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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一、、建建设设项项目目基基本本情情况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华泰药物研究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杨春奎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33 号(中南高科沈阳智造园内 45 号楼 1 单元、 6 号楼 1 单元 301、6 号楼 2 单元 302) 地理坐标(122 度 67 分 58.581 秒,41 度 70 分 67.76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720 化学药品 制剂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四-47 医药制造业化学 药品制剂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备 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5000环保投资(万元)93.5 环保投资占比 () 1.87施工工期(月)12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面积 (m2) 2467.515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文件名称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环沈北发[2021]58 号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33 号, 在 现有厂房内进行新建。根据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 细规划,本项目用地类型为二类工业用地,本项目属于化学 药品制剂制造项目,与区域要求不冲突,满足沈北新区虎石 - 2 - 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 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表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文件 名称名称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沈 北新 区虎 石台 西单 元控 制性 详细 规划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审 查意 见 1、 根据 沈阳市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2006-2020),规划 区域用地范围内为允许 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 和一般农田。规划区域 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规划用地包括二类 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 地和居住用地等。 本项目建设地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 已取得用地 手续。 本项目规划用地未占 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2、 供水水源为规划 区域内的歪树子水厂; 规划区域排水以建设路 为分界,建设路以北区 域污水排入虎石台北污 水处理厂,建设路以南 区域污水排入虎石台南 污水处理厂,远期部分 污水排入规划区域内新 建的双楼子污水厂;供 电为规划区域内的虎镇 变电站和新建的双楼变 电站;供热热源为规划 区域外的华润异地扩建 热电厂。 1、生活污水和纯水制 备浓水经化粪池处理后进 入市政污水管网通过市政 污水管网排入虎石台南污 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2、生产废水经污水处 理站处理, 处理达标之后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 通过市政 污水管网排入虎石台南污 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3、 规划区域的大气 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可吸入 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等,通过采取合理的环 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 围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生产过程产生的粉尘 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空 气净化系统处理, 之后无组 织排放; 中心化验室废气采取 SDG干式吸附装置活性炭 吸附后由通风橱无组织排 出; 符合 - 3 - 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恶 臭经活性炭吸附后由 15m 高排气筒排放 4、规划区合理布 局,要求入区企业选用 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 采取吸声和消声等措 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 境的影响。加强规划区 绿化, 利用树木的吸声、 消声作用减小噪声影 响。 本项目采用低噪设备、 减振,隔声,夜间不生产。 符合 5、 规划区产生的危 险废物,由有危废处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2020) 要求处置;生活垃圾由 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 无害化处理。 1、生活垃圾由市政环 卫部门清运处理 2、废包装材料和纯水 制备机组废过滤材料 (废石 英砂和 RO 膜)出售综合利 用; 3、污水处理站污泥根 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 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 定,如属于危废,委托有资 质危废处置单位处理; 如不 属于危废, 按一般工业固废 处置, 污泥在未鉴别前按照 危废进行管理。 4、污水处理站产生的 废活性炭、 布袋除尘器收集 的除尘灰、 空气净化系统产 生的废过滤器、 废紫外灯管 均为有资质单位定期来更 换或清理,并清运处理,不 在项目内暂存; 5、中心化验室产生的 废弃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 (5.25m2)的废液储存柜 中, 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 置。 符合 6、 规划区引进项目 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要求。 本项目为化学药品制 剂制造项目, 满足环境准入 要求。本项目满足国家大 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 壤防治行动计划等要求。 符合 - 4 -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33 号 (中南高科沈阳智 造园内 45 号楼 1 单元、6 号楼 1 单元 301、6 号楼 2 单元 302), 厂区四至范围见表 1-2。 表表 1-2 项目拐点坐标项目拐点坐标 6 号楼拐点号楼拐点XY 14645996.146538735.869 24646002.485538799.655 34645964.432538806.562 44645958.511538740.095 45 号楼拐点号楼拐点XY 14645641.221538746.321 24645643.127538761.039 34645617.885538763.441 44645617.304538748.239 本项目 6 号楼、45 号楼四周均为其他企业厂房,根据沈北 新区虎石台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图(见附件 9) 本项目用地性质属于工业用地(中南高科沈阳智造园占地范围 均为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项目用地不占用农田,项目 四周均为其他企业厂房,根据项目所在的区域环境特点,建设 项目周边 500m 范围内无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 区等敏感目标,同时厂址处交通、供电、供水和生活条件方便。 因此,项目选址可行。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可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淘汰类和限制类建设项目,属于允 许类,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与环保、与环保“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控制要求相符性分析 - 5 - 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标题标题内容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生态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 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 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 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 保护的区域。 相关规划 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 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 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的, 在规划环评结论 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 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 求,提出相应对策措 施。除受自然条件限 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 公路、 航道、 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 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 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 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 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沈北新区蒲南路 33 号 (中南高科沈阳 智造园内 45 号楼 1 单元、6 号楼 1 单元 301、6 号楼 2 单元 302) , 不在沈阳市沈 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详见附图 5) , 符合生态保护红 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 体,“资源利用上线” 地区能源、水、土地等 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花板”。相关规划环 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 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 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 区分不同行 业, 从能源资源开发等 量或减量替代、 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 利用效 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 提出建议, 为规划编制 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 依据 本项目用水、用 电来源为市政供水、 供电系统,本项目实 施后通过内部管理、 设备选择、原辅材料 的选用和管理, 以 “节 能、降耗、减排”为 目标,有效地控制污 染 符合 环境质量环境空气质量目根据 2021 年沈符合 - 6 - 底线标为 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 二级及其修改单; 声环 境质量目标为 声环境 质量标准 (GB3096-2008) 3 类,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保障资源高效利用、 确 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 量角度, 不应突破资源 利用最高限值。 阳市环境质量公报 ,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 空气质量为不达标 区,超标因子主要为 PM10。近年来,沈阳 市政府通过“实施散 煤治理攻坚战役、实 施燃煤锅炉治理攻坚 战役、实施煤炭总量 控制战役、实施扬尘 污染治理战役、挥发 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战 役、机动车尾气治理 攻坚战役、 整治“散乱 污”企业攻坚战役、 秸 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攻 坚战役、推动建立辽 宁中部城市群大气污 染联防联控机制、进 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 应急响应机制等一系 列举措推动大气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按照 “十四五”期间深入打 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 工作部署,沈阳市将 进一步加大大气环境 治理力度。本项目各 类废气处理后均可达 标排放;声环境质量 现状满足环境质量标 准要求。综上所述, 本项目对区域环境质 量影响较小,不改变 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 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 容,本项目不属于十二类重点行业,选址合理 符合 沈阳市人 民政府关 于实施 “三线一 单”生态 环境分区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 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 “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 本项目属 于重点管 控区(详 见 附 图 8),位于 重点管控 - 7 - 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 〔2021〕 10 号 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 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 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 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 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 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 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 环境功能稳定。 区 ZH21011 320032, 本项目严 格执行生 态环境保 护基本要 求,合理 开发,维 护维护生 态环境稳 定,符合 重点管控 单元要求 综上所述,建设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 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 一单”相关要求。 4、与环保、与环保““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以下简称“气十条”)、 水 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土壤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根据企业现状,分析 本项目“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相符性情况。 表表 1-4 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第 一 条 1、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 多污染物排放加强工业企业大气 污染综合治理,深化面源污染治 理,强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本项目粉尘采 用布袋除尘末端治 理措施、化验废气采 用 SDG 干式吸附装 置活性炭吸附治理 措施、恶臭采取 UV 光解催化氧化处理 措。 符合 第 二 条 2、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 产业转型升级严控“两高”行业 新增产能,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压 缩过剩产能,坚决停建产能严重 不涉及符合 - 8 - 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 第 三 条 3、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 科技创新能力强化科技研发和推 广,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大力发展 循环经济,大力培育节能环保产 业。 不涉及符合 第 四 条 4、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 清洁能源供应 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推进煤炭 清洁利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 不涉及符合 第 五 条 5、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 产业空间布局调整产业布局,强 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 优化空间格 局。 不涉及符合 第 六 条 6、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 环境经济政策发挥市场机制调节 作用, 完善价格税收政策,拓宽投 融资渠道。 不涉及符合 第 七 条 7、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 依法监督管理 完善法律法规标准,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 力度,实行环境信息公开。 不涉及符合 第 八 条 8、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 区域环境治理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分解目标任务,实行严格责任追 究。 不涉及符合 第 九 条 9、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建立监测预 警体系,制定完善应急预案,及 时采取应急措施。 不涉及符合 第 十 条 10、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 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明确 地方政府统领责任,加强部门协调 联动,强化企业施治,广泛动员 社会参与。 不涉及符合 表表 1-5 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第 一 条 1、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十 大重点行业强化城镇生活污染 治理,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本项目生产废 水 经 厂 区 内 污 水 处理站处理后,达 标排放。 符合 - 9 - 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第 二 条 2、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空间布局, 推进循环发展。 本项目不属于 待淘汰落后产能项目 符合 第 三 条 3、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 科学保护水资源。 本项目运营过 程中仅消耗一定量的 水, 资源消耗量较小。 符合 第 四 条 4、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 范适用技术,攻关研发前瞻技 术,大力发展环保产。 不涉及符合 第 五 条 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理顺价格税费,促进多元融资, 建立激励机制。 不涉及符合 第 六 条 6、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 善法规标准,加大执法力度,提 升监管水平。 不涉及符合 第 七 条 7、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 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深化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严格环境风险 控制,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不涉及符合 第 八 条 8、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 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深化 重点流域污染防治,加强近岸海 域环境保护,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 不涉及符合 第 九 条 9、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 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加 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排污单位 主体责任,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不涉及符合 第 十 条 10、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加强社会 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不涉及符合 表表 1-6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第 一 条 1、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 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深入开展土 壤环境质量调查,建设土壤环境 质量监测网络,提升土壤环境信 息化管理水平。 不涉及符合 第 二 2、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加快推 不涉及符合 - 10 - 条进立法进程,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第 三 条 3、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 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①防控企 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 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 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现有相关行 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 加 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②全面落实 严格管控。 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 的用途管理, 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 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 植食用农 产品; 对威胁地下水、 饮用水水源安 全的,有关县(市、区)要制定环 境风险管控方案,并落实有关措 施。 不涉及符合 第 四 条 4、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明确管理要 求,落实监管责任,严格用地准 入。 建设单位已取 得项目所在地块土 地使用权,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 符合 第 五 条 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 控新增土壤污染。 加强未利用地环 境管理,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强化空间布局管。 本项目对生产 车间、危险废物暂存 间采用符合相关要 求的防渗处理措施。 符合 第 六 条 6、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 壤污染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 加强日常环境监管。 严防矿产资源 开发污染土壤,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 污染防控,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 置。 控制农业污染, 减少生活污染。 本项目不属于 涉重金属行业。要求 危险废物分区域暂 存于危险废物暂存 库,定期由有资质单 位处理。 符合 第 七 条 7、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 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明确治理 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 划,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 目标任务落实。 不涉及符合 第 八 条 8、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 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 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 度,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不涉及符合 第 九 条 9、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 土壤环境治理体系。强化政府主 导,发挥市场作用,加强社会监 督,开展宣传教育。 不涉及符合 - 11 - 第 十 条 10、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 任追究。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落实企业责 任。 不涉及符合 5、、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符合性分析版)符合性分析 表表 1-7 本项目与本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符合性分析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序号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表) 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 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 南路 33 号,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选 址合理、平面布置 合理;本项目符合 沈北新区虎石台西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要求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 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 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 标区,建设单位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可 以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不改变区域环 境质量目标。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 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采取合理污染治理 措施并确保达标排 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 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配套有相应的 污染治理措施。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 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 据来源真实,内容 不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或者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不明 确、不合理的现象。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 高”新建项目 根据国家发改委发 布的产业结构调 符合 - 12 -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 年 8 月 27 日) , 本项目属于允许类 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新建项目。 化工园区外新建、 扩建化工 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的化工园内新、 改、 扩建化工类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化学药品 制剂制造,不属于 化工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环线 以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 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沈北新区蒲 南路 33 号,沈阳市 三环绕城高速公路 环线以外,本项目 为化学药品制剂制 造项目,不属于危 险化学品生产和储 存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为化学药品 制剂制造项目,不 属于低速电动车项 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 库、 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 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为化学药品 制剂制造项目,不 属于新建“头顶库”、 危库、险库、无设 计或运行状况与设 计不符的尾矿库加 高扩容项目。 符合 (二) 生态 保护 红线 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 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 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 服务设 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 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 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 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 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 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 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 采地下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 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 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 13 -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 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 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 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 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 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三)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 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 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 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 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 不 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四) 自然 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 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 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 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 然保护区 符合 - 14 - 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 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 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五) 环境 空气 质量 功能 区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等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 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境空气 质量一类区范围内 符合 (六) 土壤 环境 保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坡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 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 项目。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 符合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 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 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的, 不子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 块的建设项目。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 符合 (七)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 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 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0 年)、对于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属允许类项 目 符合 (八) 园区 准入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 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 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 设项目。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 涉及光气、 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 体,硝酸铉、硝基脈、氨酸铉等 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 硝化工艺、 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 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重点行业政策 - 15 - (五) 电力 热力 生产 业 生物质锅炉 (1)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 供热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燃煤或 生物质燃料锅炉。 对于属地政府 已经确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的 区域, 除符合规划的民用供暖用 途外, 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物质 燃料锅炉。 (2)对于符合沈阳市城 市供热规划 沈阳市城市热电 发展总体规划 的热源, 在规划 确定的总容量范围内, 允许将原 规划确定的燃煤锅炉以等容量 替代的方式改建为生物质燃料 专用锅炉, 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 改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需满 足超低排放要求。 (3)对于位于沈阳市城 市供热规划 和 沈阳市城市热 电发展总体规划覆盖区域内, 但不属于规划内的热源项目, 禁 止新、改扩建燃煤或生物质燃 料锅炉。 (4) 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 市级及以上的经济开发区 (工业 园区、 产业集聚区) 范围, 但 沈 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和 沈阳市 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未覆盖 区域, 禁止新建单台容量 40 吨/ 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不涉及符合 7、、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8 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相关内容文件相关内容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1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 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 密闭管理。 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 包装袋, 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 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 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 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 项 目 实 验室产生有 机废气产生 有机废气通 过双活性炭 吸附后通过 15m 高 排气 筒有组织排 放, 实验室产 符合 - 16 - 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 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 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 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 意丢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 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 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 理。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 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中载 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 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 应 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9 月完成一轮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及 时修复泄漏源; 石油炼制、 石油化工、 合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 开展 LDAR 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 泵、调节阀、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 测工作,强化质量控制;要将 VOCs 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入检测计 划中。 生的原料为 化学试剂, 不 属于高 VOCs 含 量 原料。 2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 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 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 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 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 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 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 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 记录。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 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 理工艺要求, 在处理设 施达到正常运 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 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 完毕后, 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VOCs 废 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 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 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 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 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 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按照“适宜高效” 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 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 项 目 产 生有机废气 生产工序为 化制工序, 含 非甲烷总烃 的废蒸气通 过真空收集 冷凝处理后 经三级喷淋 塔(酸洗氧 化碱洗) 活性炭吸附 后 通过 15m 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末 端处理方式 为组合工艺。 符合 - 17 - 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 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 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 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 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 8、、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表表 1-9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 性分析表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本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 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 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 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 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 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项 目 实 验 室产生有机废 气,通过双活性 炭吸附后通 过 15m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符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 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 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 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 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 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 项 目 产 生 有机废气生产 工序为实验室 废气,通过双活 性炭吸附后通 过 15m 高排气 筒有组织排放, 末端处理方式 为组合工艺。 符合 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强制 药、农药、涂料、水墨、胶粘剂、橡胶和 塑料制品等行业 VOCs 治理力度。重点提 高涉 VOCs 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 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 VOCs 物料储 存和装卸治理力度。废水储存、曝气池及 其之前废水处理设施应按要求加盖封闭, 实施废气收集与处理。密封点大于等于 2000 个的,要开展 LDAR 工作。 本 项 目 为 项目化学制剂 制造,不涉及化 工行业等以上 行业。 符合 9、、 本项目本项目与与 沈阳市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项目产生有机废气生产工序为实验室化验,含有机废气通 - 18 - 过双活性炭吸附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符合沈阳 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10、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号)) 相符性相符性 表表 1-10 与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通知相符性分析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情符合情 况况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 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 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 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 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 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 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 省相关排放标准。 项目符合“十三 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工作方案、 辽 宁省“十三五”挥发性 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 卫 战 三 年 行 动 方 案 2018-2020 年 的 通 知等相关环境管理 要求,符合环境政策 要求。执行排放标准 为从严执行行业相关 标准。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 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 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 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 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 质限量(GB38468、GB18581、 本项目不涉及此条符合 - 19 -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 企业,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 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 进涂装工艺。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 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 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 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 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 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 密闭储存,物料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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