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 1 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关于G08电池壳生产线B线项目 项目代码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刘成德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998896042 建设地点建设地点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地理坐标地理坐标(123 度 32 分 15.187 秒,41 度 53 分 52.688 秒) 国民经济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 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36、71 汽 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367 建设性质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备案))部门部门((选填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总投资(万元)7035环保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280 环保投资占比环保投资占比(())3.98施工工期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用地(用海) 面积(面积(m2)) 2351.5 专项评价设置情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况 无 规划情况规划情况 ((1))本本项目所属行业项目所属行业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2)产业园区名称)产业园区名称沈阳汽车城 ((3)规划名称)规划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 ((4)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评价情况 ((1))规划环评名称规划环评名称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2)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大东分局 ((3))审批文件名称审批文件名称关于对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审查意见 ((4)审批文号)审批文号沈环保大东审字[2016]0049 号 第 2 页 规划及规划环境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影响评价符合性分 析析 1、、与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与沈阳市汽车城发展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表 1-1与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发展 定位 以沈阳为依托,以周边 7 城市为纵深,建立差 异化、立体配套体系;以华晨金杯、华晨宝马、 上海通用北盛形成整车核心,成为区域经济发 展的带动力量;以常规技术为基础,重点发展 新能源汽车及其零部件,快速实现产业链延伸 和聚集。最终形成集整车生产、零部件加工、 汽车商贸、博览会展、教育培训、研发设计、 物流配送、配套居住等功能为一体,同时具有 良好的生态环境,集山水特色于一体的汽车产 业集聚区。 本项目生产 产品为 G08 电池壳,属 于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 造。 符合 产业 发展 方向 加快汽车城生产性服务业发展,打造立足东 北,服务全国,辐射东北亚的汽车科研中心、 金融中心、文化中心、商贸中心、物流中心。 (1)大力发展汽车科技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科研中心。 (2)大力发展汽车金融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金融中心。 (3)大力发展汽车文化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文化中心。 (4)大力发展汽车商贸业,打造东北区域汽 车商贸中心。 (5)大力发展物流业,打造东北区域汽车物 流中心。 (6)发展社会配套服务业,打造生活宜居城。 本项目生产 产品为 G08 电池壳,属 于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 造。 符合 规划 布局 功能分区 根据汽车城用地发展方向选择和建设区空间 布局形态,结合产业发展基础、交通条件和制 约因素,汽车城功能布局结构确定为3 个汽 车整车产业区、2 个汽车零部件产业区、1 个 汽车商贸区、1 个汽车文化运动区、1 个生活 配套服务区,1 个 724 产业区及生态绿契。 本项目生产 产品为 G08 电池壳,选 址位于汽车 零部件产业 区(详见附 图七、八) 符合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结论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大 东区经济发展需求,与沈阳市总体规划、大东 区总体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十三五规划等相关 规划具有较好的相容性,对发展沈阳市汽车产 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规划的实施将会使当地 经济区得到新的大幅度的发展。 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的选址和布局基本合理, 但是规划区的建设必然会带来较大的生态、资 源和环境压力。规划实施过程中,应加强与上 位规划的衔接,为规划区科学发展、可持续发 展争取有限空间,并根据实际发展情况及时调 整发展目标和年度实施方案。 总之,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基本符合各相关规 划要求。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建议采取本环评提 出的各项区域总体污染防治措施要求,严格控 本项目符合 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沈 阳汽车城发 展规划,本 项目产生的 废气、 废水、 噪声经过相 应的污染治 理后均可达 标排放,固 废均得到了 合理处置。 符合 第 3 页 制入园企业性质、实行清洁生产和污染物总量 控制、坚决落实各项污染治理措施和制度,把 对环境的不利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完善规划 区跟踪评价和监控计划,促进规划区建设与环 境保护的和谐统一。从环保角度分析,本规划 是可行的。 表表 1-2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与沈阳汽车城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的相符性分析 沈阳 汽车 城发 展规 划环 境影 响报 告书 审查 意见 沈阳汽车城隶属于沈阳市大东区,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北部,规划区域面积为 73 平方公里, 东至京哈高速-沈阳过境绕城高速, 西至长大铁 路、203 国道,南至东站街,北至平望路。 规划空间布局采取“T3”的空间布局模式。“T” 即北部防护林与东北契形成的“T”字形生态绿 契。 “3”即三大产业发展片区。 分别为东北片区 以华晨、上通北盛两大整车厂及居住配套组成 发展片区;北部北区以上通北盛整车厂及欧 盟经济开发区组成汽车产业发展片区;中部片 区以居住配套及辽沈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原 724 厂)厂区组成发展片区。 规划功能布局为 3 个汽车整车产业区、2 个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1 个汽车商贸区、1 个汽车 文化运动区、1 个生活配套服务区、1 个 724 产业区及生态绿契。 产业发展定位为三环、二环路、望花街、东望 街为骨架,建设汽车研发区、汽车物流区、汽 车金融总部区、 汽车文化区、 汽车商贸服务区、 沈铁汽车产业综合服务带,辐射周边地区。 本项目位于 沈阳汽车城 内的汽车零 部件产业区 (详见附图 七、八) 符合 “规划”符合国家 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大东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及大东 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与沈北新区及农业高 新技术开发区规划基本相融。规划实施过程中 严格按照规划提出的产业定位和行业准入条 件要求,控制引入企业,严禁引入高污染、高 耗能、高风险、高耗水的生产企业。 本项目不属 于高污染, 高耗能,高 风险,高耗 水的生产企 业。 符合 在规划调整和实施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规划”规划范围内,产业定位,结构、规模 及布局要合理。根据国家汽车产业政策明确入 园企业环保准入条件,按照环保相关规范要 求,汽车生产涂装车间设置 400m 卫生防护距 离。合理规划工业用地与产业发展及居住相协 调的关系,加宽工业区与居住区间的防护绿化 带至 100m。 2、严格入城项目的环境准入标准,坚持走低 耗能,低污染的低碳经济。严禁违反国家产业 政策及不符合汽车城规划的建设项目入驻,在 规划区发展过程中应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区 用地性质、产业定位的企业,减轻区域的环境 影响。 3、汽车城应按区域总体规划,加强基础设施 本项目产品 为 G08 电池 壳,符合汽 车城规划, 本项目不涉 及涂装工 序。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 政策,项目 产生的废水 排入沈阳市 大东区朱尔 屯污水处理 厂,本项目 焊接烟尘经 符合 第 4 页 建设,尽快完善区内供水、供电、道理、排水 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为改善区域环境创造 良好的外部条件。 4、汽车城应采取污水集中处理,确保污水处 理达标后排放。利用中水回用等多种手段减少 污染物的排放量,从清洁生产角度提高区域内 水资源的利用率。 5、汽车城应实施集中供热,合理规划区域内 新建及扩建热源厂,采取“拆小并大”,推广清 洁能源,有效控制和消减区域内烟尘和二氧化 硫的排放量。 6、规划并落实好汽车城对生活垃圾的危险废 物的处置,明确好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避免 对区域内造成的环境污染。 7、认真落实“报告书”对产业汽车城总体规 划提出的各项污染物减缓措施,统筹规划,合 理布局,将汽车城建成产品科技含量高,环境 优美的产业园。 滤筒除尘器 处理后经过 15m 排气筒 (DA006) 排放,项目 非甲烷总烃 来自清洗 剂,其为低 VOCs 含量 清洗剂, VOCs 质量 占比 1.02, 小于 10,非甲 烷总烃无组 织排放。 其他符合性分析其他符合性分析 1、、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令第 29 号),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 项目,故属“允许类”建设项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次扩建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轩顺南路28号沈阳凌云瓦达沙夫汽 车工业技术有限公司厂区内现有 2厂房预留空地内及 1综合厂房-物流 车间外东侧空地。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土地证(详见附件三),该厂房 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性质合理。 本项目选址不在沈阳市生态红线保护红线区内(详见附图九),周 围没有社会关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名胜古迹、生活饮用水源 地、生态脆弱敏感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敏感区。且本项目选址位于 沈阳汽车城产业园内,园区内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供水、供电、供暖、 供气等基础设施完善。本项目在运营期采取治理措施后,废气、废水及 噪声能够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均可以得到妥善处理,根据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的建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因此,从环境角度来看本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第 5 页 表表 1-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内内 容容 具体要求具体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 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 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 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 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 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 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 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 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 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 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结合沈阳市大东区生态保护 红线区划图(详见附图九), 判定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大东 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符合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 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 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 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 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 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根据 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 公报,2020 年沈阳市大气为 不达标区。根据本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结论,本项目各类污染 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 小,废气、废水、噪声经治理 后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 可得到合理处置,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 求。 符合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 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 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 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 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 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 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 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 量的电、水等能源,项目资源 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 符合 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 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 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 约束作用。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 “允许类”,不属于禁止用地 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及 限 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 中淘汰和限制项目,亦不属于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淘汰 和限制的产业,属允许建设项 目,符合当前国家产业政策。 同时,项目也不在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之列 符合 第 6 页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文件管理要求。 4、、与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土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表表 1-4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 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类别类别内容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判定判定结果结果 与大 气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符 合性 分析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进一步加强环保、 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约束,采取 经济、 技术、 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 提前一年完成钢铁等 21 个重点行业 的全省 “十二五” 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 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落 实国家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 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行业 符合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 政策的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 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 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 发现一个, 取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 列的不符合产业 政策的企业。装备 水平先进,环保设 施符合要求。 符合 与水 污染 防治 行动 计划 符合 性分 析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取缔“十小”企业。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企业不属于“十小” 企业、十大重点行 业。 符合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严格环境准入。优化空间布局。推动 污染企业退出。积极保护生态空间。 推进循环发展。促进再生水利用。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 符合 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采。提 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科学保 护水资源。 为节省用水,本项 目新建污水处理 站,污水处理站处 理后的水用于清 洗工序。 符合 与土 壤污 染防 治行 动计 划符 合性 分析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 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 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 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 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 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 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产生的固 体废物均得到了 合理处置。 符合 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社区、企 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过分类投放收 集、 综合循环利用, 促进垃圾减量化、 资源化、无害化。 生活垃圾袋装收 集,由当地环卫部 门收集统一清运 处理,日产日清。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 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管理相关要求。 5、、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相 年)相 第 7 页 符性分析符性分析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生产过程供暖由当地园区统一供给, 不涉及工业炉窑,不涉及煤炭消耗。对于原辅材料无组织散逸的挥发性 有机物废气,企业设有专人进行管理,存储容器严格密封,从源头减少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排放,并定期进行环境监测,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6、、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 ((2021 年年 6 月月 23 日)相符性日)相符性 表表 1-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 性 综 合 性 政 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 制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 出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化工园区外新建、 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 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 建项目;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9.低速电动车项目;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 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 产和储存项目;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 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属于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 目,项目属于扩建项 目, 位于沈阳汽车城内 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区, 选址、布局、 规模符合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 相关法定规划, 扩建项 目焊接烟尘经收集后, 采用滤筒除尘器对焊 接烟尘进行治理, 再通 过经 15m 高排气筒 (DA006)排放,本项 目清洗剂属于低 VOCs 原辅材料,质量 占比为 1.02,小于 10, 清洗剂使用中产 生的非甲烷总烃产生 量较小,无组织排放。 符合 第 8 页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 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 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 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 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 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 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 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 物质或者倾 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 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 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 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 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 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沈阳汽车城内的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内),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 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 目;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 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 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 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 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 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 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 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 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 本项目属于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 目, 属于扩建项目,不 属于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为减少新 鲜水的使用, 本项目新 建污水处理站, 进入污 水处理站的水经处理 后用于清洗工序, 不外 排。 符合 第 9 页 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 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 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 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 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 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 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 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 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 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 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 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 量置换。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 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 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沈阳汽车城内的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内), 不属于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 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 达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 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 本项目属于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 目, 属于扩建项目,属 于环境空气质量二类 区, 本次扩建项目不涉 及煤炭, 锅炉,本项目 污水处理站采取加盖 封闭形式, 且污水处理 站无好氧、厌氧、 生化 工序,恶臭产生量较 少,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第 10 页 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恶臭气体的,应当 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 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 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 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 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 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次评价对其进行定 性分析。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 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 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 放标准,在自然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 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 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 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 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项目位于位于沈 阳市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沈阳汽车城内 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区 内) ,不属于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 污染;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 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 泥、尾矿、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 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 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 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 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 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 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 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 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 复无关的项目;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沈阳汽车城内的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内), 根据现场勘查, 危险废 物暂存间的地面已进 行重点防渗, 同时本次 评价要求新建污水处 理站必须进行重点防 渗, 要求其防渗层为等 效黏土防渗层 Mb≥6.0m,防渗系数 K≤110-7cm/s。 符合 第 11 页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 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 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 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 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 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 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 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 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 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 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 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 量的来源。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 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 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 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 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 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 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沈阳汽车城内的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内),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内, 本项目危 险废物暂存于危废间, 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 矿、矿渣等。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沈阳汽车城内的汽 车零部件产业区内), 属扩建项目, 不涉及林 地。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 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 项目位于沈阳市 大东区轩顺南路 28 号, 位于沈阳汽车城内 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区 符合 第 12 页 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 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 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 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 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 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 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 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 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 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 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 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 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 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 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 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 的活动。 内,不属于湿地区域。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 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 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 按 2021 版执行)。 根据 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 修正本),本项目属 允许类, 符合国家和相 关行业产业政策; 且本 项目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2020 年 版)。 符合 第 13 页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 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 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 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 硝基肌、氨酸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 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重 点 行 业 政 策 要 求 (三)汽车制造业 1.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 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2.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 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 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 3.新建、扩建汽车项目,水性涂料 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 使用量比例应不低于 80;改建项目水 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涂料等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使用比例 应达到 50以上。项目生产过程中使用 涂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 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和环 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2537)等要求。 本项目属于汽车 零部件及配件制造项 目,且属于扩建项目, 位于沈阳汽车城内的 汽车零部件产业区内,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 涉及涂料。 符合 7、、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 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与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环大气[2019]53 号号)相符性)相符性 分析分析 序号序号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三、控 制思路 与要求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 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 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 VOCs 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 化、植物基等低 VOCs 含量的油 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 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 VOCs 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 VOCs 含 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 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 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 VOCs 产 生。 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 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 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 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 VOCs 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 本项目不使用涂 料,仅使用清洗剂, VOCs 质量占比为 1.02, VOCs 质量占 比小于 10;同时, 经分析判定,本项目 的清洗剂符合清洗 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含量限值 (GB38508 -2020) 中水基清洗剂 VOCs 含量要求(50 g/L),属于低 VOCs 含量清洗剂,因此本 项目非甲烷总烃无组 织排放。 符合 第 14 页 2020 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 快低 VOCs 含量涂料、油墨、胶 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 合国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 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 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 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 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 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 量(质量比)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 施。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 控制 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 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 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 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 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 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 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清洗剂储 存于原料库,在使用 之前都属于未开封状 态;废包装桶暂存于 封闭的危废间,清洗 剂在常温下挥发量极 少,可忽略不计,项 目在使用清洗剂过程 中会产生非甲烷总 烃 , 清 洗 剂 为 低 VOCs 含量清洗剂, 且 VOCs 质量占比为 1.02,小于 10, 因此本项目非甲烷总 烃无组织排放。 符合 8、、与挥发性有机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 表表 1-7与与挥发性有机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序 号号 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二、 源 头 和 过 程 控 制 十在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 洗等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的 VOCs 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包括 1、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 证的环保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清 洗剂; 6、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程中, 应采取废气收集措施, 提高废气收集 效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与逸 散, 并对收集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处 理后达标排放。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涉 VOCs 的物料为清洗剂,清洗剂 VOCs 质量占比为 1.02, VOCs 质量占比小于 10; 同时,经分析判定,本项 目的清洗剂符合清洗剂 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 值(GB38508 -2020)中 水基清洗剂 VOCs 含量要 求 (50 g/L) , 属于低 VOCs 含量清洗剂,因此本项目 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 符合 9、、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 〕33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第 15 页 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1-8。 表表 1-8本项目与环大气〔本项目与环大气〔20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