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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飞公司 75等厂房机械加工及配套装置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于波联系方式15840482543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皇姑 县(区) / 乡(街道) 陵北街 1 号 地理坐标( 123 度 26 分 22.251 秒, 41 度 52 分 26.28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744航空相关设 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74-航空、航天器 及设备制造其他(年用 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 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104000环保投资(万元)200 环保投资占比 () 0.2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2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 及“淘汰类”,故属于“允许类”,项目也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之列。符合当前国家和地 方产业政策。 (2)其他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沈阳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 〔2017〕17 号)、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规定 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1-1。 表表1-1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相关条例、方案沈阳市相关条例、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名称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沈阳市 大气污染 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起实 施) 1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 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 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 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 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 物排放 本项目整改后废气污 染治理措施均满足相 关要求,废气污染物 可达标排放 符合 沈阳市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沈阳市水 污染防治 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 知 (沈政 发 [2016]38 号) 3 17、严格实施水域及岸线用 途管制。2016 年 9 月底前, 制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方案,将重点河流、湿地、 湖泊纳入红线保护范畴,土 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及生 产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河道、 滩地及堤岸等红线保护区 域;严格落实沈阳市生态 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立 生态红线管控长效机制, 2020 年年底前,依法完成红 线区内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 整治工作。 本项目均位于沈阳飞 机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内,不 新增占地且占地不涉 及生态红线(本项目 厂区与皇姑区生态红 线关系图见附图) 符合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符合 3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2010 年本、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 年 本修正、高耗能落后机电 产品淘汰目录 及相关行业 准入规范条件, 组织开展摸 底调查,2016 年年底前将落 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备产 品列入淘汰目标计划,并组 织实施。 目录(2019 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 2019 第 29 号 令),本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限制 类”及“淘汰类”, 故属于“允许类”,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 策。本项目不属于淘 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和产品。 沈阳市 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沈阳市土 壤污染防 治工作方 案的通知 (沈政发 [2017]17 号) 5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 增污染。坚持“不欠新账, 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 改、 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 污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 污染的新改、 扩建工业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 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 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 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 实。 本项目为已建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已 调查周边土壤环境质 量现状,本项目不排 放重点污染物。 符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空间布局管控,实现污染源 头预防。加强规划区划和建 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 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 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严 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 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 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敏感 用地周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 与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 铅酸蓄电池、化工、焦化含 陶瓷、电镀、制革等重污染 行业企业。 本项目土地使用性质 为工业用地,均位于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区 内,不新增占地,不 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此外,本项 目也不属于采选与冶 炼、石油开采与加工 等重污染企业。 符合 2020 年 沈阳市蓝 天保卫战 实施方案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本项目整改后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治理措施 均满足相关要求,废 气污染物可达标排 放。 符合 项目与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 53 号)、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 4 33 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和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详见表 1-21-4。 表表 1-2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符合性符合性 内容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重点 行业挥 发性有 机物综 合治理 方案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 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 容器、罐车等。高 VOCs 含量废水(废水 液面上方 100 毫米处 VOCs 检测浓度超过 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 100ppm, 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 盖密闭。含 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 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 作。 含VOCs物 料均封闭 储存,且用 量较小,废 气经收集 处理后达 标排放; 项目油库 航空煤油 采用外浮 顶罐储存, 浮顶与罐 璧之间采 用双重密 封,且一次 密封采用 机械式密 封方式;项 目油库汽 油采用卧 式固定罐 储存,各设 置1套油气 回收装置 (冷凝吸 收工艺) 处置,处理 后通过1根 15m 高排 气筒排放。 符合 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 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 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 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 装载方式。 项目航空 煤油、汽油 的装卸采 用底部装 载方式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 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 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 气罩或密闭空间的, 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 项目产生 的有机废 气工序、设 备均在封 闭厂房内 或独立的 符合 5 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 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 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封闭间,厂 房、封闭间 保持了微 负压;对废 气产生设 备均进行 有效收集, 采用集气 罩收集的 严格控制 风速不低 于 0.3m/s, 有机废气 经过收集、 处理后均 达标排放。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 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 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 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 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 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 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 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 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 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 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 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 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 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 喷涂、 溶剂集中回收、 活性炭集中再生等, 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规范工程设计。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 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 术规范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 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 技术规范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 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本项目车 间产生的 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 活性炭吸 附装置,提 高了 VOCs 处理效率, 污染物排 放均可达 标排放,选 择活性炭 碘值大于 800 毫克/ 克,更换频 次不低于 6 次/年, 废活 性炭定期 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 置。 项目油库 中汽油储 罐各设置 1 套油气回 收装置(冷 凝吸收工 艺) 处置, 处理后通 过1根15m 高排气筒 排放。 符合 6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 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 VOCs 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 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 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 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 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 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 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 VOCs 初始排放 速率均小 于 2 千克/ 小时 符合 (五)油品储运销 VOCs 综合治理。加大 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 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 VOCs 排放控制, 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 收治理。重点区域还应推进油船油气回收 治理工作。 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汽油、航空煤 油、原油以及真实蒸气压小于 76.6kPa 的 石脑油应采用浮顶罐储存,其中,油品容 积小于等于 100 立方米的,可采用卧式储 罐。真实蒸气压大于等于 76.6kPa 的石脑 油应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储存。加快推进油品收发过程排放的油气 收集处理。加强储油库发油油气回收系统 接口泄漏检测,提高检测频次,减少油气 泄漏,确保油品装卸过程油气回收处理装 置正常运行。加强油罐车油气回收系统密 闭性和油气回收气动阀门密闭性检测,每 年至少开展一次。推动储油库安装油气回 收自动监控设施。 本项目油 库主要存 储航空煤 油、汽油。 航空煤油 采用 3 个 500 立方米 外浮顶罐 储存,储罐 真实蒸气 压为 23.24kPa; 汽油采用 2 个 50 立方 米的卧式 罐储存。 2 个汽油储 罐各设置 1 套油气回 收装置(冷 凝吸收工 艺),装卸 过程中油 气回收装 置正常运 行。 企 业 定 期 对 油 气 回 收 装 置 进 行检测。 符合 表表 1-3 项目与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环大气〔环大气〔2020〕〕33 号号))符合性符合性 内容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2020 年挥发 性有机 物治理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 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 辅材料台账, 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 本项目按要 求建立原辅 材料台账,记 录 VOCs原辅 材料名称、成 符合 7 攻坚方 案 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 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 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 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 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 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 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 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 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 处理措施 分、VOCs 含 量、采购量、 使用量、库存 量、回收方 式、回收量等 信息,并保存 相关证明材 料;本项目均 采用VOCs 含 量的原辅材 料,对产生有 机废气均进 行收集;对于 产生的有机 废气排放浓 度及排放速 率稳定达标 的未设置末 端治理设施 处理直接有 组织排放;清 洗工序产生 产生有机废 气经废气处 理装置后有 组织排放,满 足相关要求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 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 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 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 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 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 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 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 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 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 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 丢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 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 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 VOCs 无组 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 加盖密闭 项目车间有 清洗工序机 废气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 VOCs 废气经 集气罩收集 处理后均可 达标排放,满 足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 标准和挥发 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 项目油库航 空煤油采用 外浮顶罐储 存,浮顶与罐 璧之间采用 双重密封,且 符合 8 一次密封采 用机械式密 封方式项目 油库中汽油 储罐各设置 1 套油气回收 装置(冷凝 吸收工艺) 处置,处理后 通过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 放。 产生的装过 VOCs 物料的 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 (渣、液)、 废吸附剂等 均属于危险 废物,在危废 暂存间按照 相关要求暂 存,定期交有 资质单位处 置。 五、强化油品储运销监管,实现减污降 耗增效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 品储运销全过程 VOCs 排放控制,在保 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 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 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 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储油库应采用 底部装油方式,装油时产生的油气应进 行密闭收集和回收处理,处理装置出入 口应安装气体流量传感器。 7 月 15 日前, 对储油库油气密闭收集系统进行一次检 测,任何泄漏点排放的油气体积分数浓 度不应超过 0.05。运输汽油的油罐汽 车应具备底部装卸油系统和油气回收系 统,装油时能够将汽车油罐内排出的油 气密闭输入储油库回收系统,往返运输 过程中能够保证汽油和油气不泄漏,卸 油时能够将产生的油气回收到汽车的油 罐内,除必要应急维修外,不应因操作、 维修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发生油气泄 漏;运输汽油的铁路罐车要采取相应措 施,减少装油、卸油和运输过程的油气 项目油库航 空煤油采用 外浮顶罐储 存,浮顶与罐 璧之间采用 双重密封,且 一次密封采 用机械式密 封方式;项目 油库中汽油 储罐各设置 1 套油气回收 装置(冷凝 吸收工艺) 处置,处理后 通过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 放。 航空煤油、汽 油装载采用 底部装载方 式方式,有气 相平衡系统, 符合 9 排放。以减少无组 织排放;建设 日查、自检、 年检和维保 制度 表表 1-4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符合性符合性 内容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挥发 性有机 物无组 织排放 控制标 准 (GB3 7822-2 019) 5.2.1 储罐控制要求 5.2.1.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且 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 罐,应采用低压罐、压力 罐或其他等效 措施。 5.2.1.2 储存真实蒸气压≥27.6 kPa 但 <76.6 kPa 且储罐容积≥75 m3的挥发 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 下列规定之 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 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 形密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 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采用浸 液式密封、 机械式鞋形密 封等高效密封 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 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 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 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8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 取其他等效措施。 本项目油库 主要存储航 空煤油、汽 油。航空煤油 采用 3 个 500 立方米外浮 顶罐储存,储 罐真实蒸气 压 23.24kPa, 汽油采用 2 个 50 立方米的 卧式固定罐 储存,储罐真 实蒸汽压 70.02 kPa,不 属于标准中 5.2.1 提出的 储罐类型。 符合 5.2.2.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2.1 储存真实蒸气压≥76.6 kPa 的挥 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采用低压罐、压 力罐或其他等效措施。 5.2.2.2 储存真实蒸汽压≥27.6kPa 但< 76.6kPa 且储罐容积≥75m3的挥发性有 机物液体储罐,以及储存真实蒸汽压≥ 5.2kPa 但<27.6kPa 且储罐容积≥150m3 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符合下列规 定之一 a)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 罐壁之间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鞋形 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 浮顶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重密封,且一 次密封应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 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采用固定顶罐, 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 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 行业排放标准的应满足 GB16297 的要 本项目油库 主要存储航 空煤油、汽 油。航空煤油 采用 3 个 500 立方米外浮 顶罐储存,储 罐真实蒸气 压 23.24kPa, 属于标准 5.2.2.2中的真 实蒸汽压≥ 5.2kPa 但< 27.6kPa 且储 罐容积≥ 150m3的挥发 性有机液体 储罐,浮顶与 罐壁之间应 符合 10 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 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采用双重密 封,且一次密 封应采用机 械式鞋形密 封高效密封 方式,符合标 准规定。 汽油采用 2 个 50 立方米的 卧式固定罐 储存,储罐真 实蒸汽压 70.02 kPa,不 在标准规定 储罐范围内。 2 个汽油储罐 各设置 1 套油 气回收装置 (冷凝吸收 工艺)。 5.2.3 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5.2.3.1 浮顶罐 a)浮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 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b)储罐附件开口 (孔) , 除采取、 计量、 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 密闭。 c)支柱、 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 时,应采取密封措施。 d)除储罐排空作业外, 浮顶应始终漂浮 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e)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 应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 状态时开启。 f)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 应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 设定要求。 g)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 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 均应浸入液面下。 5.2.3.2 固定顶罐 a)固定顶罐罐体应保持完好, 不应有孔 洞、缝隙。 b)储罐附件开口 (孔) , 除采样、 计量、 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 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 定要求。 (1)航空煤 油采用的外 浮顶罐储存, 浮顶罐罐体 保持完好,储 罐附件正常 情况均密闭, 采取机械密 封方式,浮顶 的外边缘板 及所有通过 浮顶的开孔 接管均浸入 液面下。 (2)项目汽 油采用卧式 固定罐储存, 罐体保持完 好,储罐附件 正常状况均 密闭。(3) 项目储罐定 期进行检查 维护,并进行 记录。 符合 11 5.2.3.3 维护与记录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不符合 5.2.3.1 条或 5.2.3.2 条规定,应记录并在 90d 内 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如延迟修复 或排空储罐,应将相关方案报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确定。 6.2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6.2.1 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 槽(罐)底部高度应小于 200mm。 6.2.3 装载特别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汽压≥27.6kPa 且单一 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3的,以及 装载物料真实蒸汽压≥5.2kPa 但< 27.6kPa 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 2500m3的,装载过程应符合下列规定之 一 a)排放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 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 的应满足 GB16297 的要求),或者处理 效率不低于 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1)项目油 品转载采用 底部装载方 式。(2)项 目油库中航 空煤油装载 真实蒸汽压 23.24kPa,年 装载量为 2000 m3, 汽油 真实蒸汽压 为 70.02 kPa, 年周转量为 6.58m3,均不 在标准规定 转载物料控 制范围内。 符合 表表 1-5与与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 方案名称行动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 符 性 沈阳市 “十三五” 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 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 施方案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 应进入园区。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加强废气收集, 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已建设, 位于沈阳飞机 工业 (集团) 有 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 属于排污 许可整改项目。 符 合 沈阳市 生态环境 局关于切 实加强涉 VOCs 建设 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 审批工作 的通知 (沈环发 [2021]4号)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 进入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 有行业 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 准的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 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 “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 环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生产工 本项目已建设, 位于沈阳飞机 工业 (集团) 有 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 属于排污 许可整改项目; 已对现有不满 足要求的治理 措施提出 “以新 带老”要求。 符 合 12 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 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 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 质、 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 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已明确原辅料 的理化性质、 特 性等, 原辅材料 MSDS 见附件。 符 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 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 GB38507、 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原辅材 料不属于 (GB/T38597、 GB38507、 GB33372、 GB38508)之 列, 不涉及有害 物质限量 (GB38468、 GB18581、 GB24409、 GB30981 等 符 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 按照应封闭全封闭、 能收集全收集的 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 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 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 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 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 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 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 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项目油库航空 煤油采用外浮 顶罐储存, 浮顶 与罐璧之间采 用双重密封, 且 一次密封采用 机械式密封方 式; 项目油库中 汽油储罐各设 置 1 套油气回 收装置(冷凝 吸收工艺) 处 置, 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排放。 航空煤油、 汽油 装载采用底部 转载方式, 减少 无组织废气的 排放, 满足 挥 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 标准 (GB37822-20 19) 和各行业的 符 合 13 行业标准以及 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 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 保应收集尽收集。对油墨、胶粘 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 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 上。 汽油罐废气通 过管道收集至 油气回收装置, 收集效率 100,清洗工 序有机废气通 过集气罩收集, 收集效率为 90, 满足有机 废气收集率达 到 70以上要 求 符 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 “分类收集、 集中处理” 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 与处理评价, 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 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项目油库航空 煤油采用外浮 顶罐储存, 浮顶 与罐璧之间采 用双重密封, 且 一次密封采用 机械式密封方 式; 项目油库中 汽油储罐各设 置 1 套油气回 收装置(冷凝 吸收工艺) 处 置。 清洗工序 VOCs 废气处 理采用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 采用技术属于 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中的可行 技术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 一处理工艺, 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 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mg/g 的活 性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 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具备条件 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 (现场再 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 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本项目清洗产 生的挥发性有 机物采取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 (选用 碘值不低于 800mg/g 的活 性炭) 处理后有 组织排放。 14 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 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 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 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按要求执行 符 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 〔2017〕17 号)、 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3 号) 、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沈 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 环发〔2018〕69 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等 文件要求。 (3)选址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 1 号, 为机加及配套装置类项 目,属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整改类别,项目 已建成,且均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界内,厂界外 不新增用地,现状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的而符合性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的而符合性 序号内容 本项目 情况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 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已建设, 位于沈阳飞机工 业(集团)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 符合 15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书表 不予批 准 内,属于排污许 可整改项目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整改后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 和控制生态破坏; 整改后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 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已针对现 有污染情况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 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 理。 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相 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要求,实事求 是编制本报告。 符合 ( 二 )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 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本项目厂区 与皇姑区生态红 线关系图见附 图)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 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 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航空相 关设备制造,不 属于以上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符合 16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 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 等项目 项目为航空相关 设备制造,不属 于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等 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项目废水经沈飞 集团污水处理站 处理达标后,通 过市政排水管网 排入沈阳市北部 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 排污口 本项目不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二 级保护区范围内 建设,不在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 拆除或者关闭。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 或者关闭。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 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 量 符合 五环 境空气 保护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设施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及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供暖依托 沈飞现有设施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 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用煤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 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符合 六自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本项目不在自然符合 17 然保护 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保护区范围内建 设,不在环境准 入限制要求内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 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 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 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 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 期治理。 符合 七土 壤环境 保护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 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 止土壤污染。 项目不新建设废 水、固废处置措 施,依托的沈飞 集团总排口污水 处理站及危废库 均已按相关要求 做好防渗措施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无重金属, 废水处理后最终 排入沈阳市北部 污水处理厂;危 险废物均经危废 库暂存后委托有 资质单位处理, 没向农用地排放 任何废水废物 符合 按照土壤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 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 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为工业用 地,不在优先保 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建设,不在环 境准入限制要求 内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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