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

返回 相似 举报
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6页
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6页
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6页
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_第4页
第4页 / 共116页
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df_第5页
第5页 / 共1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骆驼湘大牧业有限公司年产十八万吨饲料厂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 人 时留洋联系方式18073353678 建设地点沈阳市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38 号 地理坐标(东经 12333′34.754″,北纬 4155′29.053″)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1329 其他饲料加 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十、农副食品加工业,132 饲料 加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 门(选 填) / 项目审批 (核准/ 备 案) 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0000环保投资(万元)104 环保投资占比 () 1.04施工工期1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自然资源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政﹝2020﹞35 号 2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沈北新区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沈环沈北发[2021]60 号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1、、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分析 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简要分析 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规划相符性。 表表 1-1 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相符性 序 号 类别内容实际情况 相 符 性 1 规划 范围 东至京哈高速公路,南至兴农街, 西至黄泥河,北至四环路,单元面 积约17.6平方公里。 项目位于沈北新 区辉山大街138 号,在规划范围 内。 符 合 2 规划 定位 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的产业 片区 - 符 合 3 用地 布局 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辉山大街东侧 和兴农路北侧,包括香蓝蒲河、丽 水湾等,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 理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公共管 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包括行政办 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用地,主 要分布在辉山大街沿线。商业服务 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公共设施营 业网点用地,主要分布在道义大街 沿线地区。 工业用地占区域大部分, 分布在蒲河路、沈北路及辉山大街 沿线地区。物流仓储用地分布在辉 山大街西侧区域。 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包括沿蒲河带状公园绿 地、块状公园绿地和街头公园绿地 等,主要分布在蒲河、黄泥河沿线, 防护绿地主要为道路防护绿地,分 布在工业用地及物流仓储用地周 边。 项目位于沈北新 区辉山大街138 号,属于工业用 地 符 合 4 五线 控制 红线控制包括沈北路、蒲河路、依 农路、辉山大街、宏业街等道路。 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和防护绿 地。黄线控制包括社会停车场、公 本项目不涉及五 线 符 合 3 交场站、加油站、变电所、给水厂、 热源厂、污水厂、环卫站、消防站。 蓝线控制包括蒲河、黄泥河水体。 黑线控制包括规划地铁七号线、十 一号线线位。 2、、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产业相符性。 表表 1-2 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相符性 序 号 类别内容实际情况 相 符 性 1 规划 范围 本次规划范围为东至沈哈高速公 路,西至黄泥河,南至兴农街,北 至四环路,规划 面积约 17.6 平方 公里。 项目位于沈北新 区辉山大街138 号,在规划范围 内。 符 合 2 用地 布局 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为工 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 交通设施用地 和居住用地。 规划工 业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占区域大 部分,分布在蒲河路以南。用地 总面积约 787.6 公顷,占城市建设 用地的 57.2。规划居住用地为二 类居住用地,用地 总面积约 42.8 公顷, 占单元总用地的 3.1, 居住 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设施及商业 服 务业设施。 本项目用地为二 类工业用地。 符 合 3 产业 定位 主要承接沈北新区工业企业, 按 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2020年版)等要求审批 进驻区域行业企业,进驻区域企业 需满足二类工业用地要求。 本项目位于沈北 新区辉山大街 138号,符合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年 本)、沈阳 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 (2021年版) 中相关要求;本 项目属于饲料加 工业,满足二类 工业用地要求。 符 合 综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中相关规划内容。 4 3、、 与与 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审查意 见见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 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 号内容,简要分析本项目相符性。 表表 1-3 与与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相符性相符性 序 号 内容实际情况 相 符 性 1 根据 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 006-2020,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为 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农 田。规划区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规划用地包括 二类工业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 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等。 本项目用地属于二类 工业用地。 2 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域内的农高区 水厂;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区域污水 排入规划区域内的蒲河北污水处理 厂;供电为规划区域内的辉山变电站、 农高变电站、柳岗变电站和河北变电 站;供热热源为规划区域内的辉山热 源厂。 本项目用水、用电由市 政提供;废水为生活废 水通过化粪池、隔油池 处理后排入市政管道; 生产供热由辽宁省华 顺热力集团沈阳华顺 供热有限公司提供;供 暖由蒸汽经换热器后 供给全厂 3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 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 挥发性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采 取合理的环保措施,减少废气对周围 敏感点的环境影响。 本项目颗粒物采用脉 冲除尘设备处理后排 放,减少废气对周围敏 感点的环境影响。 4 规划区合理布局,要求入区企业 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建议采取吸声 和消声等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 的影响。加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 的吸声、消声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本项目设备布局合理, 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 隔声、消声等措施,减 小噪声影响。 5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由有危 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一般工 业固体废物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 2020要求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 统一清运进行无害化处理。 本项目无危险废物,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 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GB18599-2020要 求处置;生活垃圾由环 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 无害化处理。 6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要求 和沈北新区辉山西单 5 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综上,项目建设符合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沈环沈北发[2021]60 号内容。 6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项目不属其中“鼓励类”、 “限制类”、“淘汰类”范畴,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因此,该项目的建设符合国 家现行相关产业政策。 2.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分析沈阳市环境准入政策分析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符合性 分析具体见表 1-4。 表表 1-4 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符合性年版)的符合性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 在下 列情 形之 一的 环境 影响 报告 书 表 不予 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①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 ②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鼓励、 限制和淘汰类, 视为允许类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 理要求; ①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 的数据,沈阳市城区属于环境空 气不达标区。随着辽宁省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省 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 通过严控,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逐 渐改善。 ②项目工艺用汽采用外购蒸汽, 办公楼供暖采用外购蒸汽进行 换热。项目采取措施能够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 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针对污染节点采用旋风除 尘及布袋除尘,采取的污染防治 措施能够满足污染物达标要求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防治措施符 合治理要求,排放满足污染物达 标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0 年 环境质量公报数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项目不属于化工项目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的新建炼油、 乙烯、Px 项目及一 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合 7 次炼油项目; 低速电动车项目;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项目位于沈北新区,不是危险化 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 目。 项目不涉及“头顶库”、危库、险 库、尾矿库 符合 二 生态 保护 红线 区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 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 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 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 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 区域 符合 三 水环 境保 护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 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项目为十八万吨饲料厂扩建项 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项目不在重点流域范围内,为十 八万吨饲料厂扩建项目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 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 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 设项目 项目生产无废水,生活污水经化 粪池、隔油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 网,终至沈北新区蒲河北污水处 理厂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 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 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 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不是新建项目,为十八万吨 饲料厂扩建项目 符合 8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 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 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 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 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 管理和持续利用 项目所在区域市政供应自来水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 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 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项目为十八万吨饲料厂扩建项 目,不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 流 1 公里范围内 符合 四 饮用 水水 源保 护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 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 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五 环境 空气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 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 标准 不属于煤矿项目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 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煤炭开采符合 在禁燃区内, 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项目不使用燃料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项目为十八万吨饲料厂扩建项 目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项目选址合适,增强通风,防止 排放恶臭气体 符合 9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 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 量或者减量替代 项目为,十八万吨饲料厂扩建项 目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 大气污染源 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符合 六 自然 保护 区环 境准 入限 制的 相关 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 采取补救措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符合 七 土壤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 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项目不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等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 泥、底泥、尾矿、矿渣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 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 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污染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 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项目生活垃圾委托环卫处理。项 目不产生危险废物 ,企业不存 在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 地复垦行为。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 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 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 目 项目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 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 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是新建项目符合 10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 价内容,并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 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为十八万吨饲料厂扩建项 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 设项目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 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 目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不属 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 业项目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 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 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 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总量的来源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符合 八 固体 废物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场 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非固体废 物贮存储、利用、处置项目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 置 项目不涉及境外垃圾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项目生活垃圾排放参照执行辽 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处置 执行(GB18599-2020)。 危 险 废 物 暂 存 及 处 置 执 行 (GB18597-2001)及 2013 修改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 物 项目不涉及境外危险废物符合 九 森林 环境 保护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 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项目不涉及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符合 十 湿地 环境 保护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 得设立开发区、度 假区,禁止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 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 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项目不涉及符合 11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求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项目不涉及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 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 限的人 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 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 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不涉及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 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 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 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 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 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 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 动。 项目不涉及符合 十 一 产业 政策 和准 入条 件的 相关 要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 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 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 得审批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2019 年修 改),项目不在在产业结构指 导目录 2019 年本鼓励、限制 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项目不 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 版)之列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2020 年版) 、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 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 行) 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符合 十 二 园区 环境 准入 限制 的相 关要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 引入不符合规划 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沈北新区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 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 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沈北新区,不是高污染 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 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按 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 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 符合 12 求目 二、环境准入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 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 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 在沈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 制之内,执行总量指标替代政 策。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辽宁 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 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 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综上分析,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中相关要求。 3.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大街 138 号,北临辽宁福陆商贸有限公司、 南 临安宁医院、 东临 102 国道, 西临乐业街。 在现有厂区内进行建设,新增反刍配合饲料生产线。本项目产品种类及 规模、工艺技术、装备等均未列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禁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因此,本项目用地符合相关要求。本项目 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饮用水源保护地等。项目 四周均为标准化厂房。该项目废气、噪声、废水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 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本项目在厂区内进行建设,扩建后产品产能增加 18 万吨/年。 综上所述,本项目规划选址是合理的。 4.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类别具体要求建设情况符合性 生态保 护红线 被纳入区域, 禁止进行 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 从而有效保护珍稀、 濒 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38号,本项目所 在地不涉及生态红线,不属于自然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符合 13 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 物物种及生态系统, 维 护重要生态系统主导 功能 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环境质 量底线 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 新鲜的空气、 喝上干净 的水、吃上放心的粮 食、 维护人类生存基本 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 线 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现状、 声环境质量现状、土壤环境质量现 状、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均满足相应 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现 状处于不达标区,随着辽宁省大气 污染防治行动方案等文件的实施, 通过严控新建小型燃煤热源、全面拆 除燃煤小锅炉、加强施工扬尘整治、 严控交通扬尘、严控工业堆场扬尘、 加大城乡绿化力度等方面的行动,项 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将进一步 得到改善。该项目废气、废水、噪声 均能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 到合理处置。 符合 资源利 用上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 保障资源高效利用、 确 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 量角度, 不应突破资源 利用最高限值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 水等能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 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 入负面 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 环 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 用上线, 以清单方式列 出的禁止、限制、允许 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标 准和要求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大街138 号,对照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 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准入特 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试行) 的通知(沈环保〔2017〕76号)、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 (2021版),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制定的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 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 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5.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 政发〔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 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 见(中发〔2018〕17 号),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 14 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 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 关意见。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辽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6 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判定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 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 元三类。 优先保护单元指以 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 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 自 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 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 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 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密集 的中心城区、 产业园区和开 发强度大、 污染物排放强度 高的区域等。 一般管控单元 指 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 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 大街 138 号。 项目所在地周 边无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 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 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 单元区域, 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 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 管控单元为基础, 从空间布 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 限制 和禁止的要求,建立 “1414N”4 级塔型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 “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 辽宁沿海经济带、 辽西融入 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 区、 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 区域管控要求; “14”为各市 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 “N”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 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 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 目标要求, 制定发布市域管 本项目属于 C1329 其他饲 料加工,项目布局比较合 理, 各设施布置紧凑, 项目 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 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 标排放要求; 项目运营过程 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 水源 等资源,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 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综 上, 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要求。 符合 15 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 态环境功能不降 低、面积 不减少、 性质不改变。 重点 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 局优化、 转型升级, 不断提 高资源 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 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 解决 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 要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 要求, 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 面源污染治理, 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 善。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 大街 138 号。 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 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 上, 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 控要求。 符合 6.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 发〔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号)的要求,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 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 发〔2021〕6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提出如下意见。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7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判定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 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 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 涵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 态空间、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 大街 138 号。 项目所在地周 边无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 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 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 元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 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要求。 符合 16 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 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 市 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 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 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 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 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 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 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 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 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 境底线, 确保生态功能不降 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 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 提升 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 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 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 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 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 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 促进生产、 生活、 生态功能 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 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 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 引导 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 发强度, 维护生态环境功能 稳定。 本项目位于沈北新区辉山 大街 138 号。 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本项目项目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 污染影响较小, 并且实 施精细化管理。 符合 7.与与“水十条水十条”、、“土十条土十条”等等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根据企业现状,分析本项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辽政发[2018]31 号)”、“水十条”和“土十条”相符性情况, 如表所示。 17 表表 1-8 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符合性分析一符合性分析一 览表览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 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 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 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 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 “地条钢”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 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企业”。 符合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 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 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区冬 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按照由 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 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 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 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高 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电力供 应。 项目工艺用汽采用 外购蒸汽,办公楼供 暖依托原有。 符合 表表 1-9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情况分析结果 第一条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项目废水仅为生活污水, 经防渗 隔油池、化粪池处理后达标后, 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北新 区蒲河北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符合 第二条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不涉及-- 第三条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生产使用市政供给的蒸汽, 生活 用水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 符合 第四
展开阅读全文

资源标签

最新标签

长按识别或保存二维码,关注学链未来公众号

copyright@ 2019-2020“矿业文库”网

矿业文库合伙人QQ群 30735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