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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薄膜热敏打印头产业化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晖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8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5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薄膜热敏打印头产业化项目 项目代码 2020-210112-39-03-085104 建设单位联系人 范雪 联系方式 18740061677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 58-2 号(12 层) 地理坐标 (东经 123 度 32 分 27.348 秒,北纬 41 度 45 分 38.62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972 半导体分立 器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六、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业中 “80 电子器件制 造.397”中“显示器件制造; 集 成电路制造;使用有机溶剂的; 有酸洗的 以上均不含仅分割、 焊 接、组装的”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10000 环保投资(万元) 200 环保投资占比() 2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8901.11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批复时间2017年7月6日;批复文号国函【2017】92号;批复机 关国务院。 2、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杨官单元(编码GNYG)控制性详 细规划;批准时间2019年9月;批准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2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1)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符合性 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 58-2 号(12 层),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 项目所在位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本项目在沈阳市城市 总体规划中的位置见附图 1)。 (2)与沈阳市中心城区杨官单元(编码 GNYG)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 沈阳市中心城区杨官单元规划范围东至祝科街,南至三环高速,西至文溯街, 北至南堤路,单元面积约 8.8 平方公里。 规划定位杨官单元是以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为主导,以生态居住、商业服务 为支撑的浑南区重要功能板块。 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主要为二类居住用地,主要布局浑南东路以北地区。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公用地、教育科研、社会福利用地,主要布局在浑 南东路两侧。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主要为商业用地,主要布局在居住组团及工业组团 中心。工业用地主要为一类工业用地和二类工业用地,布局在浑南东路以南地区。物 流仓储用地布局在单元中部。绿地与广场用地主要为街头绿地和围绕大型居住区、公 共生活中心布局的公园绿地,以及防护绿地。 项目所处地块在沈阳市中心城区杨官单元(编码 GNYG)控制性详细规划中 规划为一类工业用地,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杨官单元(编码 GNYG)控制性详细规划 (见附图 2)。同时满足所在单元的规划定位。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限制、淘汰类项目, 为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 58-2 号(12 层),租赁沈阳子正电气设备有限 公司空置厂房,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 3),同时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 保护红线区内,项目周围无饮用水源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项目区域供电、供水、排 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项目选址合理。 3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①与“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1。 表表 1-1 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要 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 果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祝科街 58-2 号(12 层);根据沈阳市浑 南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划图,本项目不在沈阳市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环境空气质量数据选取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环境空气六项污染物中 PM2.5年平均浓度均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 量标准 (GB 3095-2012)中二级标准,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 本项目严格落实环评中提出的环保设施和措施,使各项污染物均能 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本项目严格落实声环境环保措施, 如密闭厂房, 设备基础减震等,使设备噪声对周围贡献值很小,因此项目建成后 对环境影响可接受,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资源消耗,项目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 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 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本项目不在其中;根据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 不在限制目录内,属生态环境准入类。 符合 ②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 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 〔2021〕10 号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详见 1-2。 表表 1-2 项目所属的环境管控单元一览表项目所属的环境管控单元一览表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所属 区域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管控单元 分类 薄膜热敏打 印头产业化 项目 辽宁省沈 阳市浑南 区祝科街 58-2 号 (12 层) 浑南区 ZH21011220026 沈阳市浑南区重点管控 区 重点管控 区 项目与管控要求符合性见下表 表表 1-3 项项目所在目所在区域环区域环境管控境管控单元单元总体总体管控要求管控要求 环境管 控单元 编码 主要环 境属性 管控 类型 管控要求 项目情况分析 符 合 性 ZH21011 220026 重点管 控单元 (大气 空间 布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 本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 符 合 4 环境受 体敏感 重点管 控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 的项目准入 本)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 关要求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 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 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 “上 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 目。 项目不涉及燃煤发 电 符 合 (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平均供电耗煤 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项目不涉及燃煤发 电 符 合 (4) 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 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 排放要求。 项目不涉及锅炉 符 合 (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项目不涉及锅炉 符 合 污染 物排 放管 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以 上燃煤锅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 升级改造。 项目不涉及锅炉 符 合 (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 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 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 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 排放满足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符 合 (3) 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 “一厂一策” 管理。 本项目执行“一厂 一策”管理 符 合 资源 开发 效率 要求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 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 (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 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 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 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 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 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 渣油、煤焦油。 项目不涉及锅炉 符 合 (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 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 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 料。 项目不涉及高污染 燃料 符 合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是基于“三线一单”编制成果,以生 5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立足沈阳城市战略定位,严格落 实法律法规及国家与地方标准,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 资源利用效率四个方面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根据查询可知,本项目选址所在地 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1220026,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4。 表表 1-4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编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1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 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 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 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符合 2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 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生 态保护红线区内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 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 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 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 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3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本项目不属于石油化符合 6 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 项目。 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 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 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废水处理后排 入浑南新城桃仙污水 处理厂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 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 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 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非冶金、 电镀、 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行业 符合 4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项目所在地不在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5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 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本项目不排放恶臭气 体 符合 6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 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 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 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 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7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 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7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 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 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 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 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 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 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 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8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 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 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 堆放、 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危废暂存间建 设符合要求 符合 9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 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0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 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 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 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 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 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 项目不涉及湿地 符合 8 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 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 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3)非法挖砂、 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 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破坏湿地野生动 物栖息地和迁徙泡游通道,在湿地内溢捕滥采野生动 植物;(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 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 筑物和构筑物;(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 活动。 11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 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不存在落后、 淘汰工艺。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禁 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国家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内 符合 12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 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无规划 环评;项目符合沈 阳市中心城区杨官单 元(编码 GNYG)控 制性详细规划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 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 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 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以 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 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 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能耗较小,可 达到清洁生产 符合 (5)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9 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求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 项目与项目与“水、水、气气、土、土十条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水、气、土十条”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气 十 条 三1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进一步加强环保、能耗、 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 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 21 个重点行业 的全省“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符合 三11.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实国家高能 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 业 符合 一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 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 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缔 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列的不 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 符合 水 十 条 二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 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并实 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符合 二4.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 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 生态用水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快洗煤废水循环利用, 并在沈煤集团等重点企业开展试点。鼓励钢铁、纺织 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 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不断提高中水回用率,提高水循 环利用率。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企业 符合 土 十 条 (五)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 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 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 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厂区地面均做水 泥硬化处理,项目运行 不会造成土壤污染。 符合 (五)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 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 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有色冶 炼、焦化行业企业。 符合 (6)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 表表 1-6 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重点对含VOCs物料 (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 含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 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 场所密闭、 工艺改进、 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 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涉 VOCs 工序均设集 气设施 (集气罩/密闭管道收 集),使废气得到有效收集 符合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 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 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 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 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低温 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 本项目光刻、涂胶等 VOCs 废气采取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 并定期更换活性炭, 废活性炭交由有资质单位处 理 符合 10 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 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 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 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 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 高 VOCs 治理效率 (7)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 表表 1-7 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作方案相符性相符性分析分析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控 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 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本项目非石化、化工、包装 印刷、工业涂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符合 (二)加快实施工业源 VOCs 污染防治。5.因地制宜 推进其他工业行业 VOCs 综合治理。电子行业应重点 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等工序 VOCs 排放 控制; 本项目光刻、涂胶等涉 VOCs 工序均设集气设施, 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后达标排放 符合 (8)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 表表 1-8 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策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名称 相关规定 本项目措施 符合性 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 境保护部 2013 年第 31 号 公告) 三、末端治理与综合利用 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 收价值时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技 术对有机溶剂回收后达标排放;不 宜回收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技 术、生物技术、吸收技术、等离子 体技术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等净 化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 VOCs 废气采 用二级活性炭吸附 处理工艺 符合 (9)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措施相符性 表表 1-9 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控制措施相符性)控制措施相符性分析分析 政策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包装袋、储 罐、储库、料仓中。 本项目 VOCs 物料均储存于密闭 容器中。 符合 企业应建立台账, 记录含 VOCs 原辅材料和含 VOCs 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信息。 台账保存期限不 少于 3 年。 企业建立台账,记录含 VOCs 原 辅料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 去向以及 VOCs 含量等相关信 息,并保存至少 3 年。 符合 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与生产工艺设备 同步运行。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 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 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 本项目设备运行之前,先启动废 气处理系统,保证废气产生即处 理。如废气治理设施发生故障, 则立即停止生产,进行检修,待 检修完毕同步投入生产。 符合 (10)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相符性 表表 1-10 与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相符性分析分析 政策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1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 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 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 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 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 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 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渣、 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 放,不得随意丢弃 本项目 VOCs 物料至 使用前均为购买时原 始密封状态,仅在使 用时开封,添加完成 后即刻封闭盛装容 器。 符合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 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 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 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 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 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 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 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 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 秒, 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 增设烟道风机、 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 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 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本项目不设旁路,优 先采用密闭设备,将 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 组织进行控制 符合 (11)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1-11 与辽与辽宁省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削减工作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分析 序号 相关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1 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结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 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 VOCs 排放的涂料、油墨、合成 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 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 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 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 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 网式排查和清单制、 台 账式、 网格化管理。 按照产业政策、 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 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 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 策及规划要求;废气达 标排放 符合 2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 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 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 实行 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 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 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 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 严格涉 VOCs 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倍量削减替 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 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 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 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非石化、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高 VOCs 排放建设项 目,本项目涉 VOCs 工 序均设集气设施(集气 罩/密闭管道收集),使 废气得到有效收集 符合 3 加快推进化工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煤本项目非化工行业,有 符合 12 化工(含现代煤化工、炼焦、合成氨等)、橡胶制品、 涂 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 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 VOCs 治理力度。橡胶制品企 业和炼焦工序企业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 标准(GB27632-2011)和炼焦化学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16171-2012)有关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 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 2020 年,化工行业 VOCs 排放量 比 2015 年减少 30以上 机废气可以达到稳定 达标排放 4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 酶法 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 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 脱硫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 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 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 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 平 本项目在废气产生节 点安装集气罩/密闭管 道收集,尽可能提高设 备的密闭性 符合 (12)与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 分析 沈阳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 2018 年 11 月 27 日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十 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 下。 表表1-12 与与沈阳市沈阳市““十三十三五”五”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方案相相符符性分析性分析 序号 相关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一) 大 力实施产 业结构调 整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 VOCs 排放的 涂料、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机合成等化 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中间体、胶粘剂和其他 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钢结构、人造板、 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 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 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 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 等要求,制定沈阳市“散乱污” 工业企业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 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及规 划要求,达标排放 符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 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 入指导意见, 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 逐步提高石化、 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的环保准入门槛, 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 未纳入 石 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 设。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 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 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 VOCs 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 VOCs 排放等量削减 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 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 本项目非石化、化工、工业 涂装、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本项目涉 VOCs 工序均设集气设施 (集气罩/密闭管道收集), 使废气得到有效收集 13 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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