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好宠好医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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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好宠好医宠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韩兆琦联系方式17612491205 建设地点辽宁 省沈阳市 浑南 区 新隆街 1-23 号(1 门) 地理坐标( 123 度 27 分 7.412 秒, 41 度 43 分 11.35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O8222 宠物医院服 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23.动物医院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5 环保投资占比 () 5.0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03.23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设置情况无 依据 表表 1-1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 专项评价 的类别 设置原则是否涉及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 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 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 目标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 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不设置 大气环境专项评价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 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 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项目废水不外排,因此不设置地表 水评价专项评价。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 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 危险物质。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 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 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 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2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 设项目 不涉及,本项目不直接向海排放污 染物,且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 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 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沈政〔2019〕80 号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无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1.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 GNGX)控制性详细规 划相符性 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 GNGX)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 内容 ①规划范围东至富民南街,南至三环高速,西至沈营大街,北至远 航西路,单元面积约 8.8 平方公里。 ②规划定位高新区单元是集高新技术产业、行政办公、生活居住、 研发孵化于一体的产城融合发展的综合型功能区。 ③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汇泉路及白塔堡 河两侧。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文化设施用地 及宗教用地,主要分布在世纪路和金辉街两侧。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 分布在世纪路和金辉街两侧。工业用地为一类工业用地,主要分布在沿三 环路北侧、飞云路两侧及世纪路北、新成街两侧。绿地与广场用地主要为 白塔堡河两侧公园绿地及市政设施、道路的防护绿地。 ④五线控制红线控制包括高、快速路三环高速、青年大街,主干路 富民南街、金辉街、新隆街、新明街、新才街、沈营大街,次干路世纪路、 远航路、新成街、高科路、飞云路、新源街等,其他为支路。绿线控制包 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等。黄线控制包括交通场站、加油站、供应设施、 环境设施、安全设施等。蓝线控制为水面。黑线控制为铁路用地。 3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为动物医院 项目,具体详见附图 9,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高新区单元(编码 GNGX) 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 国家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1-23号(1门),项目中心坐标 为东经123277.412“,北纬414311.352“。本项目与潘云(刘淑霞、潘禹彤 的授权委托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房屋位于浑南区新隆街1-23号(1 门)房产,建筑面积203.23m2,根据辽(2019)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218114 号,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符合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 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中“闲置商业、办公、工业 等用房”要求。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表表 1-2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三线一单”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 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 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 及生态保护红线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 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提出相应对策措 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 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 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 街 1-23 号(1 门),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区内, 不在地下水水 源保护区内, 符合沈 阳市生态保护红线 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 水和土壤 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 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 提出 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 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 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深入分析预测项 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 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运营期废气、 废水、 噪声经治理后 可做到达标排放, 固 体废物做到合理处 置, 对周围环境影响 较小。 符合 4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 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 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 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 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式和规模控 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 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 消耗一定量的电能、 水资源等, 不新增用 地, 项目资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 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 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 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 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划环评清 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 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 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 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 街 1-23 号(1 门), 不在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之内, 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内, 不突破 环境质量底线和资 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 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7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所在地周边 无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等, 本项目不在优先保 护单元区域,位于 重点管控区。符合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要求。 符合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 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 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 则,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 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 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 控区。本项目运营 期废气、废水、噪 声经治理后可做到 达标排放,固体废 物做到合理处置, 对周围环境影响较 小。 符合 5 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符 合性分析 经查询,本项目位于浑河站东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编号为 ZH21011220026,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内, “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结果详见 附件”,具体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与与浑河站东浑河站东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管控单元名称浑河站东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管控单元编码ZH21011220026 管控要求 本项目具体 情况 判定 结果 空间 布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 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 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 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 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 “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 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 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 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 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属 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项目, 本项目不涉 及建设燃煤 或生物质锅 炉。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 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 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 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3) 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不涉 及建设燃煤 或生物质锅 炉, 污染物不 涉及 VOCs。 符合 资源 利用 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 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 污染燃料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 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 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 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 新、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 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 本项目不使 用燃料。 符合 6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5、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 分析 表表 1-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相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租用闲置商业网点, 用 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项目平面 布置合理, 符合规划及法律法 规要求。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 目拟采取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 水汇合排入小区化粪池, 最终 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桃仙污 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本项目废 水经处理后可满足相关排放 标准。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 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 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 项目环境空气常规污染物引 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2021 年)数据,声环境质 量现状委托沈阳市中正检测 技术有限公司在项目所在地 进行现场实测,数据可信,同 时报告中计算数据采用合理 方法计算, 结论可信, 符合 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 指南要求。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 类的“两高”项目。 符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 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 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 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 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 他项目;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 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 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 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7 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 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水经污 水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生活污 水汇合排入小区化粪池, 最终 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桃仙污 水处理厂集中处置, 本项目废 水经处理后可满足相关排放 标准; 符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 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 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 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排污量。 (五)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租用闲置商业网点, 冬 季供暖采用集中供热; 符合 (六) 自然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要 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 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 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符合 8 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 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 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 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 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七) 土壤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要求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坡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 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 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符合 (十 一)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 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 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中允 许类项目, 不属于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2020 年版),不涉 及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符合 (十 二)园 区准入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 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 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 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 及光气、 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 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炸 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 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 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 不涉及有毒气体、 爆炸性危险 性化学品、剧毒化学品生产, 符合所在区域规划。 符合 6、“气十条”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 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相符 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辽宁省辽宁省““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加大综 合治理 力度, 减少多 污染物 排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 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 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 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 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 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 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 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本项目由市 政集中供 暖。 符合 9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 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 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 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每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 的燃煤锅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 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 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 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 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 改造。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 回收治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 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 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 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调整优 化产业 结构, 推动产 业转型 升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 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 于淘汰落后 产能,不属 于产能过剩 行业。 符合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的要求,提前一 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 21 个重 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5 年再淘汰炼铁 1500 万吨、炼钢 1500 万吨、水泥(熟料及粉磨能 力)1 亿吨、平板玻璃 2000 万重量箱。对未按期 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 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审批、 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 年、2017 年,各地区要制 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 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 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 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 设。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坚决遏制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明确政 府企业 和社会 的责 任,动 员全民 参与环 境保护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 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 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 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污水 处理设施密 闭,基本不 会产生废 气,对环境 影响较小。 符合 7、“水十条”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 知(辽政发〔2015〕79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相符性分析见 表 1-7。 表表 1-7本项目与辽宁省本项目与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10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全面 控制 污染 物排 放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 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 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 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 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以上不 符合产业政策及专项 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项 目营运期废水均可以 得到有效处理达标排 放。 符合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制定造纸、 焦化、 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 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 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 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 物排放等量或减量。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 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 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 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 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 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 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推动 经济 结构 转型 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 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 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 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 案,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备案。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 后产能。 符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 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 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 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 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 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 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 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 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 或依法关闭 着力 节约 保护 水资 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 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 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 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 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 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项目用水不采用地下 水, 符合节约保护水资 源要求。 符合 11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 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 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 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 水资源统一配置。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 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 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 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 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电力、钢铁、 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 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充分 发挥 市场 机制 作用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 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 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 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 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 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合 排入小区化粪池, 最终 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桃仙污水处理厂集中 处置, 本项目废水经处 理后可满足相关排放 标准; 符合 切实 加强 水环 境管 理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 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 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 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 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 标体系。项目建成后, 将完善污 染物监测体系; 符合 规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 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 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 风险, 2017 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 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 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全力 保障 水生 态环 境安 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 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 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 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废 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 理后与生活污水汇合 排入小区化粪池, 最终 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 桃仙污水处理厂集中 处置, 本项目废水经处 理后可满足相关排放 标准; 符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 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 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 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 要的防渗处理。 明确 和落 实各 方责 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 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 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 风险防范等责任。 本项目严格执行此条 款。 符合 强化 公众 参与 和社 会监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 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 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 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 识。 本项目企业内部定期 培训, 提高环境保护和 循环经济认识。 符合 12 督 8、“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辽政发〔2016〕5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见表 1-8。 表表 1-8与与辽宁省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实施建设用 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 境风险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 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 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 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 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 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 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 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新隆 街 1-23 号 (1 门) , 用地性质为商业用 地,符合土地利用 规划。 符合 强化未污染 土壤保护, 严 控新增土壤 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 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 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加强规划区 划和建设项目布局论证,根据土壤 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区域功 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业企业 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 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 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 业企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 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有 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严重 污染的现有企业。 本项目重点区域按 要求做好重点防渗 处理,不存在土壤 污染途径,基本不 会造成土壤污染。 符合 加强污染源 监管, 做好土 壤污染预防 工作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 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 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 渣、砷碱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 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 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 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 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 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 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 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 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 染土壤和地下水。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 得到了有效处置。 符合 13 加强目标考 核, 严格责任 追究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 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 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 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 放。 企业内部已建立完 善的管理机制。 符合 9、沈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表 1-9与与沈阳市沈阳市““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规划重点任务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第一节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入 开展抗 霾攻 坚,推 进环境 空气质 量达标 三是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本项目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 准的运输车辆。 符合 五是强化扬尘污染整治。 本项目施工期采取临时围挡、 洒水抑尘等措施, 可有效控制 扬尘,运营期不涉及扬尘。 符合 七是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本环评要求企业按相关要求 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建 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防控体系。 符合 2.巩固 水生态 环境治 理成 果,持 续稳定 提升水 环境质 量 一是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 理能力。 本项目所在地区设有市政污 水管网。 符合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和固定污染源 管控。 本项目医疗废水经污水处理 设备预处理后与生活污水一 同排入化粪池最终排入市政 污水管网后流入桃仙污水处 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五是加强水资源管理 本项目用水采用市政管网供 水。 符合 3.推进 土壤污 染防 治,保 障土壤 环境安 全 一是推进土壤污染工矿企业源头 防治。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租用闲置商 业网点。 本项目污水处理设施 及危废间位置采取重点防渗 处理,降低土壤污染风险。 符合 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商业用地, 符合建设要求。 符合 4.强化 危险废 物无害 化处 置,推 进固废 资源化 利用 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 管。 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危险废物 设危废暂存间暂存, 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理, 企业应加强危险 废物环境管理, 建立危险废物 台账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危险 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符合 六是加强一般工业固废资源化利 用。 本项目产生废包装物与生活 垃圾集中收集,环卫部门处 置。 符合 七是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垃圾分类 收集后全部委托环卫部门处 理。 符合 14 6.加强 噪声与 辐射污 染管 控,保 证区域 环境安 全 二是加强噪声污染执法监管。 本项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 采取合理布局, 减振隔声, 并 定期检修、 加强管理等, 厂界 噪声可满足达标排放。 符合 五是强化环境风险应急管理。 本环评要求企业加强环境风 险防范,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 对机制及处理机制。 符合 10、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2022〕8 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0 与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辽委发辽委发〔〔2022〕〕8 号号))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重点任务相符性分析 坚决遏制 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 盲目发展。 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 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把 好新建、扩建钢铁、水泥熟料、 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准入关。 本项目属于宠物医院项目; 不属于 “两 高行业”,符合要求。 加强生态 环境分区 管控。 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区域生 产力布局。 本项目位于浑南区新隆街 1-23 号(1 门),属于浑河站东街道重点管控单 元,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要求。 加强大气 面源和噪 声污染治 理。 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 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大餐饮油 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制度。 本项目施工期严格管理施工扬尘,运 营期加强恶臭异味处理,及时清理动 物粪便,定期喷洒除臭剂,符合要求。 11、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1与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与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 当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按照所在地卫生健 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本项目建设单位将 按照要求对医疗废 物进行登记。 符合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 疗废物,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及贮存方式; (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 转移联单; (三)保证备用收集容器容量多于医疗 废物实际产生量; (四)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能 够满足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收集周期的贮存要求,并 留有运送操作空间; (五)禁止在医疗废物周转箱 外散堆医疗废物。 本项目产生的医疗 废物及废紫外线灯 管在危废暂存间暂 存,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企业应加 强危险废物环境管 理,建立危险废物 台账管理制度,严 格执行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制度。 符合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本项目建设单位将符合 15 则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并及时 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 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 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 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 商后,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 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 处置单位,在合适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共区 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无住院病床 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 协议,将医疗废物就近投放到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 施,再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 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 部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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