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拓(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汽车智能化动力隔音隔热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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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欧拓(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汽车 智能化动力隔音隔热系统项目 单位(盖章) 欧拓(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二二年九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2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欧拓(沈阳)防音配件有限公司汽车智能化动力隔音隔热系统项目 项目代码2020-2101om-36-03-089219 建设单位 联系人 杨鹏飞联系方式19904059501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月亮湖街50号(详细地址) 地理坐标(12332′22.203″,4156′36.832″)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71、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 批(核准/ 备案)部 门(选 填) 沈阳-欧盟经济开发 区发展规划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 案)文号(选填) 沈欧发规备〔2020〕29号 总投资 (万元) 900环保投资(万元)28 环保投资 占比 () 3.1施工工期8个月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 (m2) 0 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 情况 文件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对辽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沈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号) 3 规划及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1.1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产业园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月亮湖街50号,位于沈阳汽车城的汽车类 零部件产业园区。 本项目属于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制造的产品主要为华晨宝马、上汽 通用北盛汽车提供汽车零部件,本项目不新增用地,现有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见附 图8。 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相符性 分析见表1-1。 表表 1-1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相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项目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发展 定位 以华晨金杯、华晨宝马、上海通用北盛形成 整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 以常规技术为基础,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 其零部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和聚集。最 终形成集整车生产、零部件加工、汽车商 贸、博览会展、教育培训、研发设计、物流 配送、配套居住等功能为一体,同时具有良 好的生态环境,集山水特色于一体的汽车产 业集聚区。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配件制造行业,且 制造的产品主要为 华晨宝马、上汽通 用北盛汽车提供汽 车零部件。 符合 产业 发展 方向 加快汽车城生产性服务业发 展,打造立足东 北,服务全国,辐射东北亚的汽车科研中 心、金融中心、文化中心、商贸中心、物流 中心。 (1)大力发展汽车科技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科研中心。 (2)大力发展汽车金融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金融中心。 (3)大力发展汽车文化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文化中心。 (4)大力发展汽车商贸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商贸中心。 (5)大力发展物流业,打造东北区域汽车物 流中心。 (6)发展社会配套服务业,打造生活宜居 城。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配件制造行业,符 合园区产业发展方 向。 符合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结论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 东区经济发展需求, 与沈阳市总体规划、大 东区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 相关规划具有较好的相容性,对发展沈阳市 汽车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 义。规划的实施将 会使当地经济区得到新的大幅度的发展。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的选址和布局基本合 理,但是规划区的建设必然会带来较大的生 态、资源和环境压力。规划实施过程中,应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配件制造行业,项 目使用先进工艺进 行生产,运营过程 产 生 的 废 气 、 废 水、噪声均配套合 理的治理措施,固 废均得到合理的处 置,把对环境的不 符合 4 加强与上位规划的衔接,为规划区科学发 展、可持续发展争取有限空间, 并根据实际 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发展目标和年度实施方 案。 总之,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基本符合各相关 规划要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议采取本环 评提出的各项区域总体污染防治措施要求, 严格控制入园企业性质、实行清洁生产和污 染物总量控制、坚决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 和制度,把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 度,完善规划区跟踪评价和监控计划,促进 规划区建设与环境保护的和谐统 一。从环保 角度分析,本规划是可 行的。 利影响降低到最低 限度。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审查 意见 沈阳汽车城隶属于沈阳市大东区,位于沈阳 市大东区北部,规划区域面积为 73 平方公 里,东至京哈高速-沈阳过境绕城高速,西至 长大铁路、203 国道,南至东站街,北至平望 路。 规划空间布局采取“T3”的空间布局模式。 “T”即北部防护林与东北契形成的“T”字形生 态绿契。“3” 即三大产业发展片区。分别为东 北片区以华晨、上通北盛两大整车厂及居 住配套组成发展片区;北部北区以上通北 盛整车厂及欧盟经济开发区组成汽车产业发 展片区; 中部片区以居住配套及辽沈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原 724 厂)厂区组成发展片 区。 规划功能布局为 3 个汽车整车产业区、2 个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1 个汽车商贸区、1 个汽车 文化运动区、1 个生活配套服务区、1 个 724 产业区及生态绿契。 产业发展定位为三环、二环路、望花街、东 望街为骨架,建设汽车研发区、汽车物流 区、汽车金融总部区、汽车文化区、汽车商 贸服务区、沈铁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带,辐射 周边地区。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配件制造行业,位 于汽车零部件产业 区,见附图 9。 符合 “规划”符合国家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 划、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东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 要及大东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与沈 北新区及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基本相 融。规划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产 业定位和行业准入条件要求,控制引入企 业,严禁引入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高 耗水的生产企业。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配件制造行业,且 制造的产品主要为 华晨宝马、上汽通 用北盛汽车提供汽 车零部件,项目不 属于高污染,高耗 能,高风险,高耗 水的生产企业。 符合 在规划调整和实施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 模及布局要合理。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 确入园企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保相关规 范要求,汽车生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防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 配件制造行业,符 合园区产业规划, 本 项 目 不 新 增 用 地 , 现 有 厂 界 符合 5 护距离。合理规划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居 住相协调的关系,加宽工业区与居住区间的 防护绿化带至 100m。 2、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 耗能,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严禁违反国家产 业政策及不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 驻, 在规划区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淘汰不符合 规划区用地性质、产业定位的企业,减轻区 域的环境影响。 3、汽车城应按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 建设,尽快完善区内供水、供电、道理、排 水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为改善区域环境 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4、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确保污水处 理达标后排放。利用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 少污染物的排放量,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 域内水资源的利用率。 5、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区域内 新建及扩建热源厂,采取“拆小并大”,推广 清洁能源,有效控制和消减区域内烟尘和二 氧化硫的排放量。 6、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的危险废 物的处置,明确好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避 免对区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7、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划 提出的各项污染物减缓措施,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将汽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环 境优美的产业园。 500m 范围内 无敏 感目标,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区域 环保 准入 条件 (1)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环保政 策,企业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 保护的规定和要求。 (2)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产业发展方向。 (3)企业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 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 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办理相关环评环保手续,获得环 保批复。 (4)满足园区对用水、排水、中水回用及其 他污染物的排放和管理要求。 (5)在符合产业政策管理要求的同时,采用 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6)建立环境保护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制 度,接受园区及大东区、沈阳市环保局的监 督。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符合园区 产业发展定位。项 目外排的废水均能 达标排放,满足园 区管理要求。同时 选用的设备在经过 相应的污染治理后 能够达标排放。建 设单位设有环保责 任部门,可以随时 接受相关管理部门 的监督。 符合 其他符合 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国家政策、国家政策 6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内容,本项目不属于鼓励 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 求。 2、地方政策、地方政策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的通 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版),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 1-2。 表表1-2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 在下列 情形之 一的环 境影响 报告书 表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依托 现有厂区内 生产车间选 址合理,平 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 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原有 污染物均得 到合理有效 措施处置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报告中基础 资料数据属 实,无不明 确、不合理 结论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 于“两高”项 目 符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 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 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 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 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 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 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 荷。 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符合 7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 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 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 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 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 符合 (三)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 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 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四自然 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 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 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 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及 各类自然保 护区 符合 五环境 空气质 量功能 区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 不在环境空 气质量一类 区 符合 六土壤 环境保 护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 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子 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 符合 8 七产业 政策和 准入条 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 策;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 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 出台后按 2021版执行)。 本项目属于 允许类项目 符合 八园区 准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 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 有毒气体, 硝酸铉、硝基脈、氨酸铉等爆炸性危 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 的建设项目。 符合园区规 划 符合 二、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二、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与“气十条气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 务院“气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辽宁省“气十条”)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本项目运营期间仅排放少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 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可以做到达标排放,不会污染周围空气环境,符合各级“气十条”的 相关规定。 2、、与与“水十条水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国务 院“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 政发〔2015〕79号)(辽宁省“水十条”)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 2020年)沈政发〔2016〕38号(沈阳市“水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本项目运 营期仅为水切割废水以及员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预处理,生产 过程水切割废水依托现有沉淀池处理后两股水汇总排入园区管网,不会对水环境造成 不利影响,与各级“水十条”要求不冲突。 3、、与与“土十条土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国 务院“土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58号)(辽宁省“土十条”)和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沈政发〔2017〕17号)(沈阳市“土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会对土壤环境 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各级“土十条”的相关规定。 4、与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与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9 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委发〔〔2022〕〕8号)的相符性分析号)的相符性分析 表表1-3 与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一) 加快推 动绿色 低碳发 展 2.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优化能源供 给结构,适度超前布局风电核太阳能发 电,安全稳妥发展核电,加快抽水蓄能 电站建设,发挥天然气在低碳利用和能 源调峰中的积极作用。 本项目使用能源为电力和 天然气。 符合 3.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 业。 符合 4.推进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和清洁生产。 本项目能源消耗为水、电 和天然气,消耗量较小, 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符合 5.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单元中的重点管控单元, 项目符合该管控单元中的 相关要求。 符合 (二) 深入打 好蓝天 保卫战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本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均 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 化二级处理后,排放浓度 可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标准要 求。 符合 (三) 深入打 好碧水 保卫战 实施工业园区污水整治行动。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 粪池预处理,生产过程水 切割废水依托现有沉淀池 处理后两股水汇总后通过 市政管网排入污水处理厂 处理。 符合 5、、沈阳市沈阳市““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性分析 表表1-4本项目本项目与与沈阳市沈阳市““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三节 大力推 动绿色 低碳发 展 一是推进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调 整。以区域总量控制为抓手,开展基 于环境承载力的产业布局优化调整研 究,推进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和水体 达标影响突出的行业企业向环境容量 相对较大、市场需求旺盛、基础设施 保障良好的区域转移。 二是禁止新增落后和过剩产能。严格遵 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落实落后产 能淘汰机制。以建材、有色、电镀、石 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造 纸、印染纺织等行业为重点,结合行业 本项目为通用零部件制造 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年本) 有关条款的规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不属于落后 和过生产能。 符合 10 特点,分别建立基于单位工业产值能 耗、水耗、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重点行 业环境准入机制。 第四节 致力提 升生态 环境治 理体系 和治理 能力现 代化水 平 提高企业治污能力和水平。健全企业 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督促企业加强环 境治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严 格落实污染治理、损害赔偿和生态修 复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建立“三线一单”管控制度。建立以“三 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 系,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将生态环境保护要 求落实到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在地方立法、政策制 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 破、降低标准。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 面节约制度,完善资源循环利用制度。 企业应加强运营期环境管 理,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 准和相关规定。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单元中的重点管控单元, 项目符合该管控单元中的 相关要求。 符合 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 6、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的通知的通知(沈环发〔(沈环发〔2021〕〕4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情况判定详见表1-5。 表表1-5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情况一览表情况一览表 项目项目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严格 项目准入 及排放标 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 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 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 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 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符合沈阳汽车 城发展规划及沈阳汽车 城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相 关要求。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 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 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 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产生的VOCs废气均 经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净 化二级处理后,排放浓度可 以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 物排放标准(GB31572- 2015)标准要求。 符合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 建、迁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 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 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 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 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项目现有工程中车间产生的 VOCs废气经光氧活性炭过 滤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排 气筒排放。根据监测结果, 废气排放口有组织废气非甲 烷总烃排放浓度符合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标准要 求。 符合 二、严格 项目原辅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明确氰酸酯、组合聚醚、脱 模剂等化学品的理化性质、 符合 11 料源头替 代审查 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 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 进行详细分析,明确VOCs的 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 量等(附具有CMA和CNAS资 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 的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 险化学品 特性,附MSDS报告,明确 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三、全面 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 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 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 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 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2019)和 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 点加强VOCs物料储存、转移 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 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 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 价审查。VOCs物料是指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 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 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 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 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 处理措施。 本项目建设在封闭厂房内, 主要废气排放源均采用集气 罩或管线集中收集,产生的 VOCs废气均采用光氧催化 活性炭吸附净化二级处理措 施;本项目涉及VOCs原料 如发泡原料等均采用封闭包 装储存。 符合 对于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 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 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 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 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 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 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 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 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 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 发泡原料均为封闭罐储存, 直接混合发泡,发泡工序设 集气罩捕集废气后进行净化 处理;脱模剂为桶装,使用 过程中逸散废气有集气罩收 集,收集后进入净化装置达 标排放,所有作业均在封闭 厂房内。 符合 凡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 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 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 收集。整车制造企业VOCs收 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汽 车制造企业VOCs收集率要达 到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 机械制造业VOCs收集率要达 到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90以上; 本 项 目 VOCs 的 治 理 措 施 是产生废气的生产节点上 方安装顶吸式集气罩,废气 收集效率能达到90以上, 收集后通过光氧催化活性 炭吸附二级处理,通过15m 排气筒达标排放。距集气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 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 于0.3米/秒。 符合 12 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 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 气收集率要达到70以上。废 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 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规 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 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 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 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 风速不应低于0.3m/s。 四、全面 加强末端 治理及运 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 设项目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 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 技术。 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橡胶和塑料制品 工业(HJ1122-2020), 非甲烷总烃需采用“喷淋; 吸附;吸附浓缩热力燃烧/ 催化燃烧”,本项目采用治 理技术为“吸附”,为可行 技术。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 吸附、UV光催化/光氧化、低 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 涉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 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 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 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 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 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 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 处理。 本项目VOCs通过光氧催化 活性炭吸附二级处理。 符合 五、规范 废气排污 口及在线 监测的设 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 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 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 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 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 闭厂房只设一个VOCs排污 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 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 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 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 本项目发泡、胶皮加热、脱 膜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经 收集后依托现有一车间挥发 性有机物治理装置及排气 筒,不增加废气排污口。 符合 13 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 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 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 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 涉VOCs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 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 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 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本项目不属于大气环境重点 排污单位。 符合 落实建设 项目 VOCs总 量审核制 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建 设项目,一律实行区域内 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 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 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 的建设项目 项目VOCs排放实行等量削 减替代,按要求办理总量确 认文件。 符合 7、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环大气〔2019〕〕53号)号)符合性符合性分分 析析 符合性情况判定详见表1-6。 表表1-6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符合性情况一览表情况一览表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二)全 面加强无 组织排放 控制 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 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 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 泄露、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 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 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 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 织排放。 发泡原料均为封闭罐储 存,直接混合发泡,发 泡工序设集气罩捕集废 气后进行净化处理;脱 模剂为桶装,使用过程 中逸散废气有集气罩收 集,收集后进入净化装 置达标排放,所有作业 均在封闭厂房内。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效率。遵循“应收尽 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 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 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 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 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 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 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建设在封闭厂房 内,主要废气排放源均 采用集气罩或管线集中 收集,距集气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 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 低于0.3米/秒。 符合 (三)推 进建设适 宜高效的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 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 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 本项目产生的VOCs废 气浓度较低,采用光氧 催化活性炭吸附二级 符合 14 治污设施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 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 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 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 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 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 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 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 (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 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 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 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治理;生物法 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 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 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性活性炭 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 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 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 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 高VOCs治理效率 处理。废活性炭暂存于 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 有资质单位处理。 三、与环保三、与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1、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沈政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沈政发 [2021]10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1-7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符合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管控意见内容管控意见内容符合性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 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区域,面积为2356.1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 积的18.32;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 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2.87;一 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 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705.46平方公里,占 全市国土面积的28.81。 优先保护单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管控要求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 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 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 低。 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 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 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 根据查询结果(详见附件7)本 项目所在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图见附图10,环境 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0420005,本项目为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业,废水、废气、噪声均经处理 措施处理后达标排放,固废均得 到合理处置,符合重点管控单元 管控要求 15 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一般管控单元管控要求以促进生产、生活、生 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 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 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 稳定。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 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 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2021版)本项目为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业,且不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不属于水 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自然 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土壤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限制、固体废物环 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森林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限制、湿地环境保 护环境准入限制项目,相符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要求。 2、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表表1-8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ZH21010420005 单元名称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本项目相符情况 主导产业 汽车及零部件、电子电器、汽车(新能源) 整车及零部件制造、现代服务业 本项目属于汽车及零 部件制造,符合。 空间布局 1.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量避免大规模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本项目排放污染物总 量较小,种类较少, 大气污染物均达标排 放,符合空间布局要 求 污染物排 放管控 1.水环境城镇生活重点管控区园区内企业生 产废水集中收集处理,禁止偷排、漏排;东 部污水处理厂排污标准执行排污许可证相关 管理要求,虎石台南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稳 定达到一级A及以上;园区内管网逐步推行雨 污分流。2.大气布局重点管控区淘汰40蒸吨 以下非工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 增燃煤项目实行减排置换。3.重点排放企业编 制VOCs治理“一厂一策”,实行错峰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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