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法库八虎山150MW风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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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生态影响类) 项目名称龙源法库八虎山 150MW 风电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龙源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7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龙源法库八虎山 150MW 风电项目 项目代码2203-210100-04-01-950306 建设单位联系人程基轩联系方式18342411114 建设地点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法库县 地理坐标(123度7分58.180秒,42度25分55.589秒)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风力发电 D4415 用地(用海)面积(m2) /长度(km) 占地面积 214400m2 永久占地 41014m2 临时占地173386m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发改核字【2022】7 号 总投资(万元)95097环保投资(万元)942 环保投资占比()0.99施工工期1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设置龙源法库八虎山150MW风电项目220kV升压站电磁环境影响专题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生态影响类 试行 表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涉及专项评价内容;根据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 输变电HJ24-2020,本项目拟建一座220kV升压站,本报告表应设 置电磁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 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产业政策符合政策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1)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与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9年第29号令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属于“允许 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根据关于印发全省第一批新增风电项目建设计划的通知辽发改能源 2021 517号, 本项目已列入省新能源重点项目。 根据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关于龙源法库八虎山150MW风电项目 核准的批复(沈发改核字【2022】7号),本项目于2022年4月27日取得核准 批复。 2、相关符合性分析、相关符合性分析 ((1))与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年远景 目标纲要符合性分析目标纲要符合性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 标纲要第三节构建现代能源体系中提到“推进能源革命,建设清洁低碳、安 全高效的能源体系,提高能源供给保障能力。加快发展非化石能源,坚持集中 式和分布式并举,大力提升风电、光伏发电规模,加快发展东中部分布式能源 ,有序发展海上风电,加快西南水电基地建设,安全稳妥推动沿海核电建设, 建设一批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基地,非化石能源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提高到 20左右。”本项目为风力发电项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要求。 ((2)与)与““十四五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相符性分析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 划的通知发改能源[2022]210 号,“加快发展风电、太阳能发电。全面推进 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大规模开发和高质量发展,优先就地就近开发利用,加快负 荷中心及周边地区分散式风电和分布式光伏建设,推广应用低风速风电技术。 在风能和太阳能资源禀赋较好、建设条件优越、具备持续整装开发条件,符合 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的地区,有序推进风电和光伏发电集中式开发。” “大 力推进电源侧储能发展,合理配置储能规模,改善新能源场站出力特性,支持 分布式新能源合理配置储能系统。” 本项目为 150MW 集中式风电项目,符合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本项 3 目按装机规模 10配备储能系统,储能时间 2 小时,储能配置规模为 15MW/36MWh,符合“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 ((3)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6号),“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加快优化调整 能源结构。优化能源供给,大力发展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安全有序发展核电, 推进红沿河、徐大堡和庄河等核电基地建设,发挥天然气在低碳利用和能源调 峰中的积极作用。” 本项目为风电项目,故本项目建设与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相符。 ((4)与沈阳市)与沈阳市““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推广清洁能源。推进气 化沈阳建设。积极引进中俄东线管道天然气和阜新大唐煤制天然气,推进高中 压调压站建设和燃气管网建设。合理布局发展风电、分布式光伏发电、生物质 热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强化城区内新增及更新运营车辆的清洁能源使用,推 进物流配送、邮政快递等领域清洁能源汽车应用,优化运输结构,推动绿色运 输。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电力供应比例不低于40”。 本项目为风电项目,故本项目建设与沈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相符。 ((5))与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与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DB21/T2354-2014))相符性相符性 分析分析 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环保厅于2014年联合印发了风力发电场 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DB21/T 2345-2014),该标准规定了风力发电工 程选址总体要求及风力发电机组、输电线路、道路工程等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 的技术要求。适用于陆上风电场建设的生态环境保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本项目与之相符性分析,详见表1-1。 表表1-1本项目与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风力发电场生态保护及恢复技术规范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规范要求规范要求工程实际情况工程实际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禁止建设区禁止建设区 1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风景 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森 林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重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 冲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森林公园、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 地、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禁止开发区 符合 4 要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禁止开发区以 及市级以上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保 护区域中的禁止建设区。 以及市级以上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 区域中的禁止建设区,本项目距离依牛 堡水源一、二级保护区29.558km,距离 法库东水源一、二级保护区37.493km。 2 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 区。 本项目风电机组区域内没有珍惜濒危野 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 符合 3 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要湿地、辽宁 省重要湿地。 本项目风电场内不涉及国家重要湿地、 国家重要湿地、辽宁省重要湿地。 符合 4海拔800m以上的山地。本项目风机海拔高度为55~307m之间。符合 5天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本项目风电机组不占用天然林、防护林 和特种用途林。 符合 6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 本项目风电机组区域内没有沙化土地封 禁保护区。 符合 7基本农田。本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 限制建设区限制建设区 1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 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以及 市级以上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保护 区域中的限制建设区。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 护区以及市级以上政府划定的需要特殊 保护区域中的限制建设区。 符合 2 鸟类重要迁徙通道区域, 未划入自然 保护区范围的鸟类重要栖息地。 根据本项目鸟评报告,本项目风电机组 区域不在鸟类重要迁徙通道区域及鸟类 重要栖息地。 符合 3 海拔800m以下重要天然植被及珍稀 野生动物繁殖、栖息、活动的低山丘 陵地区。 风电机组范围内无重要天然植被及珍稀 野生动物。 符合 4 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和国家中 长期铁路网规划 中的公路及铁路边 界2公里以内范围。 本项目2公里内无高速公路及铁路, 距离 最近高速公路为西侧11895m长深高速 G25,最近铁路为东侧17175m。 符合 5 县级及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区边界以 外5km以内范围,县级以下城乡规划 区边界以外2km以内范围。 本项目距离最近县级及县级以上城乡规 划区法库县行政区 8.63km。 本项目28风机距离双台子乡建成区 边界 0.64km;1风机距离内蒙古四家 子乡建成区边界 0.95km; 5风机距离 五台子镇建成区边界 5.51km;26风 机距离丁家房镇建成区边界 7.02km。 部分风机点位不满足左列县级以下城乡 规划区边界以外 2km 以内范围要求,依 据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建设项目 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知, 本建设 项目符合国土空间用途关管制要 求。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同意本项目选址。 符合 6矿产资源压覆区。本项目不压覆矿产资源。符合 5 风力发电机组防护距离风力发电机组防护距离 1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应满足噪声与光 影防护距离要求, 2000千瓦及以上机 组应与噪声敏感目标保持600米以上 防护距离。 本项目风机机组为30台5000千瓦,噪声 防护距离为600米,600米噪声防护距离 内无居民敏感点,光影影响范围内无居 民敏感点。 符合 输电线路生态环境保护输电线路生态环境保护 1输电线路选线避开鸟类栖息地。 根据本项目鸟评,本项目风电机组区域 不在鸟类重要迁徙通道区域及鸟类重要 栖息地。 符合 道路工程生态环境保护道路工程生态环境保护 1 场内道路尽量利用已有道路, 避免占 用林地, 单位装机容量新建道路长度 宜小于0.25km/MW。 施工期尽可能利用原有道路。符合 2 新建及扩建的施工道路路面宽度宜 控制在6.0m以内, 相对应的营运期道 路路面宽度宜控制在3.5m以内。 施工期路基进场路宽度5.5m,路面宽 度4.5m,营运期道路路面宽度3.5m。 符合 ((6))与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辽 政发〔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 政发〔2021〕6 号)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 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 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 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 的总体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建立覆盖全省的“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 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加快建设人与自然 和谐共生的美丽辽宁。 坚持生态优先。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 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 发展。 坚持分类施策。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聚焦问题和目标,划定环境管控单元,实施差别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措施,促 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实行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建立完善“三线一 6 单”成果共享体系及应用机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新形势、 新任务、新要求,定期评估,动态更新调整。 “三线一单”是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空间管控为手段,统筹生态保 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等要求的系统性 分区环境管控体系。 做好该项工作是贯彻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 对于改善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推动 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a.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目前,沈阳市生态红线评估调整工作已初步完成,根据法 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关于龙源法库八虎山150MW风电项目的选址意见, 该项目不占生态保护红线(见附件)。 b.环境质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本项目为清洁能源项目,运营期无工艺废气产生。升压 站内员工食堂产生的废气为食堂油烟,通过油烟净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人员 的生活废水产生量较小,经化粪池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生活垃圾在场内 集中收集,定期由环卫部门清运处理;风机周边敏感点处噪声预测达标。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能够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c.资源利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充分利用自然资源,并将自然资源转化为电能,从 而减少了煤资源的开发与利用。 本项目仅升压站区涉及采暖,为电采暖;生活 用水来自于外购水;供电依托农电网,用电量不会对区域电网造成较大负荷。 各项资源量在区域的可承受范围内,不逾越资源利用上线。 d.生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环境准入清单本项目为新能源发电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 版 、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 不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中禁止和限制准入类项目,为允许 类项目。未使用国家淘汰和限制使用的工艺及设备,符合国家当前产业政策。 故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总体要求。 ((7)) 与与 沈阳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沈 政发〔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 6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 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沈阳市人民政府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 7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 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 [2021]10 号。沈阳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图相对位置关系见附图,本项目与沈阳市生 态保护红线的位置关系示意图、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的位置关系示意图详见 附图。根据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及“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见 附件),并查找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确定本项目位于 ZH21012410090 优先保护单元 (生态空间) 、 ZH21012420048 重点管控单元 (水 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具体见附图。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印发了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详见表 1-2;与沈阳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见表 1-3。 表表 1-2本项目与意见(沈政发〔本项目与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文件相关要求件相关要求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 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 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 县 境 内 , 本 项 目 位 于 ZH21012410090 优 先 保 护单元(生态空间)、 ZH21012420048 重 点 管 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 重点管控区),符合环境 管控单元划分要求,三线 一单申请表见附件。 符合 2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四方 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 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 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 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 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 县 境 内 , 本 项 目 位 于 ZH21012410090 优 先 保 护单元(生态空间)、 ZH21012420048 重 点 管 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 重点管控区);项目建设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 原则,无大规模、高强度 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 符合 8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 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 集中区以有效 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 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 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 点。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 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 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生态环境底线,生态功能 不降低。同时,项目针对 污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 格的环保措施,确保达标 排放。同时,采取了严格 的环境保护措施及风险 防控措施,确保对环境的 影响程度降到最低,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 符。 表表 1-3与沈阳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清单(2021 版)相符性分析版)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 管控管控 类别类别 分区管控要求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本项目符合符合性性 ZH21012420048 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1 空间布 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 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 要求;(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 单元。(4)辽河流域干流及主 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 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为陆上风力发电,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符合 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 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等相 关要求;未建设在在城镇 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 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不 属于石油化工、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符合 2 污染物 排放管 控 (1) 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 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 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 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 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 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 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 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 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 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 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 务向农村延伸。(3)推动实施 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新型低 本项目属于陆上风力发 电项目,生产不用水,无 生产废水排放,只有少量 的生活污水,排入化粪 池,定期清掏。 符合 9 污染肥料,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 有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 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 技术和机具。(4)加快农村污 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 镇所在地行政配套建设污水收 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 正常运行。 ZH21012410090 优先保护单元(生态空间) 1 空间布 局约束 一般生态空间原则上按照限制开 发区域进行管理,功能属性单一、 管控要求明确的生态空间,按照 生态功能属性的既有规定实施 管理;具有多重功能属性、其均 有既有管理要求的其它生态空 间,按照管控要求的严格程度, 从严管理;尚未明确管理要求的 其它生态空间,限制有损主导生 态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一 般生态空间,风电点位不 占生态红线、自然保护 区、水源保护地等限制和 禁止开发区。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及实施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要求,满足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2021年版)要求。 ((8))与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 通知相符性分析通知相符性分析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2021年印发了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21 60号,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 念,加快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协同推进减污降碳,进一步推进我省新能源 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明确要 求。针对该通知提出的各项要求,环评进行了相符性分析,见表1-4。 表表1-4本项目与本项目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新能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工作的通知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辽环函2021 60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技术要点技术要点说明说明符合性符合性 第二条第二条 项目符合生态环境保护与自然资源 相关法律、 法规、 政策以及“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要求。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 功能区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土空间规划 、交通规划、电力发展规划、配套电网建设 规划等相协调,项目选址符合相关规划。 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满足“三线一单”要求;选址满足土 地利用规划;可就近接入电网,满足 电力发展规划要求。 符合 10 第三条第三条 项目选址选线、施工布置未占用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 、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草原 、永久基本农田、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 集中分布区,以及天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 途林地等环境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 区域,与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历史文化 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的生态环境保护 要求相协调。 项目选址、施工布置不占用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 园、重要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草原、永久基本农田、珍惜濒危 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以及天 然林、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等环境 敏感区中法律法规禁止占用的区域。 周边无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历史 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文物保护单位。 符合 第四条第四条风力发电项目未占用生态功能重要 、生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沙化土地封紧 保护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栖息地等区域 以及沿海基干林带和消浪林带等敏感范围, 不影响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系统平衡 和防治水土流失。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 路、升压站、集电线路等应优化选址选线, 尽量避让耕地、林地等优质土地,未占用I级 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风机点位应按照国家标准与高速公路和铁路 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风机点位应为城乡规 划区、沿海区域建设规划区留有足够的开发 空间,不影响城乡发展和沿海区域发展,符 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城镇开发边界管控要求。 风力发电机组布置满足噪声与光影防护距离 要求,防护距高根据噪声源强、轮毂高度、 叶片长度、地形地貌等因素进行核定,防护 距离内没有噪声与光影敏感建筑。 本项目选址不占用生态功能重要、生 态脆弱敏感区域的林地,不占用沙化 土地封禁保护区、鸟类主要迁徙通道 和栖息地、 I级保护林地和一级国家级 公益林地; 本项目风机点位与附近的高速公路 和铁路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风机点 位选址已为城乡规划区留有足够的 开发空间,不影响城乡发展; 本项目风机布置满足噪声与光影防 护距离要求, 噪声防护距离600m内无 敏感保护目标、光影影响范围内无环 境保护目标。 符合 第七条第七条 升压站、输电线路选址选线合理,升 压站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降噪措施, 确 保边界和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磁环境和声 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本项目220kV升压站选用低噪声设备 ,并采取降噪措施,预测结果表明升 压站厂界和周围环境保护目标的电 磁环境和声环境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符合 第八条第八条 风力发电、光伏发电项目不设置集中 施工场地,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期避开多 雨期,不随意压占、扰动和破坏地表植被; 采取剥离表土和回填复垦措施, 对造成生态 影响的区域及时清理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对新建道路和施工临时道路采取硬化措施, 以及生态恢复建设和绿化措施。 本项目施工期不设置集中施工场地, 使用预拌混凝土;施工期避开多雨期 ;本项目采取剥离表土和回填复垦措 施,对造成生态影响的区域及时清理 ;对新建道路和施工临时道路采取硬 化措施,以及生态恢复建设和绿化措 施。 符合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噪 声、大气、生态和电磁等环境要素的监测计 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频次等有关要求 报告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了 噪声、大气、生态和电磁等环境要素 的监测计划,明确了监测网点、因子 11 ,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优化生态环境保 护措施的要求。根据要求和相关规定,提出 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环境 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频次等有关要求,提出了根据监测 评估结果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 要求。根据需要和相关规定,并提出 了开展生态环境保护设计、科学研究 、环境管理、环境影响后评价等要求 ((9))与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符合性分析与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发布的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 通知(林资发〔2019〕17 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与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符合性分析与关于规范风电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文件相关要求文件相关要求项目实际情况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严格保护生态功能重要、生态脆弱 敏感区域的林地。自然遗产地、国 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 湿地公园、 地址公园、 风景名胜区、 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迁徙地等区 域,为风电场项目禁止建设区域。 根据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 址意见, 本项目选址范围不占基 本农田、基本草原、生态保护 红线;不涉及国家公园、旅游 风景区、省级自然保护区、I 级 保护林地、国家一级公益林; 不涉及鸟类主要迁徙通道和栖 息地。原则同意该项目选址。 综上,本项目风电场建设不涉及 左列禁建区域。 符合 2 风电场建设应当节约集约使用林 地。风机基础、施工和检修道路、 升压站、集电线路等,禁止占用天 然乔木林地、年降雨量 400 毫米以 下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公益林 地和二级国家公益林中的有林地。 根据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选 址意见,该项目选址范围不涉及 国家公园、旅游风景区、省级自 然保护区、I 级保护林地、国家一 级公益林,原则上同意项目选址。 本项目占用林地不属于左列天然 乔木林地、年降雨量400毫米以下 区域的有林地、一级国家公益林 地和二级国家公益林中的有林 地。 符合 3 吊装平台、施工道路、弃渣场。集 电线路等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在临 时占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恢复林业 生产条件,并及时恢复植被。 本项目在施工结束后对临时占地 内的植被进行恢复,主要撒播树 种和草籽,种植当地优势乔、灌、 草,同时对永久占地内的空地进 行绿化。 符合 4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前介入测风选 址工作,指导建设单位避让生态脆 弱区和生态敏感区。 项目在前期筹备工作中已与当地 林业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局进行 了商榷,项目选址避让了生态脆 弱区和生态敏感区。 符合 12 ((10))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 政发〔2015〕79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本项目与“水十条”符 合性分析见表 1-6,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 表表1-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序号序号辽宁省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本项目本项目符合性符合性 1 (一)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3.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到2020年底,全 省88个重点镇全部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 无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的要加快建设。 本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 水产生;运营期生活污 水排入升压站内化粪 池,定期清掏不外排。 符合 经比对,本项目符合辽宁省“水十条”要求。 2))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对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 5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辽宁省“土十条”对比情况 见表 1-7,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 表表 1-7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序号序号辽宁省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本项目本项目符合性符合性 1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加强荒地环境管理。 按照科学有序原则开发利用 荒地,防止造成土壤污染。 本项目施工结束 后对未利用地进 行绿化恢复。 符合 2 (五)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16.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 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 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项目不排放重 点污染物。 符合 经比对,本项目符合辽宁省“土十条”要求。 ((11))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年版))符合性符合性 分析分析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的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符合性分析见表 1-8。 表表 1-8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年版) 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3 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表 不予 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 项目建设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选址满足土地利 用规划要求。 符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拟采取的措施能够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符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 态破坏。 本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 施能够满足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引用沈阳市生态环 局 2021 年环境质量公报数 据,以及具有检测认证资质 的单位提供的监测数据,项 目基础资料数据已和建设 单位核对,符合企业建设内 容。 符合 (二 )生 态保 护红 线区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 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 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根据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出 具的选址意见,本项目选 址范围不占生态保护红 线。 符合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 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 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 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 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 加污染负荷。 根据法库县自然资源局出 具的选址意见,本项目选 址范围不占生态保护红 线。 符合 (三 )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区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14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 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四 自然 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 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 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 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五 环境 空气 质量 功能 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 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 源的项目。 不在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符合 六 土壤 环境 保护 1、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坡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 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 项目。 选址不涉及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 符合 2、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 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 境质量要求的,不子批准选址涉及该污 染地块的建设项目。 选址不涉及污染地块。符合 七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的 相关 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线管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修正本、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汏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 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 得审批。 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 项目。 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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