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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辽宁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 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辽宁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废汽车回收拆解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杨启龙联系方式1599837524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罗家房镇房申村 地理坐标 厂区中心点坐标(123 度 40 分 23.412 秒,41 度 51 分 45.440 秒) 表 1厂界范围拐点坐标 EN 1123.22308170642.044510876 2123.22597312842.043582831 3123.22544741542.042745982 4123.22254526542.043598925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4210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 工处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 用业中 42,85、废机动车 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 理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备 案)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 元) 1000环保投资(万元)86 环保投资 占比() 8.6施工工期6 个月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3356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 2 -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乡总体规划(20112030)。 规划审查机关新民市罗家房乡人民政府 审查时间2011.1 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情况 无 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乡总体规划(20112030)及新民市罗 家房镇人民政府、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证明文件(见附件 5),项目 所在地属于沈于线工业园区。该项目属于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项目不 违背 辽宁省新民市罗家房乡总体规划 (20112030) 中罗家房乡 “第 二产业大力发展铸造、锻造、机电一体化等产业”的产业定位;符合新 民市土地利用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安全要求。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辽宁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沈阳新雨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 沈于线工业园区现有厂房建设汽车拆解生产线。根据新民市罗家房镇人 民政府、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证明文件(见附件5),项目不违背辽 宁省新民市罗家房乡总体规划(20112030)中罗家房乡“第二产业 大力发展铸造、锻造、机电一体化等产业”的产业定位;符合新民市土 地利用规划、区域发展规划及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区、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因此,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选 址可行。 2.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修正),本项目生 产工艺、设备和产品均不在限制类和淘汰类之内,属于允许类,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对照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中内容,本项目不在其列,本项目建设符合辽宁省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与建设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内容内容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生态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辽宁中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租用符合 - 3 - 保护 红线 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 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 格保护的区域”。 通常包括 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 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 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 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 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 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 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沈阳新雨虹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现 有闲置厂房建设汽车拆解生产 线。根据新民市罗家房镇人民政 府、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规划证明 文件(见附件5)、土地证(附件 3),本项目经营场地属于工业用 地,符合新民市土地利用规划及 安全要求,未建在居民区、商业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环 境敏感区内。 环境 质量 底线 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 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 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 基准线。 本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引用沈 阳地区环境质量现状2021年环境 质量公报,项目所在地区PM2.5监 测数据超过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 准,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 本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颗粒 物、VOCs,项目运营期环境空气 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检测报告 显示项目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 准;项目废水经污水站处理后排 入沈于线工业园区污水处理站。 本项目各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状况,故 项目的建设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 线。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 障资源高效利用、确保必 不可少的环境容量角度, 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高限 值。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 电、水,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 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 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指基于环境管控单元,统 筹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环 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的管控要求,提出的空 间布局、污染物排放、环 境风险、资源开发利用等 方面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 入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根据国 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第29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 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 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 项目不在其中。项目产生废气和 废水均可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 放,污染物浓度对环境质量现状 贡献值较小,且该项目不存在较 大环境风险,因此本项目符合环 符合 - 4 - 境准入负面清单。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表表 1-2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沈 政发〔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判定号)符合性判定 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三 线一单”成果应用是推动产业绿色 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支撑。市 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环境管控单 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区、县 (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将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成果应用于城市开发建设、 资源利用、生态环境要素管理、环 境监管与执法、规划环评审查和建 设项目环评审批等工作。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 元 (见附件6 “三线一单” 管控单元查询申请单, 编号 20220506-01-129),工 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 点。本项目不新增用地。 厂址位置不涉及区域生 态保护红线规划范围,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 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 护的区域范围。本项目 产生废气和废水均可得 到有效处理,达标排放, 污染物浓度对环境质量 现状贡献值较小,且该 项目不存在较大环境风 险。 符合 全面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强 化“三线一单”成果与国土空间规划 的衔接,各区、县(市)政府和有 关部门在相关规划编制、产业政策 制定中要将“三线一单”成果作为重 要参考依据,开展协调性分析。不 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硬约束和指导作用。 不断完善应用机制和技术保障。充 分认识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重要意义,建立“三线一 单”实施应用工作机制,适时建立 “三线一单”成果应用平台,不断提 高“三线一单”成果应用的战略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市生态环境局 要组建长期稳定的技术团队,切实 做好技术保障。 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市生态 环境局每5年开展一次全市“三线 一单”实施情况评估,动态更新“三 线一单”数据库与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成果。5年内因国家与地方法律 法规、重大发展战略实施、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发生重大变 化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市直 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 - 5 - 批后及时更新。 4.本项目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判定本项目与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判定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沈环发〔2021〕31号)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表 1-3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单元 名称 文件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ZH210181 20054 沈阳市 新民市 重点管 控区 空间 布局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 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 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城镇总 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 细规划等相关要求;(3) 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 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 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 禽养殖单元。(4)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 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符 合国家 产业结 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年 本)和 沈阳市 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 目录 (2021年 版)相 关要求, 本项目不 属于畜禽 养殖、石 油化工、 化学原料 药制造、 印染等项 目。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 需要,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 存、 处理、 利用设施。 新建、 改建、 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 (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 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散养 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 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 用。(2)加快农村环境综 合整治, 实行农村污水处理 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 本项目不 属于畜禽 养殖项 目,废水 经均质 隔油絮 凝沉淀 处理达标 后排入沈 于线工业 园区污水 处理站处 符合 - 6 - 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 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 务向农村延伸。(3)推动 实施测土配方施肥, 推广高 效新型低污染肥料, 鼓励引 导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施用 及有机养分资源综合利用 技术应用, 推广精准施肥技 术和机具。(4)加快农村 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 建设, 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配 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 理设施, 并保证设施正常运 行。 理。 环境 风险 //符合 资源 利用 效率 //符合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年版), 对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见表1-4。 表表 1-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判定年版)符合性判定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 在下列 情形之 一的环 境影响 报告书 表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①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 ②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 目录(2019年本)(2021 修正) 鼓励、 限制和淘汰类, 视为允许类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2021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 报的数据,沈阳市城区属于 环境空气不达标区。随着, 随着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2020年1月1日)的 实施,通过采取深入调整能 源结构、推进调整产业结 构、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 构,促进绿色低碳出行、深 入治理扬尘污染(加强扬尘 综合治理)、推进秸秆管控 和氨排放控制)、加强基础 能力建设、有效应对重污染 符合 - 7 - 天气(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实施大气污染联防联控)、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 治方案等削减替代方案,环 境空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 改善。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 满足污染物达标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本项目环境空气引用沈阳 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环境 质量公报数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 汰类的“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 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乙 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 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 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属于C4210金属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 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项目不涉及“头顶库”、 危库、 险库、尾矿库 符合 二生态 保护红 线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 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 8 -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 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三水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 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 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 建设项目 本项目污水经污水站处理 后,排至沈于线工业园区污 水处理站处理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 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 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 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 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 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 工业企业,不排放重金属和 难以生化的高盐废水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 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 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 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 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 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项目所在区域市政供应自 来水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 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 本项目不属于新增化工园 区、不属于具有重大生态环 - 9 - 浑河、 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 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 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 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 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 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 境风险的生产项,不属于高 耗水、高污染行业。 四 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五环境 空气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 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不属于煤矿项目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煤炭开采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项目不建设燃煤供热锅炉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项目不属于用煤项目符合 - 10 -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 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 类区 符合 六自然 保护区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七 土 壤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 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项目建污水处理站、固体废 物处置设施,采取防渗措 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底泥、尾矿、 矿渣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 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 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 复垦 项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 圾依法处置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 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 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项目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 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 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 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 11 - 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 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不属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项目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 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 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 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 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符合 八固体 废物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 埋场 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非固体废物贮存储、 利用、处置项目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项目不涉及境外垃圾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项目生活垃圾排放参照执 行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 管理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 处置执行 (GB18599-2020) 。 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执行 (GB18597-2001) 及2013修 改单要求。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项目不涉及境外危险废物符合 九森林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 为 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 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符合 - 12 - 十湿地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 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 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项目不涉及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 占补平衡 的原则进行补偿 项目不涉及符合 十一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的 相关要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 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 录(2019年本)(2021修 正)鼓励、限制和淘汰类。 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2年版)之列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 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 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1年版)出台后按 2021版执行) 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符合 二、环境准入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 氧量、VOC、氨氮、氮氧化 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 须在沈阳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控制之内,执行总量指 标替代政策。污染物排放满 足国家、辽宁省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 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5.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三大污染防治计划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符合性符合性分析分析 表表 1.5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三大污染防治计划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 13 - 名称名称计划要求计划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大气污染 防治行动计 划(国发 [2013] 37号)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 物排放(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 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在 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 改用 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 节能环保型锅炉。(二)深化面源污 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 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 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 墙,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 应进行地面硬化。 渣土运输车辆应采 取密闭措施, 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 统。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 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 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推进城市及 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扩大城 市建成区绿地规模。(三)开展餐饮 油烟污染治理。 城区餐饮服务经营场 所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 推广使 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1)本项目不设 置锅炉。 (2)施工现场全 封闭设置围挡, 严 禁敞开式作业, 施 工现场道路进行 地面硬化。 渣土运 输车辆采取密闭 措施。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 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 进一步提 高环保、航能、安全、质量等标准, 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倒逼 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无落后的 生产工艺, 无淘汰 设备,划为非“淘 汰类”,同时属于 “鼓励类”项目。 符合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 源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本项目不涉及燃 煤的使用。 符合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 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 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环保 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 投入,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 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 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 任,接受社会监督。 企业投入一定资 金实施环保治理 措施, 确保污染物 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水污染防 治行动计 划 (国发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污水 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 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 禁止处理 本项目污水处理 设施产生的污泥 经危废暂存间暂 存后交由有资质 符合 - 14 - [2015] 17号) 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单位处理。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 产能。 本项目无落后的 生产工艺, 无淘汰 设备,划为非“淘 汰类”,同时属于 “鼓励类”项目。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九)提高用水效率。 抓好工业节水。 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 的用水技术、 工艺、 产品和设备目录, 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 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 评估,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本项目节约用水, 严格用水定额管 理。 生产废水、 初 期雨水经“均质 油水分离絮凝 沉淀” 后与生活污 水一同排入污水 处理厂处理。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二十 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防治地下水污染。 本项目在重点防 渗区域进行防渗 处理。 符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 法规和制度, 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 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 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企业设有专人负 责各项环保措施 的运行和管理。 严 格执行环保法律 法规和制度, 加强 污染治理设施建 设和运行管理, 定 期开展自行监测。 符合 土壤污染 防治行动计 划(国发 [2016] 31号)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 生产环境安全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 土壤污染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 本项目设置分区 防渗等土壤污染 防治措施。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 预防工作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 府、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 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用,促 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本项目生活垃圾、 一般固体废物、 危 险废物均有效处 置,不外排。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 本项目加强管理, 重点单元进行防 符合 - 15 - 要加强内部管理, 将土壤污染防治纳 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依法依规 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 确保重点 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造成土壤污染 的,应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 法律责任。 渗处理, 不会造成 土壤污染。 辽宁省人 民政府关于 印发辽宁省 大气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的 通知(辽 政发 〔2014〕 8号) (一)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 能源供应。1.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 制。 编制辽宁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 施方案,实行目标责任管理,逐步实 施新建耗煤项目燃煤等量替代制度。 到2017年, 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 2.01亿吨。 本项目不使用锅 炉。 符合 (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城市 空间布局。15.严格环境准入。严格 落实国家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政策, 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污 染物纳入总量控制管理。 本项目针对大气 污染物实施总量 控制制度。 符合 (六)加强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 管理水平。25.加强施工扬尘整治。 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 管理办法,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强 化封闭围挡、裸露土方覆盖、进出车 辆冲洗、材料堆放遮盖等环节管控, 在城市市区内的主要施工工地出口、 料堆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 安装视频 监控设施, 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 统联网。 建立实施扬尘排污申报登记 和排污收费制度, 对施工期产生扬尘 污染的建设项目全面开展施工期环 境监理。 施工期认真贯彻 落实 辽宁省扬尘 污染防治管理办 法 , 积极推进绿 色施工, 强化封闭 围挡、 裸露土方覆 盖、进出车辆冲 洗、 材料堆放遮盖 等环节管控。 符合 辽宁省人 民政府关于 印发辽宁省 水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 通知(辽 政发 [2015]79 号) 三、重点任务 (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资 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 继续实行区域地下 水禁采、 限采制度, 对地下水保护区、 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 水库等地 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止地下 水污染措施的地区, 停止批建新的地 下水取水工程, 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 指标。 本项目不新增地 下水取水井。 符合 关于印发 辽宁省土壤 污染防治工 三、重点任务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 人居环境风险。 本项目不涉及土 地变更。 符合 - 16 - 作方案的通 知(辽政 发[2016]58 号) 12.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 度。自2017年起,依据国家发布的建 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 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 以及用途拟变 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 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用地, 由 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 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 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16.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 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 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 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 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 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项目不排放重 点污染物。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 染预防工作。 18.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 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 煤灰、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 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 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等设施, 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 实施。 加强工业废物处 理处,不外排。 符合 (三)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保护水 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 (1)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2) 严控地下水超采。 本项目不采用 地下水。 符合 2019年沈阳 市蓝天保卫 战作战方案 实施重点行业和重点区域挥发性有 机物整治工程。3月底前,建立石油 化工、橡胶、医药制造、汽车制造和 包装印刷等五大重点行业企业和张 士化工园、 沙岭工业园和新民胡台工 业园三大重点区域的挥发性有机物 企业台账。4月底前,印发整治工作 方案。9月底前,完成“五大行业、三 大区域”中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 理工程,未按时完成治理工程的,依 法实施停产整治。 本项目不属油化 工、 橡胶、 医药制 造、 汽车制造和包 装印刷等五大重 点行业。 符合 - 17 - 沈阳市土 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 三、重点任务 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保障人 居环境安全 自2017年起, 对石油开采、 石油化工、 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有色金 属加工、 铅蓄电池企业及土壤潜在污 染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 学 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建设 用地的, 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 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已收 回土地使用权的, 由所在地区、 县市 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 本项目不属于石 油开采、石油化 工、 化工、 焦化含 陶瓷、电镀、有 色金属加工、 铅蓄 电池企业, 且不涉 及土地变更。 符合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 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 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 污染。 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 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 评价时, 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 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 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提 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实。 本项目正常工况 下不会对土壤造 成污染。 符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空间布局 管控,实现污染源头预防。严格执行 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 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 感用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冶 炼、石油开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 化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 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有 色金属采选与冶 炼、 石油开采与加 工、铅酸蓄电池、 化工、焦化含陶 瓷、电镀、制革 等重污染行业企 业。 符合 沈阳市水污 染防治工作 实施方案 2016-2020 年 (二)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治,消灭 建成区黑臭水体, 进一步提高流域整 体水环境质量。17.严格实施水域及 岸线用途管制。2016年9月底前,制 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将重 点河流、湿地、湖泊纳入红线保护范 畴,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及生产 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河道、 滩地及堤岸 等红线保护区域;严格落实沈阳市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立生态 红线管控长效机制,2020年年底前, 依法完成红线区内违法生产经营活 动的整治工作。 本项目不新增用 地, 占地不涉及生 态红线。 符合 - 18 - 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VOCs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本项目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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