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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 沈阳保险杠总成项目沈阳保险杠总成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车工业技术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车工业技术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21 年年 7 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第 1 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沈阳保险杠总成项目 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刘成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998896042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地理坐标地理坐标(123 度 32 分 15.187 秒,41 度 53 分 52.688 秒) 国民经济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 及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71 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总投资(万元)3637.85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60 环保投资占比(环保投资占比())1.65施工工期施工工期无 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用地(用海) 面积(面积(m2)) 1257.6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规划情况 ((1))本本项目所属行业项目所属行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2)产业园区名称)产业园区名称沈阳汽车城 ((3)规划名称)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规划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评价情况 ((1))规划环评名称规划环评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3))审批文件名称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对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的审查意见 ((4)审批文号)审批文号沈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与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与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第 2 页 发展 定位 以沈阳为依托,以周边 7 城市为纵深,建立差 异化、立体配套体系;以华晨金杯、华晨宝马、 上海通用北盛形成整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 展的带动力量;以常规技术为基础,重点发展 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 和聚集。最终形成集整车生产、零部件加工、 汽车商贸、博览会展、教育培训、研发设计、 物流配送、配套居住等功能为一体,同时具有 良好的生态环境,集山水特色于一体的汽车产 业集聚区。 本项目生产 产品为汽车 保险杠,属 于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 造。 符合 产业 发展 方向 加快汽车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打造立足东 北,服务全国,辐射东北亚的汽车科研中心、 金融中心、文化中心、商贸中心、物流中心。 (1)大力发展汽车科技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科研中心。 (2)大力发展汽车金融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金融中心。 (3)大力发展汽车文化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文化中心。 (4)大力发展汽车商贸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商贸中心。 (5)大力发展物流业,打造东北区域汽车物 流中心。 (6)发展社会配套服务业,打造生活宜居城。 本项目生产 产品为汽车 保险杠,属 于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 造。 符合 规划 布局 功能分区 根据汽车城用地发展方向选择和建设区空间 布局形态,结合产业发展基础、交通条件和制 约因素,汽车城功能布局结构确定为3 个汽 车整车产业区、2 个汽车零部件产业区、1 个 汽车商贸区、1 个汽车文化运动区、1 个生活 配套服务区,1 个 724 产业区及生态绿契。 本项目生产 产品为汽车 保险杠,选 址位于汽车 零部件产业 区(详见附 图五、六) 符合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结论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 东区经济发展需求,与沈阳市总体规划、大东 区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 规划具有较好的相容性,对发展沈阳市汽车产 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的实施将会使当地 经济区得到新的大幅度的发展。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的选址和布局基本合理, 但是规划区的建设必然会带来较大的生态、资 源和环境压力。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上 位规划的衔接,为规划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 展争取有限空间,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调 整发展目标和年度实施方案。 总之,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基本符合各相关规 划要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议采取本环评提 出的各项区域总体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严格控 制入园企业性质、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总量 控制、坚决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制度,把 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完善规划 区跟踪评价和监控计划,促进规划区建设与环 本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沈 阳汽车城发 展规划,本 项目产生的 废气、 废水、 噪声经过相 应的污染治 理后均可达 标排放,固 废均得到了 合理处置。 符合 第 3 页 境保护的和谐统一。从环保角度分析,本规划 是可行的。 表表 1-2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审查 意见 沈阳汽车城隶属于沈阳市大东区,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北部,规划区域面积为 73 平方公里, 东至京哈高速-沈阳过境绕城高速, 西至长大铁 路、203 国道,南至东站街,北至平望路。 规划空间布局采取“T3”的空间布局模式。“T” 即北部防护林与东北契形成的“T”字形生态绿 契。 “3”即三大产业发展片区。 分别为东北片区 以华晨、上通北盛两大整车厂及居住配套组成 发展片区;北部北区以上通北盛整车厂及欧 盟经济开发区组成汽车产业发展片区;中部片 区以居住配套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 724 厂)厂区组成发展片区。 规划功能布局为 3 个汽车整车产业区、2 个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1 个汽车商贸区、1 个汽车 文化运动区、1 个生活配套服务区、1 个 724 产业区及生态绿契。 产业发展定位为三环、二环路、望花街、东望 街为骨架,建设汽车研发区、汽车物流区、汽 车金融总部区、 汽车文化区、 汽车商贸服务区、 沈铁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带,辐射周边地区。 本项目位于 沈阳汽车城 内的汽车零 部件产业区 (详见附图 五、六) 符合 “规划”符合国家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东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大东 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与沈北新区及农业高 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基本相融。规划实施过程中 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产业定位和行业准入条 件要求,控制引入企业,严禁引入高污染、高 耗能、高风险、高耗水的生产企业。 本项目不属 于高污染, 高耗能,高 风险,高耗 水的生产企 业。 符合 在规划调整和实施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模 及布局要合理。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确入 园企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保相关规范要 求,汽车生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防护距 离。合理规划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居住相协 调的关系,加宽工业区与居住区间的防护绿化 带至 100m。 2、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 耗能,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严禁违反国家产业 政策及不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驻,在 规划区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区 用地性质、产业定位的企业,减轻区域的环境 影响。 3、汽车城应按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 建设,尽快完善区内供水、供电、道理、排水 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为改善区域环境创造 良好的外部条件。 4、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确保污水处 本项目产品 为汽车保险 杠,符合汽 车城规划, 本项目不涉 及涂胶工 序。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 政策,项目 产生的废水 排入沈阳市 大东区朱尔 屯污水处理 厂,本项目 焊接烟尘经 滤筒除尘器 处理后经过 15m 排气筒 排放。 符合 第 4 页 理达标后排放。利用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少 污染物的排放量,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域内 水资源的利用率。 5、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区域内 新建及扩建热源厂,采取“拆小并大”,推广清 洁能源,有效控制和消减区域内烟尘和二氧化 硫的排放量。 6、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的危险废 物的处置,明确好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避免 对区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7、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 划提出的各项污染物减缓措施,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将汽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环境 优美的产业园。 其他符合性分析 1、、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 29 号),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 项目,故属“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沈阳凌云瓦达沙夫 汽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 1综合厂房-生产车间内。根据建设 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详见附件三),该厂房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 本项目用地性质合理。 本项目选址不在沈阳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区内(详见附图八),周 围没有社会关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生活饮用水源 地、生态脆弱敏感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区。且本项目选址位于 沈阳汽车城产业园内,园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供水、供电、供暖、 供气等基础设施完善。本项目在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及 噪声能够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 根据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表表 1-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内内 容容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 态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 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 结合沈阳市大东区生态保护 红线区划图(详见附图七), 符合 第 5 页 保 护 红 线 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 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 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 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 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判定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大东 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 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 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 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 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 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 状均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 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中 PM10 和 PM2.5超出相关标准。针对 超标问题,辽宁省、沈阳市以 及大东区人民政府为确保环 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 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约束性 指标,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 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 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 和规模的对策措施,本项目各 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 值较小,各项环保措施经济技 术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 排放或合理处置。采取措施后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中 PM2.5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 效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能够 明显得到改善 符合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 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 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 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 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 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 量的电、水等能源,项目资源 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 符合 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 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 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 “允许类”,不属于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及 限 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中淘汰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 和限制的产业,属允许建设项 符合 第 6 页 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 约束作用。 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同时,项目也不在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之列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文件管理要求。 4、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表表 1-4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类别类别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 与水 污染 防治 行动 计划 符合 性分 析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企业不属于“十小” 企业、十大重点行 业 符合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 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推进循环发展。促进再生水利用。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 符合 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采。提 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科学保 护水资源。 本项目用水来自 市政新鲜水,主要 为职工日常生活 用水 符合 与土 壤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符 合性 分析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 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 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 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 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 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产生的固 体废物均得到了 有序处理 符合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 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 集、 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袋装收 集,由当地环卫部 门收集并统一清 运处理。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的管理相关要求。 5、、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年))相相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生产过程供暖由当地园区统一供给,不涉及 工业炉窑,不涉及煤炭消耗。对于原辅材料无组织散逸的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企 业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存储容器严格密封,从源头减少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排放, 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6、、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2021 年年 6 月月 23 日)相符性日)相符性 第 7 页 表表 1-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序序 号号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项目建设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综 合 性 政 策 一 对 存 在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书 表 不 予 批 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 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 本项目为汽车零部件 制造,选址位于沈阳 汽车城产业园,符合 相关规定及规划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经过现状监测,项目 所在区域的环境空 气、声环境均满足相 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 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经 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 施治理后,均能达标 排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 目,经过现场勘探原 有项目不存在原有项 目的环境污染和生态 破坏问题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 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 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8.未纳入 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 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 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 产和存储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限库、无设 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 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二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区 环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 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 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 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第 8 页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 倒固体废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 筑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 污染负荷。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 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 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三 水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 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 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 等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 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 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 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 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 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 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 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 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 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 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 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 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 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 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 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 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第 9 页 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 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 物排放减量置换。 四 饮 用 水 水 源 保 护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 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 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五 环 境 空 气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 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恶臭气体的,应 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 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 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六 自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第 10 页 然 保 护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 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 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 物排放标准,在自然区的实验区内已 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 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 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 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七 土 壤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 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 土壤污染; 根据现场勘查,本项 目的污水处理站、危 险废物暂存间均进行 地面重点防渗(详见 附图四) 符合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 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 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 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 地块,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 修复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 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 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第 11 页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 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 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 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 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 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 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八 固 体 废 物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 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 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 本项目的危险废物暂 存间为依托原有,原 有项目的危废暂存间 符合相关要求 符合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九 森 林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第 12 页 求 十 湿 地 环 境 保 护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 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 观的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 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 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 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 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 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 变湿地用途; (2) 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 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 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 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 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 动植物; (7) 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 为; (8)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 倾倒有毒有 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 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 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 活动。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十 一 产 业 政 策 和 准 入 条 件 的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 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 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修 正本) , 本项目为“允 许类”项目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 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0 年 版)之列 符合 第 13 页 相 关 要 求 十 二 园 区 环 境 准 入 限 制 的 相 关 要 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 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 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产品为汽车保 险杠,为汽车零部件 制造行业,符合所在 园区沈阳汽车产业园 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 意见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 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 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 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重 点 行 业 政 策 要 求 三 汽 车 制 造 业 1.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 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2.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 内, 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 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 项目。 本项目为改扩建,产 品为汽车保险杠,属 于汽车零部件,选址 位于沈阳汽车产业 园,满足园区规划要 求 符合 3.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 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 使用量比例应不低于 80;改建项目 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 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 比例应达到 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 中使用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24409) 和 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水 性涂料(HJ2537)等要求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 涉及涂料 符合 7、、本项目与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环大气 [2019]53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号序号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第 14 页 三、控 制思路 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 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 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墨,水基、 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 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 以及低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 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 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 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 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 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 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 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 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 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 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2020 年年底 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 VOCs 含 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 产。 本项目不使用 涂料,仅使用清洗 剂,根据建设单位 提供 CMA 监测报 告(附件十),其 挥发性有机物的含 量为 11g/L,经分 析计算其 VOCs 质 量占比为 1.02< 10;同时,经分 析判定,本项目的 清洗剂符合清洗 剂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含量限值 (GB38508-2020) 中水基清洗剂 VOC 含量要求 (50g/L),属于低 VOC 含量清洗剂 (判定过程见下文 表 2-4) 符合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 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 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 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 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 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 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低 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 织排放收集措施。 本项目涉 VOCs 的物料为清 洗剂,根据建设单 位提供 CMA 监测 报告(附件十), 其挥发性有机物的 含量为 11g/L,经 分析计算其 VOCs 质量占比为 1.02 <10,且本项目 排放的非甲烷总烃 量较少,因此采取 无组织排放。 符合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 制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 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 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 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 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 组织排放。 本项目清洗剂 储存于原料库,在 使用之前都属于未 开封状态;废包装 桶暂存于封闭的危 废间,清洗剂在常 温下挥发量极少, 可忽略不计,项目 在使用清洗剂过程 中会产生非甲烷总 烃, 因排放量较少, 无组织排放。 符合 8、、与挥发性有机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第 15 页 表表 1-7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序 号号 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二、 源 头 和 过 程 控 制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 洗等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 洗剂; 6、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 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 提高废气收集 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 散, 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 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涉 VOCs 的物料为清洗剂,根据建 设单位提供 CMA 监测报 告(附件十),其挥发性 有机物的含量为 11g/L, 经 分析计算其 VOCs 质量占 比为 1.02<10, 产生的 非甲烷总烃进行无组织达 标排放。 符合 9、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沈环发〔2021〕〕4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1-8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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