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福科技增资扩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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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欧福科技增资扩产项目 单位(盖章) 欧福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零二二年五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扫描全能王 创建 扫描全能王 创建 扫描全能王 创建 扫描全能王 创建 1 一一、、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基基本本情情况况 建设项目名称欧福科技增资扩产项目 项目代码2203-210113-04 建设单位联系人樊鹏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26号 地理坐标(E12334′38.659″,N4156′48.842″) 国民经济行业类 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行业 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71、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 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 备案)部门(选 填) 沈北新区发展和改革 局 项目审批(核 准/ 备案)文号 (选填) 沈北发改备字[2022]23号 总投资(万元)23000 环保投资(万 元) 180 环保投资占比 () 0.78施工工期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 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表 1专 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需要做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详见表 1- 1。 表表1-1专专项项评评价价设设置置原原则则表表 专项评价 类别 设置原则本项目情况 设置情 况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 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 且厂界外 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 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污染 物主要为非甲烷 总烃,颗粒物、 SO2、NOx,无有 毒有害污染物 不设置 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本项目废水主要不设置 2 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为生活污水,排 入厂区内化粪 池,经处理后排 入市政管网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 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有 毒有害和易燃易 爆危险物质 不设置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 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 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水来源 于市政供水管 网,不涉及河道 取水 不设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 建设项目 不涉及不设置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涉及上表情况,故不需进行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召集审查机关 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单元(编码 HNHS)控 制性 详细规划 (沈政 ﹝ 2020 ﹞ 35 号) 审批机关 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 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沈 环沈 北发[2021]60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1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内容,简要分析本 项目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产业相符性。 表表 1-2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 序号 类别内容实际情况 1 规划范 围 东至京哈高速公路,南至兴农街, 西至 黄泥河,北至四环路,单元面积约 17.6 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 北新区蒲茸路26号, 在规划范围 内。 3 2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东 侧和兴 农路北侧,包括香蓝蒲河、丽水 湾等, 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设施 及商业 服务业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 务设施 用地包括行政办公、文化设施、 医疗卫 生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沿 线。商 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公 共设施 营业网点用地,主要分布在道义 大街沿 线地区。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分,分布 在蒲河路、沈北路及辉山大街 沿线地 区。物流仓储用地分布在辉山大 街西侧 区域。绿地与广场用地,公园绿 地包括 沿蒲河带状公园绿地、块状公园 绿地和 街头公园绿地等,主要分布在蒲 河、黄 泥河沿线,防护绿地主要为道路 防护绿 地,分布在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 用地周 边。 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 北新区蒲茸路26号, 属于工业用地。 3五线控 制 红线控制包括沈北路、蒲河路、依农 路、辉山大街、宏业街等道路。绿线控 制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黄线控制 包括社会停车场、公交场站、加油站、 变电 所、给水厂、热源厂、污水厂、环 卫站、 消防站。蓝线控制包括蒲河、黄 泥河水 体。黑线控制包括规划地铁七号 线、十 一号线线位。 本项目不涉及五线。 2 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规划区域具体产业定位、产业布局。规划环 评依据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准入清单。根据沈北新区辉 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内容, 简要分析本项目 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准入清单相符性。 1-3 类别 清单类 型 内容实际情况 相符性 1 产业类 型 本区域禁止引进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 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 品、 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 禁 止引进新 (扩) 建燃煤发电(规划 外) 、钢铁、 水泥、原油加工、平 板玻璃、有色金属 冶炼、多晶硅冶炼 等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 染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扩建 项目,不属于高能 耗、重污染项目。 符合 4 2 沈阳辉 山经济 技术开 发区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禁止房地产 开发; 允许引进以食品、医药、车辆 为主导产业的项目。 本项目为 C3670 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 造项目。 符合 3 产业政 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修 正本)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 限值政策目录(2020 年 版) 本项目符合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 本) 、 沈阳 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 限值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符合 3、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内容, 简要分析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产业相符性。 1-4 序号 类别内容实际情况 相符性 1 规划范 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东至沈哈高速公路, 西至黄泥河,南至兴农街,北至四环 路,规划面积约 17.6 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沈阳市沈 北新区蒲茸路26 号,在规划范围 内。 符合 2 用地布 局 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为 工 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 通设施用地 和居住用地。规划工业 用 地为二类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 分,分 布在蒲河路以南。用地总面 积约787.6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57.2。规划 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 地,用地 总面 积约 42.8 公顷, 占 单元总用地的3. 1,居住用地内应 适当配建管理设施 及商业服务业设 施。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 用地。 符合 5 3 产业定 位 主要承接沈北新区工业企业,按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 目录 (2021年版) 等要求审批进驻区 域行业企业,进 驻区域企业需满足二类工业用地要 求。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沈北新区蒲茸路26 号,符合产 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 本) 、 沈阳 市建设项目 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 目 录(2021年版) 中相关要求; 本 项 目属于汽车零 部件及配件制造项 目,满足二类工业 用地要求。 符合 4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号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相符性。 序号 内容实际情况相符性 1 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 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为允 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农 田。规划区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用地 包括二类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 地、道路与交通设 施用地和居住用地 等。 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 地。 符合 2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 性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采取合 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敏感 点的 环境影响。 本项目颗粒物采用湿式 静电除尘器处理后排 放;非甲烷总烃经过1 套水幕高压静电吸附 装置,经处理后通过不 低于1根15米高排气筒 排放,减少废气对周围 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符合 3 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选 用 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消 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 加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吸 声、消 声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本项目设备布局合 理,选用低噪声设备、 采取隔声、消声等措 施, 减小噪声影响。 符合 6 4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废 处 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和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 2020要 求处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 门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项目危险废物由有危 废 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 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 按照一般工业固体 废 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 制 标准 GB18599- 2020 要求处置; 生活 垃圾由 环卫部门统一清 运进行 无害化处理。 符合 5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 境 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要求和沈 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 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要求。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一、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国家政策、国家政策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内容,本项 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因此,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用地符合性分析、用地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本项目用地为 工业用地,符合用地性质要求。同时本项目选址不在沈阳市沈北新区 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区内,不在沈阳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满足沈阳 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且本项目选址周边供水、供 电、供暖等基础设施条件完善,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 及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根据环评影响 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3、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企业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茸路26号,本次扩建项目在原有厂区 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详见附件,周边 没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区,不在沈北新 区生态红线区,详见附图。项目采取严格的环保措施保证各项污染物 7 达标排放,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与周边环境相容,资源、供水和 供电设施完善,对周围环境敏感目标不 会造成明显不利影响,因此改 扩建项目选址从环保角度考虑是可行的。 2、地方政策、地方政策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版),对本项目环境 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1-6。 表表1-6 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 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 (表)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 工,用地为工业用地,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 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采 用湿式静电除尘器处理 后排放;非甲烷总烃经 过1套水幕高压静电吸 附装置,经处理后通过 不低于1根15米高排气 筒排放,锅炉、预热炉 等使用清洁燃料天然 气,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 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 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 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 并确保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 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 项目原有环保设施及污染 防治措施完善,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 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不涉及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 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 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 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8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 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不涉及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 局方案(修订版)的新 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 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 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 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 存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 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 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 容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二) 生态 保护红线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 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 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 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 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 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所在区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 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 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 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 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不涉及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 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 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 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 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不涉及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 炼焦、炼硫、炼 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9 (三)水环 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 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 目。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 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 主要支 流不得新上石油 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 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 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 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 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 企业(有 工业废水处理 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 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 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 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 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工不涉及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 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 制红线 和辽宁省地下 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 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 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 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 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 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 资源论证和取 水许可审 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 发、有 效保护、科学管 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由市政供水,不 使用地下水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 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 规定 外,辽河、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 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 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 区、水污染严 重地区和 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 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 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 工,产量无变化,企业不 新增污染物 符合 10 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 排放减量置换。 (四)饮用 水水源保护 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依法拆除或者关 闭。 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不涉及 (五)环境 空气保护环 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 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 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 规定标准。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 工 不涉及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 准的煤炭。 不涉及不涉及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 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 不涉及不涉及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 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 燃煤供热 锅炉。 不涉及不涉及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产生 恶臭气体的,应当 不涉及不涉及 11 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 护距离,并安装净化 装 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 止排放恶臭气体。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 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 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不涉及不涉及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 源。 不项目位于环境空气二 类区 不涉及 (六)自然 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 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 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 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 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 取补措施。在自然保护区 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 护区 不涉及 (七)土壤 环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 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 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 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无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危废暂存间为重 点防渗区,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 水环境(HJ610- 2016)表7中重点防渗 区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 粘土防渗层Mb≥6.0m, K≤110-7cm/s。重点防 渗区需清基500mm并整 平,其上铺设防渗土工 膜,并覆土500mm。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 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 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生活垃圾统计收 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 清运处理;废边角料、 废金属屑、不合格品、 金属粉末、过滤棉集中 收集,分类管理,外售 处置;废脱模剂、水幕 循环水、油泥、废渗透 符合 12 液、废切削液、废润滑 油、废机油、废润滑油 桶、实验室废液等危险 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 间,定期由有资质单位 进行处置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 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 院、疗养院、养老院 等 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 蒲茸路26号,符合沈北 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本项目废气 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市政管网,固废分 类管理,厂区分区防 渗,不会对土壤造成污 染。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 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 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 垦。 本项目不涉及土地复垦不涉及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在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 复目标 的建设用地地 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 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 目。 不涉及不涉及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 冶炼、 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 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 不涉及不涉及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时,要 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 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 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不涉及不涉及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 后产能 或产能严重过剩 不涉及不涉及 13 行业项目。 1新、改、扩建涉重金属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 循重点 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 换”的原则,无明确 具体 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 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对全口 径清单内企 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 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 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 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 业新、改、扩 建企业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 源。 不涉及不涉及 (八)固体 废物环境保 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 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 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 工,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 中区域和其他需要 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 不涉及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 放、处 置。 不涉及不涉及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 符合国 家环境保护标 准。 本项目危废暂存间为重 点防渗区,根据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 水环境(HJ610- 2016)表7中重点防渗 区防渗技术要求为等效 粘土防渗层Mb≥6.0m, K≤110-7cm/s。重点防 渗区需清基500mm并整 平,其上铺设防渗土工 膜,并覆土500mm。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 境转移危险废物。 不涉及不涉及 (九)森林 环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 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 木和林 地的行为。 禁止 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 等。 不涉及不涉及 (十)湿地 环境保护环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 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 区、度 假区,禁止建设 不涉及不涉及 14 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 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 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 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 境、景观的活 动。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 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 按照 占补平衡的原则进 行补偿。 不涉及不涉及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 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 设项目 确需占用市级重 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 法经有批准权 限的人 民 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 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 才能开工建 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 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 源主管部 门的意见。 不涉及不涉及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 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 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 挖砂、采矿; 4)过度放 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 5)引进外 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 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 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 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 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 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 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 物质、废弃物、垃 圾 . ,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 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 物和构 筑物; 10)其他 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 活动。 不涉及不涉及 (十一)产 业政策和准 入条件的相 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 策,国家 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 正本)、对于属于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 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的 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 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不属于淘汰 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不涉 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本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符合 15 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 准入负 面清单( 2020 年 版)、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21 年版) 出台后 按 2021 版执行) 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 入负 面清单( 2020 年 版)、 (十二)园 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 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 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 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 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 蒲茸路26号,符合沈北 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 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 毒气体, 硝酸按、硝基 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 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 设项目。 不涉及不涉及 二、环境准 入的符合性 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 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 术导 则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严格执行环境 影响评价技术导 则以 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 的要求。 符合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 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 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污染物主要为非 甲烷总烃、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经 处理后满足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9078-1996) 表2中加热炉的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限 值 符合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 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 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属于清洁生产工 艺,污染物处理后达标 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 较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三)汽车 制造业 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 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 目。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 工 符合 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 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 划及规划环评要求。不予 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水 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 本项目沈阳市沈北新区 蒲茸路26号,符合沈北 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 符合 16 区域的项目。 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 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涂 料占总涂料使用 量比例应不低于 80,改 建项目水性、高固份、 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 的使用比例应 达到 50% 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 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 符合 汽车涂料中有害 物质限量 GB24409 ) 和环境标志产品技 术 要求水性涂料 HJ2537 )等要求。 不项目不使用涂料符合 (九)铸造 和锻造业 1. 新建或搬迁改造的铸造 和锻造项目,按照“统一 规划、合 理布局、园区 管理”的原则,集中在下 列产业园区内建设 辽中 装备制造配套产业园,铁 西新区装备制造配套铸造 和锻造产业 园;经币级 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铸造 和锻造产业园。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加 工,涉及锻造工序,本 次新增1条生产线提高 产品合格率,产品产量 不变,污染物不增加。 符合 2 除园区配套工程建设项 目外,严禁与其他项目混 建,不得建设燃煤和重油 的冲天炉、窑炉等落后产 能设施。 不项目不与其他项目混 建,不建设燃煤和重油 的冲天炉、窑炉等落后 产能设施。 符合 二、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二、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与“气十条气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3]37号)(国务院“气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 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号)(辽 宁省“气十条”)和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和政 策,本项目运营期间仅排放少量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及颗粒物,采取有效治理措施可以做到达标排放, 不会污染周围空气环境,符合各级“气十条”的相关规定。 2、、与与“水十条水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17 [2015]17号)(国务院“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 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79号)(辽宁省“水十 条”)和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年)沈政发 [2016]38号(沈阳市“水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本项目运营期 仅为员工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不会 对水环境造成不利影响,与各级“水十条”要求不冲突。 3、、与与“土十条土十条”政策相符性分析政策相符性分析 对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6]31号)(国务院“土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 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号)(辽宁省“土 十条”)和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沈政发[2017]17号) (沈阳市“土十条”)中的相关规定和政策,不会对土壤环境产生不利 影响,符合各级“土十条”的相关规定。 4、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情况判定详见表1-7。 表表1-7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相符性情况一览表情况一览表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 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 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 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要求的建设项目。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 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 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本 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 区蒲茸路26号。符合沈 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 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 求,符合环境政策要 求,严格执行污染物排 放标准。 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执 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限 值要求,燃气锅炉执行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GB13271 - 2014)表3中的燃气锅 炉的标准,预热炉,时 效炉等执行工业炉窑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GB9078-1996) 符合 18 表2中加热炉的标准及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 1996)表2二级标准限 值要求。 2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 审查。 //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 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 进行详细分析,明确VOCs 的主 要原 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 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 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 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 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对 项目使用主要原辅料的 理化性质、特性进行了 详细分析,根据企业提 供的MSDS,对原材料 的类型、组分、含量进 行了介绍。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 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 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 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 害物质限量(GB38468、 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涉及VOCs 的原 辅材料已使用低VOCs 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要求。 符合 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无) 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 剂,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 保产品;橡胶制品行业应使用 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 使用石蜡 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 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不涉及符合 汽车制造业新建、扩建项目, 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 量涂料占涂料总使用量比例要 达到 80以上;改建项目水 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 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涂料的使用比例要达到 50以 上,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 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车辆涂料 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 和环境标志产品 技术要求水 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生 产,涉及工艺为切割、 热处理、锻造、抛丸 等,不涉及涂装。 符合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应当全面使 用水性胶粘剂;使用水性、紫 外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要达 到 6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行 不涉及符合 19 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或 使用高 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 要达到 30以上。钢结构制造 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料, 或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 例要达到 50以上。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 业,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 固体分、粉末、 能量固化等涂 料和先进涂装工艺。包装印刷 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 固化等 低(无)VOCs 含量的 油墨和低(无)VOCs 含量的胶 粘剂、清洗剂、润版液、 洗车 水、涂布液的综合使用比例要 不低于 60。在塑料软包装领 域,要优先使用 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 复合技术,印刷工序水性油墨 使用比例不低 20; 复合工序 无溶剂胶粘剂、水性胶粘剂使 用比例不低于 70。 本项目不使用溶剂型涂 料 符合 3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审查 //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 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 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 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 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2019)和 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 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 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 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 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 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 用的原 辅材料 VOCs 含量(质 量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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