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派美特美禾宠物医院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刘阳联系方式13840412713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 地理坐标(123 度 22 分 18.847 秒,41 度 49 分 38.29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O8222 宠物医院 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23 动物医院 (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 的) 建设性质 新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文号/ 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9.2 环保投资占比()9.2施工工期1 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107.5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皇姑屯单元(DNHG)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部门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1.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沈阳市中心城区皇姑屯皇姑屯单元单元((编码编码 DNHG))控制性详细规控制性详细规 划相符性划相符性 沈阳市中心城区皇姑屯单元(编码 DNHG)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 容①规划范围该控详规划四至范围为东至怒江街,西至塔湾街,南至沈 山铁路,北至新开河,规划面积 450 公顷。②规划定位规划定位为居住为 主的功能片区。③五线控制绿线控制包括水源保护地、新开河公园绿地、 铁路防护绿地等;黄线控制包括规划地铁六号线、九号线、十号线线位及站 点,加油站,规划供电、消防、排水、通信、供热设施等;红线控制包括快 速路崇山西路、塔湾街,主干路怒江街、西江街、昆山路,次干路天山路、 华山路、宁山路、歧山路、延河街等。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 为动物医院项目, 具体详见附图 8,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皇姑屯单元(编码 DNHG)控制性 详细规划。 2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 〔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 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 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表表1-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判定符合性判定 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结果结果 生态保护 红线 2016 年 9 月 9 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6]113 号),同时结合沈阳市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 布图,判定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5。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项目所在地大气环 境现状质量处于不达标区,本项目不新增 PM2.5和 PM10排 放, 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较小。 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相 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 本项目的建设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 水等能源, 资源消耗量 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 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辽 宁省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沈阳市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等内容,该项目均不在其列,该项目所在 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该项目采取集体供暖,不设置锅炉、 不涉及 VOCs, 符合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相关要求, 可按程序办理环评审批。 符合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2)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 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 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2项项目目与与关关于于实实施施“三三线线一一单单”生生态态环环境境分分区区管管控控的的意意见见符符合合性性分分析析一一览览表表 3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 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 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 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 区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 租赁二层商业用房,项 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本 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 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 划分要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 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 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 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 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 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 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 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 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一般管控单 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 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 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 区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 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运 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 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 (3)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皇姑区重 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3与与沈沈阳阳市市生生态态环环境境准准入入清清单单((2021 年年版版))相相符符性性分分析析 管控类别管控类别主要内容主要内容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4 空间布局 约束 1.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自由 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 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3.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工作的意见。 4.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 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直接燃用生物 质燃料。 5.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 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及其补充通 知。 6.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7.严格执行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 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项目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 (2019 年 本),不属 于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不 涉及高污染 燃料,未设置 锅炉。符合 沈阳市生 态环境准入 清单 (2021 年 版)。 污染物排 放管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排 污许可管理条例、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 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2.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关于推进大气污 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 。 3.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 (2021-2023 年)、 沈阳市 2021 年度环评与排污 许可监管工作方案、2021 年沈阳市锅(窑)炉 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 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4.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国家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 标准,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管控。 5.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三环 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路)及各 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6.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工 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地土壤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农用地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农用 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7.严格执行 沈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 项目产生的 废气、废水、 噪声等污染 物采取严格 的措施,达标 排放,固体废 物妥善处置。 满足沈阳市 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2021 年版) 要求。 5 环境风险 防控 1.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 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 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 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高区域环境风险防 范能力。 2.严格执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重点单位建设涉 及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 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 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 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有 毒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3.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相 关要求,污染地块责任人应制定风险管控方案,移除 或者清理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对需要开发利用的 地块应开展治理与修复, 防止对地块及周边环境造成 二次污染。 项目对医废 间和污水处 理等位置重 点防渗,严控 地下水、土壤 防控。 资源利用 效率 1.严格执行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辽宁省地下 水资源保护条例2020修正、沈阳市城市节约用 水管理办法、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 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等相关文件。 2.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 项目用水主 要为动物诊 疗废水、动物 住院废水、室 内地面清洁 废水、电加热 高压蒸汽灭 菌锅废水及 生活污水。 3.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49号5门, 地理坐标为 东经12322′18.847″, 北纬4149′38.291″。项目选址不在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评价范围内无 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 项目为“O8222宠物医院服务”项目,租赁两层商品房(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5),用 房符合国家商品房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所在地土地性质为 商业用地,选址合理可行。 4.“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5 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选取其中相关内容进 行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4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水十条水十条”相关条款相关条款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是否 符合符合 6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项目废水为项目用水主要为动物诊疗 废水、动物住院废水、室内地面清洁废 水、电加热高压蒸汽灭菌锅废水及生活 污水,该项目医疗废水由小型医疗废水 处理设备经二氧化氯片消毒后与生活 污水分别经各自污水收集管线收集后, 共同汇入小区共用防渗化粪池,经停留 后,最终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沈阳北部污 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 汰落后产能。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 本)中相关分类,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鼓励类及淘汰类产业,可视为允许 类。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本项目用水较少。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 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 技术。 项目废水为动物诊疗废水、动物住院废 水、室内地面清洁废水、电加热高压蒸 汽灭菌锅废水(统称为医疗废水)及生 活污水,医疗废水经医疗废水处理设备 消毒处理后经单独的管网同生活污水 通过总排口排向小区化粪池。 符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涉及/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不涉及/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 根据本项目特点,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为COD0.018t/a;NH3-N0.0018t/a。 符合 八、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不涉及/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 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 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 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 险防范等责任。 企业设有专人负责各项环保措施的运 行和管理。 符合 十、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不涉及/ 5.“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3 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选取其中相关内容 与本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5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气十条气十条”相关内容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7 一、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减少多污染物排 放。 (一)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在供热供气管网不 能覆盖的地区, 改用电、 新能源或洁净煤,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进 行供暖,依托市政供暖。 符合 二、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转型升 级。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 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 进一步提高 环保、航能、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 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倒逼产业转型升 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年本)中相 关分类,本项目不属于限 制类、鼓励类及淘汰类产 业,可视为允许类。 符合 三、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提高科技创新能 力。 不涉及/ 四、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供 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进 行供暖,依托市政供暖。 符合 五、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优化产业空间布 局。 不涉及/ 六、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环境经济政 策。 不涉及/ 七、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严格依法监督管 理。 不涉及/ 八、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统筹区域环境治 理。 不涉及/ 九、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妥善应对重 污染天气。 不涉及/ 十、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 动员全 民参与环境保护。 不涉及/ 6.“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6 年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选取其中相关内容 与本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6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土十条土十条”相关内容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是否符 合合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涉及/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 体系。 不涉及/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 全。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商业用地, 非农用地。 符合 8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皇姑区 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商业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 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 本项目为动物医 院项目,对土壤 污染较小。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 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 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 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 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 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 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 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不涉及/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 量。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 年底前,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不涉及/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不涉及/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县 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实土 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不涉及/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2016 年底前, 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 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不涉及/ 7.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相符性分 析 2018 年 10 月 13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 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 号,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7与与辽辽宁宁省省打打赢赢蓝蓝天天保保卫卫战战三三年年行行动动方方案案((2018-2020年年))相相符符性性分分析析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动方案(2018-2020 年)相关内年)相关内 容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9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 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 宜热则热, 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 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 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 , 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 进的总体思路, 稳步实施清洁燃煤 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 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 探索推进生物质供暖, 拓展工业余 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 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应。 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 暖为主、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 局。2018 年清洁取暖率达到 54; 2019 年达到 55;2020 年达到 57。 本项目冬季供暖依托市政集中 供暖。 符合 优化产业布局。 各地区要完成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 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 严格执行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型 行业准入条件, 环境空气质量未达 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 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 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 “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 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 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 建设项目, 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 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 严格执行 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 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 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 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10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 监管。 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 挡、 物料堆放覆盖、 工地湿法作业、 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 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 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 准 , 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 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 明施工管理范畴, 将工地安装视频 监控费用、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 输费用、 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 列入工程造价。 本项目租赁原有商铺,无土建工 程,施工期主要是进行设备安 装。 符合 (2)本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析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 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8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析年修正)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9 年修正年修正)) 相关内容相关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制度。 不涉及/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 不涉及/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 电发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型 区域热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 热。 项目冬季供暖采取 集中供暖。 符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 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 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 不涉及/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 煤替代和补贴政策, 推广使用太阳能、 风能、 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不涉及/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 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 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 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不涉及/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 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O8222宠 物医院服务”项目, 恶臭排放量很小。 符合 (3)本项目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析分析 2019 年 7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11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 定修正,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9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析年修正)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年修正)) 相关内容相关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 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减震 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减轻环境噪声对周 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项目采取选用低噪 声设备,合理布局, 隔声减振,距离衰 减等措施。 符合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 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产 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为新建宠物 医院项目,不属于 工业生产活动。 符合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 确需排 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必 须提前 5 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 准后方可进行。 不涉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 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备。 不涉及/ 4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见下表。 表表1-10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限制政策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是否 列入列入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 模均符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 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 建设单位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可以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否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 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废气、 废 水和噪声等污染物 防治措施可以使污 染物达标排放。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否 12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 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 否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项目。 否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 电动车项目。 否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 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 否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 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头顶 库”、危库、险库、 尾矿库项目。 否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 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生态保护红线, 详见 附图 5。 否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 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 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 应当控制规 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3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不涉及/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 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不涉及/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 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 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 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不涉及/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 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 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 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 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 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不涉及/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 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 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 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 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不涉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皇姑区崇山西路 49 号 5 门, 所在区域无 水源保护区。 否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 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14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不涉及/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不涉及/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不涉及/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 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 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不涉及/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 量替代。 不涉及/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 区。 否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 /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 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 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 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 污染。 /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15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 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 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 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 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 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 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 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 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 “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 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 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核实的, 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 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 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 否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 不涉及/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拟建设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 的设施、场所,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否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过境 转移危险废物。 否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本项目不涉及森林 环境。 否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 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16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 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 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 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 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否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 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 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 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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