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洁禹通管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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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洁禹通管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洁禹通管业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〇二一年七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洁禹通管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张禹联系方式13940188788 建设地点辽宁省(自治区)沈阳 市 于洪县(区)洪泽路 74 号 1 门 地理坐标(41度48 分43.050 秒,123 度14 分 45.955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2 塑料板、 管、型材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53、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 (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 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10 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321.28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 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园区已经编制了沈阳永安 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已编制规划环评,取得了沈阳市于洪生 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号(沈于 环发【2020】年9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项目位置见附图2。沈 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 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 2 包含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区、新兴产 业发展片区三个区域。 本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本区域规划面积 22.2平方公里,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速公路,西至于洪区 区界,北至秦沈铁路,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 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 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规划,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1 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 规划要求规划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总体规划定位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将建成以智 能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 新兴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到 2030年,开发区主导产业体系基 本形成, 主导产业集群集聚水平进 一步提升,智能基础装备制造、现 代商贸物流、 新兴产业等产业集群 产值持续提升, 辐射带动作用进一 步增强,基础设施配套率明显提 升,形成集智能交通、智能市政设 施配套于一体的保障体系, 实现开 发区的现代化治理和智能化运营。 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 造产业片区,符合总 体规划定位。 符合 区域定位 依托五金园、 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 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 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 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 打造先 进制造产业基地。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 业,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符合先进 制造产业基地定位要 求。 符合 用地布局规划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 已开发1779hm2,现状以设备制造 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 辅以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 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 项目及周边为工业用 地,项目已取得土地 证,附近无居住、商 住 用地, 对环境影响 较小,符合用地布局 规划。 符合 3 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现 状园区已形成以设备制造业、 金属 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类型。 产业结构分布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 已开发1779hm2,现状以设备制造 业、 金属制品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 辅以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 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 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现 状园区已形成以设备制造业、 金属 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 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 类型。 根据企业营业执照及 产品情况,本项目为 塑料制品业,主要产 品为PPR冷热水管及 管道弯头等生产,不 涉及器材制造。符合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 业片区的产业结构类 型。 符合 规划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规划定位 及行业准入, 本次规划的入驻企业 均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 内,规划设置的准入负面清单可 行。 本项目为塑料板、 管、 型材制造,符合先进 制造产业基地的产 业定位,不在沈阳市 准入负面清单名录 内。 符合 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不属于禁止引进项目, 符合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 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 2、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 表表 1-2 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规划环评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判定结果 规划区域内禁止新、改、扩建除 “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燃煤、重油、 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 炉。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 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 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新建排 本项目供暖采用市 政供暖,无锅炉。生 产产生的VOC实行 减量替代。 符合 4 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 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 行 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 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 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 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 置,重点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 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本项目涉及挥发性 有机物, 采用集气罩 收集光氧催化活 性炭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有机废气, 收集效率为90。 符合 1、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 糖行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 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 业、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石 灰制造行业、 金属冶炼、煤气生 产、 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进入; 2、 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 限制的项目;3、禁止新建沈阳市 第一批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4、 禁止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建设 项目;5、位于上述禁止准入目录 企业仅允许实施环保改造和技术 升级,不允许扩建。 本项目塑料板、管、 型材制造, 不属于以 上禁止进入行业项 目位于工业区, 不在 生态红线及基本农 田范围内。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3、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号(沈于环发【2020】 5 年9号),本项目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表表 1-3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序序 号号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规 划面积约22.2平方公里,东 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速公 路,西于洪区区界,北至秦 沈铁路,依托五金园、机床 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 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 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 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 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 地。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于洪区洪泽 路74号1门,项目用 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2 从总体上看,沈阳永安经济 开发区符合沈阳市开发区 产业空布局规划 2019-2030年,拟发展的产 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能源利用政策、水资源利用 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要 求;本规划与沈阳市城市 总体规划2011-2020 、 沈 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 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2017-2025和于洪区总 体发展规划等具体规划要 求相一致。但在规划实施过 程中,引进项目应按照本规 划提出环境准入条件要求, 还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严禁高 污染、高耗能、高风险的生 产企业、并依法办理建设项 目环评手续及用地续。 本项目为塑料板、 管、型材制造,不涉 及产业准入负面清 单,不属于高污染、 高耗能、 高风险的生 产企业, 项目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3 (1)加快区域污水处理厂 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加大 区域污水治理,提升区城中 水回用为度加快给水管网 及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废水 本项目废气经收集 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 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 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符合 6 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在区域内排水管网未建成 区城,相关依托项目禁建 设,施雨污分流排水系统, 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2) 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 采取有效的地下水防渗措 施。深入调查园区水文地质 情况、结合园区区域含水层 系统和地下水径流系统特 征、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建 立园区地下水长期动态监 测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 范施,免污染地下水。严格 控制地下水开采,园区企业 采取集中供水,其规划保留 五金园配水厂、沙岭配水 厂、物流港配水厂等水为园 区企业供水使用。(3)建 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及监测 制度,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 督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环 境监测部门,定期对规划区 城进行的废气、废水、噪声 及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 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进行 跟踪监测,所有监测数据存 档并及上报生态环境部门、 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4) 针对开发区产业按照报告 规定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 施,制定环境应急预和应急 工作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 练、培训,配备相应设备, 做好区域环境应急风险控 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 善后处理等工作。 最终进入沙岭污水 处理厂集中处理; 噪 声经降噪后达标排 放, 本项目建设不会 降低区域环境质量, 本项目建立环境自 行监测方案, 定期对 废气、噪声进行监 测; 本项目对厂区按 及生产车间等按简 单防渗区进行要求, 对厂区危废暂存间、 循环水池按照重点 防渗进行要求, 对地 下水及土壤影响较 小 4 开发区区域内应充分考虑 入驻项目排污行为产生的 累计影响,推行清洁生产, 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 方案,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 本项目废气经收集 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 无生产废水排放, 生 活污水经化粪池处 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符合 7 控制及减排要求、区域环境 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最终进入沙岭污水 处理厂集中处理; 噪 声经降噪后达标排 放, 本项目建设不会 降低区域环境质量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三线一单相符性三线一单相符性 序序 号号 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符合性 分析分析 1 生态保护 红线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泽 路74号1门,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 红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不在沈阳市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符合 2 环境质量 底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 达标区,当地政府已制定了大气污染 物减排计划,项目采取了成熟的污染 防治措施,废气、废水均满足排放标 准,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较少,对 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 环境质量目标。 符合 3 资源利用 上线 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 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 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 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 以“节能、 降耗、 减污”为目标, 有效地控制污染。 项目 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 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4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本次环评从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效 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提出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版)中的 相关要求。 符合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洪泽路 74 号 1 门。 项目 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结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 8 图,本区域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项目评价区内没有生态敏感点与脆弱区,周围无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名胜古迹等敏感目标。该区域交通便利, 环境状况良好;地区现有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因此,厂 址选择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 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相关内 容,本项目为塑料板、管、型材制造,不属于鼓励类、限制 类及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要求。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1 年 6 月 23 日),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 汇总见表 1-5。 表表 1-5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 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理、 平 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 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 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 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 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 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相应污 染治理措施 并确保达标 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 建项目, 不涉 及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 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引用 沈阳市 环境质量报 告 作为依据 符合 9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 明确、不合理。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 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 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 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 新建项目。 本项目为允 许类 符合 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不涉及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 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 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 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生 态保护红 线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 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 项目。 选址所在区 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 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 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 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 下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 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 不 得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 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 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 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水 环境保护 环境准入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本项目为塑 料板、 管、 型 材制造 符合 10 限制的相 关要求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 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 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 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 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 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 涉水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 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 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 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 不涉及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 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 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 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 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 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 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 用。 不涉及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 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 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 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严 格控制缺水地区、 水污染严重地 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 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塑 料板、 管、 型 材制造 符合 (四)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 置排污口。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 符合 11 要求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活动。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 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染饮用水 水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 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 符合 (五)环 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 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所在 区不在环境 空气质量一 类区内, 不涉 及相关内容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 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 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 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 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 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 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 臭气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 替代。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符合 (六)自 然保护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 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选址不涉及 各类自然保 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 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 12 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 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 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 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 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 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 的,应当限期治理。 (七)土 壤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 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 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危废 暂存间、 循环 水池按要求 进行防渗处 理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渣等。 本项目所在 区域未涉及 污染地块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 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 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 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 辽宁省沈阳 市于洪区洪 泽路 74 号 1 门, 沈阳永安 经济开发区 规划区内, 本 区域为工业 用地选址可 行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 土地复垦。 不涉及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 项目。 本项目为工 业用地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 确定的风险管控、 修复目标的建 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 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 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 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 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 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 符合 13 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 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 工、同时投产使用。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 后产能, 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 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涉及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 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 来源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单内 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 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涉及符合 (八)固 体废物环 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 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 圾填埋场。 不涉及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 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固废 合理处置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本项目固废 暂存场所按 标准建设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 不涉及符合 (九)森 林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 行为。 不涉及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不涉及符合 (十)湿 地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 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 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 态的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挖湖 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 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不涉及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 的原则进行补偿。 不涉及符合 14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的, 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 府批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 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 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的意见。 不涉及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永久 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4)过 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 水、放生;(5)引进外来入侵 物种;(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 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 在湿 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 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 为;(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 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 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 筑物;(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 生态功能的活动。 不涉及符合 (十一) 产业政策 和准入条 件的相关 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 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 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本项目属允 许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 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符合 (十二) 园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 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 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 目。 本项目建设 符合园区规 划相关要求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 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体, 硝 酸按、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不涉及符合 15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 目。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 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 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 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 则 以及相关 标准、 技术规 范的要求编 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 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 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符合 相关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 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 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采用 了原料消耗 低, 污染物产 生量少的清 洁生产工艺, 资源利用率 较高, 符合促 进法的有关 规定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 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 本项目位于 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规 划区内 符合 2 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 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 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 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 不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 业; 已在上述区域投产运营的废 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据该 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 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本项目位于 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规 划区内, 不涉 及保护区 符合 3 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 址应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不得建 在城市居民区、 商业区及其他环 境敏感区内; 现有再生利用企业 如在上述区域内, 必须按照当地 规划和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 的要求限期搬迁。 不涉及符合 4 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 废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不涉及符合 16 5 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 料袋。 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 产过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类 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人体接 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 不 得添加有毒有害的化学助剂。 本项目为 PPR 管材及 管件制造, 不 涉及再生塑 料 符合 6 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 热塑性废塑料原料, 不可使用受 到危险化学品、 农药等污染的废 弃塑料包装物、 废弃一次性医疗 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 以及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不涉及符合 7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 营规模等必须符合 废塑料综合 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和废塑料 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相关规定要求。 不涉及符合 8 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 025 毫米的超薄塑料购物袋、 厚度小 于 0. 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 膜。 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造 塑料制品。全面禁止废塑料进 口。到 2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 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 一次 性塑料棉签; 禁止生产含塑料微 珠的日化产品。 不涉及符合 4、本项目与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 策、关于印发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的通 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6 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辽 宁 省“十三 五”挥发 性 有 机 物 污 染 防 治 与 削 减 工 作 实 施 加 快 推 进 “ 散 乱 污 ” 企 业 综 合 涉 VOCs 排放的“散 乱污”企业主要为涂 料、油墨、合成革、 橡胶制品、 塑料制品、 化纤生产等化工企 业, 使用溶剂型涂料、 油 墨、 胶粘剂和其他 有机溶剂的印刷、家 本项为新建项目, 企业位于先进装备 制造产业片区,不 属于“散乱污”企 业。 符 合 17 方 案 ( 辽 环 发 〔2018〕 69 号) 整治。 具、 钢结构、 人造板、 注塑等制造加工企 业,以及露天喷涂汽 车维修作业等。 严 格 建 设 项 目 环 境 准入。 新、 改、 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 加强控制,使用低 (无)VOCs 含量的 原辅材料,加强废气 收集,安装高效治理 设施。 本项目各个工序产 生的有机废气采用 集气 罩 (收集效率 90以上) 光氧催 化活性炭 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 效率可达 90)处 理后通过 15m 排气 筒达标排放。 符 合 深 入 推 进 工 业 源 VOCs 减排。 重点推进石化、 化工、 工业涂装、 包装印刷、 合成革、 制鞋、 化纤、 纺织印染、橡胶和塑 料制品等行业 VOCs 污染防治,各地可依 据当地产业结构特 色,因地制宜推进木 材加工、电子行业等 VOCs 治理工作。涉 VOCs 企业要建立完 善“一厂一策一档”制 度。 企 业 为塑 料 制 品 业, 应建立完善 “一 厂一策一档” 制度。 因 地 制 宜 推 进 其 他 工 业 行 业 VOCs 综 合 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 结构特征和VOCs 治理重点,因地制宜 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 展 VOCs 治理。 本项目所有产生有 机废气的工序均经 收集 和有效处理, 达标排放。 符 合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VOCs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在 涂 装、 印 刷、 粘 合、 工 业 清 洗 等 含 VOCs 产品的使用 过程中,应采取废气 收集措施,提高废气 收集效率,减少废气 的无组织排放与逸 散,并对收集后的废 本项目各个工序产 生的有机废气采用 集气 罩 (收集效率 90以上) 光氧催 化活性炭活性炭 吸附装置(处理效 符 合 18 政策含 VOCs 产 品 的 使 用 过 程 中 的 VOCs 污 染 防 治 技 术 措施 气进行回收或处理后 达标排放。 率可达 90)处理 后通过 15m排气筒 达标排放。 末 端 治 理 与 综 合 利 用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 材料、吸附剂及催化 剂等净化材料,应按 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 的相关规定处理处 置。 本项目废气处理过 程产生的废 UV 灯 管、废催化剂、废 活 性 炭为 危 险 废 物,暂存于厂区危 废间,委托有资质 单位处置。 符 合 重 点 行 业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治 理 方 案 全 面 加 强 无 组 织 排 放 控 制。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 循 “应收尽收、 分质 收集”的原则,科学 设计废气收集系统, 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 有组织排放进行控 制。 本项目所有产生有 机废气的工序均经 收集和有效处理, 经 15m 高排气筒达 标排放。 符 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 治污设施。企业新建 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 污设施实施改造,应 依据排放废气的浓 度、组分、风量,温 度、湿度、压力,以 及生产工况等,合理 选择治理技术。鼓励 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 组 合 工 艺 , 提 高 VOCs 治理效率。 本项目选择集气罩 光氧催化活性炭 活性炭吸附组合 工 艺 处理 有 机 废 气,通过 15m 排气 筒达标排放。 符 合 关于切 实加强 涉 VOCs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 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 本项目位于先进装 备制造产业片区, 有组织排放非甲烷 符 合 19 建设项 目 环境影 响评价 审批工 作的通 知 (2021) 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家、辽宁 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 要进入园区。 禁止审批不符合 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 格排放标准审 查,有行业标 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 无行 业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 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 扩建、 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 原则, 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 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生产工 艺、 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 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总烃、颗粒物满足 合成树脂工业污 染 物 排放 标 准 (GB31572-2015) 表 5 标准要求。项 目厂区内非甲烷总 烃满足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 (GB37822-2019) 表 A.1 特别排放限 值要求;厂界非甲 烷总烃满足、颗粒 物满足合成树脂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 (GB31572-2015) 表 9 标准要求。 二、 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 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 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 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 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 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 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 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 GB33372. GB38508 等) 及有 害物质限量(GB38468、 GB1858K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本 项 目为 新 建 项 目 , 对项 目 涉及 VOCs 排放的原辅 材料理化性质均进 行了详细分析,原 辅 料 附 产 品 的 MSDS 见附件。 符 合 三、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涉 本项目生产过程产 生的废气通过集气 20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 格无组织排 放审查,要按照 应封闭全封闭、 能收集全收集 的原则,加强无组 织排放控 制。 要对照 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 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 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 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 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 料, 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使 用的原辅材料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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