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返回 相似 举报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0页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0页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0页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_第4页
第4页 / 共80页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_第5页
第5页 / 共8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康瑞医学检验实验室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杨攀 联系方式 15502423620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乌江街 39 号 1、2、3 层 地理坐标 (123 度 33 分 55.692 秒,41 度 55 分 10.99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340 医学研究与 试验发展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 展,98 专业实验室、研发 (试验)基地 建设性质  新建(迁建)  改建  扩建 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 总投资(万元) 3000 环保投资(万元) 45 环保投资占比() 1.5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本项目为 核酸检测实验室项 目,根据关于做 好新型冠状病毒感 染肺炎疫情防控期 间有关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应急服 务保障的通知 (环 办环评函[2020]56 号),现补办环评 手续。 用地(用海) 面积(m2) 72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2 规划情况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审批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文件及文号国务院关于沈 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国函[2017]92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2011-2020年) 环境影响篇章 , 原沈阳市环境保护局于2013年10月21日出具关于沈阳市城 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响篇章技术论证意见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沈 阳市域城镇发展重点形成六大产业片区,即西部产业片区、 南部产业片区、东部产业片区、北部产业片区、中部现代服 务业片区、棋盘山产业片区。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 区乌江街39号1-3层,属于中部现代服务业片区,符合规划。 2、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境影 响篇章,本项目为医学检验实验室项目,属科学研究和技 术服务业,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境 影响篇章及其技术论证意见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 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服务设 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为核酸检测实验室,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21年修改稿),本项目为允许类项目。因此,项目 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乌江街39号1、 2、 3层 (房 屋使用证明见附件4),当前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文化活动 设施用地,为解决疫情期间皇姑区核酸检测的缺口,经沈阳 市皇姑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地作为引进本项目工作用地,待 具备条件后,由沈阳市自然直局皇姑分局负责调整为卫生防 疫用地(区政府会议纪要见附件3)。项目采取相应的污染控 3 制措施后,污染物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 因此,项目选址原则上可行。 3、、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 (环环评[2016]95号),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 览表如下。 表表1-1 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类别 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态保护 红线 根据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图, 项目用地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污染物可以稳定达标排放, 且排放总量 较小,不会恶化区域环境质量。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 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突破区域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依据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2 年版)、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 在负面清单内。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 符合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见表1-2。 表表1-2 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标 题 内容 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分 区 管 控 (一)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 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 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 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皇姑区乌江街39号1、 2、3 层,项目用地不在 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内,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 所在地环境管控单元编 码为 ZH21010520009,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 符合 4 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 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 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 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 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 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 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 区域。 (二)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 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 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 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 求,建立 “1414N”四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管控体系。 “1”为全省总体 管控要求; “4”为沈阳现代 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 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 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 色经济区 (以下简称“一圈 一带两区”) 等重点区域管 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 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 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 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 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 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 依法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 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 (三)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 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 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 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 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 境风险防控,解决生态环 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 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 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 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 目运营过程,废气和废 水可达标排放,噪声可 以稳定达标排放,可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 求,符合分区环境管控 要求。本项目不属于高 污染、高能耗和资源型 的产业类型,因此,本 项目为辽宁省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环境准入允许 类别。 5 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综上,经过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进行对 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3)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黄河街道,所在的分区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0520009,为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 管控区)(“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文件见附件),项目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的符合性见表1-3。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位 置关系见附图3。 表表1-3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标 题 内容 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分 区 管 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 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 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面积为 2356.10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 土面积的18.32; 重点管控 单元48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 聚、 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 标区域, 面积为6798.61平方 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 一般管控单元7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 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面积 为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 市国土面积的28.81。 (二)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局约 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皇姑区, 选址 属于黄河街道范围, 为 皇姑区重点管控单元, 编码 ZH21010520009。 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 目运营过程, 废气和废 水可达标排放, 噪声可 以稳定达标排放, 可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 要求, 符合分区环境管 控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 高污染、 高能耗和资源 型的产业类型。因此, 本项目为沈阳市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环境准 入允许类别。 符合 6 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 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 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 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 求; “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 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 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 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 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 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 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 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 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 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 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 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 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产业 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强 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 定。 皇姑区优先保护单元 4个(北陵水源、河南水源、 中医水源、河北水源)。 皇姑区重点管控单元2 个 皇姑区水环境城镇生活 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2个 (四台子街道、鸭绿江街 道);皇姑区大气环境受体 敏感重点管控区, 涉及街道 10个 (北塔街道、 华山街道、 黄河街道、陵东街道、明廉 街道、三台子街道、舍利塔 街道、四台子街道、新乐街 道、鸭绿江街道) 空 间 布 局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 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 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本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21 年修改版) 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符合 7 约 束 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 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 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 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 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 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 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 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 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平均 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 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 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 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 锅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 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 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 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 炉。(6)新建涉工业炉窑 的建设项目, 原则上要入园 管理。 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相关要 求,为允许类项目,项 目不属于燃煤发电项 目, 不建设锅炉及工业 炉窑。 污 染 物 排 放 管 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 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 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 升级改造。(2)新、改、 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 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 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3)涉VOCs排放企 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项目排放的非甲 烷总烃严格执行 大气 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及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标 准 (GB37822-2019) 标准 要求。 符合 资 源 利 用 效 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 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 般)、Ⅱ类(较严)和Ⅲ类 (严格),Ⅱ类较严高污 染燃料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 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 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 石 油焦、 油页岩、 原油、 重油、 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 高污染燃料包括 单台出力 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 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 本项目不使用高 污染燃料。 符合 8 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 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 页岩、原油、重油、渣油、 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的高 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 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 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 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 料。 ((3)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的符 合性见表1-4。 表表1-4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 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单 元 名 称 内容 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黄 河 街 道 (1)建设项目必须符 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 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 市建成区、 地级市及以上城 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 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 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 “上大 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 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 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 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4)在 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 区域内, 不得建设燃煤或生 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区 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 本项目为科学研 究和技术服务业, 为允 许类项目,不自建锅 炉。 符合 9 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 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 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 的燃煤锅炉。 (1)城市建成区内单 台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 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 排放升级改造。(2)新、 改、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 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 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 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 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3)涉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 管理。 本项目不建锅炉, 产生的VOCs废气经处 理后可达标排放。 符合 (1)将禁燃区内禁止 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 (一般)、Ⅱ类(较严)和 Ⅲ类(严格),Ⅱ类较严 高污染燃料包括 除单台出 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 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 品; 石油焦、 油页岩、 原油、 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 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 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 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 含硫量大于0.5、 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 焦、油页岩、原油、重油、 渣油、煤焦油。(2)在禁 燃区内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 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已建成 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 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 洁能源; 禁止直接燃用生物 燃料。 本项目不自建锅 炉,不使用高污染燃 料。 符合 4、、环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等符合性分析。 (1)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气十条, 国发[2013]37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5 本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气十条”符合性分析 10 序 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1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减 少多污染物排放 污染物经治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2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 属于允许类项目 符合 3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增 加清洁能源供应 本项目使用电能。 符合 4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优 化产业空间布局 符合准入条件 符合 5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 的责任, 动员全民参与 环境保护 项目确保环境污染治理投 资,达到环境、经济、社 会效益共赢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 求相符。 (2)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国 发[2015]17号)内容符合性分析下表。 表表1-6 本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水十条”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 “十 小”企业。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 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 造。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 治畜禽养殖污染。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 极治理船舶污染。 实验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 站处理后排入化粪池,之 后排入市政管网,最后排 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 处理。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 后产能。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 展布局、结构和规模。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 循环利用。 本项目为产业机构调整 指导目录(2021年修改 版)中的允许类。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 水资源管理。 2、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 水,加强城镇节水,发展农业 节水。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生 活用水和实验用水,用水 总量较少。 符合 11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 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日标管理,明 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 境风险。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 发排污许可证。 1、 实验废水经过污水处理 站处理 2、 本项目的建设增加废水 污染物排放,需申请总量 指标为COD和氨氮。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 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 安全。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 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 治规划。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 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 强河湖水生态保护。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范围内。 符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 任。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 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 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 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 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 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 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 风险防范等责任。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强化企业环境责任 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2、加强社会监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本项目按照规定要求执行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相符。 (3)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人大发[2021]27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12 表表1-7 本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第五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 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工业废渣、生活垃圾、 粪污和其他废弃物; (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 剧毒废液; (三)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 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 质的废水; (四)含有汞、镉、砷、铬、 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 剧毒废渣; (五) 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 污染防治规定和标准的含低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 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 的含热废水; (七)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物质。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 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 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 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 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 应当采取防水、防渗漏、防流 失的措施。 禁止在江河、 湖泊、 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 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 存贮 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本项目严格按照此规定要 求进行日常废物管理。医疗 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 不向水体倾倒。实验废水经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市 政管网。 符合 第三十七条 企业、学校、科 研院所、医疗机构、检验检疫 机构、 环境监测等单位的实验 室、 检验室和在线监测设备等 产生的酸液、 碱液及其他有毒 有害废液,应当单独收集,按 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安 全处置,不得与其他废水、污 水混合处理, 不得直接排入城 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环境。 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进行 危险废物管理。实验室废液 单独收集后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理,不排入市政管网或 者外环境。 符合 第五章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六条 排入城市排水管 网并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进行处理的污水, 应当符合国 本项目实验废水经过自建 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化 粪池,然后通过市政管网进 符合 13 家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预处 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 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 物名录内的污染物; (二)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 有病原体的污水; (三) 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 污染物的废水; (四) 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 设施正常运行的废水。 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 处理。 (4)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 国发[2016]31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8 本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2、明确管理要求。 13、落实监管责任。 14、严格用地准入。 当前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 为文化活动设施用地, 为解 决疫情期间皇姑区核酸检 测的缺口, 经沈阳市皇姑区 人民政府同意, 该地作为引 进本项目工作用地, 待具备 条件后, 由沈阳市自然直局 皇姑分局负责调整为卫生 防疫用地 (区政府会议纪要 见附件3)。 符合 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 控新增土壤污染 1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 控新增土壤污染。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危险废物暂存间及污水处 理站按照要求做好防渗。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 壤污染预防工作 18、严控工矿污染 19、控制农业污染 20、减少生活污染。 本项目生活垃圾期由环卫 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 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28、强化政府主导。 29、发挥市场作用。 30、加强社会监督。 31、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 育,预防土壤污染 符合 注项目不涉及与不相关的条款未罗列在本表格中 由上表可知,项目建设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 14 求相符。 (5)项目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符合性分析见表1-9。 表表1-9 项目与 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版版))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 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1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 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 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 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 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 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 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 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 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皇姑区生态保护 红线图,项目用地不 在生态保护红线内 2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 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 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 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 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 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 目,属于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不属于 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炼焦、炼硫、炼 砷、炼汞、炼油、电 镀、农药、石棉、水 泥、玻璃、钢铁、火 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不属于冶金、电镀、 15 印染等项目。 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 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 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 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 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 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 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 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 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 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 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 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 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 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 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 续利用。 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 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 浑河、 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 新 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 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 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 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 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化工、印染、原料药 制造等工业企业,项 目用水由市政供给, 不开采地下水,本项 目实验废水经自建污 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 排入化粪池,经市政 管网排入沈阳市北部 污水处理厂。因此, 符合水环境保护环境 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3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 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 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本项目选址处不在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内,因此,符合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6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 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 量。 4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 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2、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 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 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 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 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 质量二类区,不建锅 炉。本项目运营期实 验废气经生物安全柜 高效过滤器、臭氧消 毒及活性炭吸附处理 后有组织排放,采取 上述措施后,有组织 排放废气可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 准 (GB16297-1996) 相关要求。 5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 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 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 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 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 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 本项目选址不在自然 保护区内。 17 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 限期治理。 6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 防止土壤污染。 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 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 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 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4、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 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 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6、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 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 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 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 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 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 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9.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 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 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 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本项目利用现有房屋 建设,不新增用地, 当前项目所在地用地 性质为文化活动设施 用地,为解决疫情期 间皇姑区核酸检测的 缺口,经沈阳市皇姑 区人民政府同意,该 地作为引进本项目工 作用地,待具备条件 后,由沈阳市自然直 局皇姑分局负责调整 为卫生防疫用地(区 政府会议纪要见附件 3) 。 项目地面防渗处 理,项目运行不会造 成土壤污染。 18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 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 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 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来源。 7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 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本项目固体废物分类 收集,妥善处置,本 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因此,符合要 求 (6)其他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 气[2019]53 号)、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环大气[2020]33 号)、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和辽宁省及沈阳市相关规定符合性如 下。 表表1-10 项目与 项目与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符合性符合性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二)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含 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 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 料仓等。 含VOCs 物料转移和输送, 应采用密闭 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 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 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 含VOCs物料均封闭储存, 且用量较小, 废气经收集处 理后达标排放;VOCs通过 生物安全柜收集处理后以 有组织形式进行排放。 符合 19 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 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 集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 盖密闭。 含VOCs 物料生产和 使用过程, 应采取有效收集措 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提高废气收集率。 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的原则, 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 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 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 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 除行业 有特殊要求外, 应保持微负压 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