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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油库改扩建增容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大龙洋石油有限公司油库改扩建增容项目 项目代码2112-210111-04-05-871100 建设单位联系人姜丽联系方式15710599799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大陈相村 地理坐标(123 度 29 分 57.230 秒,41 度 33 分 47.70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G594 危险品仓储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53-149危险品仓储594 (不 含加油站的油库;不含加 气站的气库)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苏家屯区发展和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沈苏发改备〔2021〕107 号 总投资(万元)100000环保投资(万元)122.5 环保投资占比 () 0.12施工工期8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10999.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柴油、 汽油、 甲醇、 醇基燃料 (甲醇80) 、 乙醇最大储存量超过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 2018)附录 B 和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 中风险物质临界量。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2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大陈相村,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不新 增用地,原有用地已经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苏国用 〔2002〕字第 0725 号;发证机关为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政府;发证时间为 2002 年 7 月;土地用途为仓储;使用权面积为 110999.0m2,土地使用证详见附件。 本项目北侧和南侧为田地;西侧紧邻道路,隔路为田地;东北侧为居民区, 详见附图。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 区。综上,项目选址合理。 2.与与政策政策符合性符合性分析分析 本项目属于危险品仓储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视为“允许类”项目,项目建 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所用工艺设备不在部分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2 年本)(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产业[2010]第 122 号) 中,由此判定,本项目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要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本项目已经由苏家屯区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 备案号为沈苏发改备 〔2021〕 107 号,详见附件 5。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镇大陈相村,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 发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的通知(沈环发〔2021〕31 号)可知, 项目所在地不在沈阳市的生态保护红线内,详见附图 3,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 元陈相街道内,具体见附图 2。 (2)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废气均采取了有效的处理措施,可达标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 小。生活废水经厂内化粪池处理后可达标排放,对水环境质量影响较小。声环境 3 质量现状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属于危险品仓储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 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及当地产业政策,且对照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 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及辽宁省人民政 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 见(辽政[2015]119 号)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的通知,项目与规范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一) 对存在下 列情形之一的 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 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合理、 平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 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根据2021 沈阳市 环境质量状况公 报,本项目所在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PM2.5不达标,本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 目,项目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 态破坏提出有效防 治措施。 符合 4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本项目按照技术规 范及企业提供相关 材料进行编制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 改、 扩建 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城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属于危险品 仓储业,位于苏家 屯区陈相镇大陈相 村,在沈阳市三环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 以外(含绕城高速 公路)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 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根据具有资 质的设计单位方案 进行改扩建工程 符合 (二) 生态保护 红线区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 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5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 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 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三) 水环境保 护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 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 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 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生活废水经 市政管网排入苏家 屯区污水处理厂处 理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 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 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 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 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 新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 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 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供水由地下 水供给,取水许可 证详见附件 7, 建设 单位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计划用水管 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 保护、科学管理和 持续利用。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 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 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 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在辽河、 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本项 目不属于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 符合 (四)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环境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6 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 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准保护区内 符合 (五) 环境空气 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 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 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 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 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 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 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 本项目不在环境空 气质量一类区内 符合 7 (六) 自然保护 区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 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 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 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 环境质量; 已经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 土壤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 隔油池处理后与生 活污水排入化粪池 处理达标后排入市 政管网,最终流入 苏家屯污水处理 厂;危险废物暂存 在危废暂存间,地 面重点防渗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 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 边新建、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建设单位已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有土地使用证, 编号为苏国用 〔2002〕字第 0725 号,用地性质为仓 储,详见附件。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 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属于仓 储用地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 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 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8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 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禁止 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新、改、 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 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 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 测并可核实的, 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八) 固体废物 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危险废物暂 存在危废暂存间, 地面重点防渗,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九) 森林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 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属于改扩建 项目,不新增用地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 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 符合 (十) 湿地环境 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 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 设立开发区、度 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 沙、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 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不在城市湿 地公园及保护地带 的重要地段内 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符合 9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 他湿地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 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 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 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开(围)垦、 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永久性 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 非法挖砂、 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 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通 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投 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向湿 地内排放污水、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废弃物、 垃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 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10)其他破坏 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入条件 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经查阅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 励类”、“限制类”及 “淘汰类”项目,视 为“允许类”项目。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 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属于最新 颁发的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中禁止 准入事项 符合 (十二) 园区环 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引进建 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 件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 氯气、 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 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 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此类 项目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 项目与沈阳市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相符性分析见下表,“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查询申请表详见附件 13。 表表 1-2与沈阳市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与沈阳市管控单元的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 重点管控单元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符合性 10 环境管 控单元 编码 ZH21011120018 空间布 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 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 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从事危险品仓储,主要 进行柴油、汽油、甲醇、乙醇、醇 基燃料的存储,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视为“允 许类”项目,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要求。 符合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 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 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 相关要求。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不新增用 地,已取得土地证,用地性质为仓 储,符合规划要求。 符合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 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 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 单元。 本项目从事危险品仓储,不属 于畜禽养殖单元。 符合 污染物 排放管 控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 场 (小区) 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 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 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 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 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 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 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本项目不属于畜禽养殖场(小 区),项目为危险品仓储业。 符合 (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 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 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 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 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 后与软化装置废水、生活污水排入 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最终流入苏家屯污水处理厂。 符合 (3)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 肥,推广高效新型低污染肥料, 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施 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合利用技 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 具。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 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镇所在地 行政村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 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 行。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 后与软化装置废水、生活污水排入 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 最终流入苏家屯污水处理厂;初期 雨水通过经雨水管线收集至初期雨 水池,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 符合 11 环境风 险防控 / 本项目严格落实大气、废水污 染物达标排放、总量控制、环保设 施“三同时”、排污许可和应急预案 等环保制度。 / 资源开 发效率 要求 / 本项目属于危险品仓储项目, 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 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4.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气十条气十条”、、“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 条”)相符性分析内容,具体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 1-3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水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气十条气十条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符合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 染综合治理。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为储罐大小呼吸废气、装载挥 发损失废气经油气回收装置处理后, 由 1 根 4.5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 器处理后由屋顶 1 根排气筒达标排放。 符合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本项目目采用内浮顶罐氮封存储方式,降低油 品挥发排放量,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量。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符合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 产能。 本项目从事危险品仓储,主要进行柴油、汽油、 甲醇、醇基燃料、乙醇的存储,不属于“两高”项 目。 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本项目属于危险品仓储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 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视为“允许类”项 目,亦不在过剩产能和淘汰落后工艺范围内。 符合 (六)压缩过剩产能。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符合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本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不属于未批先符合 12 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符合 (九)全面推行清洁生产。本项目贯彻清洁生产的要求。符合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符合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通过加强生产管理,积极推行设备更新,提高能 源使用效率。 符合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符合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 约束 本项目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减少污染 物排放。 符合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符合 (二十九)建立监测预警系 统 本项目制定了监测计划,定期进行监测。符合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符合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 加强管理,采用现先进的生产工艺,确保达标排 放。 符合 (三十五)广泛动员社会参 与 加强员工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科学知 识,加强大气环境管理专业人才培养 符合 水十条水十条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本项目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 水排入化粪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 流入苏家屯污水处理厂。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符合 (五)调整产业结构 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 目,视为“允许类”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 符合 (六)优化空间布局 本项目布局、结构和规模合理,不属于七大重点 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的项目。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符合 (八)控制用水总量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新增少量生产用水和生活符合 13 用水,对水环境影响较小。 (九)提高用水效率 本项目属于危险品仓储业,不属于高耗水行业, 建设单位采取有效措施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 率。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符合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 安全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符合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 息 依法进行公众参与工作符合 (三十五)构建全名行动格 局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节约用水。符合 土十条土十条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符合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 质量类别 未涉及农用地符合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未占用基本农田符合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地 土壤环境管理 未涉及农药使用符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建设单位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使 用证,编号为苏国用〔2002〕字第 0725 号, 用地性质为仓储,详见附件。 符合 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符合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 染 未涉及重点污染物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符合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 本项目各种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土 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符合 14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本项目生活垃圾定点存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 运处理。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符合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预防土壤污染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符合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 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为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 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生态环境部 2019 年 6 月 26 日发布了关于 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 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中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表表 1-4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 项目项目具体要求具体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 大力 推进 源头 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 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 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 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 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 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 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加强政策引导,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 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 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 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可不 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本项目属于危险 品仓储业, 建设单 位已按国家及行 业要求采用油气 回收装置对排放 源进行收集处理。 符合 15 (二) 全面 加强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 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 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 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 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加强 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 提高废气收集率;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 本项目采用内浮 顶罐氮封存储方 式, 降低油品挥发 排放量, 减少废气 无组织排放量。 项 目新安装油气回 收装置对装载废 气进行收集处理, 处理效率为 95, 处理后的废气由1 根 4.5m 高排气筒 (DA001)排放。 项目安排巡检人 员对设备与管线 组件进行日常检 查及维护, 并安装 可燃气体检测器 实时监测。 符合 (三) 推进 建设 适宜 高效 的治 污设 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 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规范工程设计;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 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本项目产生的有 机废气经油气回 收装置 (采用压缩 冷凝活性炭吸附 脱附的集成工艺) 处理后,由 1 根 4.5m 高排气筒 (D A001)排放。 符合 16 (四) 深入 实施 精细 化管 控。 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 根据 O3、 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 VOCs 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 VOCs 控制 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 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 VOCs 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行“一 厂一策”制度;加强企业运行管理。 建设单位按要求 加强运行管理, 建 立健全内部考核 制度, 建立管理台 账等 符合 四、 重 点行 业治 理任 务 (五) 油品储运销 VOCs 综合治理。 加大汽油 (含 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 原油等 VOCs 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站、油罐 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重点区域还应推进油 船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深化加油站油气回收工作; 推进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 本项目产生的有 机废气经收集后 通过“压缩冷凝 活性炭吸附脱附” 两级处理, 处理效 率达 95以上; 柴 油、汽油、甲醇、 醇基燃料和乙醇 储罐采用内浮顶 罐氮封储存;定 期对油气回收系 统接口、 密闭性风 进行泄漏检测。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 6.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 ((环大气环大气〔〔2021〕〕65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5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性分析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五、 废气 收集 设施 治理要求 产生 VOCs 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备、 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 压运行。无尘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 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对采用局部 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推广以生 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持微负 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 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 机。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 无破损。 含 VOCs 物 本项目产生的 有机废气经收 集后通过“压缩 冷凝活性炭吸 附脱附”两级处 理, 处理效率达 95以上;柴 油、 汽油、 甲醇、 醇基燃料和乙 醇储罐采用内 符 合 17 料输送原则上采用重力流或泵送方式;有机液体进料鼓励 采用底部、浸入管给料方式;固体物料投加逐步推进采用 密闭式投料装置。 浮顶罐氮封储 存 七、 有机 废气 治理 设施 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 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 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 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 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加强运行维护管理, 做到治理设施较生产设备“先启后停”, 在治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 产设备停止、 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 方可停运 治理设施;及时清理、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催化剂、蓄 热体、过滤棉、灯管、电器元件等治理设施耗材,确保设 施能够稳定高效运行;做好生产设备和治理设施启停机时 间、检维修情况、治理设施耗材维护更换、处置情况等台 账记录;对于 VOCs 治理设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 剂、废吸附剂、废吸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 属于危险废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 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 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 性炭,并足额充填、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 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用蜂窝活性炭作为吸附 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 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于 1100m2/g(BET 法)。一次 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 炭、活性炭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材料。 本次改扩建项 目采取的VOCs 治理设施为“压 缩冷凝活性炭 吸附脱附”处理 工艺, 选择碘值 不低于 800 毫 克/克的颗粒活 性炭去除有机 废气, 并定期更 换; 更换产生的 废活性炭, 暂存 危废暂存间, 定 期外委有资质 单位处置。 符 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建设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 的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相符。 7.与与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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