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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海泰汽配有限公司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 人 谢锐联系方式1872121071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 7 号 地理坐标(123 度 31 分 2.341 秒,41 度 54 分 24.01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 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 目 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000环保投资(万元)5 环保投资占比 () 0.5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2980.49m2 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 沈阳市中心城区欧盟南单元(编码 CNOS)控制性详细 规划 审判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批复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19〕80 号 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关于对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 的审查意见(沈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 号)。 规划及规划 环境 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规规划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选址位于沈阳市中心城区欧盟北单元,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 建设项目,符合规划要求。项目在产业园内的位置如图4、5所示。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关于对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沈 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 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规划环评审查意见分析内容分析内容 项目相项目相 符性符性 1 1、“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模 及布局要合理。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确入 区企业环保准入条件, 按照环保相关规范要求, 汽车生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防护距离。 合 理规划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居住相协调的关 系,加宽工业区与居住区间的防护绿化带至 100m。 本项目属于汽 车零部件及配 件制造项目,无 涂装工序,所占 用地为工业用 地。 符合 2 2、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耗 能,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 策及不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驻,在规划 区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区用地性 质、产业定位的企业,减轻区域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不新建 锅炉。项目所在 用地为工业用 地,符合园区的 规划要求。 符合 3 3、汽车城应按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 设,尽快完善区内供水、供电、道路、排水管 网、绿化等基础设施,为改善区域环境创造良 好的外部条件。 // 4 4、 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确保污水处理达 标后排放。利用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少污染 物的排放量,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域内水资源 的利用率。 本项目不新增 生活污水排放 量,冷却水经化 粪池处理后排 入朱尔屯污水 厂。 符合 5 5、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区域内新 建及扩建热源厂,采取“拆小并大”,推广清洁 能源,有效控制和削减区域内烟尘和二氧化硫 的排放量。 本项目不新建 锅炉,采取集中 供暖。 符合 3 6 6、 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 的处置,明确好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避免 对区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本项目不新增 职工,现有项目 职工生活垃圾 委托环卫部门 清运,危险废物 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 符合 7 7、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划提 出的各项污染减缓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将汽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环境优美的产 业园。 //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表表 1-2 建设项目类别建设项目类别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71 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 367 汽车整车制造 (仅组装的 除外) ; 汽车用发动机制 造(仅组装的除外);有 电镀工艺的; 年用溶剂型 涂料(含稀释剂)10 吨 及以上的 其他(年用非 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 料 10 吨以下的 除外) / 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年版)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 年版), 项目类别为“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 中 71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中汽车用发动机制造(仅组装的除外);有电 镀工艺的;年用溶剂型涂料(含稀释剂)10 吨及以上的,编制报告 书。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制造, 不以再生塑料为原料生产的, 无电镀 工艺的,不属于整车制造、发动机生产,不使用涂料、稀释剂、胶黏 剂等,属于“其他”,故本项目应编制报告表。 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表表 1-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工程类别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 7 号,不在生态环保红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 符合 4 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本 项目废气均采取有效措施后可稳定达标排 放。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电能,资源、 能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轩畅路 7 号,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指定的市面 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 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 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 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表表1-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 政发〔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 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 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 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 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 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 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 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 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一般管控单元。 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 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 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 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所在为重点 管控单元。本项目 运营期产生污染物 均采取有效措施。 符合 实施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全面 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应用机制 和技术保障;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 境局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年版等, 本项目均不在其 列,符合环境准入 要求。 符合 表表1-5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汽车制造业 1.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 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2.新建项目原则上 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 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 本项目不在自然 保护区、 风景名胜 区、 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永久基本农 田等法律法规明 符合 5 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 目。3.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等低 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使用量比 例应不低于80,改建项目水性、高固份、 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 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应达到50%以上。项 目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 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09 ) 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 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令禁止建设区域, 厂址位于沈阳汽 车城, 符合园区规 划。 本项目属于扩 建, 生产过程不使 用油漆,符合要 求。 塑料制品业1.新建涉VOCS排放的塑料制 品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 2.在国家法律、 法 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 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 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 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 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塑 料综合利用企业, 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 依法通过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3.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塑 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 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 环境敏感区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 述区域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迁。 4.不得回收 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 塑料。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 袋。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 得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 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不得 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 6.废塑料综合利 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可 使用受到危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 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品 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 程塑料。 7.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 规模等必须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 范条件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 中相关规定要求。 8.禁止生产和销 售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禁止 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塑料制品。全面禁 止废塑料进口。到2020年底,禁止生产和 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一次性塑料棉 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珠的日化产品。 本项目位于沈阳 汽车城属于工业 园区, 符合园区规 划, 本项目不使用 废塑料作为原料。 本项目不生产超 薄塑料袋及农用 薄膜。 符合 2.其他政策文件相符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6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中的规定,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因此,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 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含量的涂料, 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 VOCS含量的油墨, 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 等低 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含量、低 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 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产生。工业涂 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 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 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 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含量木器涂 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 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 广使用低 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 VOCS含量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 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 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 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 原辅材料 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本项目不使用涂料、油 墨、胶粘剂,不属于化 工行业,本项目生产过 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经 收集处理后排放,符合 要求。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 “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 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 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 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 0.3 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 达标后排放。本项目集 气罩距集气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风速大于 0.3m/s,符合要求。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 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 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 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 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 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 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 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 两级活性炭吸附系统 处理,处理效率约为 85。 7 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 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 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 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 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 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 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 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治理效率。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 量改善需求,根据 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 污染排放特征和 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 定本地区 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 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 控方案,提高 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 性。 根据本项目特点,已设 置有效有机废气处理 工艺。 (3)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表表 1-7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相符性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 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 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 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已采取相应 措施减少大气污染 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 的,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限产 或者停产等措施,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非正常工况下,企 业采取立即停产措 施。 (4)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相符性分析 表表 1-8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相符性)相符性 文件要求相符性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 宜煤则煤、 宜热则热, 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 本项目集中供暖, 符合要求。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 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 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 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 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 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本项目符合“三线 一单”要求 8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业挥发 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2019 年,出台包 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地方标准,全面启 动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 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的试点 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 生产过程中产生 的有机废气经集 气罩收集后,经过 两级活性炭装置 吸附处理后,通过 厂房 15m 高排气 筒达标排放。 (5)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9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相符性 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在无 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 强含 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 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 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 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 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 本项目涉及 VOCS物 料主要为树脂,固体 颗粒,储存、装卸、 输送过程常温常压, 固体树脂颗粒不挥 发,使用密闭包装袋 储存于原料库房,符 合要求。 聚焦治污设施 “三率” , 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按照 “应 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 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 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 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 等方式加强监管, 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 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 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 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 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 控制风速 不低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 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 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 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 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 停” 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 根据处理工艺要求, 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 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 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 收集后经两级活性 炭处理后排放。本项 目集气罩距集气罩 开口面最远控制风 速高于 0.3 米/秒,符 合要求。 (6)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 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0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相符 性性 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性 9 2018 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 成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 业,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 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 放;2019 年,全面启动印刷和工业 涂装行业 VOCS综合治理,开展生 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 臭治理;2020 年,开展木材加工、 电子行业、 钢铁行业的 VOCS治理。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挥 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 性炭处理后排放,环 保措施可保证废气稳 定达标排放。 符合 到 2020 年, 全省涉 VOCS排放企业 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 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 重点工程减排VOCs10.5万吨以上。 基本建立 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 制,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 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 罩收集后,经过两级 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 后,通过厂房 15m 高 排气筒达标排放。 符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 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 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 措施。 实施VOCS与氮氧化物 (NOX) 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 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 点行业和活性强的VOCS物质及恶 臭类VOCS物质的排放控制。 全面实 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化 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 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 因地 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 治理。强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 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 以重点企 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 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 排放总量。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 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 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 建立VOCS 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 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涉及 VOCS原 料密闭袋装储存于库 房,上料等过程均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原 料采用密闭袋装转 移。项目生产和存储 均在密闭厂房和库房 内,生工序均配备有 效的废气收集系统, 减少废气无组织排 放。废气经两级活性 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排放, 严格执行有机废气的 全过程管理和管控。 (7)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1 与沈环发与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项目要严格进 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 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 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汽车 城, 符合准入要求。 符合 10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 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 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 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 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 物排放执行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31572-2015) 。 已对原有项目的生 产工艺、治理设施 按照现行标准进行 审查,并提出相关 已新带老措施。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 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 详细分析,明确 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 学品。 已分析本项目涉及 VOCS物料理化性 质、特性等信息, 本项目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 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 ( GB38468 、 GB18581 、 GB24409 、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原料使用符 合相要求 符合 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 低反应活性的溶剂,发展清洁、高效的绿 色环保产品;橡胶制品行业应使用新型偶 联剂、粘合剂等产品,使用石蜡油等全面 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本项目不属于制药 行业 /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严格无组织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 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和各 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 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 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管控评价审查。VOCS物料是指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 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 可 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 收集后,经过两级 活性炭装置吸附处 理后,通过厂房 15m 高排气筒达标 排放。 符合 对于 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 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 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 涉 VOCS物料密闭 储存于仓库。 符合 11 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釆 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 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 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 凡涉 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 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收集 率要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 制造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卷 材制造行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90以 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 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 符 合 排 风 罩 的 分 类 及 技 术 条 件 (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 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 )、 局部排风设 施 控 制 风 速 检 测 与 评 估 技 术 规 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 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 不应低于 0.3m/s。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 有机废气经集气罩 收集后(收集率 90),经过两级 活性炭装置吸附处 理后,通过厂房 15m 高排气筒达标 排放。本项目集气 罩满足相应规范要 求。 符 合 加强泄漏修复检测(LDAR)工作。现代 煤化工行业、石油化 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液态 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 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漏 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制药、涂 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 目, 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LDAR工作。 本项目动静密封点 不超过 2000 个。 符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 的 VOCS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根据排污许可证 申请与核发技术规 范 汽车制造业 (HJ9712018), 本项目废气处理设 施属于可行性技术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 艺。在涉 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 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 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 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 本项目 VOCS处理 设施为两级活性炭 处理设备,不属于 单一 VOCS设备; 选择活性炭碘值不 低于 800mg/g 符合 12 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废气禁 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对涉 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 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 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VOCS原辅材料名 称及其 VOCS含量,VOCS原辅材料采购 量、使用量、 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原 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记录生产 和 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理 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 蓄热体等)购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 法 VOCS治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 温度等燃烧条件, 在线监 控参数要确保能 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企业正逐步完成台 账 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 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 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 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 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 厂房只设一个 VOCS排污口,由于安全等 因素确需 保留多个的, 也要最大限度减少 排污口数量, 涉及不同污染物排 放标准的 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 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一条 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本项目车间设有 1 根排气筒,车间只 设置 1 个 VOCS排 污口 符合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 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 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 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 态环境部门联网。 企业不属于重点排 污单位,企业配套 用电监管措施并与 生态环境部门联 网。 符合 (8)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相符性分析 表表1-12 与与GB37822-2019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相符性 VOCS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物料储存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 袋、储罐、储库、仓料中。盛装VOCS物 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 盖、封口,保持密闭。VOCS物料储罐应 密封良好,其中挥发性游戏屋液体储罐 应符合5.2条规定。VOCS物料储库、料仓 本项目涉及VOCS物 料密闭储存于仓库 中,在非取用状态时 加盖保持。 符合要求 13 应满足3.6条对密闭空间要求。 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求要求 液态VOCS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 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 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粉状、粒 状VOCS物料应采用气力运输设备、管状 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 式、或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进行物料转移。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 装载时,应符合6.2条规定。 本项目涉及VOCS物 料均密闭转移。 符合要求 工艺过程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含VOCS 产品,其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 气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 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 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 在混合/混炼、 塑炼/塑化/熔化、 加工成型 (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 丝等)等作业中应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放至VOCS废气 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部收集措施,废气排放至VOCS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 本项目注塑过程在密 闭注塑机内进行,注 塑废气收集后排放至 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泄漏控制要求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体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 个,应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本项目相关管线组 件, 密封点<2000个。 符合要 求。 敞开液面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废水液面控制要求对工艺过程含VOCS 废水,集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 接入口和排出口采 取与环境空气隔离措施;b)采用沟渠输 送,诺敞开液面上方10mm处VOCS监测 浓度≥200μmol/mol,应加盖密封,接 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 施。 本项目工艺过程不涉 及含VOCS废水。 / V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 求求 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 处理系统应满足本章要求。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 行。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 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 本项目废气收集及处 理系统发生故障时, 立即停止作业。 符合要 求。 14 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生产 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 取其他替代措施。 (9)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 性分析 表表1-13 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性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性 文件要求本项目相符性 废气收集设施产生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 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 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无尘 等级要求车间需设置成正压的,宜建设内层 正压、外层微负压的双层整体密闭收集空间。 对采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 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 推广以生产线或 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风量应确保隔间 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生点较多、彼此距离 较远时,在满足设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 上,适当分设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 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本项目注塑过程 设有集气罩收集 有机废气。 集气罩 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 位置控制风速大 于0.3m/s,符合要 求。 符合 有机废气处理设施新建治理设施或对现有 治理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 VOCS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 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 稳定达标的,宜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使用低温等离子、 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采用活性炭吸附工 艺的企业,应根据废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 工程技术规范设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 在吸附装置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 相关产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 及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 其碘值不宜低于800mg/g;采用蜂窝活性炭作 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于650mg/g;采用 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剂时,其比表面积不低 于1100m2/g(BET法)。 本项目有机废气 采用二级活性炭 处理工艺, 属于组 合工艺,符合要 求。 本项目使用活 性炭碘值大于 800mg/g,符合要 求。 符合 (10)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4 “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 (一)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也不 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范 畴。 符合 15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符合 (五)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本项目不在过 剩产能和淘汰落后工艺范围 内 符合 (六)优化空间布局 本项目布局、结构和规模合理, 不属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 严格控制的项目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符合 (八)控制用水总量 项目生产节约用水, 不随意浪费 水资源 符合 (九)提高用水效率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符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符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符合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符合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 源安全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符合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 信息 企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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