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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钛合金热成型生产线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天玲联系方式13478370626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23 度 13 分 45.65 秒、北纬 41 度 47 分 55.3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8959环保投资(万元)10 环保投资占比()0.11施工工期6 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 影响类 (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进行专项 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情况 文件名称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 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 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 2 见; 审批文号沈于环发【2020】年 9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沈阳永安经济开 发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内, 项目在永安规划区中的位置见 附图 1,主要生产钛合金零件等产品,属于金属制品业。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 60 平方公里,包括先进 装备制造产业片区、 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区及新兴产业发展片 区。其中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规划面积约 22.2 平方公里, 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高速公路,西至于洪区区界,北至秦沈 铁路, 依托五金园、 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 沙岭工业园, 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 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年)规划,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规划相符性分析规划相符性分析 规划要求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总体规划定位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将建成以智能基 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 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 到 2030 年, 开 发区主导产业体系基本形成,主导产 业集群集聚水平进一步提升,智能基 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 业等产业集群产值持续提升,辐射带 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配套率 明显提升,形成集智能交通、智能市 政设施配套于一体的保障体系,实现 开发区的现代化治理和智能化运营。 项目位于先进 装备制造产业 片区,符合总体 规划定位。 符合 用地布局规划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 发 1779hm2,现状以设备制造业、金 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农副食品 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具制造业、 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仪 器仪表制造业等,现状园区已形成以 项目及周边为 工业用地,附近 无居住、商住用 地,对环境影响 较小,符合用地 布局规划。 符合 3 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 的产业结构类型。 产业结构分布 (1)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 已开发 1779hm2, 现状以设备制造业、 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 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农副食 品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 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仪 器仪表制造业等,现状园区已形成以 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 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 的产业结构类型。 本项目为生产 钛合金零件等 产品,属于金属 制品,符合先进 装备智能制造 产业片区的产 业结构类型 符合 规划准入负面清单根据规划定位及 行业准入,本次规划的入驻企业均不 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规划 设置的准入负面清单可行。 本项目为生产 钛合金零件等 产品,符合先进 制造产业基地 的产业定位,不 在沈阳市准入 负面清单名录 内。 符合 本项目为生产钛合金零件等产品,不属于禁止引进项目, 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 本项目符合 沈阳永安经济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 2、、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 表表2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规划区域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燃 煤、 重油、 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 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 件, 以总量定项目。 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 工业烟粉尘、 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 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 替代。 本项目生产钛 合金零件,新 增颗粒物、挥 发性有机物实 行减量替代 符合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 采取严格的污染控 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 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 ,安装 本项目加工中 心和铣削工序 产生的油雾经 油雾净化装置 符合 4 废气回收/净化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有机废 气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处理,净化效 率 90,本企 业为非重点排 污单位,不需 安装在线监测 设施 1、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糖行业、 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 纸造纸)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 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水泥 制造、水泥粉磨站、石灰制造行业、金属冶 炼、煤气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进入 2、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限制的 项目 3、禁止新建沈阳市第一批准入负面清单的 项目; 4、禁止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5、位于上述禁止准入目录企业仅允许实施 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不允许扩建。 本项目为金属 制品项目,不 属于以上禁止 进入行业, 项目位于工业 区,不在生态 红线及基本农 田范围内。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 3、、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号(沈于环发【2020】 年 9 号),本项目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3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规划实施过程中,引进项目应按本 规划提出的环境准入条件要求;还 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要 求,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 的生产企业,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 环评手续及用地手续 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准 入负面清单名录内, 符 合环境准入条件要求;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行业发展要求; 不属于 高污染、高耗能、高风 险的生产企业。 编制环 境影响报告表, 正在办 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已完成用地手续, 取得 土地使用证。 符合 热源保留沈阳新北方热电股份有限 公司沙岭地区热源厂及沈阳中天热 力有限公司机床城热源厂,扩建造 本项目不建设锅炉房, 由开发区集中供热 符合 5 化热源厂为沈西北热电厂,新建红 旗台热源厂,除上述热源外,不得 新增燃煤锅炉房,供热负荷不足部 分使用清洁能源补充。 加快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 建工程,加大区域污水治理,提升 区域中水回用力度;加快给水管网 及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废水全部收 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在区域内排 水管网未建成区域,相关依托项目 禁止建设,实施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 本项目附近污水处理 厂及管网已经修建, 废 水全部收集处理, 并达 标排放。 符合 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 效的地下水防渗措施。 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园区企业采 取集中供水,其规划保留五金园配 水厂、沙岭配水厂、物流港配水厂 等水厂为园区企业供水使用。 项目使用市政供水, 不 开采地下水。 项目防渗分区管理, 防 止污染地下水 符合 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及监测制度, 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委 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 规划区域进行的废气、废水、噪声 及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环境、 土壤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所有监测 数据存档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门,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项目制定了环境监测 计划 符合 加强生态敏感区环境管控,生态红 线保护区及基本农田不得实施生态 修复外的建设项目,如部分基础设 施工程(如道路、管网等工程)无 法避让,必须穿越上述保护区,需 经充分论证后方可施工。 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 保护区和基本农田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要求(审查意见 见附件 1)。 6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 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分为鼓励类、限制类 和淘汰类产业名录。 本项目为生产钛合金零件生产项目, 不属 于这三种名录之列, 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及政策的规定, (企业营业执照见附件 2),属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项目地理位置见 附图 2),利用原有厂区内原有项目生产厂房闲置区域和生产 厂房进行扩建本项目, 不新增用地。 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 位、生活用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 敏感点分布。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且项目所在区域交 通便利,环境状况良好。房证见附件 3。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表表 4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一览表相符性一览表 “三线一单” 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护红 线 根据于洪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 可知,该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不属于金廊路网廊道生态红线区、重 要生态功能区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 脆弱区、禁止开发区等,符合生态保护红 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本项目区域环境空气属于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 2018 年修 改单中二类功能区、根据2019 年沈阳市 环境质量公报可知,项目所在区域为不 达标区;由监测结果可知,项目四周环境 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 83 类标准要求;结合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 的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沈阳市人民政府制定了 2019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 以确保环境空气污染物能达到标准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 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 总量较少。 符合 7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滨 路 23 号,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 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名录 等内容, 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根据沈阳市发布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2020 年版),本项目不属于 目录中的内容,不属于限制准入的项目, 因此,项目符合环境准入规定。 符合 ((4))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依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 , 重点管控单元要求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 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 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 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属于环境质量超标区, 但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固体废 物做到合理处置,满足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要求。 本项目在于洪区生态红线图 中的位置见附图 3。 ((5)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 6 月 23 日),具体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5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 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为 工业用地,项目平 面布置合理,环境 符合 8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表) 不予 批准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 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 生态破坏; 本项目不产生废 水,原有项目废水 经厂区现有化粪池 处理后经市政管网 排入沙岭污水处理 厂处理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 目,但不涉及以新 带老措施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 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 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项目环境空气常规 污染物引用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 公报数据,同时 报告中计算数据采 用合理方法计算, 结论可信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 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 环境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 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 项目,不属于化工 类建设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行业规划布局 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 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 油项目; 本项目为金属 制品项目,不属于 化工类、“两高” 类、炼油、乙烯、 PX项目及一次炼油 项目、低速电动车 项目、危险化学品 生产和储存项目、 新建“头顶库、危 库、险库、无设计 或运行状况与设计 不符的尾矿库加高 扩容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换 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 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 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符合 (二) 生态 保护 红线 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 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 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 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 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 符合 9 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 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 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 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 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 法避让铁路、公路、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 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 矿产开发项目环评文件; (三) 水环 境环 保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油、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 产项目;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 业,本项目不属于 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符合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 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 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符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 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不产生废 水,原有项目废水 排入厂区现有化粪 池处理后经市政管 网排入沙岭污水处 理厂处理,不属于 暂停审批涉水建设 项目; 符合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 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 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 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 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 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 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 业,不属于新建冶 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 符合 10 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 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 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 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 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 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 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 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 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 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 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不开采地下 水 符合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 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 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 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 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 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 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 业,不属于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 符合 (四)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 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选址不涉及各 类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 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 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 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符合 11 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 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 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合 五环 境空 气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 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 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煤矿 及燃煤问题 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 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 的煤炭。 符合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符合 4.在集中供管网覆盖地区, 禁 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 锅炉; 符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 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 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 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 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 量或者减量替代。 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 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符合 六自 然保 护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 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 产设施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选址不涉及各 类自然保护区 符合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 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 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 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 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 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 符合 12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 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 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 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符合 七土 壤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 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 壤污染。 本项目固体物按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标 准的要求,采取措 施防止土壤污染。 符合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废水排入厂 区现有化粪池处理 后经市政管网排入 沙岭污水处理厂处 理,固体废物得到 有序的处置,不会 对土壤造成污染 符合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 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 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 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 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厂区均做 防渗处理,不会造 成土壤污染。 符合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 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固体废物得 到有序的处置 符合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 符合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 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 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 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在原址进行扩 建,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 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 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化工、焦化、电 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 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 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 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 业,主要工艺为机 械加工、焊接等, 不属于排放重点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13 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 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 目。 本项目为金属制品 业项目,不涉及涉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符合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 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 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 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 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 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 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来源。 符合 (八) 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 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选址不涉及各 类自然保护区 符合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得 到有序的处置 符合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 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固体废物得 到有序的处置,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符合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 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过境 转移危险废物。 符合 九森 林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 采石、 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不涉及林地 符合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符合 十湿 地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 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 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 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 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不涉及湿地 符合 14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 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 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 偿。 符合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 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 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 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 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 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的意见 符合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 填埋湿地, 擅自 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 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 取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 和迁徙洄游通道,在湿地内 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 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 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 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 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 功能的活动 符合 十一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的 相关 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 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 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 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 不得审批。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淘汰类、鼓励 类。项目属于允许 类,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 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本项目符合准入条 件 符合 15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 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十二 园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 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 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 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于洪区洪滨路 23 号,用地符合规划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 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 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 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 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金属制造 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 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项目编制根据导则 要求编制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 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 要求。 项目的建设符合地 方法律法规要求, 涉及总量控制污染 物已向相关部门提 出总量申请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生产工艺的要求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6))与与“气十条气十条”、、“水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现行环境管理要 求相符性分析见表 6、7、8。 表表 6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第一 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 少多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 物经移动式焊接烟气净化装 置处理;加工工序产生的油雾 (以非甲烷总烃计)经油雾净 化装置处理 第二 条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不 属于落后产能、过剩产能行 业。 16 第三 条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 高科技创新能力 不涉及 第四 条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 加清洁能源供应 本项目生产能源使用电能。 第五 条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 化产业空间布局 不涉及 第六 条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 善环境经济政策 不涉及 第七 条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 格依法监督管理 严格服从环保部门监督与管 理 第八 条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 筹区域环境治理 严格执行环保部门区域协作 分解目标任务。 第九 条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 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按照环保部门重污染天气预 警应急要求施行。 第十 条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 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 护 按相关要求执行。 表表 7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第一 条 一、开展突然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 境质量状况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二 条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 全法规标准体系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 第三 条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 生产环境安全 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 地 第四 条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 居环境风险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五 条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 土壤污染 不涉及 第六 条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 预防工作 项目固体废物均得到 妥善处置,不会对土 壤和地下水造成污 染。 第七 条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 土壤环境质量 不涉及 第八 条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 护产业发展 生活垃圾定点存放, 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处理 第九 条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 境治理体系 不涉及 第十 条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企业内部已建立完善 的管理机制 17 表表 8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第一 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 排放 本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 第二 条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 型升级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三 条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 资源 本项目不新增用水,原有用水为市 政自来水管网,原有生活污水经化 粪池处理后经市政管网最终排入沙 岭污水处理厂; 第四 条 四、强化科技支撑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五 条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 制作用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六 条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 管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七 条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 管理 本项目服从生态环境局监管,不新 增废水排放,原有生活污水经化粪 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第八 条 八、权力保障水生态 环境安全 本项目不涉及本条 第九 条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 责任 严格执行生态环境局区域目标任 务,明确责任 第十 条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 社会监督 按相关要求执行 ((7)与)与 VOCs 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①①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 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表表 9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序 号 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1 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 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 行动,对涉 VOCs 排放的涂料、油墨、 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 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 家具、 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 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 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 本项目符合 相关的产业 政策, 产业发 展规划合理, 满足环保、 能 耗等要求 符合 18 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 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 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 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 业及集群整治标准 2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 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 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 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 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 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 密闭化生产装备。 采取密闭生产工艺, 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 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 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 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本项目机械 加工中心采 用了自动化 工艺, 满足优 化生产工艺 方案要求 符合 ②②与沈阳市与沈阳市“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 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中提出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2、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加强源头控制, 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 装高效收集治理措施。 项目属于扩建项目, 位于原有项目厂区内, 加工中心和铣 削中心产生的油雾经油雾净化装置处理, 净化效率, 满足加强 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措施。 ③③与关于切实加强涉与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下 表表 10与关于切实加强涉与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的通知相符性分析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序号相关要求本项目 19 一、 严格 项目准 入及排 放标准 审查 1、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 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 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 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 排放标准。 本项目废气排放执行 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与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 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排放标 准,均可达标排放 2、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 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贯彻“以新代 老”原则, 加强对原有项目环 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 生产工艺、治理措施须按新 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 升级。 本项目已对原有项目进行 梳理,原有项目的生产工 艺、治理措施均满足相关 标准要求,无“以新带老” 措施 二、 严格 项目原 辅料源 头替代 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建设项 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理化性 质、特性等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 型、组分、含量等 项目已对原料的组成、 形状 等内容进行分析 四、 全面 加强末 端治理 及运行 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 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 涉 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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