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诚鑫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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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 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 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 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 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 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 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它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 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2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沈阳诚鑫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春朋 联系方式 18640372228 建设地点 沈阳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 地理坐标 (123 度 23 分 57.800 秒,41 度 58 分 43.10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4220 非金属废 料和碎屑加工 处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九、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42,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422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 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 备案) 文号 (选 填 / 总投资(万元) 1000 环保投资(万 元) 21 环保投资占比() 2.1 施工工期 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 (用海) 面 积(m2) 3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 类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进行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太平洋产业园单元(编码 HNTP)控制性详细规 划于 2020 年 8 月 29 日获得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批准文号为沈 政﹝2020﹞35 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北新区太平洋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于 2021 年 11 月 23 日通过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审查, 审查意见文 号为沈环沈北发【2021】63 号,审查意见见附件 8。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一、 规划范围 3 太平洋产业园单元东至天乾湖街, 西至道义大街, 南至四环线, 北至京哈高铁,规划面积约 697.9 公顷。 二、规划定位 太平洋产业园单元功能定位为沈阳市蒲河新城北部产业片区。 三、用地布局规划 在尊重现状建设情况的基础上,以加强土地集约利用为原则, 统筹整合土地资源,灵活运用可开发地块与城市备用地,形成符合 太平洋产业园发展需求的用地规划,积极促进科技、创新、创业等 项目入驻开发区,推动地区创业与就业。 在用地构成上,单元内规划城乡用地主要包括城市建设用地 386.7 公顷、铁路用地 39.1 公顷、发展备用地 183.5 公顷,区域 绿地 88.6 公顷。 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以工业用地为主。 规划工业用地 为二类工业用地,分布在单元东部和中部,用地总面积约 150.4 公 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38.9。规划物流仓储用地为一类物流仓储 用地,用地总面积约 30.1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7.8,分布在 单元东部。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为商业用地,面积 0.4 公 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0.1。 四、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行业类别为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 位于沈阳市沈 北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项目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 1。本项 目租赁中电光谷信息港 2 期内的个人闲置厂房, 厂房租赁合同见附 件 5。根据土地证(见附件 3),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 沈北新区太平洋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性质示意图 (见附 图 6),项目规划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2、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 沈北新区太平洋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见表 1-1。 4 表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序 号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 1 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均 为允许建设区和有条件建设区。规划区 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规划用地主要为商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防护绿地、城市道路用 地、发展备用地等。 本项目未占用基本农 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符合。 2 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域外的财落水 厂;规划区域排水实行雨污分流,污水 排入道义污水处理厂;规划区域电源为 区外 66 千伏天乾变电站;供热热源为沈 西北热电厂。 本项目供水由市政提 供;废水经处理后排入道 义污水处理厂;供电为市 政供电;采暖采用电采暖。 符合。 3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 化硫、氮氧化物、 可吸入颗粒物、挥发 性有机物等,通过釆取合理的环保措施, 减少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食 堂油烟和污水处理站臭 气,通过收集处理后均能 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 响较小。符合。 4 规划区合理布局,加强对现有工业 企业生产噪声的管理,必须确保厂界噪 声达标;对各种工业噪声源分别采用隔 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必要时应设置 隔声设施,以降低其源强,减少对周围 环境的影响。加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 木的吸声、消声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本项目产噪设备均位 于生产厂房内,经隔声、 减震等降噪措施能够满足 厂界噪声达标。符合。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废 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一般工业固 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 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要求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 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项目危险废物为设 备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机 油,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 置;非 PET 瓶全部退回废 品收购站,污水处理站污 泥定期抽运至污水处理厂 处理,废活性炭由厂家定 期更换并回收,生活垃圾 由环卫部门清运。符合。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 本项目与 沈北新区太平洋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空间管制、总量管控和环境准入”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见 表 1-2。 表表 1-2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要求 符合性分析 符 合 5 性 生 态 空 间 管 制 清 单 规 划 区 域 生 态 空 间 合 计 面 积 为 88.6hm2,占总体规划面积的 12.69。 规划区域内无禁止建设区和限制建设 区。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 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 知(沈政办发〔2016〕113 号), 本规划涉及生态红线为四环路网廊道 生态保护红线区,为四环路绿化缓冲 带,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 规划及现状均未占用,规划建议对生 态敏感区提出环保控制要求二类区 内允许建设生态恢复、防沙治沙、水 土保持及其他有利于自然生态保护和 恢复的项目,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禁止建设 畜牧业、采矿业、制造业、房地产业 及其他与主体生态功能不符的生产经 营性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原则 上不得新增建设用地,现有建设用地 应控制开发建设强度和规模,并有计 划逐步调出红线区。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内进行林木采伐、开矿、采 石、取土、建坟、放牧;禁止将未经 处理的生活污水、废气、废渣、垃圾 及其他污染物排入红线区。如部分基 础设施工程(如道路、管网等工程) 无法避让,必须穿越上述保护区,需 经过充分论证后方可施工。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区。 详见附图 3。 符 合 产 业 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空间布局约束 1、区域内避免损害生态服务功能的开 发建设活动; 2、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 模等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 本项目为非金属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 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 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租赁个人闲置厂 房, 仅在厂房内施工安 装设备, 不会损害区域 生态服务功能, 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要求。 符 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区域内改、扩建项目清洁生产水平 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先进 水平;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属 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 加工处理行业, 不属于 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符 合 6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影响污 染物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3、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 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 4、禁止新(扩)建燃煤发电规划外、 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 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 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项目已严格控制污染 物排放总量, 各项污染 物均能够达标排放。 环境风险防控 1、区域内禁止新改、扩建生产和储 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工厂、 仓库; 2、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 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 业项目。 本项目为非金属废料 和碎屑加工处理项目, 不生产和储存易燃易 爆物品、危险化学品, 不排放剧毒物质和持 久性有机污染物。 符 合 资源开发利用要求 1、严格执行区域规划土地资源开发利 用总量要求; 2、禁止建设开采取用地下水项目的建 设; 3、禁止新、改扩建采用高污染燃料的 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 北新区中电光谷产业 园 D32 号,租赁个人 闲置厂房,不新增占 地, 项目用水由市政管 网提供,不开采地下 水, 项目生产不涉及染 料的使用, 供暖由电暖 气供暖。 符 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分类中“C4220 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 理”行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淘 汰类产业名录,本项目属于“四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 用,26、再生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工程和产业化”且符 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属于鼓励类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同时符合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 表表 1-3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重重 点点 行行 要求内容要求内容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符 合合 情情 7 业业 政政 策策 要要 求求 况况 塑 料 制 品 业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 应进入工业园区。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 业园 D32 号。 符 合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 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 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 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 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 要根据该 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 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 业园 D32 号,不在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 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符 合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 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 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 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域 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迁。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 业园 D32 号,不在城市 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 环境敏感区内。 符 合 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 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本项目仅回收废矿泉水 瓶和废饮料瓶。 符 合 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 袋。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 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 发泡剂;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 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 的化学助剂。 本项目仅生产废塑料瓶 破碎料和废塑料瓶砖, 不生产塑料袋,不使用 发泡剂、化学助剂。 符 合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 性废塑料原料,不可使用受到危险 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 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 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 特种工程塑料。 本项目原料为废矿泉水 瓶、废饮料瓶,不使用 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 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 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 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 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 种工程塑料。 符 合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规 模等必须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 本项目生产规模等符合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 符 合 8 业规范条件和废塑料加工利用 污染防治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要 求。 规范条件和废塑料 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 规定 中相关规定要求。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 025 毫 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 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禁止以 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 面禁止废塑料进口。到 2020 年底, 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 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 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本项目产品为废塑料瓶 破碎料和废塑料瓶砖, 原料为废矿泉水瓶和废 饮料瓶,均来自周边地 区的废品回收站,不涉 及进口废塑料。 符 合 1.2、用地符合性分析、用地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 建设单位 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见附件 5),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 3),不属于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的限制或禁止项 目,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土地政策要求,用地性质证明见附件。 1.3、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 (123 度 23 分 57.800 秒,41 度 58 分 43.100 秒),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 权,项目地址不在沈北新区生态红线保护区范围内(见附图 3), 项目周围无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和其它特别需要保护的环境敏 感目标,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项目使用电等清洁能源, 在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后,运营期各污染物可以实现达标排 放,不会对区域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选址可行。 1.4、与环保、与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控制要求符合性分析 根据 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 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 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 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 9 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要求要求 要求要求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生态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 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 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 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 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 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 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 业园 D32 号,不在当地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且周边无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 保护区,等特殊及重要 生态保护目标。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 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 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 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 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 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 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 布 局、 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 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 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 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 放控制要求。 根据2021 年沈阳市环 境质量状况公报沈阳 市 PM2.5年均值指标不 达标,故本项目所在地 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 区。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产生的废气、废水、噪 声经相应的环保设施处 理后,均能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的处置亦符合 环保要求,对环境质量 现状影响较小。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 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 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 项目冬季用采用电暖气 供暖,用电来自当地电 网,资源得到合理利用 符合 10 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 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 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 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 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 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 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环境准入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 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 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 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 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 利用效率、资源配置等方面 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 业发展和项目准入指导和约 束作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 年第 29 号令)本 项目属“鼓励类”的“四 十三、环境保护与资源 节约综合利用,26、再 生资源、建筑垃圾资源 化回收利用工程和产业 化”建设项目。 参考国家 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 汰落后产能公告,环 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制定的“高污染、高 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及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等内容, 本项目不在其列故属于 国家产业政策允许类, 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符合 1.5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清单(2021 年版)(沈环发〔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 10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 11 展,提出如下意见。 表表 1-5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项目情况 符 合 情 况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 境 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 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 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 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 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 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 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 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范围内, 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 护单元区域,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见附图 7 沈阳市环境管控分 布示意图)。符合环境管控单元 划分要求。 符 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 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 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 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建立“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 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 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 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优先保护 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 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 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 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 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 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 环境风险为重点。3 一般管控单 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 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 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 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 控制开发强度, 维护生态环境功能 稳定。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 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为此,项目 针对污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格 的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同 时, 采取了严格的环境风险防控 措施, 确保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 到最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 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 相符。 符 合 12 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20 日印发 沈阳市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 对比准入清单,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中电光谷产 业 园 D32 号 , 属 于 沈 北 新 区 道 义 街 道 , 位 于 道 义 街 道 (ZH21011320033)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 区,详见附图 7。 本项目与该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6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管控要求的符年版)管控要求的符 合性合性 地点 沈北新区道义街道 管控单元编码 ZH21011320033 主要环境属性 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管控要求 本项目实际情况 符 合 性 空 间 布 局 约 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 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 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属于“四十三、环境保护 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26、再生 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工程和产业化”且符合国家相关 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属于 鼓励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同时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之内。 符 合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 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符合 符 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 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 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 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 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 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 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突出 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加强 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 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 新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项目运营期 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 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 上, 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 求。 符 合 13 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 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相关规划。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 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 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属于“四十三、环境保护 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26、再生 资源、建筑垃圾资源化回收利用 工程和产业化”行业,不属于畜 禽养殖业。 符 合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 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 存、 处理、 利用设施。 新建、 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 (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 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 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 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 用。 不涉及。 符 合 (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 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 规划、 统一建设、 统一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 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 农村延伸。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 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属于 中电光谷信息港工业园,已配套 建设污水市政管网,最终排入道 义污水处理厂。 符 合 (3)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 肥,推广高效新型低污染肥 料,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有 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 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 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不涉及。 (4)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 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镇所 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设污水 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 证设施正常运行。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 区中电光谷产业园 D32 号,属于 中电光谷信息港工业园,已配套 建设污水市政管网,最终排入道 义污水处理厂。 符 合 环 境 风 险 防 范 / / / 资 源 利 / / / 14 用 效 率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 版)(沈环发〔2021〕31 号)中相关要求。 1.6 废塑料行业政策相符性分析废塑料行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①①与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与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 案符合性分析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 施方案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7 与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与 禁止洋垃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内容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1 强化洋垃圾非法入境管控联合开展 强化监管严厉打击洋垃圾违法专项行 动,重点打击走私、非法进口利用废 塑料、废纸、生活垃圾、电子废物、 废旧服装等固体废物的各类违法行 为。 本项目废旧塑料 原料均来自沈阳 地区的废品回收 站, 不涉及洋垃圾 进口。 符合 2 建立堵住洋垃圾入境长效机制落实 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日常执法监管, 加大对走私洋垃圾、非法进口固体废 物、倒卖或非法加工利用固体废物等 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法治 宣传培训,进一步提高企业守法意识。 本项目废旧塑料 原料均来自沈阳 地区的废品回收 站, 不涉及洋垃圾 进口。 符合 3 提高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率。加快 国内固体废物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建 立健全生产者责任延伸制,推进城乡 生活垃圾分类,提高国内固体废物的 回收利用率。 本项目对沈阳地 区废弃的矿泉水 瓶、 饮料瓶进行回 收利用, 有效提高 当地废塑料回收 利用率。 符合 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禁止洋垃 圾入境推进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 〔2017〕70 号)要求。 ②②与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与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知(知(2012 年年 8 月月 24 日)符合性分析日)符合性分析 15 本项目与 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 通知(2012 年 8 月 24 日)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8 与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与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内容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的通知(国办发〔2007〕72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 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 办发〔2011〕49 号),加强废塑料 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 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项目为废旧塑料瓶 的再生利用,符合要 求。 符合 2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 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要求。 本规定所称废塑料加工利用,是指 将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包括工业边 角料、废弃塑料瓶、包装物及其他 塑料制品、农膜等)及经批准从国 外进口的各类废塑料等进行分类、 清洗、拉丝、造粒的活动;以及将 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再生制品或成品 的活动。 本项目废旧塑料瓶原 料均来自沈阳地区的 废品回收站,符合要 求。 符合 3 第三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 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 范,防止二次污染。禁止在居民 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止利用废塑 料生产厚度小于 0.025mm 的超薄塑 料购物袋和厚度小于 0.015mm 超薄 塑料袋。禁止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 用塑料袋。禁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险废物的回收 利用活动,包括被危险化学品、农 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 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如输液 器、血袋)等。无符合环保要求污 水治理设施的,禁止从事废编织袋 造粒、缸脚料淘洗、废塑料退镀 废塑料瓶加工利用符 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规定及废塑料回收 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 技术规范。 不在居民区加工利用 废塑料,不利用废塑 料生产厚度小于 0.025mm 的超薄塑料 购物袋和厚度小于 0.015mm 超薄塑料 袋;不利用废塑料生 产食品用塑料袋。禁 止无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从事废塑料类危 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 符合 16 (涂)、盐卤分拣等加工活动。 动,包括被危险化学 品、农药等污染的废 弃塑料包装物,废弃 的一次性医疗用塑料 制品(如输液器、血 袋)等。不涉及废编 织袋造粒、缸脚料淘 洗、 废塑料退镀 (涂) 、 盐卤分拣等加工活 动。 4 第四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单位应当 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处理废塑料加工 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禁止交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单位或个 人处置。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 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 拟建项目产生的固体 废物以环境无害化方 式处理,符合要求。 符合 5 第五条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应当符合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 以及环境保护部关于进口可用作原 料的固体废物和废塑料环境保护管 理相关规定。 禁止进口未经清洗的使用过的废塑 料。禁止将进口的废塑料全部或者 部分转让给进口许可证载明的利用 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将 进口废塑料委托给其他企业代为清 洗。进口废塑料分拣或加工利用过 程产生的残余废塑料应当进行无害 化利用或者处置;禁止将上述残余 废塑料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进 口废纸加工利用企业应当对进口废 纸中的废塑料进行无害化利用或者 处置;禁止将进口废纸中的废塑料, 未经清洗处理直接出售。 本项目废旧塑料瓶原 料均来自沈阳地区的 废品回收站,不涉及 进口废塑料,符合要 求。 符合 6 第六条 进口废塑料加工利用企业 发现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类或者不符 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进口废塑 料,应当立即向口岸海关、检验检 疫部门和所在地环保部门报告并配 合做好相关处理工作。 本项目废旧塑料瓶原 料均来自沈阳地区的 废品回收站,不涉及 进口废塑料,符合要 求。 符合 7 第七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应 当建立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产生的 残余垃圾和滤网集中回收处理机 本项目废旧塑料瓶原 料均来自沈阳地区的 废品回收站。 符合 17 制。鼓励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对 废塑料加工利用散户实行集中园区 化管理,集中处理废塑料加工利用 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鼓 励有条件的废塑料加工利用集散地 申请开展国家“城市矿产”示范基地 建设,申请开展废旧商品回收体系 建设试点工作。 8 第八条 省级环保、商务主管部门应 当组织核查并公布合格的废塑料加 工利用企业名单;对核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 社会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未经环保核 查合格的企业,不予批准进口废塑 料。 /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关于开展废塑料加工利用行业污染专项整 治工作的通知(2012 年 8 月 24 日)要求。 ③③与废塑料加工利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公告公告 2012 年第年第 55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公告 2012 年 第 55 号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9 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与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内容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1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 的通知(国办发〔2007〕72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完整的先 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 (国 办发〔2011〕49 号),加强废塑料 加工利用的污染防治,保护人民群 众身体健康,保障环境安全,促进 循环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项目为废旧塑料瓶 的再生利用,符合要 求。 符合 2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 塑料加工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要求。本规定所称废塑料加工利用, 是指将国内回收的废塑料(包括工 业边角料、废弃塑料瓶、包装物及 其他塑料制品、农膜等)及经批准 本项目废旧塑料瓶原 料均来自沈阳地区的 废品回收站,符合要 求。 符合 18 从国外进口的各类废塑料等进行分 类、清洗、拉丝、造粒的活动;以 及将废塑料加工成塑料再生制品或 成品的活动。 3 第三条 废塑料加工利用必须符合 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规定及废塑料 回收与再生利用污染控制技术规 范,防止二次污染。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禁 止利用废塑料生产厚度小于 0.025mm 的超薄塑料购物袋和厚度 小于 0.015mm 超薄塑料袋。禁止利 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禁止 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废塑料 类危险废物的回收利用活动,包括 被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 塑料包装物,废弃的一次性医疗用 塑料制品(如输液器、血袋)等。 无符合环保要求污水治理设施的, 禁止从事废编织袋造粒、缸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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