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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413、760、86厂房及印刷所建设 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于波 联系方式 15840482543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皇姑 县(区) / 乡(街道) 陵北街 1 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26 分 22.251 秒, 41 度 52 分 26.28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744航空相关设 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 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 制造业-74-航空、航天器 及设备制造其他(年用 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 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24000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 0.42 施工工期 /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7028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无 2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 及“淘汰类”,故属于“允许类”,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本项 目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2)与相关环境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 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沈阳市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 〔2017〕17 号)、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等规定 及相关要求,详见表 1-1。 表表 1-1 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相关规定沈阳市相关规定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名称 计划要求 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沈阳市大气污 染防治条例 (2020年1月起实 施) 第十五条 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 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 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 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 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 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 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整改后废 气污染治理措施 均满足相关要求, 废气污染物可达 标排放。 符合 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沈阳 市水污染防治工 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沈政发 [2016]38 号) 17.土地开发利用、 项目建设及生产活动不 得违规占用河道、滩地 及堤岸等红线保护区 域。 本项目均位于沈 阳飞机工业(集 团) 有限公司现有 厂区内, 不新增占 地且占地不涉及 生态红线 (本项目 厂区与皇姑区生 态红线关系图见 附图 6)。 符合 45.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工作。按照部分工业 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2010 年本、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 年本修正、高耗能落 根据 产业结构调 整目录(2019 年 本)(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 , 本项目不属于 “鼓 励类” 、 “限制类” 符合 3 后机电产品淘汰目录 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 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 查,2016 年年底前将落 后产能、工艺技术和设 备产品列入淘汰目标 计划,并组织实施。 及“淘汰类”,故 属于“允许类”, 符合当前国家产 业政策。 本项目不 属于淘汰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 沈阳市人民政 府关于印发沈阳 市土壤污染防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7]17 号) 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 新增污染。坚持“不欠 新账,多还旧账”的原 则,防止新改、扩建项 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 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 染的新改、 扩建工业项 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 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 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 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施工、落实。 本项目为已建项 目, 环境影响评价 过程已调查周边 土壤环境质量现 状, 本项目不排放 重点污染物。 符合 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 业空间布局管控,实现 污染源头预防。加强规 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 论证,根据土壤环境承 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 功能定位、空间布局。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 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学校、医疗和 养老机构等敏感用地周 边新建有色金属采选与 冶炼、石油开采与加工、 铅酸蓄电池、化工、焦 化含陶瓷、电镀、制革 等重污染行业企业。 本项目土地使用 性质为工业用地, 均位于沈阳飞机 工业(集团)有限 公司现有厂区内, 不新增占地, 不在 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域。此外, 本项目也不属于 采选与冶炼、 石油 开采与加工等重 污染企业。 符合 2020 年沈阳市 蓝天保卫战实施 方案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本项目整改后挥 发性有机物污染 治理措施均满足 相关要求, 废气污 染物可达标排放。 符合 项目与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 53 号)、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 4 33 号)和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详见表 1-21-4。 表表 1-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 方案要求 本项目 相符 性 三、控制思路与要求 / / (一)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 粉末、 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 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 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 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 源头替代力度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 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 本项目均采用 符合国家标准 的第 VOCs 溶 剂性涂料、稀 释剂、胶黏剂、 清洗剂进行替 代,根据企业 提供的MSDS, 溶剂型涂料也 不含苯、甲苯、 以及铅、镉等 重金属元素 符合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 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 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 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 施。 项目对于涂 胶、喷漆、烘 干、调漆等工 序产生有机废 气经废气处理 装置后有组织 排放,满足相 关要求 符合 (二)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 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 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 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 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 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含 VOCs 物料 均封闭储存, 且用量较小, 废气经收集处 理后达标排 放。 符合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应储存 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 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 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含 VOCs 物 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 闭空间中操作。 含 VOCs 物料 储存于封闭桶 中,并置于封 闭库房内,使 用过程均在封 闭车间内,废 气均进行有效 收集。 符合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 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 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 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 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 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项目产生的有 机废气工序、 设备均在封闭 厂房内或独立 的封闭间,对 废气产生设备 均进行有效收 符合 5 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 按相关规定执行。 集,采用集气 罩收集的严格 控制风速不低 于 0.3m/s,有 机废气经过收 集、处理后均 达标排放。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 度、 压力, 以及生产工况等, 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 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 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 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 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 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 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 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 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 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 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 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 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 中再生等, 加强资源共享, 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本项目有机废 气采用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 置,提高了 VOCs 处理效 率,污染物排 放均可达标排 放,选择活性 炭碘值大于 800 毫克/克, 更换频次不低 于 6 次/年,废 活性炭定期委 托有资质单位 处置。 符合 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 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 初始排 放速率大于等于 3 千克/小时、 重点区域大于等于 2 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 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 率不低于 80; 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 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项目 VOCs 初 始排放速率均 小于 2 千克/小 时。 符合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 / / (三)工业涂装 VOCs 综合治理。 强化源头控制, 加快使用粉末、 水性、 高固体分、 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替代溶剂型涂 料。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涂料、稀释剂、 清洗剂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储,调配、使用、回 收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工件 外,禁止敞开式喷涂、晾(风)干作业。除工艺 限制外,原则上实行集中调配。调配、喷涂和干 燥等 VOCs 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 统。 本项目原材料 均密闭储存, 调配、喷漆均 在封闭喷漆间 内进行,各工 序均设置有效 的废气收集系 统。 符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喷涂废气应设置 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 喷漆废气收集 后经化学纤维 符合 6 用吸附浓缩燃烧处理方式,小风量的可采用一 次性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调配、流平等废气可与 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使用溶剂型涂 料的生产线,烘干废气宜采用燃烧方式单独处 理,具备条件的可采用回收式热力燃烧装置。 过滤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排 气筒有组织排 放 表表 1-3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符合性 内容 方案要求 本项目 相符 性 2020 年挥发 性有机 物治理 攻坚方 案(环 大气 〔2020〕 33 号)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 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 辅材料台账, 记录VOCs原辅材料名称、 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 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 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 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 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 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 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 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 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 处理措施。 项目对于涂 胶、喷漆、烘 干、 调漆等工 序产生有机 废气经废气 处理装置后 有组织排放, 满足相关要 求 符合 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 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 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 温等离子、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 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除恶臭异味 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 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 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 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的应执行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 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项目 VOCs 废气经收集 处理后均可 达标排放, 满 足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 标准和挥发 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 符合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 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 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 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 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 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 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 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达 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 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 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 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 项目产生 VOCs 的工 序均在封闭 车间内进行, 有机废气经 收集处理后 均可达标排 放, 处理技术 均采用二级 活性炭吸附 装置。 符合 7 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 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 “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 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 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 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 处理完毕后, 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 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 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 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 他替代措施。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 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 实施改造, 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 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 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 合工艺。采用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 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并 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各地 要督促行政区域内采用一次性活性炭 吸附技术的企业按期更换活性炭,对于 长期未进行更换的,于 7 月底前全部更 换一次,并将废旧活性炭交有资质的单 位处理处置,记录更换时间和使用量。 项目各工序 有机废气处 理措施采用 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 活 性炭按要求 选用碘值大 于 800 毫克/ 克, 更换频次 不低于 6 次/ 年, 并记录更 换时间、 使用 量, 废活性炭 交由有资质 单位处理和 提供转移联 单等满足相 应排污许可 规范可行技 术要求。 符合 表表 1-4 与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与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 方案名 称 行动方案要求 本项目 相符 性 沈阳 市“十三 五”挥发 性有机 物污染 防治与 削减工 作实施 方案 (辽环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 排放 VOCs 的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 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 设施。 本项目属于排 污许可整改项 目。VOCs 废 气经收集处理 后达标排放。 符合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 VOCs 减排 本项目涂胶、符合 8 发 〔2018〕 69 号) 3.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推 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 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调漆、 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 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有机废气的收 集与处理。 喷漆等工序均 在封闭车间内 进行,且废气 经收集处理后 达标排放,治 理措施采用二 级活性炭吸 附,能够实现 废气稳定达标 排放。 沈阳 市生态 环境局 关于切 实加强 涉 VOCs 建设项 目环境 影响评 价审批 工作的 通知 (沈环 发 【2021】 4 号)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 入园区。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 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 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 “以 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 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 进行技术升级。 项本项目已建 设,属于排污 许可整改项 目;已对现有 不满足要求的 治理措施提出 “以新带老” 要求。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 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 质、 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 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已明确原辅料 的理化性质、 特性等,原辅 材料MSDS见 附件。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 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集 团)有限公司 现有厂区内, 属于排污许可 整改项目,没 使用不符合标 准的原辅料。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 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 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对照 挥 本项目因生产 特殊需要所用 VOCs 物料质 量比不低于 10,喷漆、 符合 9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 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 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 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凡涉 VOCs 无 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 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 集和处理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 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对油 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 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 烘干等工序产 生有机废气均 经收集处理后 达标排放,收 集效率均能达 到 70以上, 满足相关要 求,尽量减少 VOCs 无组织 排放。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 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 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中的可行技术。 项目各工序有 机废气处理措 施采用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 置,满足相应 排污许可规范 可行技术要 求。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 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 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mg/g 的活性 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 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 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 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 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项目各工序有 机废气处理采 用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活 性炭碘值大于 800 毫克/克, 更换频次不低 于 6 次/年, 并 记录更换时 间、使用量。 符合 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 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 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 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 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需按要求执行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 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2020 年的通知(沈政发〔2016〕38 号)、 1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 〔2017〕 17 号) 、 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实施方案 、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 〔2019〕 53 号) 、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69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等文件要求。 (3)选址符合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 1 号,为非金属加工、印刷、 喷漆类项目,属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排污许可整改类 别, 项目已建成, 且均位于沈阳飞机工业 (集团) 有限公司厂界内, 厂界外不新增用地, 现状用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符合沈阳市相关规 划要求。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5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 属于排污许 可整改项目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项目已针对现有 污染情况提出有 效防治措施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按照环境影响评 价技术导则、 相关 符合 11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法律法规和相关 要求, 实事求是编 制本报告。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本 项目厂区与皇姑 区生态红线关系 图见附图 6)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 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 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碑、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航空相 关设备制造, 主要 工艺为金属表面 处理加工, 不属于 以上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 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项目为航空相关 设备制造, 不属于 石油化工、 化学原 料药制造等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 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 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 建设项目。 项目废水经沈飞 集团污水处理站 处理达标后, 通过 市政排水管网排 入沈阳市北部污 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本项目不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 二级 保护区范围内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符合 12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设, 不在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内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 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 用水水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符合 (五)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及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供暖依托 沈飞现有设施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 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 代。 本项目不用煤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建设地点 位于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 符合 (六) 自然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在自然 保护区范围内建 设, 不在环境准入 限制要求内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 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 符合 13 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七) 土壤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 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新建设 废水、 固废处置措 施, 依托污水处理 站及危废间均已 按相关要求做好 防渗等环保措施。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无重金属, 废 水处理后最终排 入沈阳市北部污 水处理厂; 危险废 物均经危废间暂 存后委托有资质 单位处理, 不向农 用地排放任何废 水废物。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 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 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飞机工业(集团) 有限公司现有厂 区内,为工业用 地, 不在优先保护 类耕地集中区域 建设, 不在环境准 入限制要求内 符合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 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 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 埋场。 本项目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内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本项目符合相关 环境保护标准 符合 (十 一)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的 相关要 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 律不得审批。 根据 产业结构调 整目录(2019 年 本) (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2019第29号令) , 本项目不属于 “鼓 励类” 、 “限制类” 及“淘汰类”,故 属于“允许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 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 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 本项目符合 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符合 14 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照标准、 规范严 格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 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排放的污 染物符合相关标 准要求, 并按照要 求严格执行 符合 2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 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运营过程 中仅存在一定量 的水、电资源消 耗,且用量较小 符合 根据上表, 本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要求相符。 (5)“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三线一单”相容性分析情况如表 1-6 所示。 表表 1-6 与与“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 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不 在沈阳市皇姑区生态红线范围内 (本项目厂区与皇姑区 生态红线关系图见附图)。 符合 资源利 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存在一定量的水、电资源消耗,项目 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 用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 量底线 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污染物可以稳定达标排放,且排 放总量符合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不会影响所 在区域环境质量达到保护标准。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 求。 符合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 2019 第 29 号令),本项目不属于“鼓励 类”、“限制类”及“淘汰类”,故属于“允许类”, 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且不在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范围内。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三线一单”要求相符。 (6)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15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1-7。 表表 1-7 与与“三线三线一单一单”相符性分析结果相符性分析结果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 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 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 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 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 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皇姑区陵北街 1 号,项目所在地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 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范围内,故 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 单元区域,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符合环境 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 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 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重点管 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 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 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 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 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一般管控单 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 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 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 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 单元,涂胶、调漆、 喷漆、烘干工序有机 废气采用二级活性炭 吸附装置进行处理,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 和环境风险防控,解 决突出生态环境问 题,提升环境管理精 细化水平,落实现有 各类污染源污染物排 放削减计划。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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