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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2 -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7厂房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 联系人 于波联系方式15840482543 建设地点辽宁 省沈阳市市皇姑区区陵北街 1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23 度 25 分 51.278 秒,北纬 41 度 52 分 8.06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744航空相关 设备制造; C3360金属表面 热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 运输设备制造业-74-航空、 航天器及设备 制造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 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三十、金属 制品业-67-金属表面热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 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 无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文号 无 总投资 (万元) 7960 环保投资 (万元) 300 环保投资占比 () 3.77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 2 - 其他 符合性 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 ,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及“淘 汰类”, 故属于“允许类”,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本项目不属于淘 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与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 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沈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沈 政发〔2017〕17 号)、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 规定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1-1。 表表 1-1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相关条例、方案沈阳市相关条例、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名称计划要求项目情况 相符 性 沈阳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 (2020 年 1 月起 实施)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 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 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 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整改后废 气污染治理措施 均满足相关要求, 废气可达标排放。 符合 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沈阳 市水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沈政发 [2016]38 号) 17.土地开发利用、 项目建设及生产活动不 得违规占用河道、滩地 及堤岸等红线保护区 域。 本项目均位于沈 阳飞机工业(集 团) 有限公司现有 厂区内, 不新增占 地且占地不涉及 生态红线 (本项目 厂区与皇姑区生 态红线关系图见 附图 4)。 符合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按照部分工业 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0 年本修正、高 耗能落后机电产品淘 汰目录及相关行业准 根据 产业结构调 整目录(2019 年 本)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 , 本项目不属于 “鼓 励类” 、 “限制类” 及“淘汰类”,故 属于“允许类”, 符合 - 3 - 入规范条件, 组织开展 摸底调查,2016 年年底 前将落后产能、工艺技 术和设备产品列入淘 汰目标计划,并组织实 施。 符合当前国家产 业政策。 本项目不 属于淘汰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 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沈阳 市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17 号)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 新增污染。坚持“不欠 新账,多还旧账”的原 则, 防止新改、 扩建项 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 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 染的新改、 扩建工业项 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 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 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 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落实。 本项目为已建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 过程已调查周边 土壤环境质量现 状, 本项目不排放 重点污染物。 符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 企业空间布局管控,实 现污染源头预防。加强 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 局论证,根据土壤环境 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 域功能定位、 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 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学校、医疗和 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 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 冶炼、 石油开采与加工、 铅酸蓄电池、化工、焦 化含陶瓷、 电镀、 制革 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项目土地使用 性质为工业用地, 均位于沈阳飞机 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内, 不新增占地, 不在 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域。此外, 本项目也不属于 新建重污染企业。 符合 2020 年沈阳市 蓝天保卫战实施 方案 实施挥发性 有机物治理 本项目整改后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措施均满足 相关要求, 废气可 达标排放。 符合 (3)与挥发性有机物控制规定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 气〔2019〕53 号)、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 大气〔2020〕33 号)、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 - 4 - 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 号)、沈阳市生 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等中的相关要求,详见表 1-21-4。 表表 1-2 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 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符 性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 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 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 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 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 替代溶剂型涂料、 油墨、 胶粘剂、 清洗剂等, 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 源头替代力度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 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 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项目均采用符 合国家标准的 VOCs 溶剂性涂 料、稀释剂、清 洗剂进行替代, 根据企业提供的 MSDS,溶剂型 涂料也不含苯、 甲苯、以及铅、 镉等重金属元素 符合 加强政策引导。 VOCs 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 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 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 施。 项目对产生有机 废气均进行收 集,对于清洗等 工序产生的有机 废气排放浓度及 排放速率稳定达 标的,未设置末 端治理设施处 理,可直接有组 织排放;对于喷 漆工序产生有机 废气经水幕除尘 二级活性炭吸 附处理后,有组 织排放,满足相 关要求 符合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 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 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 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 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 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 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 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含 VOCs 物料均 封闭储存,且用 量较小,废气经 收集处理后达标 排放。 符合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 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 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 转移和输送, 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罐车等。含 VOCs 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 含 VOCs 物料储 存于封闭桶中, 并置于封闭库房 内,使用过程均 在封闭车间内, 符合 - 5 - 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 作。 废气均进行有效 收集。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 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 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 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 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 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 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产生的有机 废气工序、设备 均在封闭厂房内 或独立的封闭 间;对废气均进 行有效收集,采 用集气罩收集的 严格控制风速不 低于 0.3m/s,有 机废气经过收 集、处理后均达 标排放。 符合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 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 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 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 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 优先 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 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 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 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 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 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 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 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 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应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 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 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 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本项目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提高 了 VOCs 处理效 率,污染物排放 均可达标排放, 选择活性炭碘值 大于 800 毫克/ 克。 符合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 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 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 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 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 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 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有行业排放标 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 VOCs 初 始排放速率均小 于 2 千克/小时。 符合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 (三)工业涂装 VOCs 综合治理。 强化源头控制,加快使用粉末、水性、高 固体分、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 本项目原材料均 密闭储存, 调配、 喷漆均在封闭喷 符合 - 6 - 替代溶剂型涂料。有效控制无组织排 放。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 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收等过程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采用密 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 除大型工件外, 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 艺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 喷涂和干燥等 VOCs 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 的废气收集系统。 漆间内进行,各 工序均设置有效 的废气收集系 统。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喷涂废气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 喷涂、 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 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 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喷涂、晾 (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料 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 处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 装置 喷漆废气漆雾、 挥发性有机物经 收集后采用水幕 除尘后,挥发性 有机物经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后通过排气筒 有组织排放 符合 表表 1-3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符合性 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 符 性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 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 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 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 原 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 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 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 油墨、 胶粘剂等, 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 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 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 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 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按要求建立 原辅材料台账,记 录 VOCs 原辅材料 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 用量、库存量、回 收方式、回收量等 信息,并保存相关 证明材料;本项目 均采用低 VOCs 含 量的原辅材料,对 产生有机废气均进 行收集,对于清洗 等工序产生的有机 废气排放浓度及排 放速率稳定达标 的,未设置末端治 理设施处理直接有 组织排放;对于喷 漆工序产生有机废 气经废气处理装置 “水幕除尘二级 活性炭吸附”后有 组织排放,满足相 关要求 符 合 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 治理设施 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 重点关注单一 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 本项目均对 VOCs 进行收集。喷漆废 气处理技术均采用 符 合 - 7 - 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7 月 15 日前完成。 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 收集、 治 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 确保实现达标排 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 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 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 应按相关规 定执行; 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 方标准执行。 二级活性炭吸附, VOCs 废气经收集 处理后均可达标排 放,满足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控制标准。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 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优先 采用密闭设备、 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 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 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 距集 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 达不到要求的通过 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 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 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 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 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 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 根据处理工艺要 求, 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 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 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 对应生产工 艺设备应停止运行, 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 用; 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 能及时停止运行的, 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 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本项目产生 VOCs 的工序均在封闭车 间内进行,有机废 气经收集处理后均 可达标排放,处理 技术采用二级活性 炭吸附。 符 合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 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 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 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并 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要督促 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企 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长期未进行更换的, 于 7 月底前全部更换一次, 并将废旧活性炭交 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 量。 本项目喷漆有机废 气处理措施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附,活 性炭按要求选用碘 值大于 800 毫克/ 克,废活性炭交由 有资质单位处理和 提供转移联单等满 足相应排污许可规 范可行技术要求 符 合 表表 1-4与与沈阳市沈阳市 VOC 控制相关规定控制相关规定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内容方案要求本项目 相 符 性 沈阳 市生态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 本项目已建设, 属于排污许可 整改项目;已对 符 合 - 8 - 环境局 关于切 实加强 涉 VOCs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 价审批 工作 的通 知(沈 环发 [2021] 4 号) 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 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 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 级。 现有不满足要 求的治理措施 提出“以新带 老”要求。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 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 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 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 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 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 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 GB38507、GB33372、GB38508 等)及 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已明确原辅料 的理化性质、特 性等,原辅材料 MSDS 见附件; 本项目原辅材 料不属于 (GB/T38597、 GB38507、 GB33372、 GB38508) 之列, 不涉及有害物 质限量 (GB38468、 GB18581、 GB24409、 GB30981 等) 符 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 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 有 机 物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 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VOCs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 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 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 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 物材料。 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 (质 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 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 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 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 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 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 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 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 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 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喷漆在在密闭 空间中操作,喷 漆废气采用水 幕除尘(去除漆 雾)二级活性 炭吸附(去除 VOCs)组合处 理。碘值不低于 800毫克/克的活 性炭,定期更换 活性炭。本项目 有机废气经收 集处理后均达 标排放,废气收 集率>70,满 足相关要求,尽 量减少 VOCs 无 组织排放。 符 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 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 本项目喷漆废 气处理措施采 用水幕除尘二 级活性炭吸附 组合处理,且满 - 9 - 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 行技术。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 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 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 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 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 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 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 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 淋吸收处理。 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 装、 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VOCs 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 弃量,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 量等,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 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 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 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 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 烧条件,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 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足相应排污许 可规范可行技 术要求。 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实行 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 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 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 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已按要求执行 符 合 沈阳 市“十 三五” 挥发性 有机物 污染防 治与削 减工作 实施方 案(辽 环发 〔2018 〕 69号)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 进入园区。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 量削减替代,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 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属于排 污许可整改项 目,对环保措施 进行技术改造 及升级。VOCs 废气经收集处 理后达标排放。 符 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 VOCs 减排 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广 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 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涂装、 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 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 本项目喷漆在 封闭车间内进 行,且废气经收 集处理后达标 排放,治理措施 采用二级活性 炭吸附,能够实 现废气稳定达 符 合 - 10 - 标排放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符合性 本项目符合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详见表 1-5。 表表 1-5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符合性符合性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表 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 本项目已建设, 位于沈阳飞机工 业(集团)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 内,属于排污许 可整改项目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整改后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 整改后各污染物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相 关法律法规和相 关要求,实事求 是编制本报告 符合 (二) 生态 保护 红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 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详见附图 4)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 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 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 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 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 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 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 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符合 - 11 -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 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三) 水环 境保 护环 境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为航空相关 设备制造,主要 工艺为金属表面 热处理加工,不 属于以上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 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 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项目不属于石油 化工、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 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 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 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 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项目废水排入沈 飞集团污水总排 口污水处理站, 经污水处理站处 理达标后通过市 政排水管网排入 沈阳市北部污水 处理厂处理 符合 (四)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 污口 本项目不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二 级保护区范围内 建设,不在环境 准入限制要求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 者关闭。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合 五 环境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 料设施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及设施 符合 - 12 - 空气 保护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 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供暖依托 沈飞现有设施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 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用煤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 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符合 六 自然 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在自然 保护区范围内建 设,不在环境准 入限制要求内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 救措施。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 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 理。 符合 七 土壤 环境 保护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重 金属,废水处理 后最终排入沈阳 市北部污水处理 厂;危险废物均 经危废间暂存后 委托有资质单位 处理,未向农用 地排放任何废水 废物 符合 按照土壤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 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 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 (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为工业用 地,不在优先保 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建设,不在环 境准入限制要求 内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 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 防治措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未排放重 金属等重点污染 物 符合 (八)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本项目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内 符合 - 13 - 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 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本项目符合相关 环境保护标准 符合 十一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 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 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属允许类项目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 主体不得进入,性质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符合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照标准、规范 严格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 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的要求。 本项目排放的污 染物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并按照 要求严格执行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本项目运营过程 中仅存在一定量 的水、电资源消 耗,且用量较小 符合 (5)“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详见表 1-6。 表表 1-6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 保护 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 不在沈阳市皇姑区生态红线范围内。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量的资源消耗,项目资源 消耗量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污染物可以稳定达标排放,且 排放总量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不会影 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保护标准。符合环境质量底 线要求。 符合 - 14 -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范围内。 符合 (6)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 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详见表 1-7。 表表 1-7与实施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1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 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 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 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 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区域,重点管控单元48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 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 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 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皇姑区重陵北街1号,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 围内,故本项目不在优 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 (附图7) 。 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要求。 符合 2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 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 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 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 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 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 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 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 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 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 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 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 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 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 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 险为重点。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 元,喷漆工序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进行处理;打磨、喷 砂工序颗粒物采用布袋 除尘装置处理,加强污 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 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提升环境管 理精细化水平,落实现 有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 放削减计划。 符合 - 15 - 3. 一般管控单元。 以促进生 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 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 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 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 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 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 定。 4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 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 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 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 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 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 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 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 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 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皇姑区重陵北街1号,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 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 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 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 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 境管控要求。 符合 (7)与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辽 环函[2020]29 号)符合性 表表 1-8与与 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辽环函辽环函[2020]29 号)号)符合性符合性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三、 重 点任 务 1.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 目,原则上要入园区,配套 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 (改、扩)建工业炉窑以及 工业炉窑搬迁改造项目在 满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 照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特 别排放限值和污染治理要 求,同步设计、安装污染治 理设施。 本项目存在淬火炉,属 于工业炉窑,项目位于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重 陵北街1号, 沈飞集团现 有厂区内, 项目已存在, 不属于新建项目,属于 技术改造,且本项目使 用立式真空淬火炉,为 电加热方式,无燃烧废 气, 污染物产生量极少, 且按要求配套建设了污 染防治措施,固本项目 符合要求, 可不进园区。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 方案(辽环函[2020]29 号)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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