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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能力改造升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11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制造能力改造升级项目 项目代码2210-210182-04-02-702048 建设单位联系人姚怡平联系方式15998209674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 17 甲 1 号 地理坐标( 123 度 13 分 28.0 秒, 41 度 45 分 30.0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421 金属切削机床制 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一、通用设备制造业-69 金属 加工机械制造-其他 (仅分割、 焊接、 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市铁西区工业和信 息化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开经备[2022]80 号 总投资(万元)13993环保投资(万元)10 环保投资占比()0.07施工工期24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3419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对照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 (污染影响类) (试行) 中“表 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土壤、声环境不开展专项评价, 大气、地表水、环境风险、生态、海洋以及地下水是否开展专项评价情况 见下表 1-1。 表表 1-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 的类别的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本项目本项目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 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 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 保护目标 2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营运期排放废气不含有 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 [a]芘、氰化物、氯气,故本项 目无需开展大气专项评价 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 (槽罐本项目废水不直排, 故本项目无 - 2 -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按照报告表编制指南无需开展专项评价。 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 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需开展地表水专项评价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 储量超过临界量 3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有毒有害和易燃 易爆危险物质存储, 故本项目无 需开展环境风险专项评价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 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 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 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取水, 故本项目无 需开展生态专项评价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 目, 故本项目无需开展海洋专项 评价 地下水 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 矿 泉水、 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 区 本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 源和热水、 矿泉水、 温泉等特殊 地下水资源保护区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物(不 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农村地 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 附录 B、附录 C。 规划情况 (1)规划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士、化院、团结、小青、后马、牤 牛、林台、四台八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2)审批机关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3)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项目位于“张士单元”,尚未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符合性分析 根据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士、化院、团结、小青、后马、牤牛、林台、 四台八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简要内容如下 一、规划范围 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士、化院、团结、小青、后马、牤牛、林台、四台 八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东至三环绕城高速、南至沈辽路、西至 - 3 - 规划细河十三北街、北至京沈高速,规划用地面积73.77平方公里。 二、规划定位 以国务院批复的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为依据, 认真落实上位规划的意图,结合沈阳振兴战略和经济开发区转型发展要 求,提出沈阳市先进装备制造业升级的示范区、生产创新的先导区、产城 融合的聚集地。 三、规划布局 (1)空间结构 规划形成“一廊、两核、多组团”的规划结构。 一廊浑蒲灌渠生态景观廊道。围绕浑蒲灌渠滨水绿色开放空间,串 联多个组团。 两核以经开区、中德园管委会为主要的办公服务主中心辐射全域发 展,以四环东侧规划为康养娱乐副中心,来疏解主中心部分功能。 多个功能组团升级先进装备制造产业为主导,预留城市发展空间, 联动现代建筑、 精细医药化工、 循环经济产业, 构建转型升级的产业体系, 完善该区域的生活配套服务功能,形成产学研一体化的产城融合区。 (2)用地布局 规划用地由东向西发展,为典型的带型城市空间发展格局。以人为中 心,优化区域职住关系,优化功能和布局,统筹安排生产、生活、生态空 间,增加公共活动空间,细化道路系统结构,完善公共服务和市政配套等 设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成为宜居、宜业、宜学、宜养的产城融合区。 工业用地布局四环以西形成医药化工、装备制造、循环产业为主的 产业集聚区;四环以东沿开发大路推进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建设,中部 沿沈辽路推进现代建筑产业带的建设。面积2926.18公顷。 居住用地布局主要沿沈辽路、中央大街两侧、浑蒲灌渠南侧的区域 布局居住生活空间,打造产城融合的宜居区。面积578.19公顷。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规划采用大集中、小分散的布局 - 4 - 模式,激发城市活力,按照“均衡化、网格化”的要求,补齐公共服务设施 的短板,结合居住区设置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养老等,满 足居民需求。面积251.71公顷。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 规划商业设施用地, 包括商业、 娱乐康体、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等, 分散布局在各个居住组团中。 面积111.38公顷。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公园绿地包括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 等。防护绿地主要为道路防护绿地。面积702.18公顷。 与该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路17甲1号,所在位置属 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士单元”规划范围内。根据该区用地规划,本项目 用地为工业用地; 项目主要从事机床功能部件及附件制造, 根据后文分析, 项目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固废处置合理,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规 划用地要求。 - 5 -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29号, 2019年10月30日) 及2021年修改决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号, 2021年12月30日),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项目。因此建设项目符合国家 现行的产业政策要求。 2、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准入负面清 单。 (1)生态保护红线 沈阳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根据 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内,具体生态保护 红线区分布详见附图9。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红线保护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①环境空气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质量简报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要求,沈阳市为不达标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 行动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辽政发〔2018〕31号)等文件精神,沈阳采取一 系列措施后,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PM2.5超标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治理, 环境空气质量明显得 到改善。项目废气、噪声达标排放,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 市政管网,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 ②声环境 项目厂界声环境监测点监测结果,项目东侧、西侧、北侧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4a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限值要求,建设项目南侧满足声环境质量 标准 (GB3096-2008)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限值要求,。项目厂界噪声可达标排放, 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整体来说,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可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境 - 6 - 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为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量的水、电,不属 于高耗能项目, 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环境准入限制 性政策目录中,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具体见下表。 表表1-2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 类别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环境管 控单元 编码 ZH21010620013 环境管 控单元 名称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 环境管 控单元 分类 重点管控类 涉及要 素属性 重点产业园区生态环境总体要求 ZH21010620013 空间布 局约束 重点产业园区 生态环境总体 要求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外商投资准 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 自 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 理措施(负面清单)、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 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3.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 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 1.本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国家发展和改 革委员会令第29号)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 于修改 的决定、外商投资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 面清单、自由贸易 符合 - 7 - 见。 4.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重新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 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5.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 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 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及其补充 通知。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 7.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 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 指导意见。 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 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年版)要 求。 2.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 3.本项所在区暂无规划 环评,符合所在区规划 要求。 4.本项目不涉及 5.本项目不涉及 6.本项目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要求。 7.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高排放项目。 ZH21010620013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 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 停;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量避 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 局建设。 3.限制新增淘汰类、限制类化工企 业。 1、本项目不涉及水源保 护区。 2、本项目不产生废气。 3、本项目不属于化工企 业。 符合 污染物 排放管 控 重点产业园区 生态环境总体 要求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1.本项目符合 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 符合 - 8 - 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畜禽规 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 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 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 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关于推进大 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 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3.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 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 沈阳市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 监管工作方案、2021年沈阳市 锅(窑)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 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 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关于切 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4.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固 体废物等国家地方污染物排放标 准;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污染物 排放标准,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 管控。 5.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 管理条例,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 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 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止 燃放烟花爆竹。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 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 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 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 强工矿用地、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沈阳市水污 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 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的要求;其余 不涉及。 2.本项目均符合 中华人 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 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 要求、关于推进大气 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 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 的通知。 3.本项目符合 沈阳市环 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 计划(2021-2023年)、 沈阳市2021年度环评 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 案、关于切实加强 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 知的要求;其余不涉 及。 4.本项目不产生废气和 废水;噪声经过治理之 后均能够达标排放;固 体废物均得到合理处 置,对环境影响较小。 5.本项目不涉及。 - 9 -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治工矿用地、 农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 严格执行沈阳市入河排污口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 6.本项目用地属于工业 用地,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工矿用地土壤环 境管理办法(试行) 等管理要求。 7.本项目不涉及。 ZH21010620013 1.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工业园 区内企业生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 理,禁止偷排漏排,西部污水处理 厂排放标准稳定达到一级A及以 上;工业园区建成区内逐步推行雨 污分流;建成区外乡镇应配套农村 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重点排 污单位应做好监管,生产废水稳定 达标排放。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40蒸吨以 下非工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 企业; 新增燃煤项目实行减排置换; 低矮面源采取替代清除、清洁化改 造。 3.加强园区内化工、装备制造、制 造等重点行业VOCs的监管工作, 重 点企业执行“一厂一策”, 错峰生产。 4.“化工园”内企业实施废水“一企 一管”、“明管输送”改造,全面更新 污水、雨水系统,建设中水系统,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入驻项目清 洁生产水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 平,“两高”项目应达到清洁生产一 级水平或同行业先进水平。 1.本项目不产生废水。 2.本项目不涉及锅炉。 3.本项目不涉及。 4.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环境风 险防控 重点产业园区 生态环境总体 要求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 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 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 1.本项目已进行环境风 险应急预案的备案,详 见附件五。 2.本项目对土壤环境影 响较小,同时本次评价 符合 - 10 - 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沈 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 市水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突 发环境时间应急预案(修订)等 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 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 能力。 2.严格执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 理办法(试行)、污染地块土 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沈 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 要求,重点单位建设涉及有毒有害 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 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 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 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 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毒有害 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 理办法试行相关要求,污染地 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 除或者清理污染源, 防止污染扩散; 对需要开发利用的地块应开展治理 与修复,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 成二次污染。 要求建设单位进行分区 防渗。 3.本项目不涉及。 ZH21010620013 1.将环境风险评价作为危险化学品 入园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 容,并提出有针对性的环境风险防 控措施。 2.食品产业周边与医药、化工等产 业按照规定设立防护距离。 1.本项目不涉及。 2.本项目不属于食品产 业。 3.本项目不涉及。 4.本项目不属于涉重金 属工业行业。 符合 - 11 - 3.源地专项应急预案,做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应制定和完善饮用水 “一源一案”,按要求报上一级环境 保护部门备案,并定期演练和修订 预案。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 域设有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库及 事故应急池等应急防护工程。饮用 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 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 估, 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 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4.加强涉重金属工业行业污染防 控。对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企业要 严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 落实总量控制指标,推动涉重金属 行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继续淘汰涉 重金 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完善行业准 入条件, 坚持重金属污染物“等量置 换”和“减量置换”原则, 控制新增污 染物排放。 5.制定完成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 案,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 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定期评 估沿河工业企业环境和健康风险, 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 环境和健康风险;严格限制高风险 化学品生产、使用、并逐步淘汰代 替。 5.本项目不涉及。 资源开 发效率 要求 重点产业园区 生态环境总体 要求 1.严格执行辽宁省节约用水条 例、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2020修正、沈阳市城市节 约用水管理办法、沈阳市人民 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 度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2.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 1.本项目用水量较小, 且 用水依托市政自来水管 网,不取用地下水。 2.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 12 - 理办法试行。 ZH21010620013 1.高污染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 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 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 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 用生物质燃料。 2.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标准,考核 园区内重点企业。 1.本项目不涉及。 2.本项目用水量较小, 且 用水依托市政自来水管 网。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各项要求。 4、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辽宁省人民政府2021年2月17日发布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本项目与文件的相符性详见下表。 表表1-3项目与项目与““辽政发辽政发[2021]6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 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 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 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 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 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 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 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 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项目所在 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经查询, 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0620013。符合环境管控单元 划分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 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 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 开发区开发大路17甲1号,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本项目无新增用地,符合 辽宁省环境管控单元中重点管控单 元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 13 -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5、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沈阳市人民政府2021年5月12日发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依据“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 图”,本项目为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该文件的相符性详见下表。 表表1-4项目与项目与““辽政发辽政发[2021]6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文件内容文件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 元编码为ZH21010620013 符合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 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 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 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 发大道路17甲1号,根据沈阳市生态环 境局2022年10月28日出具的“三线一 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附件七) 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在沈 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中的位置见 附图10。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 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建立 “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 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 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 本项目属于“C3421金属切削机床制 造”项目,项目布局比较合理,各设 施布置紧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 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 的电能、水源等资源,资源消耗量相 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根据沈阳 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0月28日出具的 “三线一单” 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 (附 件七)可知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能够满足对应的分区管控要求。综上, 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 14 - 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 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 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 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 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 态环境功能稳定。 6、、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2021年年6月月23 日)相符性日)相符性 表表1-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综合 性政 策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 新建项目;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1.本项目主要进行金属制品制 造,性质为技术改造,选址位于 经济技术开发区张士、化院、 团结、小青、后马、牤牛、林台、 四台八个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范围内。选址、布局、规模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2.根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数据可 知,非甲烷总烃满足环境空气 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 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表明项目所 在地周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良 好。 3.本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4.本次项目为技术改造,已对原 有环境污染提出防治措施。 5.本项目不涉及。 6.本项目行业类别为其他未列明 金属制品制造,不属于化工类建 设项目。 7.本项目不涉及。 8.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 15 - 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 炼油项目; 9.低速电动车项目;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 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 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 项目。 9.本项目不涉及。 10.本项目不涉及。 11.本项目不涉及。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 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 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 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 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 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1.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路17甲1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 2.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二类区。 3.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区。 4.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区。 5.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区。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 1.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技术改造, 属于其他未列明金属制品制造, 不属于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符合 - 16 - 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 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 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 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 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 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 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 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 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 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 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 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 物排放减量置换。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 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2.本项目不涉及。 3.本项目不产生废水。 4.本项目不涉及。 5.本项目不涉及。 6.本项目不涉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路17甲1号 符合 - 17 -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 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 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 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建设单位现有厂区内,选址不涉 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 3.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 4.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准保护区。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 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1.本项目不涉及煤矿及燃煤问 题。 2.本项目不涉及开采。 3.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燃料。 4.本项目不涉及供热锅炉。 5.本项目不涉及恶臭气体。 6.本项目不涉及煤的使用。 7.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环境空气质 量一类区。 符合 - 18 -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 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区 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 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1.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 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路17甲1号, 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2.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3.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 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 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 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 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能 1.本项目不产生废水;固体废物 均能合理处理,不会对土壤环境 造成污染。 2.本项目不涉及。 3.根据后文环境影响分析,可知 本项目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4.本项目不涉及。 5.本项目不涉及。 6.本项目不涉及。 7.本项目不涉及。 8.本项目不涉及。 9.本项目不涉及。 10.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 19 -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 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 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 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 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 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禁 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 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 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 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 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 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 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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