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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上海蓝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 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上海蓝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 分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上海蓝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孙禹 联系方式 13998114188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 68-E2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17 分 3.736 秒, 41 度 38 分 29.91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 C3670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 十 三 、 汽 车 制 造 业 36;71 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 367;其他(年用 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 涂料 10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500 环保投资(万元) 50 环保投资占比() 10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813.07(占地面积)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无 规划 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 FNCY)控制性详细规 划; 审批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文号沈政〔2019〕80 号 审批时间2019 年 9 月 17 号 规划 文件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2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书; 审查机关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及文号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情况报告,沈环苏〔2020〕103 号。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1)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 FNCY)控制性详细规 划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1。 表表 1.1 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 FNCY)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 分析 )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 分析 项目 产业园规划 本项目 相符 性 规划 范围 东至沈大高速公路,西至紫竹街,南至四环 路,北至迎客松路。规划面积 526.77 公顷 项目位于规划范围内, 详见附图 3。 符合 规划 定位 以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及智能设备产业为主 的产业单元 项目生产新能源汽车用 插头连接器组件,属于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行业。 符合 用地 布局 工业用地布局,单元以工业用地为主,布置 在中央大街两侧。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围绕 市政设施和主要道路布置 项目位于规划范围内, 用地为工业用地。 符合 由表 1.1 可知,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 FNCY)控 制性详细规划相符。 (2)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2。 表表 1.2 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符性分析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相符性分析 项目 产业园规划 本项目 相符 性 规划范围 产业园单元位于沈水新城内,西至紫 竹街,南至四环路,北至迎客松街, 东至沈大高速,规划面积 527 公顷。 项目位于规划范围内, 详见附图 3。 符合 规划定位 以汽车制造产业、智能装备产业为 主。 项目生产新能源汽车用 插头连接器组件,属于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行业。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1、禁止新建、扩建重污染、高耗能工 业生产项目。 2、改建项目需对环境产生正面效应。 项目不属于重污染、高 耗能工业生产项目,不 属于改建项目。 符合 由表 1.2 可知,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相符。 (3)与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 3 告书审查意见的情况报告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3。 表表 1.3 项目与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项目与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意见的情况报告相符性分析意见的情况报告相符性分析 审查意见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相符性 产业园单元(单元编码 FNCY)位于沈阳市苏家 屯区沈水新城内,用地范围东至沈大高速公路, 北至迎客松路,西至紫竹街,南至四环路。规划 面积约527 公顷,规划人口4 万人。 项目位于规划范围 内,详见附图 3, 符合 产业园单元规划功能以汽车制造产业、智能装备 产业为主。 项目生产新能源汽车 用插头连接器组件, 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行业 符合 由表 1.3 可知,项目与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情况报告相符。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苏家屯产业园内,根据土地证,项目所在地块土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详见附件 2),符合苏家屯产业园区土地利用规划(详见附图 2)。 项目厂址地理条件优越,交通方便,不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源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投产后,项目废气、废水、噪声 可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可妥善处置,项目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改 变所在区域环境功能类别。 综上所述,从用地性质、地理位置、交通运输和环境保护等角度分析, 本项目选址合理。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项目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用插 头连接器组件未列入限制类,即为允许类,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3)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 性分析,详见表 1.4。 4 表表 1.4 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右 列情形之一的环 境影响报告书 (表)不予批 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等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 单元(编码 FNCY)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项目位于不达标区,本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可以保证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排放标 准。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可以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本项目不 涉及生态破坏。 符合 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项目正在按照相关标准要求编制环评报 告。 符合 5.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项目不属于限制类、淘汰类以及“两高”项 目。 符合 (二)生态保护 红线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 目。 项目未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符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项目未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 符合 (三)水环境保 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 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未列入禁止新建生产项目。 符合 (四)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符合 5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项目未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符合 (五)环境空气 保护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1.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项目不使用煤燃料。 符合 2.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未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在环境 空气质量二类区内。 符合 (六)自然保护 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项目未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 符合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 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项目未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符合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 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项目未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 符合 (七)土壤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 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周边无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 院、养老院,最近居民区(距小淑村最近 居民房,587m) ,项目不属于土壤污染防 治重点行业,采取措施后可降低对周边土 壤污染风险。 符合 (八)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 境保护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危险废物贮存执行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及 2013 年修改单。 符合 6 (九)森林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森林环境。 符合 (十)湿地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环境。 符合 (十)产业政 策和准入条件的 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 项目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用插头连接器组件 未列入限制类,即为允许类。项目未使用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 机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 项目不涉及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内的禁止准入事项。 符合 (十二)园区环 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 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控 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 查意见。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 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项目未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本报告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 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项目污染物排放遵守相关国家标准和地方 标准。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项目运营期消耗一定的电、水资源,项目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关要求。 (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7 1.5。 表表 1.5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一、严格项目准 入及排放标准审 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 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 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新建、 改建、扩建涉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 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 放标准。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 术升级 项目位于苏家屯产业园区内,符合园区的 准入产业要求。项目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 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经收集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 5 大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与橡胶制品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界无组 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橡胶制品工业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7632-2011)表 6 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生 产厂房外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 辅料源头替代审 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 危险化学品 项目脱脂清洗使用清洗剂,主要成分为丁 烷等;浇注环氧树脂使用环氧树脂与固化 剂;涂胶工序使用粘接剂,主要成分为甲 基异丁基酮;压胶、硫化工序使用氯丁橡 胶。已分析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 详见报告表 2.5。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 组织排放控制审 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 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 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 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 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 项目使用的清洗剂、粘接剂用量较少,使 用密闭瓶装;厂内密闭人工运输;厂内涉 VOCs排放工序均设置集气设施,经二级 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有组织排放,尽量做到 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减少无组织排放。 符合 8 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 四、全面加强末 端治理及运行管 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VOCs 有机 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 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 值不低于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 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 企业建立管理台账,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项目有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 15m高排气筒 排放。项目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 活性炭,更换频次为 1次/2 月,企业将按 要求建立管理台账等。 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 污口及在线监测 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 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 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 VOCs 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 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 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 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 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 动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 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项目经工位通风橱收集的脱脂清洗废气、 涂胶工序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与经集气 罩收集的浇注干燥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采用袋式除尘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 后由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至 大气;经集气罩收集的压胶废气、硫化工 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 放。项目将根据环保主管部门要求设置自 动监控设施。 符合 六、落实建设项 目 VOCs总量审 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 建设项 目,一律实行区域内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 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 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项目将按照规定申请 VOCs排放总量。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的各项要 求。 9 (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6。 表表 1.6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 相关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一)大力 推进源头替 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 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 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 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 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 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器涂 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 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 加快低 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项目最大限度减少粘接 剂、清洗剂使用,年用 量为胶粘剂 5kg、清洗 剂 30kg。 符合 (二)全面 加强无组织 排放控制。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 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 减 VOCs无组织排放。 项目使用清洗剂、粘接 剂用原厂包装密闭(瓶 装,旋紧瓶口)贮存在 生产车间原料贮存区货 架上,使用过程无管道 输送,采用人工运输。 符合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 VOCs 含量废水(废水 液面上方 100 毫米处 VOCs 检测浓度超过 200ppm,其中, 重点区域超过 100ppm,以碳 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 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 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项目使用的清洗剂、粘 接剂等密闭瓶装,贮存 在原料贮存区货架上, 无开瓶敞开液面转移和 输送情况。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 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 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产生挥发性有机物 环节,设置集气罩集气 罩或通风橱收集,收集 效率为 90,控制风速 不低于 0.3 米/秒。 符合 (三)推进 建设适宜高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 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 分、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 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 项目产生 VOCs 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符合 10 效的治污设 施。 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 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 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 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 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 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 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理,并将定期更换活性 炭,废活性炭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置。 规范工程设计。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要 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项目已按照工程规范设 计废气处理措施 符合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 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 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 VOCs初始排放速 率未超过 2千克/小时。 符合 (四)深入 实施精细化 管控。推行 “一厂一策” 制度。 加强企业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 VOCs 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 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 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 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项目将于建成投产后, 及时推行“一厂一策”制 度,建设单位制定完善 的操作规程,管理台账 等内容。 符合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6)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7。 表表 1.7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分析 相关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 粘剂和清洗剂 项目使用的清洗剂、粘接剂均将采购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 清洗剂和粘接剂。 符合 淘汰以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 剂的生产工艺。清洗过程中产生的废溶剂宜密闭收集,有 回收价值的废溶剂经处理后回用,其他废溶剂应妥善处置 项目不采用三氟三氯乙烷、甲基氯仿和四氯化碳为清洗剂或溶剂的生 产工艺;废清洗剂暂存危废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符合 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提高项目经工位通风橱收集的脱脂清洗废气、涂胶工序废气中的挥发性有符合 11 废气收集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 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达标排放 机物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浇注干燥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 1个 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至大气;经集 气罩收集的压胶废气、硫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经 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鼓励企业自行开展 VOCs 监测,并及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 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 项目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例行监测。 符合 综上,本项目建设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7)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8。 表表 1.8 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标准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罐、储库、料仓中,放于 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项目涉 VOCs 辅料使用过程无管道输送,采用人工搬运, 项目涉 VOCs 辅料采用原厂包装密闭(瓶装,旋紧瓶口) 贮存在生产车间原料贮存区货架上。 符合 a)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采用高位槽(罐) 、桶 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b)粉状、 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方式或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 式密闭投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 体收集,废气应排至除尘设施、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c)VOCs 物料卸(出、放)料过程应密闭,卸料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本项目涉 VOCs 辅料使用过程无管道输送,采用人工搬 运,项目涉 VOCs 辅料采用原厂包装密闭(瓶装,旋紧瓶 口)贮存在生产车间原料贮存区货架上。项目经工位通风 橱收集的脱脂清洗废气、涂胶工序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 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浇注干燥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 1 个 15m 高排气筒(DA001) 排放至大气;经集气罩收集的压胶废气、硫化工序产生的 挥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 15m 高排气 筒(DA002)排放。 符合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含 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 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 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 项目经工位通风橱收集的脱脂清洗废气、涂胶工序废气中 的挥发性有机物与经集气罩收集的浇注干燥废气中的挥发 性有机物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净化后由 1 个 15m 高排 气筒(DA001)排放至大气;经集气罩收集的压胶废气、 硫化工序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经 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符合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污染物排放应符合 GB16297 或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规定 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要求,确保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项目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 符合 12 烷总烃表征)排放满足 GB31572-2015 表 5 大气污染物特 别排放限值与 GB27632-2011 表 5 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 放限值。 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除外) ,具 体高度以及与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 定 项目设置排气筒高度为 15m。 符合 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和 HJ819 等规定,建立企 业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 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本次评价制定相应监测方案,并要求企业按时开展监测。 符合 综上,本项目建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的要求。 (8)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相符性分析,详见表 1.9。 表表 1.9 项目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项目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 类型 具体内容 符合性分析 生态保 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 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 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 ,项目位于苏家屯区 6 个 重点管控单元内,不在苏家屯区 8 个优先保护单元内,即不 在苏家屯区生态保护红线内,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ZH21011220020)内,项目在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 意图中位置见附图 7。 环境质 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 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1)大气环境质量底线项目采取严格的废气污染防治措 施,以确保各项废气达标排放。采取的措施工艺符合园区规 划、国家及地方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政策规范、导则办法。 (2)水环境质量底线项目生活废水属间接排放,经园区 管网排入苏家屯污水处理厂处理。项目排放污染物总量不会 突破当地水环境质量底线。 (3)声环境质量底线项目所在 规划区的声环境质量功能为1类,本项目采取严格的隔声、 降噪等声环境污染防治措施,以确保厂界噪声满足1类排放 13 标准要求,不降低声环境功能区划。企业要严格落实环保 “三同时”制度,不会突破当地声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 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 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 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选址满足园区规划要求,未突破土地 资源利用上线。项目主要能源消耗为水、电等,均依托园区 公用工程供给,未突破规划区能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 ,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ZH21011220020) 内,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环境准入条件。 综上,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关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的要求。 (9)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10。 表表 1.10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 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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