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吉中汽车内饰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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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吉中汽车内饰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生产线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吉中汽车内饰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6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吉中汽车内饰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生产线项目 项目代码2203-210189-04-05-815428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建军联系方式18202428429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146 号 地理坐标(经度 123 度 32 分 23.471 秒,纬度 41 度 56 分 2.229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929其他皮革 制品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六、皮革、毛皮、羽毛及 其制品和制鞋业 30.皮革鞣 制加工 191、皮革制品制造 192、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3,其他(无鞣制、染色 工艺的毛皮加工除外; 无鞣 制、 染色工艺的皮革制品制 造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欧盟经济开发 区发展规划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沈欧发规备【2022】9 号 总投资(万元)11000环保投资(万元)54 环保投资占比()0.49施工工期2(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9625.3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 响类(试行)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进行专项评 价。具体见下表 表表 1-1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专项评价设置要求本项目情况 是否 设置 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 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 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 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废气不含有毒 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 并[a]芘、氰化物、氯等, 不属于左列废气范围内 否 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本项目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否 2 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 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 中处理厂 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朱 尔屯污水厂,属于间接排 放 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 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 Q<1否 生态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 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 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 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否 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 洋工程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否 规划情 况 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2016年; 沈阳汽车城前身为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2006年5月,经国家发改委审核 认定,由省政府批准,设立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辽宁省人 民政府辽政【2006】1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沈阳浑河民族开发 区等10个省级开发区的批复同意成立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设立为省级 开发区。欧盟工业园用地范围东至黄泥河,西至虎石台建成区,南至七二 四边界,北至平望路。规划范围12km2。2007年,沈阳市人民政府同意将 七二四地区6平方公里土地划归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沈政【2007】232 号 关于同意将七二四地区6平方公里土地划归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的批 复。至此,欧盟开发区面积增至18km2。 随着汽车产业在大东区的发展建设, 沈阳市做出在大东区加快建设沈 阳汽车城的决定, 2011年3月沈阳市决定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挂沈阳汽车城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牌子。沈阳汽车城规划区域面积为73 平方公里,东至京哈高速-沈阳过境绕城高速,西至长大铁路、203国道, 南至东站街, 北至平望路。 2016年大东区政府委托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编制了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情 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审查文号 关于对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沈 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 3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1、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内容规划要求相符性 规划范围 沈阳汽车城规划区域面积为 73 平方公里,东至京哈高 速-沈阳过境绕城高速,西至长大铁路、203 国道,南至 东站街,北至平望路。 本项目选址于沈 阳汽车城规划用 地范围内, 占地为 二类工业用地, 符 合园区规划, 项目 地理位置见附图 1、项目汽车城用 地规划见附图 2。 发展定位 以沈阳为依托,以周边 7 城市为纵深,建立差异化、立 体配套体系;以华晨金杯、华晨宝马、上海通用北盛形 成整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 以常规技 术为基础,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 快速实现 产业链延伸和聚集。 最终形成集整车生产、 零部件加工、 汽车商贸、 博览会展、 教育培训、 研发设计、 物流配送、 配套居住等功能为一体,同时具有良好的生态环境,集 山水特色于一体的汽车产业集聚区。 本项目生产汽车 用皮革面料, 符合 要求 产业发展 以三环、二环路、望花街、东望街为骨架,建设汽车研 发区、汽车物流区、汽车金融总部区、汽车文化区、汽 车商贸服务区、沈铁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带,辐射周边地 区。沿京沈高速公路两侧至铁岭专用基地,发挥城市功 能和产业功能,成为汽车城的产业转移和产业承接带, 在产业互补中发挥集群效应, 实现汽车产业带辐射和拓 展功能 本项目生产汽车 用皮革面料, 符合 要求 发展目标 生产性服务业增长后占 GDP 比例在 23左右, 到 2020 年,汽车城服务业销售收入达到 2200 亿。其中,生产 性服务业达到 1700 亿元, 生活性服务业达到 500 亿元。 年均增长 15以上,服务业增加值占 GDP 比重达到 45左右,产业贡献率达到 40以上,服务业从业人员 占全社会从业人员比重力争达到 30左右。 力争实现税 收 800 亿元, 就业人口 16 万人, 城市常住人口 25 万人。 本项目为生产性 行业,符合要求 2、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 表表 1-3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一览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一览表 规划内容调整建议及产业准入相符性 功能定位 以华晨金杯、华晨宝马、上海通用北盛形成整 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展的带动力量;以常 规技术为基础, 重点发展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 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和聚集。 本项目生产辆汽车座套所 需面料,供汽车使用,符 合要求 地表水环 境影响减 缓措施 规划区内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施中水回用, 建设人工湿地,加强入区企业环保要求,明确 污水处理管理要求, 做好管线防渗以避免污染 地下水 本项目污水经市政管网排 入朱尔屯污水厂 地下水环按照污染物渗漏的可能性进行区分, 划分为污本项目厂内按等级进行防 4 境影响减 缓措施 染区和非污染区, 不同区域采取相应的防渗防 腐措施,并制定相应的污染应急处理预案,加 强地下水污染监测监管。 渗处理,符合要求 大气环境 影响减缓 措施 园区统一采用热源厂集中供热, 禁止入驻企业 自建燃煤锅炉, 已入驻企业的临建锅炉房应全 部取缔。推行清洁燃料,实施总量控制。合理 布局污染源,加强入区污染源控制,减少污染 源污染,建立废气排放监控体系。加强绿化, 规划区在主干道两边和企业四周留有 10-20m 宽的绿化带,园内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 20。 汽车涂装部门周围 400m 设为卫生防护距离, 该范围内禁止新规划居民点和敏感点。 本项目供暖由租赁方沈阳 航运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 司电锅炉提供,符合要求。 固体废物 环境影响 减缓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视其性质由企业进行分 类收集,尽量进行回用,一般固体废物必须按 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 标准(GB 18599-2001)(2013 年修改版) 的规范进行固体废物的贮存、 处置场的建设及 运行管理。危险废物严禁随意堆放和扩散,厂 内的临时堆放场必须按照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 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 规范建设和维护使用,有防扬散、防流失、防 渗漏等措施。危险废物严格按国家危险废物 名录(2016 年)、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 标准(GB18597-2001)(2013 年修订) 中的有关要求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安全处置。 本项目固体废物严格按有 关要求实施全过程管理和 安全处置,符合要求。 噪声环境 影响减缓 措施 合理规划区内的功能区布局,加强噪声管理, 在安排进入工业区项目时, 应按规划工业用地 布局进行摆设,采取必要的隔声、消声和减震 措施,减小噪声污染。设置绿化隔离带,建立 绿色声屏障,以减少噪声的影响。 本项目严格执行噪声控制 措施,厂界噪声可达标排 放,符合要求。 生态环境 影响减缓 措施 加强生态建设,绿化建设在种类选择、群落结 构设计、景观设计等多方面应符合生态需求, 既要注重景观效应,又要有生态效应。 本项目在已有厂房内建 设,不占用绿地 准入条件 (1)入区企业应高于(或相当于)同行业的 国际先进水平清洁生产要求。 (2)入区产业具有较大的关联性,促进区域 产业结构的提升。 (3)准入产业包括整车生产、零部件加工、 高技术高附加值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汽车商 贸、物流配送。 本项目生产辆汽车座套所 需面料,供汽车使用,符 合入园条件。 禁止入区 项目 (1)不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定位的项目不允许 进入; (2)高耗能、高耗水、产出低的企业不允许 进入; (3)禁止不符合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 (2008 年本)、黑色金属铸件、电镀表面处 理、锻件、炼铁、炼钢、铁合金冶炼、电瓶生 产、 镍镉电池、 镍氢电池、 化工行业进入园区。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入园 条件。 5 3、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相符 性分析 表表 1-4规划规划环评环评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 内容规划及审查意见情况相符性分析 审查意 见 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模及布 局要合理。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确入区企业 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保相关规范要求,汽车生 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防护距离。合理规划 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居住相协调的关系, 加宽 工业区与居住区间的防护绿化带至 100m。 本项目符合入区环保准入条 件。 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耗能, 低污染的低碳经济。 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 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驻, 在规划区发展 过程中应逐步淘不符合规划区用地性质、 产业定 位的企业,减轻区域的环境影。 本项目生产采用清洁能源, 用 地性质、 产业定位符合园区要 求。 汽车城应按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尽快完区内供水、供电、道路、排水管网、绿化 等基础设施, 为改善区域环境创造良好的外部条 件。 本项目所在园区已基本落实 各项环保要求。本项目供水、 供电来自市政管网 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 确保污水处理达标 后排放。 利用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少污染物的 排放量, 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域内水资源的利 用率。 本项目污水经市政管网排入 朱尔屯污水处理厂 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 合理规划区域内新建及 扩建热源厂,采取“拆小并大”,推广清洁能源, 有效控制和削减区域内烟尘和二氧化硫的排放 量。 本项目供暖由租赁方沈阳航 运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电 锅炉提供,符合要求。 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的 处置,明确好到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避免对区 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本项目固体废物严格按有关 要求实施全过程管理和安全 处置,符合要求。 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划提出 的各项污染减措施,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将汽 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环境优美的产业园。 本项目所在园区已基本落实 各项环保要求。 本项目产生的 废气、废水、噪声、固废等污 染物均采取有效措施, 减少污 染物的排放。 4、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反馈意见相符性 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符合性见下表。 表表1-5与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报告书报告书符合性符合性分析分析 要求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 跟踪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 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沈阳汽车 城发展规 1、、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大气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严格环境准入,强化源头 管理;全面落实环境准入负面 对照市场准入负面 清单 (2022 年版) , 环 境保护综合名录(2021 符合 6 划环境影 响跟踪评 价报告书 结论 清单要求;强化挥发性有机物 等综合治理优化工业布局;加 强生态建设,完善绿化体系。 年版) 及 关于印发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等内容, 本项目均不在其列,本项 目冬季供热由租赁方沈 阳航运汽车模具制造有 限公司电锅炉提供,生产 工序燃料采用市政天然 气,全部属于清洁能源。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 放采取的相应的环保措 施,均可达标排放 2、、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水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1) 地表水环境影响减缓 措施 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完善 雨污分流制;严格后续新建企 业审批;健全污染物排放总量 控制体系;加强河流水体达标 管理。 (2) 地下水环境影响减缓 措施 规划范围内各企业实施的 严格的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废水经化粪 池处理达标后排入朱尔 屯污水处理厂。按照分区 防渗的原则,危废间划为 重点防渗区,生产车间划 为一般防渗区。 符合 3、、噪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噪声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严格按照功能区规划安排 项目; 加强交通噪声控制措施。 本项目采取建筑隔 声、基础减振、选用低噪 声设备等措施进行降噪。 符合 4、、 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固体废物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源头控制优先,促进循环 经济;因地制宜,因废制宜; 加快固体废物资源化进程;全 过程控制管理,禁止污染转嫁 本项目一般固废暂 存在一般固废储存间内, 综合处置;危险废物分类 储存在危废间内,定期委 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 活垃圾存放在生活垃圾 暂存间,由环卫部门定期 清运。 符合 5、土壤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建立土壤环境质量信息数据 库;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 土壤污染风险防范能力的建 设;科学进行环境风险评估; 开展污染场地治理修复 按照分区防渗的原 则,将危废间划为重点防 渗区,生产车间划为一般 防渗区。 符合 本项目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反馈意见符合性 见下表。 7 表表1-6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跟踪评价报告书的报告书的反馈反馈意见的意见的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跟 踪评 价报 告书 的反 馈意 见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做好与沈阳市 城市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 划、“三线一单”管控要求的协调衔接,优化“汽车 城”主导产业,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 调;设置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负责协调规划实施 过程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规划”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存在局部用地(约 0.20km2性质不一致现象,应 在沈阳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0-2035 年) 以及后续规划用地类型调整中予以解决。 // 严格入驻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入驻项目应落 实“报告书”提出的“汽车城”环境准入要求;优化 “汽车城”产业结构,严格按照“汽车城”产业导向、 功能分区引进项目;优先发展高附加值、低污染、 低环境风险的高端制造产业,不断完善园区产业 链;推进“汽车城”绿色低碳发展。 本项目为生产汽 车用皮革面料, 满足生态环境准 入要求。 符合 按照“雨污分流”原则,完善“汽车城”雨水、污水 收集管网;实施区域内河流综合整治,推进河流 水体达标管理,打造河流生态廊道;加快区域内 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鼓励企业使用再 生水,减少水资源消耗量,降低废水排放量。 本项目采取雨污 分流制,产生的 废水经厂内化粪 池处理后,经污 水管网,进朱尔 屯污水处理厂处 理。 符合 从 VOCs 源头替代、无组织排放控制、建设适宜 高效治污设施、实施精细化管控等方面,完善 VOCs 污染防治措施,减少“汽车城”内企业 VOCs 排放;根据沈阳市供热及热电规划,并按照省、 市统一部署,完成“汽车城”内热源厂超低排放改 造、替代工作。 本项目复合废气 收集后经“袋式 除尘器二级活 性炭组合设施” 处理,干燥废气 经三级高效紫外 光催化氧化装置 活性炭装置处 理措施处理,废 气处理效率较 高,采取了有效 无组织控制措施 符合 严格空间管控,优化规划布局。严格入区污染类 项目的选址论证,确保项目与环境敏感区的距离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切实减缓对周边居民区 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不涉及与 环境敏感区的距 离要求。 符合 积极推进“报告书”提出的现状企业技术改造、产 品优化、退出建议。对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现 状企业进行升级改造并全面整改;对与园区产业 定位和用地规划不符的现状企业逐步退出,未退 出前不得新增区域污染物排放量、不得增加环境 风险;企业退出时应严格落实退出企业拆除活动 的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 “不满足环境管 理要求的现状企 业”及“现状不符 合规划用地的企 业”。 符合 8 加强环境治理能力建设。完善“汽车城”生态环境 监测系统,建立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 土壤等环境要素的监控体系,落实环境质量监测 计划;提高“汽车城”生态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 本项目不涉及 本项目 不涉及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拟建项目属于“皮革制品 制造”中“其他皮革制品制造”行业代码为 C1929。 根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该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淘汰类、鼓励类。项目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所在地块属于沈阳汽车城规划用地范围内,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 地,用地性质与规划用地性质一致;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区内。项 目东北面是公交车站,东面是沈北路,南面是双鸥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西面是 和昌华宝公司,北面是待开发用地,项目西南侧 480m 处有大志村,但经采取措 施后,基本没有影响,区域供电、供水、通讯等基础设施完善,项目选址合理。 项目四邻照片及四邻示意情况见附图 3 和附图 4。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①国家“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国家“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7本项目与本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一览表相符性一览表 内容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 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 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 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 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 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沈阳市大东 区生态保护红线 图,本项目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区 内,不在地下水 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沈阳市生态 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 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 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 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 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 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 本项目生活污 水、废气、噪声 经治理后达标排 放;各类固体废 物均可得到合理 处置,符合环境 符合 9 放控制要求质量底线要求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 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 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 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 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 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 中消耗一定量的 电、水、天然气 等能源,项目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 域资源利用总量 较少,符合资源 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 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 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 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 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项目不在该功 能区的负面清单 内 符合 ②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 政发〔2021〕6号)相符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 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8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 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 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 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 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 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 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 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 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市大东区沈北路 146 号 (地理位置见附图2) ,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 围内,本项目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 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其他不涉及的未予列出其他不涉及的未予列出 ③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 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沈阳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中重点管控单元 (见附图)。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10 表表 1-9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 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 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 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 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 外的区域, 本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 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 单元区域,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 划分要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 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 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建立“1N”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 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 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 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 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 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 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 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 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 元。本项目项目运营期本 项目废气、废水、噪声经 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 污染影响较小。 符合 *其他不涉及的未予列出其他不涉及的未予列出 ((4)) 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年 6 月月 23 日)符合性日)符合性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性目录(2021 年 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 年 6 月 23 日),具体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1-10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 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为工 业用地,且位于汽 车城内,项目平面 布置合理,符合规 划及法律法规要 求 符合 11 书(表) 不予批 准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 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排放的污 染物严格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GB16297-1996) 可以达到稳定达 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 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 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排放的污 染物严格执行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 (GB16297-1996) 可以达到稳定达 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不涉及原有环 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 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环境空气 常规污染物引用 沈阳市环境质 量报告书(2021 年)数据,污染物 排放情况采用例 行检测报告中的 数据。同时报告中 计算数据采用推 荐系数计算,结论 可信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类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 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 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 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生 态保护 红线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 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12 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 筑坝、开采地下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原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 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3.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 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 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 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 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 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 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所 列项目 符合 (四)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 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 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 符合 (五)环 境空气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 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冬季供暖 由租赁方沈阳航 运汽车模具制造 有限公司电锅炉 提供,自己不建设 燃煤过热锅炉,符 合要求。 符合 (六)自 然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制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 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 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 的,必须采取补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 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各类自然保护 区 符合 13 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 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七)土 壤环境 保护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 符合 (八)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等相关政策要求, 对于属于淘汏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 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 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 符合 (九)园 区准入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 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 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 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氨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 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汽车城,符合园区 准入条件 符合 二、重点行业政策 (一)石化化工业、(二)医药制造业、(三)汽车制造业、(四)畜牧养殖业、(五)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六)造纸和纸制品业、(七)塑料制品业、(八)水泥制造 业、(九)铸造和锻造业、(十)钢铁业、(十一)废钢铁加工业、(十二)“三磷”类建 设项目(磷矿、磷化工和磷石膏库) (五)电 力热力 生产和 供应业 1.火电 1)火电项目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 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 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不占用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 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的区域。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及以上城市规划 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 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 的燃煤发电项目。 3)火电项目建设应符合能源和火电发展规划, 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4)热电联产项目应符合热电联产规划和供热专 项规划,落实热负荷和热网建设,同步替代关停 供热范围内的燃煤、燃油小锅炉。低热值煤发电 项目纳入省 (区、 市) 的低热值煤发电专项规划, 低热值燃料来源可靠,燃料配比和热值符合相关 要求。 5)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 外,禁止审批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6) 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 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 煤/千瓦时。 本项目不涉及火 电锅炉、燃煤锅 炉、生物质锅炉。 本项目供暖由租 赁方沈阳航运汽 车模具制造有限 公司电锅炉提供, 符合要求。 符合 14 7)燃烧自备电厂要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划,不 得以任何理由在国家规划之外审批燃烧自备电 厂。 2.燃煤锅炉 1)新建、改建、扩建燃煤锅炉项目,原则上必 须符合 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2017-2025 年) 。 2)严控新建锅炉准入条件。地方可以出台更严 格标准,对新建燃煤锅炉提出更为严格的限制条 件。根据市政府全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出的 推动建成区 40 吨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或清洁能源 改造要求,原则上本市范围内县级及以上城市建 成区不再新建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3)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原 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 设大容量燃煤锅炉。 42020 年 4 月 1 日起新受理的燃煤锅炉新、改、 扩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限值;其中建成 区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要符合超低排放要求。 3.生物质锅炉 1)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 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对于属地政府已经确 定推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除符合规划的民用 供暖用途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物质燃料锅 炉。 2)对于符合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沈阳市 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的热源,在规划确定的 总容量范围内,允许将原规划确定的燃煤锅炉以 等容量替代的方式改建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 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改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 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3)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阳 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覆盖区域内,但不属 于规划内的热源项目,禁止新、改(扩)建燃煤 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4)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市级及以上的经济开 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范围,但沈阳 市城市供热规划和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 规划未覆盖区域,禁止新建单台容量 40 吨/ 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所列的其他十一个行业 ((5))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沈环发〔的通知(沈环发〔2021〕〕31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北路 146 号, 属于沈阳-欧盟经济开发区, 15 管控单元编号为 ZH21010420005, 项目所在地为重点管控单元, 项目在沈阳市环 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见附图 5。 重点管控区空间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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