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标准件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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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标准件生产 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 O 二二年四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工具标准件制造有限公司标准件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王嘉鹏 联系方式 13066666366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皇姑 县(区) 黄河北大街 乡(街道) 237-68 号 (具体地址) 地理坐标 ( 123 度 26 分 6.032 秒, 41 度 53 分 36.149 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 别 C3484 机械零部件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348 通用零部件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7000 环保投资(万元) 7 环保投资占比 () 0.1 施工工期 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面积(m2) 40483.9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 审批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审查文件及文号关于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审查意见的函(辽环函〔2020〕185号)。 2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1、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1)规划范围 首府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北端,皇姑区北部。范围东至长大铁路,南至 崇山路,西至黄河北大街,北至三环、正良一路,总面积 28.84 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 东至永安街,南至崇山路,西至陵东街、首府街, 北至文储路东至长大铁路,南至崇 山路,西至黄河北大街,北至三环正良一路,规划总面积28.84平方公里。 (2)产业布局 结合原有规划,将规划区分为八个板块,在每个模块内,均布置主导产业、延伸产 业、配套产业及城市功能配套。各模块的产业既相互联系,又强调侧重点的不同,实施 长期的、 可持续的滚动式开发节奏, 强调产业落地的有效性, 保证产城融合目标的实现。 二、三环之间有大量改造升级空间,可布置高端金融和商务服务以及现代信息和技 术服务业等新兴、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金山路以北、文大路以南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 术、新材料及金融科技及数字文化创意产业、教育培训等项主导产业,同时围绕主导产 业配套传媒、法律、金融等服务功能。文大路以北集约化建设都市工业园区,发展新材 料、 增材制造和科技体验、 航空旅游等延伸产业,并配套孵化、培训、平台搭建等服 务功能。 二环以南,三环以北主要以配套产业为主,设置科创层面的科技服务以及文创层面 的文体休闲和商务配套。 (3)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主要从事螺栓标准件、镁合金、铝合金、钛合金等金属机械零部件加工,产 品主要应用于石油石化类压力管道、大型机械制造及军工等领域,可以针对镁合金、铝 合金、钛合金等相关的新材料进行深加工。项目选址位于文大路以南,产业定位可作为 新材料产业的延伸产业。 项目占地类型为一类工业用地,已取得土地证(见附图2和附件3)。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 2、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见表1-1。 3 表表 1-1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序号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本项目符合性 1 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及周边的规划布局和空间结构,减缓空 间布局可能造成的不利环境影响和生态破坏。 为减缓开发区发展用地空间布局调整带来的环境不利影 响,规划应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现状,推进开发区产业绿色化、 产业低碳化、用地集约化建设,建议将规划范围涉及北陵地下 水水源保护区部分避让,按照饮用水源规定严格依法管理。 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不得入驻不符合报告书规 定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禁入类别项目,入驻项目生态环境指标 应不低于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满足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要求。引进的项目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禁 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项目入驻。 本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要 求,项目位置不涉及北 陵地下水水源保护区, 不在报告书规定的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禁入类别 项目。符合 2 开发区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规划建设区域排水 系统,做好区域污染物减排工作,满足水体环境质量达标要求。 开发区排水应全部采用雨、污分流制。开发区规划范围主 要污水通过管线送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其他污水经管 网送皇姑区怒江北污水处理厂处理, 主要水污染物因子满足 城 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 A 标 准限值等要求,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开发区应做好污水处理厂 及市政排水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工作,确保规划及周边区域污 水全部都得到有效收集。按照规划规定,区内所有主干线应在 2021 年底前实现雨污分流,支线等其他区域在 2025 年底前完 成雨污分流,实现全面雨污分流。开发区应积极配合沈阳市人 民政府按照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20 年沈阳市水 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实施方案,做好沈阳市水环境综合治理, 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满足水环境功能要求。 开发区在给水工程规划及设计时应考虑采取中水回用等有 效措施减少废水排放、降低水资源的消耗,提高区域水资源利 用率。 本次项目清污分流,生 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 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 处理后排入沈阳市北部 污水处理厂。符合 3 根据开发区及周边规划发展状况、开发时序及阶段用汽用 热需求,生产、生活用汽用热应全部依托规划区域集中热源, 符合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20172020 年) 环评要求, 优化该区域热源布局,不得新建燃煤燃油热源。建议取消规划 的万方热源厂,限期完成国新热源厂清洁能源供暖改造,其他 现有燃煤锅炉房到 2023 年底前应全部实现关停、淘汰或改造, 具备条件的可改为清洁能源供热。规划区域集中热源应按照国 家要求,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及废渣综合利用等环保措施, 确保稳定实现超低排放, 减缓对区域环境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在该集中热源及配套管网建成运行后,按照报告书规定立 即替代拆除开发区及周边所有的燃煤锅炉,并实现与集中热源 的接网供热。在该集中热源及配套管网建成运行前,相关依托 项目不应投产运行,期间区域现有燃煤热源应优化调整,按照 国家规定实现超低排放改造。 本项目不建设燃油锅 炉,热处理采用箱式电 炉,供热利用热处理余 热电空调取暖。符合 4 开发区固体废物处置应纳入沈阳市固体废物处置规划统一 管理,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有效处理。减少固体废 物排放量,提高综合利用率。综合考虑开发区及周边的生活垃 圾处置设施规划建设,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分类收集送市政部门 统一安全处理,不得随意堆放,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置。 项目废边角料、金属粉 尘袋装后外售,危险废 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内,交由有资质单位处 理。符合 4 本项目与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空间管制、总量管控 和环境准入”要求的相符性分析见表1-2。 表表 1-2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要求 符合性分析 符合性 生态空间 管制清单 区域内生态红线保护英雄公园红线以及二 环路、三环路网廊道生态保护红线,根据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2016 年,对上述红线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二类 区,保护要求为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地管 理要求不符的建设项目,红线区内的城市 园林绿地不得占用, 已被占用的限期退还。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 线区。详见附图 6。 符合 妥善保护红线区内的花草树木、野生动物 和园林绿化设施,禁止在园林绿地内进行 采石、挖砂、取土、建坟、烧荒、放牧等 破坏景观环境的行为,严禁将未经处理的 生活污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排入红线 区。 本项目建设利用现有厂房进 行, 不新增占地、 挖砂、 取土; 项目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 网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 厂;废气经处理后排放;固体 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 符合 规划避让开北陵 7、8、9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保护区范围内不开展建设项目的规 划。其中,一级保护区内不开展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二级保护 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水源保护区。 详见附图 7。 符合 产业环境 准入负面 清单 空间布局约束1、规划区域不涉及沈阳市 生态环境红线内区域, 区域内避免损害生 态服务功能的开发建设活动;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需划定合理的 缓冲区域; 3、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不开展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级保护区内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不占用生态保护 红线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1、区域内新、改扩建项 目清洁生产水平应达到国家清洁生产标准 的国内先进水平;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不得影响污染物 总量减排计划的完成; 3、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污染物必须 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 废水均满足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污染物排放总量较小。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区域内禁止新建超过重大 危险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 项目。 本项目环境风险物质低于临 界量。 符合 资源开发利用要求1、严格执行区域规划 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总量要求; 2、区域内新、改扩建项目,万元工业增加 本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建 设; 项目万元工业增加值能耗 小于 0.15tce/万元;项目用水 符合 5 值能耗小于 0.15tce/万元; 3、禁止建设开采取用地下水项目的建设; 4、 禁止新、 改扩建采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 为市政管网供水; 项目不使用 高污染燃料。 符合用地规划符合一类工业用地建设条 件,选择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 干扰和污染的工业企业。 项目生产过程废气排放量极 低, 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 处理后楼顶排放。 项目生产废 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 水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 市北部污水处理厂进行处理。 采取以上措施后, 项目运行对 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 无干扰和污染。 符合一类工业 用地建设条件。 符合 其 他 相 符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通用零部件制造业,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有关条 款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为允许类。因此,本项目的建 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为通用零部件制造业,位于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内,占地类型为工业用地, 符合园区主导产业定位要求。 本项目工艺废气产生量小,车间封闭,废气无组织排放量极低;食堂油烟经油烟净 化器处理后,由专用排气筒高于屋顶排放;项目生产废水循环利用不外排,餐饮废水经 隔油池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同进入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排水管网;项目废边角料袋 装收集后外售,危险废物收集后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理。项目建设对周边居住和公共 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符合一类工业用地建设条件。 综上所述,项目选址可行。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6。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 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 姑区黄河北大街 237-68 号, 属于皇姑区陵东街道, 位于陵东街道 (ZH21010520009)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2)环境质量底线 6 ①环境空气 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提出环境质量底线建议如下 表表 1-3 大气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底线 序号 污染因子 规划目标(μg/m3) 1 二氧化硫 60 2 二氧化氮 40 3 PM10 70 4 PM2.5 42 本项目食堂油烟采用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楼顶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废气 可达标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满足园区大气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②声环境 表表 1-4 声环境质量底线声环境质量底线 序号 功能区 规划目标/dB(A) 1 1 类声环境功能区 昼间55;夜间 45 2 2 类声环境功能区 昼间60;夜间 50 3 3 类声环境功能区 昼间65;夜间 55 4 4 类声环境功能区 昼间70;夜间 55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 厂房隔声等措施后, 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 对声环境影响较小。满足园区声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③土壤环境 表表 1-5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土壤环境质量底线 序号 用地类型 规划中期目标 1 土壤环境质量底线GB50137 中的 R、A33、A5、 A6、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满足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或管制值 2 GB50137 中的 M、W、B、S、 U、A(A33、A5、 A6 除外)、 G(G1 中的社区公园或儿童公园用地 除外) 满足第二类用地筛选值或管制值 本项目生产车间、 库房、 危废间均为封闭厂房和防渗硬化地面, 项目运行期间机油、 切削液等使用不会对土壤环境造成污染,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分析结论提出资源利 用上线清单如下 7 表表 1-6 规划区域资源利用上线清单规划区域资源利用上线清单 项目 规划 水资源利用上线/万 t/a 工业用水总量上线 42.79 新鲜用水总量上线 2583.69 土地资源利用上线/km2 土地资源总量上线 28.84 工业用地总量上线 1.41 能源利用上线/万 tce/a 煤炭上线 2.66 本项目用水量 3902 t/a,对区域工业用水总量影响较小,满足水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项目占地面积 40483.9m2,项目为利用金德管业现有闲置厂房进行建设,属于工业 用地,项目建设不改变园区原有土地性质,占地满足园区规划工业用地总量上线要求, 满足区域土地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项目用能全部为电力,能耗 260 万 kWh/a,折合标准煤 319.54tce/a,对区域能耗总 量影响较小,满足能源利用上线要求。 项目建设符合区域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 、 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 (试 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在负面清 单内。根据表 1-2 相符性分析,项目建设不在沈阳首府经济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环评 中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内。 (5)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依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 发[2021]10 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9 月 20 日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 对比准入清单,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 237-68 号,属于皇姑区陵东 街道,位于陵东街道(ZH21010520009)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 区,详见附图 8。 本项目与该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7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管控要求的符合性年版)管控要求的符合性 地点 皇姑区陵东街道 管控单元编码 ZH21010520009 主要环境属性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8 管控要求 本项目实际情况 符合 性 空 间 布 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 政策, 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本项目属于通用零部件制 造业,符合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不属于淘汰类 项目。 符合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 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 电项目。 不属于。 符合 (3)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 超超临界机组, 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 时。 不属于。 符合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 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 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本项目不建设燃煤或生物 质燃料锅炉。项目采暖使 用生产余热和电采暖。 符合 (5) 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 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建设燃煤锅炉。 符合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 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 本项目不建设燃煤锅炉。 符合 (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 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不涉及。 符合 (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 ”管理。 不涉及。 符合 资 源 利 用 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 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 污染燃料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 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 。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 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 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本项目仅使用电力,不使 用其他能源。 符合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 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 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不涉及。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 (沈环发〔2021〕 31 号)中相关要求。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 4、与、与“大气、水、土大气、水、土”十条相符性分析十条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水十条”、“气十条”及“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8表 1-10。 9 表表 1-8 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5]17 号“水十条” 相符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 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 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 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 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 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 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 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 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 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 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 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 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 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 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 年 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 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 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 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 部等参与) 本 项 目 不 属 于 “十小”企业;本 项目不属于十大 重点行业;本项 目生产用水循环 使用,不外排; 生活污水,经化 粪池处理后排入 市政管网,最终 进入沈阳市北部 污 水 处 理 厂 处 理。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各地要依 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 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 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 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本项目属于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 本)不属于鼓 励、限制、淘汰 类。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3 (八)控制用水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体 系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 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 本项目运营期生 产 用 水 循 环 使 用, 用水量较小。 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4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 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 本项目运营期生 产 用 水 循 环 使 10 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 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 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用, 用水量较小。 符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5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 2015 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 2020 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本项目每年进行 水费缴纳。 符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6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 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 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 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 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 区域要于 2015 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 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本项目生产用水 循环使用,不外 排;生活污水, 经化粪池处理后 排入市政管网, 最终进入沈阳市 北部污水处理厂 处理。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7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 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 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 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 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 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 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 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 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本项目风险物质 仅为机油,并针 对风险物质提出 防治措施。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8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 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 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 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 2018 年起,所有县级及 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 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本项目未在饮用 水 源 保 护 区 符 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9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 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 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 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 资委参与) 本项目定期进行 跟踪监测。 符合。 11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0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 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 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 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 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 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 责) 本项目已经进行 环评公示。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水十条”相关要求。 表表 1-9 与与“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3〕37 号“气十条” 相符性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加强施工扬尘 监管, 积极推进绿色施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 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 采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 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 施。推进城市及周边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 规模。 本项目购买已建成厂 房,施工期仅为生产设 备安装调试,无施工扬 尘。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 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 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 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产 业,不属于落后产能。 符合。 3 (五)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 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 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 产能。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实施园区循环 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 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 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 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再制造,推进资源再生利 用产业发展。 到 2017 年,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 2012 年降低 20 左右, 在 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 30以上的各类省级园区实 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 40左右。 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 能,不属于产能过剩行 业,符合要求。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5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 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 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 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项 目。符合。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2 6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 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 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 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 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标 排放。符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7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谁负责,多排 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偿”的原则,积极推行激励与 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机制。 本项目积极推行节能减 排制度。符合。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8 (二十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 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 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 和政策的监督。 加大环境监测、 信息、 应急、 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 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 本项目定期进行追踪监 测。符合。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9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三角区域大气 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 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 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污染防治 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 任务,故不进行论述。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0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 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 卫生防护。 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作 任务,故不进行论述。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1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 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 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 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已采用可行性污 染防治技术,保证废气 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气十条”要求。 表表 1-10 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6〕31 号“土十条” 相符性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以农用地和 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 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 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其环境风险情况。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开 展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国家卫生 计生委等参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 不再列出)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 论述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2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明确监管重点。重点监测土壤中镉、汞、砷、 此 条 款 为 13 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 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 产粮(油)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 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政 府 部 门 工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 论述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3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 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 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 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 产粮(油) 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 地区倾斜。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回 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的受让方要履行 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 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 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 性措施。(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 等参与)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 论述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4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 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 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 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国土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本 项 目 使 用 现 有 工 业厂房, 地 块 用 地 性 质为工业。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5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 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 2017 年起,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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