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博阳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狐貉貂冷鲜料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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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沈阳博阳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狐貉貂冷鲜料加工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博阳饲料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22 年 3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博阳饲料股份有限公司狐貉貂冷鲜料加工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唐晓林联系方式13386876597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未家村 860 号 地理坐标(122 度 67 分 58.581 秒,41 度 70 分 67.76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329 其他饲料 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 13-饲料 加工 132*-年加工 1 万吨及以 上的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5707环保投资(万元)86 环保投资占比 () 1.5施工工期(月)2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面积 (m2) 0(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进行 扩建,不新增用地)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地表水专项评价(本项目锅炉排污水、软化水装置排水及 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树林子机排干, 经贺家排水总干汇入绕阳河,为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 规划情况 辽中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与辽中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辽中区老大房镇未家村 860 号。 根据 辽 中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中产业发展目标与定位,本 项目与辽中县的规划符合性分析具体如下 A 第一产业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农业,品牌农业,推进 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业 - 2 - 科技水平,积极引导农民向中心城区和重点镇转移。 B 第二产业大力发展装备制造业、化工、有色金属、农 副食品加工业四大主导产业,构建近海产业示范区。 C 第三产业巩固批发零售、餐饮业等产业主导地位,提 高生产性服务业水平;发展物流业等朝阳产业,提升第三产业 地位;发展科技研发、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等现代服务业,从 另一角度促进第二产业发展。 本项目为饲料加工,属于农副食品加工业,为四大主导产 业之一,故与辽中县城市总体规划(2012-2030)相符。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未家村 860 号,用地性质 属于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项目用地不占用农田,项目 厂区东侧紧邻 S106 省道,隔路为农田,西侧、南侧、北侧均为 农用地,根据项目所在的区域环境特点,建设项目周边 500m 范围内无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敏感目标, 同时厂址处交通、供电、供水和生活条件方便,距离本项目最 近的居民为位于厂区东南方向 50m 处的后长沟沿村。因此,项 目选址可行。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淘汰类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属于允 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与环保、与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1。 表表 1-1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标题标题内容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生态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 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 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 本 项 目 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辽中 符合 - 3 - 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 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 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 应落实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 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 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 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 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 环评文件 区老大房镇 未 家 村 860 号, 不在区域 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 符 合生态保护 红线要求 资源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 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 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 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 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 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 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 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 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 供重要依据 本 项 目 运营过程中 消耗电能源 及水能源, 资 源消耗量对 区域资源利 用影响较小。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 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 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 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 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 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 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 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 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 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 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 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 项 目 深入分析预 测项目建设 对环境质量 的影响, 强化 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 排放控制要 求, 不会突破 该区域环境 质量底线。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 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 容,本项目不属于十二类重点行业,选址合理 符合 沈阳市人 民政府关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本项目属 于一般管 - 4 - 于实施 “三线一 单”生态 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 〔2021〕 10 号 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 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 “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 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 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 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 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 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 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 环境功能稳定。 控 单 元 (详见附 图 8), 位于辽中 区一般管 控区,本 项目严格 执行生态 环境保护 基 本 要 求,合理 开发,维 护维护生 态环境稳 定,符合 一般管控 单元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 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 一单”相关要求。 4、与环保、与环保““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气十条”)、 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根据企业现状,分析 本项目“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相符性情况。 表表 1-2 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第 一 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 少多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生产车间设置废 气处理设备达标排放。 符合 第 二 条 二、调整优化产结构,推动 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不属落后产能、过剩产能 行业。 符合 第 三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 高科技创新能力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 5 - 条 第 四 条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 加清洁能源供应 本项目生产能源使用电 能。 符合 第 五 条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 化产业空间布局 本项目优化空间布局,符 合节能环保准入条件。 符合 第 六 条 六、发挥市场机作用,完善 环境经济政策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七 条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 格依法监督管理 严格服从生态环境局监 督与管理。 符合 第 八 条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 筹区域环境治理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局区 域协作分目标任务。 符合 第 九 条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 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按照生态环境局重污染 天气预警应急要求施行。 符合 第 十 条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 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 护 按相关要求执行。符合 表表 1-3 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第 一 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锅炉排污水、软化 水装置排水及生产废水 经自建污水处理厂处理 达标后排入大树林子机 排干,经贺家排水总干汇 入绕阳河。 符合 第 二 条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三 条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本项目节约用水符合 第 四 条 四、强化科技支撑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五 五、充分发挥市场制作用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 6 - 条 第 六 条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七 条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本项目服从生态环境局 监管,锅炉排污水、软化 水装置排水及生产废水 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 理达标后排入大树林子 机排干,经贺家排水总干 最终汇入绕阳河。 符合 第 八 条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 全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九 条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局区 域目标任务,明确责任 符合 第 十 条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 按相关要求执行符合 表表 1-4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第 一 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 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本项目在现有厂区 新建厂房进行生产,无新 增用地,现有厂区主要生 产动物饲料,不涉及化 工、地下储罐等高污染行 业,厂区周边为耕地,土 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 及用地性质变更,综上本 项目无需开展土壤污染 调查。 符合 第 二 条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三 条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四 条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 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 7 - 第 五 条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六 条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 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七 条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八 条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 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九 条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 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第 十 条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 任追究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符合 5、、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符合性分析版)符合性分析 表表 1-5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符合性分析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 本项目情本项目情 况况 符合符合 性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表) 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 选址合 理,平面 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 破坏; 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 本项目原 有污染物 可达标排 放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 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引用沈 阳市环境 质量公 符合 - 8 - 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报 (2021 年)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 新建 项目 不属于“两 高”项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 扩建化工项目; 未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内新、 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 属于化工 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环线以内 (含绕 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 饲料加工 项目,不 属于低速 电动车项 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 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 扩容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 生态 保护 红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 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 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 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 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 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 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 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 筑坝、 开采地下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 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得增加污染负 荷。 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三)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 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 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 9 -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 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 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 污口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 符合 (四) 自然 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 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架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 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 及各类自 然保护区 符合 (五) 环境 空气 质量 功能 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 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 源的项目 本项目不 在境空气 质量一类 区范围内 符合 (六) 土壤 环境 保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坡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 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 地 符合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 或者经治 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 境质量要求的, 不子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 地块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 地 符合 (七)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 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 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 得审批。 本项目属 允许类项 目 符合 - 10 -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 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八) 园区 准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 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 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 酸铉、 硝基脈、 氨酸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 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毒化学品生产 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重点行业政策 (五) 电力 热力 生产 业 生物质锅炉 (1)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 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对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清洁能源供 热的区域,除符合规划的民用供暖用途 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 (2)对于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 划 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的 热源, 在规划确定的总容量范围内, 允许 将原规划确定的燃煤锅炉以等容量替代 的方式改建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 其中 城市建成区内的改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 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 划和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覆盖区域内,但不属于规划内的热源项 目,禁止新、改扩建燃煤或生物质燃料 锅炉。 (4)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市级及 以上的经济开发区 (工业园区、 产业集聚 区)范围,但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 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未覆盖 区域, 禁止新建单台容量 40 吨/小时及以 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本项目位 于辽宁省 沈阳市辽 中区老大 房镇未家 村 860 号, 不在清洁 能源供热 的区域内 且不在 沈阳市 城市供热 规划和 沈阳市 城市热电 发展总体 规划覆 盖区域 内,不属 于县域建 成区、市 级及以上 的经济开 发区(工 业园区、 产业集聚 区)范围 符合 6、、 项目与项目与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 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沈环保沈环保[2018]395 号号))符合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 11 - 表表 1-6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 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沈环保沈环保[2018]395 号号))符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1 一、区域与容量规定 1、全市范围内鼓励涉农区县建 设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热电 联产燃烧设施。 2、沈阳市三环内区域以及三环 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域建成区、市级 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区、产业集聚区),可以安装使用单 台容量 20 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成 型燃料燃烧设施。 3、除上述区域外,可临时安装 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不受 容量限制。当该地区实施集中供热 时,需无条件拆除。 本项目位于 辽宁省沈阳市辽 中区老大房镇未 家村 860 号, 当该 地区实施集中供 热时, 可无条件拆 除。 符合 2 二、燃烧设施规定 1、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 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域建成区、市级 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 区、产业集聚区),所安装使用的生 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必须是生物 质成型燃料气化炉窑 (气化燃气发生 器燃气炉窑)。 2、除上述区域外地区所安装的 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鼓励安装 生物质成型燃料气化炉窑 (气化燃气 发生器燃气炉窑);可以安装生物 质成型燃料专用燃烧设施,并配套安 装高效净化设施。 本项目位于 辽宁省沈阳市辽 中区老大房镇未 家村 860 号, 本项 目新增 1 台 12t/h 生物质蒸汽锅炉, 项目采取低氮燃 烧装置陶瓷多管 旋风除尘器布袋 除尘器处理 符合 3 三、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 1、全市范围内生物质及生物质 成型燃料热电联产项目执行热电厂 超低排放标准。 2、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 外的建成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 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非 发电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执行 锅 炉 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3271-2014) 表 3 中燃气锅炉大 本项目锅炉 废气执行 锅炉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 ( GB13271-2014 ) 表 3 中燃煤锅炉 大气污染物特别 排放限值标准。 符合 - 12 - 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标准。 3、除上述区域外非发电生物质 成型燃料燃烧设施,执行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 表3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标准。 4 四、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规 定 1、生物质燃料是指草本植物或 木本植物,包括玉米秸秆、稻壳、稻 草、麦秆、大豆秸秆、花生壳、木屑 等。 2、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以草本 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 经过机 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形状的燃料产 品。 3、加工生物质成型燃料所用的 原料必须为纯净的生物质燃料,各种 添加剂应无毒无害无异味,防止二次 污染。严禁使用或掺入废旧木制家 具、建筑用废弃生物质、废旧家具板 材、加工锯末粉尘等废料、废纸、生 活垃圾、工业废物等含有油漆、粘结 剂等人工合成化合物的废旧物制造 生物质燃料; 严禁添加煤炭、 石焦油、 煤焦油类化石燃料等有害物质 本项目生物 质燃料由沈阳市 盛源生物质颗粒 燃料厂提供, 严格 按照生物质及生 物质成型燃料规 定执行 符合 5 五、生产销售生物质及生物质成 型燃料和配套燃烧设施规定 1、生产销售生物质及生物质成 型燃料和配套燃烧设施的单位应具 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质量、安全、 环保、节能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认证, 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标准。 2、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单位必 须向用户提交每批产品生物质成型 燃料的检测报告。 3、生物质成型燃料的燃烧设施 生产单位应出具完整的使用说明书、 操作运行说明、技术监督检验报告。 本项目不涉 及本条 符合 6 六、使用要求 1、用户必须使用符合上述要求 的生物质燃料专用燃烧设施。 由正规 厂家生产,技术参数、规程、技术条 件达到相关国家及行业标准。 本项目新增 1 台 12t/h 生物质 蒸汽锅炉, 项目采 取低氮燃烧装置 陶瓷多管旋风除 符合 - 13 - 2、禁止煤炭燃烧设施改造生物 质燃料燃烧设施;禁止安装生物质燃 料和煤炭两用燃烧设施; 禁止生物质 燃烧设施掺烧改烧其他任何高污染 燃料。 3、严格禁止已使用电、气等清 洁能源供热单位改为生物质燃料燃 烧设施供热。 4、 单台容量 20 吨及以上生物质 燃料燃烧设施需配套安装烟气在线 监控装置,并与市环保局联网。 尘器布袋除尘器 处理 7 七、管理规定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本通知要 求擅自安装使用生物质及生物质成 型燃料燃烧设施、生物质燃料燃烧设 施环保处理设备不正常运行以及超 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将严格依法查 处。 2、违反本规定,擅自批准不符 合本通知要求的生物质及生物质成 型燃料燃烧设施,将依据有关规定追 究主要负责人及具体管理人员的责 任。 本项目严格 按照管理规定执 行 符合 注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 设施环保管理的补充通知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7、、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7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相关内容文件相关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1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 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 密闭管理。 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 包装袋, 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 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 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 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 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 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 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 项 目 产 生有机废气 生产工序为 化制工序, 含 非甲烷总烃 的废蒸气通 过真空收集 冷凝处理后 经三级喷淋 塔(酸洗氧 化碱洗) 活性炭吸附 后 通过 15m 高排气筒有 符合 - 14 - 意丢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 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 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 理。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 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中载 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 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 应 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9 月完成一轮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 时修复泄漏源; 石油炼制、 石油化工、 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 开展 LDAR 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 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 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 VOCs 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 划中。 组织排放, 本 项目生产原 料为狐貉貂 冷鲜料, 不属 于 高 VOCs 含量原料。 2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 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 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 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 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 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 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 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 记录。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 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 理工艺要求, 在处理设 施达到正常运 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 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 完毕后, 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VOCs 废 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 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 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 采取其他替代措施。按照 “适宜高效” 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 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 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 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 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 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 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项 目 产 生有机废气 生产工序为 化制工序, 含 非甲烷总烃 的废蒸气通 过真空收集 冷凝处理后 经三级喷淋 塔(酸洗氧 化碱洗) 活性炭吸附 后 通过 15m 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末 端处理方式 为组合工艺。 符合 - 15 - 8、、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8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 性分析表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 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 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 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 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 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项 目 产 生 有机废气生产 工序为化制工 序,含非甲烷总 烃的废蒸气通 过真空收集冷 凝处理后经三 级喷淋塔(酸洗 氧化碱洗) 活性炭吸附后 通过 15m 高排 气筒有组织排 放 符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 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 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 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项 目 产 生 有机废气生产 工序为化制工 序,含非甲烷总 烃的废蒸气通 过真空收集冷 凝处理后经三 级喷淋塔(酸洗 氧化碱洗) 活性炭吸附后 通过 15m 高排 气筒有组织排 放,末端处理方 式为组合工艺。 符合 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强制 药、农药、涂料、水墨、胶粘剂、橡胶和 塑料制品等行业 VOCs 治理力度。重点提 高涉 VOCs 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 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 VOCs 物料储 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 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 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要开展 LDAR 工作。 本 项 目 为 项目其他饲料 加工,不涉及化 工行业等以上 行业。 符合 - 16 - 9、、 本项目本项目与与 沈阳市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生产工序为化制工序,含非甲烷总烃的 废蒸气通过真空收集冷凝处理后经三级喷淋塔(酸洗氧化碱 洗)活性炭吸附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符合沈 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10、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号)) 相符性相符性 表表 1-9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分析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符合情 况况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 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 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 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 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 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 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 省相关排放标准。 项目符合“十三 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 辽 宁省“十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 卫 战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8-2020 年 的 通 知等相关环境管理 要求,符合环境政策 要求。执行排放标准 为从严执行行业相关 标准。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 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 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 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本项目不涉及此条符合 - 17 - 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 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 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 企业,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 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 进涂装工艺。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 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 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 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 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 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 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 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 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 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 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 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 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 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对 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 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 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 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规 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应按照 排 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 项目产生有机废 气生产工序为化制工 序,含非甲烷总烃的 废蒸气通过真空收集 冷凝处理后经三级喷 淋塔(酸洗氧化碱 洗)活性炭吸附后通 过 15m 高排气筒有组 织排放。本项目不涉 及无组织排放。 符合 - 18 - 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 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 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 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 于 0.3m/s。 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 则,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 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中的可 行技术。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 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 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 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 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 选用活性炭吸附 (现场再生) 技术。 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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