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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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丰收农药有限公司锅炉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马娜 联系方式 15802426495 建设地点 辽宁 省 沈阳 市 苏家屯 区 冀东路 100 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21 分 54.077 秒, 41 度 34 分 15.23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91 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包 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 工程)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301.8125 环保投资(万元) 18.6 环保投资占比() 6.16 施工工期 / 是否开工建设 否  是 锅炉已更换为燃 气锅炉,由沈阳市生态环 境局下发责令改正违法 行 为 决 定 书 ( 沈 环 改 [2022]LS-0720 号) , 责令 完成燃气锅炉的审批手 续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根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专 项评价设置原则,本评价专项设置情况如下 表表1-1 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一览表本项目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一览表 类别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 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 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二噁英、苯并[α] 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m 范围内有环境 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地表 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 的除外; 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量 减排,不涉及 环境 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 建设项目; 不涉及 - 2 -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m 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 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综上,本次评价无需设置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 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为热力生产和供应项目,根据国务院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有关规定,本项目不属于 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因此本项目为允许类,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要求。经查阅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工艺装备和产 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本项目相关配套设备设施、产品、 产能均不属于目录中淘汰类范畴。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现行产 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厂址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冀东路 100 号, 不新增用地, 根据土地证,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西侧为沈阳冀东水泥有 限公司,南侧为苗圃,东、北侧为农田,本项目不在苏家屯区生 态保护红线区内(见附图 5),不存在重大环境制约因素,项目 运营后,根据环境影响分析可知,项目运营期噪声、废气、固废 等污染物采取相应环保措施后,各污染物可达标排放,不会对周 围敏感点造成明显影响。因此,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评价管理的通 知环评【2016】150 号要求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 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 - 3 - 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三挂钩”),更好地发 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 善环境质量。 表表1-2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 项目 相符性 生态保护红 线 根据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 可知,该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不属于重 要生态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发区。 项目区周边无饮用水源。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 2018 年修改单中二类区、项目所在 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根据沈阳市苏家屯区 (四环外)声环境功能区划图,本项目区域声环境属 于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规定的 2 类 和 4a 类声环境功能区(东、西、北厂界 2 类,南侧厂界 4a 类),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根据 环境影响结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各类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废气、废水、噪声经治 理后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天然气等能源,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 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2015 年,辽宁省政府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 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 【2015】119 号),本项目不属于清单中的重点行业, 及其中综合性政策所列内容,符合环境准入条件。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 名录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 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项目建设不存在 制约性因素。 4、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辽政发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发[2018]17 号),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 高水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关意见。本项目与该意见的符合性分 析见下表。 - 4 - 表表1-3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建设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环 境 管 控 单 元 划 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 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 主要包括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 大气、 土壤、 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 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 园区和开发强度大、 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 区域等。 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 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 家屯区冀东路 100 号,根据 “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 结果,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见附图 6)。 /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 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 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 限制和禁止 的要求, 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 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 沿海经济带、 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 略先导区、 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 控要求; “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 求; “N”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 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 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 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行业,运营期各项污 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运营 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 燃料等资源,资源消耗量相 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且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所列行业内。因此, 本项目为生态环境准入项 目。 符合 分 区 环 境 管 控 要 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 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 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 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 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加强生活污 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 家屯区冀东路 100 号,用地 性质为工业用地,根据“三 线一单” 管控单元查询结果,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运营期 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分区 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 号)中相关要求。 5、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 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 [2021]6 号) 工作要求, 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 量发展,2021 年 5 月 8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 目与该意见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 5 - 表表1-4 与沈阳市与沈阳市“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生态环境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建设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 划分 环境 管控 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 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 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 域,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 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 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 面积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 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 的 28.81。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苏家屯区冀 东路 100 号,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发 布关于实施“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 政发[2021]10 号), 项目所在地属于重 点管控单元(见附 图 6),根据沈阳市 生态环境局关于 “三线一单”管 控单元查询申请 表的回复(见附 件 4),本项目所在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为 ZH21011120018。 / (二) 制定 生态 环境 准入 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 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 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 境准入要求, 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 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 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 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 低。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 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 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 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 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 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行 业,运营期各项污 染物采取相应的环 保措施后能满足达 标排放要求;运营 过程中消耗一定量 的电能、燃料等资 源,资源消耗量相 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对周边环 境复合影响较小。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 中相关要求。 表表1-5 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管控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空间 布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 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2021 年修订)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 求 符合 - 6 -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 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 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等 相关要求 符合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 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 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 家屯区冀东路 100 号,属于 工业用地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 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 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 改建、 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小区) 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 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 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行业 符合 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 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 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 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与本项目建设无关 符合 3、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 效新型低污染肥料,鼓励引导畜禽粪 便等有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 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 和机具。 与本项目建设无关 符合 4、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 网建设,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设 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 施正常运行。 与本项目建设无关 符合 环境 风险 防范 / / 符合 资源 利用 效率 / /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中 相关要求。 6、 与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 与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年版) ((2021 年年 6 月月 23 日)相符性分析日)相符性分析 2021 年 6 月 23 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建设项目对照其相符性分 析见表 1-6。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 满足文件要求。 表表1-6 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相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内容 建设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 (一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本项目为改建项目,选址合不属 - 7 - )对 存在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表 )不 予批 准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理,布局合理,符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于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各污染物达标排放,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要 求。 不属 于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污染物达标排放,且 不会对生态造成破坏。 不属 于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改建项目,不存在原 有环境问题 不属 于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 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本项目基础数据属实,且依据 现行环境影响评价导则、技术 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 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不属 于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 化工建设项目。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行业,不属于化工建设 项目。 不属 于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行业,不属于“两高”新 建项目。 不属 于 8、 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 不属于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属 于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低速电动车 项目。 不属 于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属 于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尾矿库加高 扩容项目。 不属 于 (二 )生 态保 护红 线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 不属 于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 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 红线二类区。 不属 于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 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 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 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不属 于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勿让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不属 于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属于 D4430 热力生产 和供应行业,不属于重要基础 设施项目,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不属 于 (三 )水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锅炉废水经厂内污 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不 会对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不属 于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 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 不属 于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本项目锅炉废水经厂内污水不属 - 8 - 关要 求 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 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 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 于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 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 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 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新建冶金、 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 不属 于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 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 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 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用水使用地下水,并取 得沈阳市苏家屯区农业农村 局发放的取水许可证(编号 D210111G2021-0050),详见 附件 5。 不属 于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 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 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 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有重大生态 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不属 于 (四 )饮 用水 水源 保护 区环 境注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不属 于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 不属 于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 不属 于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 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 源准保护区。 不属 于 (五 )环 境空 气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新建煤矿。 不属 于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 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无开采活动。 不属 于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未建设高污染燃料设施。 不属 于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区域无供热管网覆盖。 不属 于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 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产生恶臭气体。 不属 于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 量替代。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 不属 于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二不属 - 9 - 大气污染源。 类区内。 于 (六 )自 然保 护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 不属 于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 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 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 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 不属 于 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 不属 于 (七 )土 壤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 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本项目锅炉废水经厂 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一 般固体废物设有暂存间存放。 建设均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 标准的要求,不会对土壤造成 污染。 不属 于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锅炉废水经厂内污水 处理站处理后排放。 不属 于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 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 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本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 不属 于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 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土地复垦。 不属 于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基本永久农田。 不属 于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 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工业用地,无土壤 污染风险评估要求。 不属 于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优先保护 类耕地集中区域。 不属 于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不属 于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 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不属于落后产能或产能 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属 于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 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 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 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重点行 业。 不属 于 (八 )固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属 于 - 10 - 体废 物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 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不属 于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建设有一般工业固废 暂存处,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不属 于 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不属 于 (九 )森 林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 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毁林开垦、采 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 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不属 于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 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锅炉废水经厂内污水 处理站处理达标后排放。 不属 于 (十 )湿 地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 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 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 观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城市湿地公园 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 不属 于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 不属 于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 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 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 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项目不涉及占用市级重要 湿地和其他湿地。 不属 于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 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 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 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 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 不属 于 (十 一)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的 相关 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经查阅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 该建设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 制类或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 类。 不属 于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 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属于淘汰类、限 制类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项目, 不属 于 - 11 -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属于环境准入类项目。 (十 二) 园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 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 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 家屯区冀东路 100 号,现阶段 无规划环评。 不属 于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 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毒 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行业,不涉及高污染和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 不涉及硝酸按、硝基肌、氨酸 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不 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 产。 不属 于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 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已按照要求编写环境影响报 告表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 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总量指标削减,在沈阳 市或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控制之内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 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 量的电能、水源等资源,资源 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已合理利用自然资 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 符合 7、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符性分析、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符合性对照表见表 1-7。 表表1-7 与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要求, 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汰落后 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钢转型 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水 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合 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 本项目为 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 行业, 不属于 “两 高”项目;不属 于落后产能和过 剩产能项目 符合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 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的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环 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环 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 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 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本项目所在环境 管控单元符合 “三线一单”的 管控要求 符合 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秋冬季细颗粒物 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 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持续开展秋冬季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东北地区加强秸秆禁烧管控和 采暖燃煤污染治理 本项目冬季取暖 采用燃天然气锅 炉取暖,属于清 洁能源 符合 - 12 - 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臭氧污染, 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石化、 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 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实施原 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 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完善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和排放量计算方法,在相关条件 成熟后,研究适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环境保护税征收 范围。推进钢铁、水泥、焦化行业企业超低排放改造, 重点区域钢铁、燃煤机组、燃煤锅炉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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