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东晟电热制品科技有限公司高端电热线研发、生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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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高端电热线研发、生产基地项目高端电热线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沈阳东晟电热制品科技有限公司沈阳东晟电热制品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 202022 2 年年 6 6 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高端电热线研发、生产基地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梁学俊联系方式15002415315 建设地点辽宁 省沈阳市 苏家屯区桂竹香街 68-B2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23 度 17 分 9.341 秒,北纬 41 度 38 分 29.88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831 电线、电缆制造 C2110 木质家具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五、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造业 77 电线、电缆、光缆 及电工器材制造 十八、 家具制造业 36 木质家 具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133.94环保投资(万元)4.018 环保投资占比()3施工工期(天)50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044.24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 FNCY)控制性 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文号沈政(2019)80 号 审批时间2019 年 9 月 17 日 2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控制 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情况报告,沈环苏 [2020]103 号 审批时间2020 年 8 月 17 日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1.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编码 FNCY)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 分析 表表 1-1 规划符合性分析表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规划规划 内容内容 规划情况规划情况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规划 范围 东至沈大高速公路,西至 紫竹街,南至四环路,北 至迎客松路。规划面积 526.77 公顷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 68-B2 号,位于规划范围 内 符合 规范 定位 以发展汽车零部件制造 及智能设备产业为主的 产业单元 本项目主要国民经济行 业为电线、电缆制造,兼 有木质家具制造,与规划 定位不冲突 符合 用地 布局 工业用地布局,单元以工 业用地为主,布置在中央 大街两侧。绿地与广场用 地布局围绕市政设施和 主要道路布置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位于工业用地布局范围 内,工业用地布局符合规 划要求 符合 2.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 分析 表表 1-2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表 环评环评 内容内容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规划 范围 东至沈大高速公路,西至 紫竹街,南至四环路,北 至迎客松路。规划面积 526.77 公顷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 68-B2 号,位于规划范围 内 符合 功能 定位 以汽车零部件制造及智 能设备产业为主 本项目主要国民经济行 业为电线、电缆制造,兼 有木质家具制造,与规划 定位不冲突 符合 环境 准入 1、禁止新建、扩建重污 染、高耗能工业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主要产品 电热线、床板,不属于重 符合 3 负面 清单 2、改建项目需对环境产 生正面效应 污染、高耗能工业生产项 目 3.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 意见的情况报告符合性分析 表表 1-3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表 审查审查 意见意见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 见情况见情况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合理 布局 进一步优化园区合理布 局,合理安排园区建设时 序,在园区建设过程中正 确处理好与周边居民、企 业搬迁问题,确保与相关 规划和各类功能区划协调 相符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苏家屯区桂竹香街 68-B2 号,租用已建成工 业厂房,位于规划范围内 符合 环境 准入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 件,入驻企业必须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要求 本项目主要国民经济行 业为电线、电缆制造,兼 有木质家具制造,不属于 国民经济行业限制类、淘 汰类,不属于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符合产业政策 符合 雨污 分流 规划园区应实施雨污分流 排水系统 本项目所在园区实施雨 污分流排水 符合 4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符合性 本项目“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结果(详见附件2)为项目位置处在沈阳 市“三线一单”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120020,项目与沈阳 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 [2021]10 号)等文件符合性分析详见表1-4。 表表 1-4“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 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 政办发[2016]113 号),本工程不在苏 家屯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文 件要求。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 项目厂区占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 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气采取相应 的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达标排 放与监控,所排废气对区域环境影响 不大;生产冷却水循优先循环使用, 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园区化粪池处 理后清掏; 厂界周围 50m 范围内无声 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 声设备、合理布局、建筑隔声。项目 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均合理处置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和水资 源等,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 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对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2021 版),本项目不在 限制目录内 符合 表表 1-5项目与项目与关于实施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号))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 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区,本项目位于沈 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内,属于各 区、县(市)政府及管委会划定并通 过规划环评或区域环评审查的工业集 符合 5 区等区域,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占 全市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面积为 6798.61 平方 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 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中发展区域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 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 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 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 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 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 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 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 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 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生产过程使用冷却水循环 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园区化粪 池处理后由沈阳聚诚清洁有限公司清 掏处理;开炼压出、传感线清洗、保 护液调配、浸润等工序产生废气,经 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 2 根 15m 排气 筒 DA001/DA002 排放。污染物排放 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各项环保措 施经济技术可行, 污染物可达标排放, 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表表 1.6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符合情 况况 (一)对 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 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合理、 平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 为环境空气质量 不达标区,但本项 目采取的环保措 施可以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 标管理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各污染物均达标符合 6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排放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 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按照要求编写了 环境影响报告表, 基础资料数据属 实,结论明确合理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 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化工 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项目 符合 (二)生 态保护红 线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 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 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 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不涉及符合 (四)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二级保护区、 准保护区内 符合 7 (五)环 境空气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 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使用电能, 无高污染燃料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 散燃煤供热锅炉 不涉及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 污染源 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不涉及 (六)自 然保护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 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 区的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 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 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 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 的,应当限期治理 选址不涉及各类 自然保护区 不涉及 (七)土 壤环境保 护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 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无生产废 水、建设一般固体 废物贮存间、危险 废物暂存间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行 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 学校、 医院、 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 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中心城区产业 园单元内,选址合 理 符合 (八)固 体废物环 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 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在各类 保护区范围内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不涉及不涉及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不涉及不涉及 (十一) 产业政策 和准入条 件的相关 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修改决定,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根据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及修改决 定,本项目属于允 许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 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 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 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符合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1年 版) 符合 (十二) 园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 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 项目。 项目位于沈阳市 中心城区产业园 单元内,与规划环 评结论及审查意 符合 8 表表 1-7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空间布局 1、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 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 局建设;2、限制新增淘汰类、限制类化 工企业;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放口;一级保 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限期迁出或关停;二级保护区内禁 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限期迁出或关停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 元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本项目不属 于化工项目;本项目排放废气集中收 集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 2 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 符合 污染物排放 1、 水环境城镇生活重点管控 区工业园区内生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 处理,禁止偷排、漏排;2、大气布局重 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工业燃煤 锅炉; 本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本项目冬季供暖采用集中供热,不建 设燃煤锅炉 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 1、高污染禁燃区在禁燃 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 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 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 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 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 料 本项目生产过程加热使用电能符合 2、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相关要求符合性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8。 表表 1-8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表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本项目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造纸、焦 化、氮肥、有色金属、引燃、农副食品加工、原 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不属于不符合 符合 求见相符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 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 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毒化学 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9 国家产业政策的“十小”企业(小型造纸、制革、 引燃、燃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 农药)。 本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排 入园区化粪池定期淸掏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及修改决定“允许类”项目,未在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内,不属于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 中限制准入项目。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八)控制用水总量本项目市政供水,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 本项目生产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生活废水定 期清掏,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 源安全 本项目厂址范围内无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符合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 生态系统 本项目建设范围不涉及水和湿地生态系统。符合 由表1-8可以看出,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相关要求相符。 3、与、与“气十条气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相关要求符合性 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相符性分析见 表 1-9。 表表 1-9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 本项目生产产生粉尘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与监控,所排废气对区域环 境影响不大 符合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 理 物料贮存、输送、装卸全封闭,减少面源污染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四)严控“两高”行业 新增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 能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行业符合 (六)压缩过剩产能本项目不属于过剩产能行业符合 (七)坚决停建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 本项目不属于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符合 10 目 由表 1-9 可以看出,本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相关要求相符。 4、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相关要求符合性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相符性分析见 表 1-10。 表表 1-10本项目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八) 切实加强保护力 度 本项目用地不属于农用地,为工业用地,且位于工 业园区内,周围为工业用地,未占用农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 防范建设用地 新增污染 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为防范 土壤污染,企业厂区地面进行了硬化处理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 加强工业固体 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外售综合利用,不在 厂区内综合利用;危险废物交有资质单位处置 符合 由表1-10可以看出,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相关要求相符。 5、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年)相符性 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相符性 见表1-11。 表表 1-11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相符性分析表年)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 煤小锅炉淘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 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制定 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 本项目冬季供暖采用集中供热,不建设 燃煤锅炉 符合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 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 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 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对物料(含废 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 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本项目原料无易产生颗粒物固体粉料, 项目原料、产品装卸作业过程均在封闭 厂房内,焊接过程烟尘厂房内无组织排 放 符合 11 由表1-11可以看出,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年)相关要求相符。 6、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符合性分析见表1-12。 表表 1-12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表挥发性有机物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表 文件名称文件名称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十三 五”挥发 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 工作方 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 行业环保准入门槛, 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 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规 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 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 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 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 强废气收集,装高效治理设施。 5.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 VOCs 治理重 点, 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 VOCs 治理。 电子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 装等工序 VOCs 排放控制;制鞋行业应重点加强 鞋面拼接、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 刷、清洗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纺织印染行业 应重点加强化纤纺丝、 热定型、 涂层等工序 VOCs 排放治理;木材加工行业应重点加强干燥、涂胶、 热压过程 VOCs 排放治理 本项目电线、电缆制造, 兼有木质家具制造行业, 不属于高 VOCs 排放项 目。 项目位于沈阳市中心 城区产业园单元内, 属于 各区、县(市)政府及管 委会划定并通过规划环 评或区域环评审查的工 业集中发展区域, 同工业 园区进行管理, 本项目选 址符合要求。 本项目电热 线保护液调配、浸润、二 甲苯清洗在密闭空间内 进行, 产生的有机废气负 压收集, 经二级活性炭处 理后通过 2 根 15m 排气 筒 DA001/DA002 排放 辽宁省 “十三五” 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 防治工作 方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 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 程防治措施。实施 VOCs 与氮氧化物(NOx)协 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 协同减排,突出重点行业和活性强的 VOCs 物质 及恶臭类 VOCs 物质的排放控制。全面实施石化 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化工、包装印刷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 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强 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 VOCs 污染减 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 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 VOCs 排放总量。强 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 VOCs 污染 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 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调 配、浸润、二甲苯清洗在 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的 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二 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 辽宁省(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中 1.1.推进清洁取暖。本项目不建设燃煤锅炉, 12 打赢蓝天 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 案 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 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 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1 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 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 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 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 余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 电源,保证电力供应 采用集中供热 (八)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中 30.深化 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 采取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 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严格执行 辽宁省“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调 配、浸润、二甲苯清洗在 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的 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二 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 重点行 业挥发性 有机物综 合治理方 案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 (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 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 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 施管控, 通过采取设 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 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调 配、浸润、二甲苯清洗在 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的 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二 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 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 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 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 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 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 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 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 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 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 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 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 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 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 推广集中喷涂、 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 享,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调 配、浸润、二甲苯清洗在 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的 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二 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 关于加 快解决当 前挥发性 有机物治 理突出问 题的通 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应依 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 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 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 工艺;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 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对于 VOCs 治理设 本项目废气收集系统的 输送管道均密闭、无破 损。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 调配、浸润、二甲苯清洗 在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 的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 13 知(环 大气 [2021]65 号) 施产生的废过滤棉、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吸 收剂、废有机溶剂等,应及时清运,属于危险废 物的应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采用颗粒活性 炭作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 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 2 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活 性炭碘值不低于 800mg/g,废活性炭、废 二甲苯、 废乙醇交有资质 单位处置 沈阳市 生态环境 局关于切 实加强涉 VOCs 建 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 作的通 知(沈 环发 [2021]4 号) 1、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 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 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 本项目为新建, 位于沈阳 市中心城区产业园单元 内,同工业园区管理 2、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 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 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 标准 本项目运行期废气执行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 (GB27632-2011)表 5、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 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二级标准、 恶 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 表 1 厂界 标准值、 表 2 排放标准值 3、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 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重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 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 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对各类原辅料的 理化性质、 特性及成分做 出了详细说明,明确了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信息, 主要 VOCs 物料 MSDS 见附件, 并对各类物质是 否属于危险化学品进行 了说明 4、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本项目对各类原辅料的 理化性质、 特性及成分做 出了详细说明,明确了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信息, 主要 VOCs 物料 MSDS 见附件 5、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 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 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 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 控评价审查。 本项目保护液调配在密 闭的专用调配容器中进 行; 对所有 VOCs 可能产 生环节均按 排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 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 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等要 求设规范化集气罩收集 处理,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14 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6、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 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 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 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 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本项目保护液调配在密 闭的专用调配容器中进 行; 对所有 VOCs 可能产 生环节均按 排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 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 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等要 求设规范化集气罩收集 处理,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涉及 VOCs 物料 贮存在原辅料库, 密闭储 存,物料转移、输送过程 原料密闭 7、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 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 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 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 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规定 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 速不应低于 0.3m/s 本项目保护液调配在密 闭的专用调配容器中进 行; 对所有 VOCs 可能产 生环节均按 排风罩的分 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局 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 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等要 求设规范化集气罩收集 处理,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 8、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 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 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调 配、浸润、二甲苯清洗在 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的 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二 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 15m 排气筒 DA001/DA002 排放;废 气治理技术符合排污许 可技术规范要求 9、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 化/光解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 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 换时间。 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 (现 本项目电热线保护液调 配、浸润、二甲苯清洗在 密闭空间内进行, 产生的 有机废气负压收集, 经二 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2根 15m 排气筒 15 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 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DA001/DA002 排放;废 气治理技术符合排污许 可技术规范要求 10、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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