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飞公司414车间等表面处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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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飞公司 414 车间等表面处理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于波 联系方式 15840482543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皇姑 县(区) / 乡(街道) 陵北 街 1 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26 分 22.251 秒, 41 度 52 分 26.28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744航空相关设 备制造;C3360金 属表面处理及热处 理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74-航空、航天器及设备制造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 除外) ; 三十、 金属制品业-6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 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79600 环保投资(万元) 180 环保投资占比 () 0.23 施工工期 8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无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限制类” 及“淘汰类”,故属于“允许类”,符合当前国家和地方产业政 策。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与沈阳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沈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 政发〔2017〕17 号)、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 规定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1-1。 表表 1-1 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相关规定沈阳市相关规定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名称 计划要求 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沈阳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起 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 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 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 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整改后废 气污染治理措施 均满足相关要求, 废气污染物可达 标排放 符合 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沈阳 市水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沈政发 [2016]38 号) 严格落实沈阳市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长效 机制,2020 年年底前, 依法完成红线区内违法 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工 作。 本项目均位于沈 阳飞机工业(集 团) 有限公司现有 厂区内, 不新增占 地, 厂区占地不涉 及生态红线 (本项 目厂区与皇姑区 生态红线关系图 见附图 5) 符合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按照部分工业 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0 年本修正、高 根据 产业结构调 整目录(2019 年 本)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2019第29号令) , 本项目不属于 “鼓 励类” 、 “限制类” 符合 3 耗能落后机电产品淘 汰目录及相关行业准 入规范条件,组织开 展摸底调查,2016 年年 底前将落后产能、工艺 技术和设备产品列入 淘汰目标计划,并组织 实施。 及“淘汰类”,故 属于“允许类”, 符合当前国家产 业政策。 本项目不 属于淘汰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 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沈阳 市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17 号) 12、严控环境准入,防 范新增污染。坚持“不 欠新账,多还旧账”的 原则,防止新改、扩 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 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 成污染的新改、扩建 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 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排 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 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 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施工、落实。 本项目为已建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 过程已调查周边 土壤环境质量现 状, 本项目不排放 重点污染物。 符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 企业空间布局管控,实 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 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 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 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 域功能定位、 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 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学校、医疗和 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 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 冶炼、 石油开采与加工、 铅酸蓄电池、化工、焦 化含陶瓷、电镀、制 革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项目土地使用 性质为工业用地, 均位于沈阳飞机 工业 (集团) 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内, 不新增占地, 不在 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域。此外, 本项目也不属于 采选与冶炼、 石油 开采与加工等重 污染企业。 符合 2020 年沈阳市 蓝天保卫战实施 方案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本项目整改后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措施均满足 相关要求, 废气污 染物可达标排放。 符合 (3)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相关规定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 4 气〔2019〕53 号)、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 大气〔2020〕33 号)、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 号)、沈阳市生态 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 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等中的相关要求,详见表 1-21-4。 表表 1-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符合性 方案要求 本项目 相符性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 /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 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 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 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 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 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 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在技 术成熟的行业, 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 胶粘剂, 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项目均 采用符合 国家标准 的低 VOCs 溶剂性涂 料、稀释 剂、胶黏 剂、 清洗剂 进行替代, 根据企业 提供的 MSDS,溶 剂型涂料 也不含苯、 甲苯、 以及 铅、 镉等重 金属元素 符合 加强政策引导。VOCs 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 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 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 项目对产 生有机废 气均进行 收集, 对于 清洗、 油封 等工序产 生的有机 废气排放 浓度及排 放速率稳 定达标的 未设置末 端治理设 施处理直 接有组织 排放, 对于 喷漆、烘 干、 调漆等 工序产生 符合 5 有机废气 经废气处 理装置后 有组织排 放, 满足相 关要求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 (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 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 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 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 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 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含 VOCs 物料均封 闭储存, 且 用量较小, 废气经收 集处理后 达标排放。 符合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含 VOCs 物料应储 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 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 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罐车等。 含 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 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 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含 VOCs 物料储存 于封闭桶 中, 并置于 封闭库房 内, 使用过 程均在封 闭车间内, 废气均进 行有效收 集。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 计废气收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 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 的, 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 气罩的,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 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 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产生 的有机废 气工序、 设 备均在封 闭厂房内 或独立的 封闭间, 厂 房、 封闭间 保持了微 负压; 对废 气产生设 备均进行 有效收集, 采用集气 罩收集的 严格控制 风速不低 于 0.3m/s, 有机废气 经过收集、 处理后均 达标排放。 符合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本项目有 机废气采 符合 6 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 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 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 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 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 增浓等浓缩技术, 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 优先进行溶剂回收, 难以回收的, 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 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 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 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 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 理。 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 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 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 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 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 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用二级活 性炭吸附 装置, 提高 了 VOCs 处理效率, 污染物排 放均可达 标排放, 选 择活性炭 碘值大于 800 毫克/ 克, 更换频 次不低于 6 次/年,废 活性炭定 期委托有 资质单位 处置。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 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时、 重点区域 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 应加大控制力度, 除 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 还应实行去除效率 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 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 VOCs 初始 排放速率 均小于 2 千克/小 时。 符合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 / / (三)工业涂装 VOCs 综合治理。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固体 分、 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 型涂料。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 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 使用、 回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 间内操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 除大型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 作业。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 调配、 喷涂和干燥等 VOCs 排放工序应配备有 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本项目原 材料均密 闭储存, 调 配、 喷漆均 在封闭喷 漆间内进 行, 各工序 均设置有 效的废气 收集系统。 符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 (风) 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 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调 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 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 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理, 具备条件的可采用 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喷漆废气 经收集后 采用二级 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 理后通过 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符合 7 表表 1-3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符合性 方案要求 本项目 相符性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 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 清单。 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 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 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 油墨、 胶粘剂等, 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 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 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 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按 要求建立 原辅材料 台账,记录 VOCs 原辅 材料名称、 成分、 VOCs 含 量、采购 量、使用 量、库存 量、回收方 式、回收量 等信息,并 保存相关 证明材料; 本项目均 采用 VOCs 含量的原 辅材料,对 产生有机 废气均进 行收集,对 于清洗、油 封等工序 产生的有 机废气排 放浓度及 排放速率 稳定达标 的未设置 末端治理 设施处理 直接有组 织排放,对 于喷漆、烘 干、调漆等 工序产生 有机废气 经废气处 理装置后 有组织排 放,满足相 关要求 符合 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 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 本项目喷 漆、烘干工 符合 8 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 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 施, 7 月 15 日前完成。 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 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 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 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 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 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 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序处理技 术均采用 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 置,VOCs 废气经收 集处理后 均可达标 排放,满足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 放标准和 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 织排放控 制标准。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 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 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 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 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 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 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 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 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 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 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 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 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 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 完毕后, 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VOCs 废气处理 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 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 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本项目产 生 VOCs 的 工序均在 封闭车间 内进行,有 机废气经 收集处理 后均可达 标排放,处 理技术采 用二级活 性炭吸附 装置。 符合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 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 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 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 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 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 地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 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 行更换的,于 7 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并将 本项目喷 漆、烘干工 序有机废 气处理措 施均采用 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 置,活性炭 按要求选 用碘值大 符合 9 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记录 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于 800 毫克 /克, 更换频 次不低于 6 次/年, 并记 录更换时 间、使用 量,废活性 炭交由有 资质单位 处理和提 供转移联 单等满足 相应排污 许可规范 可行技术 要求 表表 1-4 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及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相关规定符合性辽宁省及沈阳市挥发性有机物控制相关规定符合性 方案名称 行动方案要求 本项目 相 符 性 沈阳市 “十三五” 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 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 施方案 (辽环发 〔2018〕 69 号)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 业应进入园区。严格涉 VOCs 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加强废 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 施 本项目属于排 污许可整改项 目。 VOCs 废气 经收集处理后 达标排放。 符 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 VOCs 减排 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 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 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 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 工序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有 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本项目涂装均 在封闭车间内 进行,且废气 经收集处理后 达标排放,治 理措施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附 装置,能够实 现废气稳定达 标排放 符 合 沈阳市 生态环境 局关于切 实加强涉 VOCs 建 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 作的通知 (沈环发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 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 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 的要进入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 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 行业标准的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 排放标准。 本项目已建 设,属于排污 许可整改项 目,已对现有 不满足要求的 治理措施提出 “以新带老” 要求。 符 合 10 [2021]4 号)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 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 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 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 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 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 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 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 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已明确原辅料 的理化性质、 特性等,原辅 材料 MSDS 见 附件。 符 合 严格项目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 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 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 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原辅材 料不属于 (GB/T38597、 GB38507、 GB33372、 GB38508)之 列,不涉及有 害物质限量 (GB38468、 GB18581、 GB24409、 GB30981 等) 符 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 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 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 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 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 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 建设项目,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 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 料 VOCs 含量 (质量比) 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 本项目因生产 特殊需要所用 VOCs 物料质 量比不低于 10, 喷漆、 烘 干等工序产生 有机废气均经 收集处理后达 标排放,收集 效率均能达到 70以上,油 封、清洗等工 序初始浓度排 放速率< 2kg/h,经收集 后达标排放, 收集效率均能 达到 70以 上,满足相关 要求,尽量减 少 VOCs 无组 符 合 11 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 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 集率要达到 70以上 织排放。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 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 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 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项目喷漆、烘 干工序 VOCs 废气处理均采 用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治 理设施满足排 污许可规范技 术要求 符 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 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 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 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mg/g 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 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 淋吸收处理。 项目喷漆、烘 干工序有机废 气均采用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 置;活性炭碘 值大于 800 毫 克/克,更换频 次不低于 6 次/ 年,并记录更 换时间、使用 量。 符 合 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 律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 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 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 设项目 按要求执行 符 合 (4)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详见表 1-5。 表表 1-5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符合性符合性 序号 内容 本项目 情况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书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 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属于排污 许可整改项目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整改后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12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 和控制生态破坏; 整改后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 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已针对现 有污染情况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 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 理。 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相 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要求,实事求 是编制本报告 符合 (二 ) 生态 保 护红 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 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本项目厂区 与皇姑区生态红 线关系图见附图 5)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 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 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航空相 关设备制造,主 要工艺为金属表 面处理加工,不 属于以上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 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 等项目 项目为航空相关 设备制造,主要 工艺为金属表面 处理加工 符合 1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项目废水经沈飞 集团总排口污水 处理站处理达标 后,通过市政排 水管网排入沈阳 市北部污水处理 厂处理 符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排污口 本项目不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二 级保护区范围内 建设,不在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 拆除或者关闭。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 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 量 符合 五环 境空气 保护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设施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及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供暖依托 沈飞现有设施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 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用煤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 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符合 六自 然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在自然 保护区范围内建 设,不在环境准 入限制要求内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 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 符合 14 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 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 期治理。 符合 七土 壤环境 保护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 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 止土壤污染。 项目不新建设废 水、固废处置措 施,依托的沈飞 集团总排口污水 处理站及危废库 均已按相关要求 做好防渗措施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无重金属, 废水处理后最终 排入沈阳市北部 污水处理厂;危 险废物均经危废 库暂存后委托有 资质单位处理, 没向农用地排放 任何废水废物 符合 按照土壤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 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 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为工业用 地,不在优先保 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建设,不在环 境准入限制要求 内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符合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 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内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 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 本项目依托的危 废库按相关要求 整改后符合相关 环境保护标准 符合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 对 于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 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目录(2019 年本)(国家 发展和改革委员 符合 15 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会 2019 第 29 号 令),本项目不 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 及 “淘 汰类”,故属于 “允许类”。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 场主体不得进入,性质机关不予审 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 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符合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 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照标准、规范 严格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 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 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排放的污 染物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并按照 要求严格执行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 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运营过程 中仅存在一定量 的水、电资源消 耗,且用量较小 符合 根据上表,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要求相符。 (5)“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详见表 1-6。 表表 1-6 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 保护 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 不在沈阳市皇姑区生态红线范围内(本项目厂区与皇 姑区生态红线关系图见附图 5)。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量的资源消耗,项目资源 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 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污染物可以稳定达标排放,且 排放总量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会影 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保护标准。符合环境质量底 线要求。 符合 环境 准入 负面 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范围内。 符合 16 清单 (6)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符合性 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详见表 1-7。 表表 1-7 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 编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1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 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 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 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区域,重点管控单元48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 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 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皇姑区重陵北街1号,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 围内,故本项目不在优 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 (附图7) 。 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要求。 符合 2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 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 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 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 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 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 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 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 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 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 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 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 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 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 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 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 以促进生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 元,调漆、喷漆、烘干 工序有机废气采用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 理;打磨、抛丸工序颗 粒物采用布袋除尘装置 处理,加强污染物排放 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 题,提升环境管理精细 化水平,落实现有各类 污染源污染物排放削减 计划。 符合 17 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 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 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 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 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 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 定。 4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 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 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 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 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 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和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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