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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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新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编制日期2022 年年 6 月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目录目录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1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16 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 29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 34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 55 六、结论.............................................................................................................................. 57 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 58 附图附图 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 2 项目四周毗邻示意图 附图 3 项目平面布置图 附图 4 环境保护目标图 附图 5 项目监测点位布置图 附图 6 项目评价范围图 附图 7 项目与生态红线关系图 附图 8 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总体规划图 附图 9 项目声功能区划图 附图 10 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 附图 11 分区防渗图 附图 12 项目四邻图 附件附件 附件 1 委托书 附件 2 营业执照 附件 3 土地证 附件 4 房屋租赁合同 附件 5 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 附件 6 监测报告 附件 7类比数据依据 附件 8 三线一单查询回执 附件 9 规划证明 附件 10排水管网证明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 人 薛首蛟联系方式15004094923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族盛路 19-2 号(一层西侧) 地理坐标(北纬 4142′575″,东经 12321′154″)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452 检测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98 专业实验室、研发(试验)基 地-其他 (不产生实验废气、 废 水、危险废物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 总投资 (万元)500环保投资(万元)15 环保投资占比 () 3施工工期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652.6 专项评价设 置情况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 中表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不需要设置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曹仲单元(编码ANCZ)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辽政【2020】35号 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情况 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4月召开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审查会,于2022年6出具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 评价)报告的审查意见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 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函,审批文号沈环区评【2022】1号 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族盛路19-2号(一层西侧),根据沈阳市中心 城区曹仲单元(编码ANCZ)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相符性详见下表。本项目位于 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位置详见附图。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2 规划及规划 环境影响评 价符合性分 析 表表1-1与沈阳与沈阳市中心城区曹仲单元(编码市中心城区曹仲单元(编码ANCZ)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规划简要内容规划简要内容本项目本项目符合性符合性 规划定位重点发展科技创新产业、新一代信息 技术产业、 科技与金融产业、 科技文化融合产业、 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与大健康。 本项目类别属检测服 务,主要从事环境和 食品的检测实验,符 合现代服务业规划定 位 符合 沈阳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报告的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2022年年6月月)) 1.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位于和平区南部长白 岛区域,浑河南岸,东至长大铁路,西、南至三 环高速,北至浑河南岸,规划面积10.48平方千 米。区域功能定位为及科技研发、金融贸易、文 化创新、对外交流、商业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城 市西部重要的滨水综合区。以电子信息、工业研 发设计为主导产业, 重点发展重点发展科技创新 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科技与金融产业、 科技文化融合产业、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与大 健康。 本项目位于和平区族 盛路19-2号(一层西 侧),位于规划区范 围内,主要进行检测 服务,符合现代服务 业规划定位 符合 2. 区域评估报告在对曹仲单元环境现状调 查和开发内容综合论证基础上, 分析了区域开发 与相关规划、管理规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协调 性......制定了差异化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差异化环 境准入清单中的告知 承诺制清单中的 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专 业实验室),实行环 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即来即办” 符合 3、对于曹仲单元内项目,严格按照区域评估 报告 生态环境差异化准入清单, 试行禁止准入、 告知承诺制准入、“环评一本制”准入,备案准 入、许可准入、环评与排污许可并联准入管理。 本项目属于差异化环 境准入清单中的告知 承诺制清单中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专 业实验室),实行环 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即来即办” 符合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发布实施沈阳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市和平区曹仲单元区域评估((环境影响评环境影响评 价价))报告报告的函(的函(2022年年6月),审批文号沈环区评【月),审批文号沈环区评【2022】】1号号 1.沈阳市和平区曹仲单元位于和平区南部长白 岛区域,浑河南岸,东至长大铁路,西、南至三 环高速,北至浑河南岸,规划面积10.48平方千 米。区域功能定位为及科技研发、金融贸易、文 化创新、对外交流、商业居住等功能为一体的城 市西部重要的滨水综合区。以电子信息、工业研 发设计为主导产业, 重点发展重点发展科技创新 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科技与金融产业、 科技文化融合产业、现代服务业、生物医药与大 健康产业。 本项目位于和平区族 盛路19-2号(一层西 侧),位于规划区范 围内,主要进行检测 服务,符合现代服务 业规划定位 符合 2.落实优化建议,坚持绿色发展。做好与沈阳市 城市、土地、供热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细化 用地性质,加快供水管网、污水收集管网和燃气 管网建设,提升废水废物收集和集中处置能力, 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危险废物。 本项目所在地用地为 工业用地,供水和排 水均通过市政管网, 供热采用市政供热, 项目实验过程中产生 的废水经过消毒处理 后和生活污水通过市 政排水管网最终进入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3 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 集中处理,产生生活 垃圾定期由环卫部门 清运,实验废物暂存 于危废暂存间,由有 资质单位回收处置。 3.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选址选线、设计、施工、 运营中应切实落实区域评估报告提出的各项 有关污染防治措施,严格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本项目选址选线、设 计、 施工等均符合 区 域评估报告提出的 各项有关污染防治措 施,在后续运营中做 好企业管理。 符合 4.严格按照区域评估报告生态环境差异化准 入清单,试行禁止准入、告知承诺制准入、“环 评一本制”准入,备案准入、许可准入、环评与 排污许可并联准入管理。 本项目属于差异化环 境准入清单中的告知 承诺制清单中的M73 研究和试验发展(专 业实验室),实行环 评审批告知承诺制 “即来即办”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4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三线三线 一单一单” 内容内容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态保 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 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 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 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 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 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 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 让铁路、公路、河道、防洪、管道、干路、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 平区族盛路 19-2 号(一层西 侧),该项目选址不属于重要 生态功能区保护区、 生态敏感 区、 生态脆弱区、 禁止开发区。 项目周边无其它自然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 目标, 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 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 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 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 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 污染物排放总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 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决策措放。项 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 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 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运营过程,废水、废气及 噪声均可以稳定达标排放, 不 会影响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 到保护标准, 符合环境质量底 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 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 “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 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 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 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项目的资源开发 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 量或减量替换、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 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 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 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 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 允许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 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 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不 在负面清单之列 符合 沈阳市 生态环 境准入 清单 (2021 年版) 浑河站西街道(ZH21010220001)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点管控区)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 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 禁止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准入; (2)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1)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 “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 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 试验、 测试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与研发服务, 智能产品整体方 案、人工工程设计、系统仿真 等设计服务”。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5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城镇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 详细 规划等相关要求; (3)禁止在城镇居 民区、 文化教育科学 研究区等人口集中 区域;法律、法规规 定的其他禁止养殖 区域内建设畜禽养 殖单元。 因此,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 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 属于鼓 励类项目。(2)项目定位、 用地符合 沈阳市中心城区曹 仲单元(编码 ANCZ)控制性 详细规划。(3)本项目选 址不在城镇居民区、 文化教育 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本项目不涉及畜禽养殖单元。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加强配套管网 建设,强化城中村、 老旧城区和城乡结 合部污水截流、收 集, 现有合流制排系 统应加快实施雨污 分流改造, 难以改造 的,应采取截流、调 蓄和治理等措施。 (2)区域内工业企 业严格执行相应排 放标准。 本项目生活污水和制备纯水 产生的浓水经过化粪池处理 后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至 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 实验容 器器皿第三、 四遍废水经过污 水处理间处理后通过园区化 粪池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 网最终进入沈阳南部污水处 理厂,排放水质满足排放标 准。 符合 2.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相符性 分析分析 表表1-3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标题标题内容内容符合性符合性判定结果判定结果 分区 管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 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 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面积为 2356.10 平方 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 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 质量超标区域, 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 占全 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 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 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 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 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 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 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 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 降低。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和平区族盛路19-2号 (一层西侧),根据“三 线一单”查询结果, 项目 拟建选址管控单元编码 为ZH21010220001属于 水环境城镇生活污染重 点管控区。本项目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目运营过程,废水、 废气可达标排放,噪声 可以稳定达标排放,一 般固废和危险废物均得 到有效处置,可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 求。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6 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 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 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 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 境功能稳定。 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的决定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 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的第三十一项“科技服务”中“6、分析、试验、测试以及相 关技术咨询与研发服务, 智能产品整体方案、 人工工程设计、 系统仿真等设计服务”。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属于鼓励类项目。 4.选址可行性分析选址可行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族盛路 19-2 号(一层西侧),所在地块国有 土地使用证号为(辽 2022)沈阳市不动产权第 0050682 号,土地用途为工业用 地。为沈阳和平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单独所有,土地证见附件 3,2022 年 4 月, 沈阳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租赁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族盛路 19-2 号,建设沈阳 谱尼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项目,租赁协议见附件 4。项目北侧有浑河水源涵养 红线区, 本项目距离浑河水源涵养红线区最近距离为1900m; 项目南侧为三环路网廊道 生态保护红线区,最近距离为200m,项目用地范围内无饮用水源地,距离最近的竞 赛水源保护区 2500m,项目用地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文物景观等环境保护目标, ,不在和平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项目所在地有完善的供电、供水、通讯及道路等基础设施。 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不存在环境制约因素。 5.与与“水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表表1-4本项目与辽宁省本项目与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序号辽宁省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三、一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 工业企业。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面排查装 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取 缔一个。 本项目不属于所 列的严重污染高 污染的企业 符合 2 三、二1.依法淘汰落后产能。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 求及产业发展情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制定 本项目不属于落 后产能,属于国 家产业政策鼓励 类项目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7 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3 三、二3.优化产业空间布局。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 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 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 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 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产 能过剩项目,不 属于高能耗、高 污染行业 符合 表表1-5本项目与沈阳市本项目与沈阳市“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序号沈阳市沈阳市“水十条水十条”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第二十七条 禁止向地表水体及其保 护区排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弃 物; 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 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 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五经消毒处理, 未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的含病原体的污水; 六其他污染地表水体的物质。 本项目产生的生活废水及纯水 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全部经化 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排入 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 理。实验用容器、器皿的第三、 四遍清洗废水等经自建污水处 理间处理后经过园区化粪池排 入市政污水管网;实验室试剂 配制废液(实验室废液)和实 验室容器、器皿的第一、二遍 清洗废水作为危废处置。企业 设置危废间,并委托有危险废物 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废弃溶 剂、废弃样本等均分类收集,采 用专用防渗漏容器收集,作为危 废,加强管理,不得混入一般废 水。同时要求企业设置专人对 整个项目出场废物进行严格把 控, 各类废物均不得肆意排放, 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符合 2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废液应当单独收 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禁止排入污水管道。 本项目实验室试剂配制废液 (实验室废液)和实验室容 器、器皿的第一、二遍清洗废 水作为危废处置。企业设置危 废间,并委托有危险废物处置资 质的单位处理。其中废弃溶剂、 废弃样本分类收集,采用专用防 渗漏容器收集,作为危废,并加 强管理,不得混入一般废水。同 时要求企业设置专人对整个项 目出场废物进行严格把控,各 类废物均不得肆意排放,并定 期对员工进行培训。 符合 3 第二十九条 在浑河城市段、秀湖、沈 阳西湖、卧龙湖、南运河、新开河、 蒲河和卫工河等景观、娱乐用水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污口,禁止行驶无 防污设备或者防污设备不符合国家规 定的以油为燃料的机动船艇。 本项目不设入河排污口符合 4 第三十二条 禁止建设小型造纸厂、制 革厂、染料厂、农药厂、石棉制品厂 和放射性制品厂;禁止从事土法炼砷、 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漂染和 电镀生产活动。 本项目不属于第三十二条所述 项目 符合 5 第三十三条 除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 的工业园区外,在市三环绕城公路以 本项目不属于第三十三条所述 项目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8 内和已经设立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区 域,禁止新建化工、冶金、电镀、化 学制药、造纸、皮革、洗毛、漂染、 发酵和酿造等项目;禁止扩建冶金、电 镀、造纸、皮革、洗毛、漂染等项目; 扩建化工、化学制药、发酵和酿造项 目,其排放的污染物不得超过原项目 核定的排放总量。 6 第三十八条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 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 水,应当符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进 水水质标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 的污染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 的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的 废水 四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 运行的废水。 本项目实验室试剂配制废液 (实验室废液)和实验室容 器、器皿的第一、二遍清洗废 水作为危废处置。生活废水及 纯水制备过程产生的浓水全部 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管网 排入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 处理;实验用容器、器皿第三、 四遍的清洗废水等经自建污水 处理间处理后经过园区化粪池 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 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 水排放满足辽宁省污水综合 排放标准 (DB21/1627-2008) 以及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 符合 表表1-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序号辽宁省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三、 二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重点监测土壤中 镉、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 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 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化 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 大县、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 本项目不属于国家、 辽宁省重点监管行 业,不在所列严控工 矿污染的行业范围 内。 符合 2 三、六18.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严 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并落实相关总 量控制指标,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 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涉重 金属重点行业,也不 属于落后产能。 符合 6.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年版相符性分相符性分 析析 表表1-7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表)年版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序号政策要求政策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1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 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 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 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 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和平 区族盛路 19-2 号(一层西侧),根 据 辽宁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 南及和平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 图,本项目拟建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 红线。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9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2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 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 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 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 目。 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 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3.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 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 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 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 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 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为检测技术服务项目, 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不产生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 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 高盐废水。 生活废水及纯水制备过程 产生的浓水全部经化粪池处理后通 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南部污水处理 厂集中处理。实验用容器、器皿的最 终清洗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间处理 后通过园区化粪池排入市政污水管 网最终进入沈阳南部污水处理厂集 中处理。实验室试剂配制废液(实验 室废液)以及实验器皿容器前两遍清 洗废水等作为危废处置。 符合 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 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 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 区。 符合 4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 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 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核心区和缓冲区、实验区。 符合 5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 、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 审批。 (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属于落后产能, 属于国家产 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不在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2 年版)之列。 符合 7.与与辽宁省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相符性分 析析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0 表表 1-8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规范要求规范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 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 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进行检测实验过程使用少量涉 VOCs 挥发性药剂,项目设置一套“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顶楼排 气筒排放(DA001),可有效减少挥发 性有机物的排放 符合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 排 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 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 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 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 VOCs 排 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 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 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 设。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 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 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 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 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 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新、改、扩建排放 VOCs 的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 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 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 VOCs 排放重点行业、 重 点工业企业,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 化工、 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申请 VOCs 排放总量指标, 并 在投产前按照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 (试 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 理名录(2019 年版)等排污许可证 相关管理要求申领排污许可证,落实 VOCs 总量指标。 本项目设置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后引至顶楼排放(DA001)。 符合 8.与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 作的通知(沈环发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的符合性分析号)的符合性分析 表表 1-9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的符合性号的符合性 通知要求通知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 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 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 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 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所在区域 规划。根据关于印发的通知“新建涉 VOCs 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 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 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 化工集聚区块。”及附表 3 重点行 业的行业代码, 重点行业包括石化、 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 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 和塑料制品业、仓储业、木业、电 子信息、钢铁行业等,本项目不属 于其中的重点工业企业,不属于化 工项目,无需进入园区。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 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 省相关排放标准。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 扩建、迁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 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 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 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运营期非甲烷 总烃、甲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 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表 2 标准限值 符合 沈阳市益环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1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新建、改 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 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 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 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 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 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环评中对 运营期使用的各类挥发性试剂的理 化性质、特性及成分做出了详细说 明,并在环境风险章节中对各类试 剂的风险物质临界量情况进行了分 析。 符合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 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 标准(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 GB18581、 GB24409 、 GB30981 等) 的项目。 本项目为检测服务项目,使用符合 国家规定的标准试剂。 符合 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无)VOCs 含量或低 反应活性的溶剂,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 保产品。 本项目不属于制药行业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新建、扩 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 格无组织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 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 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 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 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 管线 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 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 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 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消毒过程均在生物安全柜中 进行, 最终引至一套“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顶楼排放 (DA001)。 符合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 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 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 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釆用的工艺技术 或措施, 不得用密闭收集、 密闭储存等简单、 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 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本项目运营期使用的各类试剂均存 放于密闭试剂瓶内,试剂取用及有 机实验前处理过程均在生物安全柜 中进行,操作过程中生物安全柜呈 负压状态,有机废气可及时吸入风 管内,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引至楼 顶排放,可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 的排放 符合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 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 以上; 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 集率要达到 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 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 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 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 风罩的, 应按照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 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 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 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 实验前处理、实验过程均在生物安 全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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