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祺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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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祺丰特种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于丹联系方式13079222122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永安村 地理坐标(E123 度 35 分 48.807 秒,N 41 度 41 分 31.906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029 其它水泥类似制品 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似制 品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2500环保投资(万元)16 环保投资占比 ()0.64施工工期6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300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 影响评价符合 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属于混凝土制造项目,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 2019 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 规定,本项目使用的设备及工艺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因此,本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相符性。 表表 1-1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性年版)符合性 分析分析 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符合情况符合情况 (一)对 存在下 列情形 之一的 环境影 响报告 书(表) 不予批 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 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选址合 理、平面布置 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 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 域环境空气质 量 PM2.5、 PM10 不达标,拟建 项目与辽宁 省打赢蓝天保 卫战三年行动 方案 2018-2020 年的通知 的 环境保护政策 相符,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 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 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 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 生态破坏。 各污染物达标 排放。 符合 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 本项目为新建 项目。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 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 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 本项目引用 2021 年沈 阳市环境质量 符合 3 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公报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 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化工类项目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 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 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 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 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 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 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二)生 态保护 红线区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 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 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 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 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 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 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 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 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 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 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 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 采石、 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 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 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符合 4 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保护红线区 域。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 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 航道、 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 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 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 域。 符合 (三)水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 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 炼油、电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 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 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 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 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 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 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 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 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 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 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 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 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 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 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 地下水规定 , 开展封闭地 本项目不涉及 开采地下水。 符合 5 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 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 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 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 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 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 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 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 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 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 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 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 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 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 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 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 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四)饮 用水水 源保护 区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 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 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 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 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 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 区。 符合 6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 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 饮用水水体。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 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 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 区。 符合 (五)环 境空气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 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 硫 分、 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 准。 本项目不涉及 新建煤矿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 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 煤炭。 本项目不涉及 开采含放射性 和砷等有毒有 害物质超过规 定标准的 煤炭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 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本项目不涉及 此类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 热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 锅炉。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 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 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 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 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不产生 恶臭气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 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 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 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涉及 使用煤炭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 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所在区 域不属于环境 空气质量一类 区 符合 (六)自 然保护 区环境 准入限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 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 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自然保护 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本项目选址不符合 7 制的相 关要求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 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 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涉及自然保护 区。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 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 然 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 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自然保护 区。 符合 (七)土 壤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 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 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 污染。 本项目生产车 间全地面硬 化、防渗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所有污 染物均得到合 理处置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 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 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 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 为工业用地, 周边无居民区 和学校、 医院、 疗养院、养老 院等单位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 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 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所有污 染物均得到合 理处置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 为工业用地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 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 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 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 本项目所在地 为工业用地 符合 8 复无关的项目。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 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地 为工业用地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 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 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生产车 间全地面硬 化、防渗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 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 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无 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 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 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 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 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属于 此类项目 符合 (八)固 体废物 环境保 护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 物集中贮存、 利用、 处置的 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场。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 中华人民共和 国境外的固体 符合 9 废物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危险废 物暂存间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 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 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过境转移 危险废物 符合 (九)森 林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禁止毁林开垦、 采石、 采砂、 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 毁林开垦、采 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 坏林木和林地 的行为。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 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 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 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 向林地排放重 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污 水、污泥,以 及可能造成林 地污染的清淤 底泥、尾矿、 矿渣等 符合 (十)湿 地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 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 度假区, 禁止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 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 环境、景观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任何湿地 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 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 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任何湿地 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 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 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 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 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 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任何湿地 符合 10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 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 管部门的意见。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 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 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 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 取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 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 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 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 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 垃圾, 9) 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 筑物; 10)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 功能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任何湿地 符合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的相关 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 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 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准 入条件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 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 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2 年版) 本项目符合准 入条件 符合 (十二) 园区环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 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 本项目所在地 无规划 符合 11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 园建设项目。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 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 体, 硝酸按、硝基肌、氨酸 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 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 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高污染和涉及 光气、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 体, 硝酸按、 硝基肌、氨酸 按等爆炸性危 险性化学品以 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 品生产的建设 项目 符合 根据上表,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符。 (3)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通 知的环境保护政策相符性分析见表 1-2。 表表1-2 2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 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 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 划(2017-2021 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 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 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 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 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 证电力供应。 本项目不供暖, 冬季不生产 符合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限、 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 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 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 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 本项目建设符 合“三线一单” 符合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 严禁新增钢铁、 电解铝、 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 料运输的建设项 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 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质量、 环保、 能耗、 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 死灰复燃。严格 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 “两高企业” 符合 12 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排放,按照国家部署和相关规范将烟气在线监测数 据作为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 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 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 年底前, 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文 件要求 项目投产运行 前,要求完成排 污许可证申请 符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重 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城 市以省政府公告为准,2019 年全省新、改、扩建项 目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0 年鞍山、抚顺、锦州、 辽阳、铁岭和葫芦岛 6 个城市(2017 年细颗粒物平 均浓度超过全省平均值)执行特别排放限值;2021 年起全省其余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本项目大气污 染物排放执行 特别排放限值 符合 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 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 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 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 建设,加快掌握重大关键核心技术,促进大气治理 重点技术装备等产业化发展和推广应用 本项目生产所 用能源主要为 电源,属于清洁 能源 符合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采取源头 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 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 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 案。 推动建立挥发性有机物监测监控体系,在重点行业 的试点企业和工业园区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 测设备。2020 年,完成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综合 整治,重点工程减排挥发性有机物 10.5 万吨以上。 将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主 要排污口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 保部门联网。 本项目不涉及 VOCs 排放 符合 根据上表,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相符。 (4)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1-3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 号 国务院“水十条”辽宁省“水十条” 本项目 情况 符 合 性 13 1 一、 (一)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2016 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 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 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 目。 三、(一)1.狠抓工业 污染防治。 取缔不符合 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 开展地方重点行业污 染整治, 全面排査装备 水平低、 环保设施是的 小型地企业, 发现一 个,缔一个。 本项目 不属于 所列的 严重污 染水污 染的企 业。 符 合 2 二、(五)调整产业结构。依 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 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 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 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 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 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 部备案。 三、(二)1 依法淘汰 落后产能。 依据部分工 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 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水 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 展情况,按照法制化、 市场化原则, 制定并实 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 方案。 本项目 不属于 落后产 能, 属于 国家、 地 方产业 政策均 为允许 类项目。 符 合 3 二、 (六) 合理确定发展布局、 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 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 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 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 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 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 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 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 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 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 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推动 污染企业退出.城帀建成区内 现状钢铁、有色金属、造纸、 三、(二)3.优化产业 空间布局。 重大项目原 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 区和重点开发区, 并符 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 鼓励发展 节水高效现代农业、 低 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 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 水 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 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 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 不在城 市建成 区, 选址 合理; 本 项目不 属于产 能过剩 项目, 不 属于高 能耗、 高 污染行 业。 符 合 14 印染、 原料药制造、化工等 污染较重的企 业应有序搬迁 改造依法关闭。 根据上表,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 通知(国发[2015]17 号)(简称国务院“水十条”)以及辽宁省 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 [2015]79 号)(简称辽宁省“水十条”)是相符的。 (5)与“土十条”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1-4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国务院国务院“土十条土十条”辽宁省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 本项冃本项冃 情况情况 符合符合 性性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 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一)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 查。(二)建设土壤环境质 量监测网络。(三)提升土 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一、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 境质量调查。(二)建 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 络。(三)提升土壤环 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不涉及。/ 15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四)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五)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六)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 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 准体系(四)制定土壤 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五)制定地方土壤环 境质量标准。(六)全 面强化监管执法。 不涉及。/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七) 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 别。(八)切实加大保护力 度。(九)着力推进安全利 用。(十)全面落实严格管 控。(十一)加强林地草地 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 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 安全(七)划定农用地 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 度。(九)着力推进安 全利用。(十)全面落 实严格管控。(十一) 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 环境管理。 本项目用 地为工业 用地。 符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十二) 明确管理要求。(十三)落 实监管责任。(十四)严格 用地准入。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 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 险(十二)明确管理要 求。(十三)落实监管 责任。(十四)严格用 地准入。 不涉及。/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十五)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十 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 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五)加强未利用地 环境管理。(十六)防 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十七)强化空间布局 管控。 不涉及。/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 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十八) 严控工矿污染。(十九)控 制农业污染。(二十)减少 生活污染。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 严控工矿污染。 (十九) 控制农业污染。 (二十) 减少生活污染。 本项目设 置危废暂 存间,并 完善防渗 措施。 符合 16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 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二 十一)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二十二)制定治理与修复 规划。(二十三)有序开展 治理与修复。(二十四)监 督目标任务落实。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 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 质量(二十一)明确治 理与修复主体。(二十 二)制定治理与修复规 划。(二十三)有序开 展治理与修复。(二十 四) 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不涉及。/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 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二十 五)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二十六)加大适用技术推 广力度。(二十七)推动治 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八、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二十五)加强土壤污 染防治研究。 (二十六)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 度。(二十七)推动治 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不涉及。/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 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二十 八)强化政府主导。(二十 九)发挥市场作用。(三十) 加强社会监督。(三十一) 开展宣传教育。 九、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二十八)强化政府主 导。(二十九)发挥市 场作用。(三十)加强 社会监督。(三十一) 开展宣传教育。 不涉及。/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 任追究(三十二)明确地方 政府主体责任。(三十三)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三十 四)落实企业责任。(三十 五)严格评估考核。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 格责任追究(三十二) 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 任。(三十三)加强部 门协调联动。 (三十四) 落实企业责任。(三十 五)严格评估考核。 不涉及。/ 根据上表,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的通知(国发[2016]31 号)(简称国务院“土十条“)以及关于 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 号) (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是相符的。 (6)与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具体 17 见下表。 表表1-5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相关要求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 强化燃煤锅炉整治和散煤污染治理。按照 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热电联产企业供暖覆 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关停整合, 实施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全面推进清 洁能源采暖。各市和沈抚示范区结合具体 情况分别实施电能替代、天然气替代、集 中供热替代、新能源替代及型煤替代、棚 户区改造。 加强供热热源和配套管网建设, 加快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和储气设施建设, 基本实现新增“煤改气”工程具备气源保 障能力。阜新市开展清洁取暖城市试点建 设。加快全省散煤治理,以城中村、城市周 边等低矮面源和重污染地区为重点,通过 加快拆迁改造、清洁供暖等方式推进散煤 整治。2024 年底前,完成大气重污染区域 散煤治理任务。2025 年底前,城镇清洁取 暖率达到 80以上。 本项目不供暖,冬季 不生产。 符合 大力推进重点行业 VOCs 治理。以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家具制造及 油品储运销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源头结构 调整、 污染深度治理和全过程精细化管理。 针对 VOCs 无组织排放、治理设施综合效 率低等重点问题开展清单式排查,实施综 合整治。除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 以外,逐步取消炼油、石化、煤化工、原 料药制造、农药、化工、工业涂装、包装 印刷等企业非必要的 VOCs 废气排放系统 旁路。加强非正常工况 VOCs 管控力度, 督促企业制定非正常工况管控规程, 石化、 化工企业制定检维修期间 VOCs 管控方 案,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利用走航 监测、抽查、监督监测等方式,加强企业、 工业园区监管,依法关停整治污染严重企 业。依法依规加大源头治理力度,强化涂 料、油墨、胶粘剂等产品 VOCs 含量限值 标准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加强汽修行 VOCs 综合治理,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 力度和执法监管。 本项目为混凝土生产 企业,不涉及 VOCs 产生与排放。 符合 18 强化噪声污染整治。全面排查工业生产、 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的 重点噪声排放源,依法严厉查处噪声排放 超标扰民行为。鼓励创建安静小区,噪声 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逐步配套建设隔声屏 障,严格实施禁鸣、 限行、 限速等措施.实施 城市建筑施工环保公告制度,对建筑施工 进行实时监督。畅通噪声污染投诉渠道, 探索建立多部门噪声污染投诉信息共享机 制。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 备,经厂房隔音、距 离衰减等措施减少噪 声对周围环境的影 响。 符合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 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 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 建设项目,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改、扩)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改、 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 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项目用地性质及选址合理性分析 建设项目属于混凝土制造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 街道永安村,建设项目所在地土地的使用功能为工业用地,项目选 址可行。 本项目厂区东侧为沈阳兴晟蜡业有限责任公司;南侧为废弃厂 房;西侧为沈阳市泰达吹氧管厂;北侧为营祝线。项目投产后,对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固废等污染源均采取了相应 的污染治理措施,可以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 较小。 本项目所在地为租赁地块,地块历史上曾短暂有过简单机械加 工企业,无原有污染问题。地块现状为遗留残破建筑。 综上所述,从用地性质、地理位置、交通运输、配套设施、环 境功能区和环境保护等角度分析,本项目选址合理。 (8)三线一单相符性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19 知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 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 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 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机制),更好地发挥环 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 质量。 环境质量现状超标地区以及未达到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要求的地 区上新项目将受到限制;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也不得上工业项 目和矿产开发项目; 项目环评审批还要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限要求, 即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是不得突破的“天花板”;在规 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 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①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李相街道永安村,根据沈阳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不在浑南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②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环境影响结论,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该项目各类污染物 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废气、噪声经治理后达标排放;各类 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③资源利用上限 本项目无外排废水。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 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 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 制污染。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限。 ④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本项目均不在负面清单 内。 且本项目不在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 内。 20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 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 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本项目与沈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 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6项目与沈阳市项目与沈阳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分析一览表相符性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 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 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 量超标区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浑南区 李相街道永安 村,项目所在地 不在生态保护红 线、 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范围内,故 本项目不在优先 保护单元区域, 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符合环境管 控单元划分要 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 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 “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 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 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 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 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本项目属于混凝 土制造业,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 本项目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 要求。污染影响 较小,实施精细 化管理。 符合 21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 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 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 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 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 态环境功能稳定。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 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 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 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 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浑南区 李相街道永安 村。属于重点管 控单元。项目运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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