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瑞派我宠我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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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瑞派我宠我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王楠联系方式024-85864769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 2-2 号(4 门) 地理坐标(123 度 22 分 49.800 秒,41 度 48 分 9.468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O8222 宠物医院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23 动物医院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无项目审批文号无 总投资(万元)100.00环保投资(万元)7.00 环保投资占比 () 7.0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103.81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兴工单元(编码ENXG)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沈政〔2019〕80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兴工单元(编码ENXG)控制性详细规划 一、规划范围 东至长大铁路,南至建设东路,西至兴华北街、北至沈山铁路,单元面积约 4.9平方公里。 二、规划定位 该单元是集综合交通枢纽、 现代商贸及居住功能为一体的高品质综合功能区。 4 三、用地布局 居住用地保留现状建筑质量较好的住宅建筑,同时对老旧住区进行渐进式 改造,提升居住品质。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布局保留现状公共服务设施。利用可改造用 地增加文化、养老公益性配套设施,优化片区公共服务功能。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保留现状商业设施,提升北二路沿线功能业态, 强化高品质商贸服务。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规划控制兴华北街沿线绿化带连续, 同时在沈山铁路、 北二东路、小北二东路、小北四东路等局部位置增加绿化带,结合沈阳站在西侧 设置广场和绿地。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2-2号(4门),地理位置见附图1, 本项目无新征用地,总建筑面积207.62m2。依据沈阳市中心城区兴工单元(编 码ENXG)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地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位于规划混合 用地,详见附图8,包含商业类、服务业类等配套设施,因此符合兴工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要求。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1.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 〔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 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 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表表1-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判定符合性判定 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结果结果 生态保护 红线 2016 年 9 月 9 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 符合 5 [2016]113 号) , 同时结合沈阳市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 布图,判定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5。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地大气 环境现状质量处于不达标区,本项目不新增 PM2.5和 PM10 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较小。声环境质量现状满 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可以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 2-2 号(4 门),参考 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 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及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2)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辽政发〔2021〕6 号)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 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 号)精神,推 动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2 月 17 日发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辽政发〔2021〕6 号),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 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 应意见。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的符合性见表 1-2。 表表1-2项项目目与与关关于于实实施施“三三线线一一单单”生生态态环环境境分分区区管管控控的的意意见见符符合合性性分分析析一一览览表表 标题标题内容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结果结果 分区管 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 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 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 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 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 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 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 本项目位于辽 宁省沈阳市铁 西区云峰北街 2-2 号 (4 门) , 周边无自然保 护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等生 态保护目标, 项目选址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 符合 6 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二)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 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 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 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四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 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 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 (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 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 基本要求; “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 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 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 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三)分区环境管控要 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 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 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 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 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 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 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范围内;项目 所在区域为重 点管控单元, 详见附图 9, 项 目运营过程, 废水可达标排 放,噪声可以 稳定达标排 放,可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 要求。本项目 不属于高污 染、高能耗和 资源型的产业 类型,因此, 本项目应为环 境准入允许类 别。 (3)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3项项目目与与关关于于实实施施““三三线线一一单单””生生态态环环境境分分区区管管控控的的意意见见符符合合性性分分析析一一览览表表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 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 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48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 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 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 区云峰北街 2-2 号(4 门),租赁二层商业用 房,项目所在地周边无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本项目不在优先保 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 符合 7 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 控单元划分要求。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 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 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 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 “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 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优先保 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 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 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 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 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 风险为重点。(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 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 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 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 区云峰北街 2-2 号(4 门)。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 3.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2-2号(4门),地理坐标为东经12322′ 49.800″,北纬4148′9.468″。项目选址不在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 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 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为“O8222宠物医院服务”项目,租赁两层商品房(房屋租 赁合同见附件4),用房符合国家商品房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所在地土地性质为商业用地,选址合理可行。 4.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1-4与国家和地方文件符合性分析与国家和地方文件符合性分析 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结果结果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年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 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 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 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按 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 本项目冬季供暖依 托市政集中供暖。 符合 8 路,稳步实施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 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展热泵供 暖,探索推进生物质供暖,拓展工业余热供 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 源,保证电力供应。县城和城乡结合部构建 以集中供暖为主、 分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 2018 年清洁取暖率达到 54;2019 年达到 55;2020 年达到 57。 优化产业布局。 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 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 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 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 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 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要求。 本项目符合“三线 一单”要求。 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上“两高” 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 平板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 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 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量、环 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 死灰复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 等行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行业。 符合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 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 物料堆放覆盖、 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 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 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 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 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 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 用、 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本项目租赁原有商 铺,无土建工程, 施工期主要是进行 设备安装。 符合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气十条))国发国发[2013]37 号号 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热、 “煤改气” 、 “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 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 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 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 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 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 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 本项目不使用燃煤 锅炉进行供暖,依 托市政供暖。 符合 9 保型锅炉。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 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 要制定符合当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 产业准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 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 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行业”。 符合 加快清洁能源替代利用。加大天然气、煤制 天然气、煤层气供应。到 2015 年,新增天然 气干线管输能力 1500 亿立方米以上, 覆盖京 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优化天然气 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 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 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 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原则上不再 新建天然气发电项目。 本项目依托市政供 暖。 符合 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 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 处罚。 本项目正在编制环 评报告阶段。 符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国发[2015]17 号号 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 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 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 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 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 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 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 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 2020 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 6700 亿立方 米以内。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 生活用水和医疗用 水,在运营过程中 严格控制总用水指 标。 符合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 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 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 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 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 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 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 以关闭。 项目用水由市政供 水管线直接供给。 不开采地下水。 符合 10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 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 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 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 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 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本项目废气污染 源、废水污染源、 噪声监测委托有资 质的单位进行。 符合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国发(土十条)国发[2016]31 号号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 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 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 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 完善防扬散、 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 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 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 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 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 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 2017 年 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 分城市开展污水与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 理试点。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 生活垃圾和医疗废 物,生活垃圾由环 卫部门统一清运, 医疗废物委托有资 质的单位处理,固 体废物均得到有效 处置,不会影响项 目所在地土壤环 境。 符合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年修正)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 度。 不涉及。/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备案。 不涉及。/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间 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电发 展规划,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型区域 热源项目建设,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 冬季采暖依托市政 供暖。 符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 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划, 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 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 不涉及。/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煤 替代和补贴政策,推广使用太阳能、风能、 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不涉及。/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 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 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 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高能 耗、高污染行业, 不属于煤炭、钢铁、 水泥等重点产能过 剩行业。 符合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排放恶臭本项目为“O8222符合 11 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宠物医院服务”项 目,恶臭排放量很 小。 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年修正)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 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 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项目采取选用低噪 声设备,合理布局, 隔声减振等措施。 符合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 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 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 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项目厂界噪声排放 满足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 准 (GB12348-2008) 1 类标准和工业企 业厂界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 (GB12348-2008) 4 类标准。 符合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 按照管理权限, 必须提前 5 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不涉及。/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 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备。 不涉及。/ 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 析见表 1-5。 表表1-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限制政策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是否 列入列入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 规模均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规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建设单位拟 采取的环保措施可 以满足区域环境质 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否 12 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废气、 废水和噪声等污染 物防治措施可以使 污染物达标排放。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 否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 论不明确、不合理。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 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 否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项目。 否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否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 电动车项目。 否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 否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 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头 顶库”、危库、险 库、尾矿库项目。 否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红线一类区及二 类区,详见附图 5。 否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 功能的生态农业、 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 禁止 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 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13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 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 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 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 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 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 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 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 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本项目不涉及。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 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 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 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 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 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本项目不涉及。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 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 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 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 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 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涉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位于辽宁省否 14 沈阳市铁西区云峰 北街 2-2 号 (4 门) , 所在区域无水源保 护区。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 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 (四)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不涉及。否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 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涉及。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当科学选址,设 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本项目不涉及。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 量替代。 本项目不涉及。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 区。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 否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 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 建设其他 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15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 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六)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 污染。 否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否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 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 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建 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 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 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 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 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 16 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 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 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永 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 保护的区域。 否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拟建设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处 置的设施、场所,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 标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实际过境 转移危险废物。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本项目不涉及森林 环境。 否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林 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 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 湖采沙、 围护造田、 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 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本项目不涉及湿 地。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 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 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 应当征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 用途; 17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 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洄游 通道,在湿地内滥 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 向湿地内排放污水、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废弃物、垃圾; (9) 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 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 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和 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国家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修正 本),本项目不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属于允 许类。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 于禁止准入事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在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和 沈阳市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2021 年 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 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 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市中心城区兴工单 元(编码 ENXG) 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区域内,本区 域暂无规划环评, 本项目符合兴工单 元规划定位。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肌、氨酸按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剧毒化 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8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 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 求。 //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 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各污染物的 排放符合国家、地 方及行业排放标准 要求。排放化学需 氧量、氨氮总量指 标,已取得总量部 门审批通过的总量 指标确认书。 否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 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合理、 利用自然资 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 清洁生产工艺。 否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一)石化化工业不涉及否 (二)医药制造业不涉及否 (三)汽车制造业不涉及否 (四)畜禽养殖业不涉及否 (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不涉及否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不涉及否 (七)塑料制品业不涉及否 (八)水泥制造业不涉及否 (九)铸造和锻造业不涉及否 (十)钢铁业不涉及否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不涉及否 (十二)“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化工 和磷石膏库) 不涉及否 19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 设 内 容 1.工程组成工程组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云峰北街 2-2 号 (4 门) , 地理坐标为 东经 12322′49.800″, 北纬 4148′9.468″,租赁两层门市房,总建筑面积 207.62 平方米,拟投资 100 万元,新 建沈阳瑞派我宠我爱动物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主要设置诊室、病房、准备室、手术 室、DR 室、住院部等,同时新增诊疗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如医疗废水消毒装置等)。 本项目设备中含数字化医用诊断 X 射线、B 超等,本次评价不包括放射性检测设备检验 内容,需另行办理环保审批手续。 本项目诊疗动物类别以猫类、犬类为主,诊疗科目主要为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 术、动物疾病预防、诊疗、治疗和绝育手术,不包括洗澡、美容、寄养等服务。疾病治 疗主要包括动物肠胃疾病、感冒发烧、动物难产等常见疾病的治疗,不涉及传染病治疗。 项目预计年诊疗宠物 4500 病例(日诊疗 15 病例),宠物年住院量 160 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4 号,2018 年 12 月 29 修订)和国务院第 682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 规的要求,该建设项目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 录(2021 年版)中的规定,本项目属于“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23 动物医院” 中“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设施的”,本项目设有动物颅腔、胸腔或腹腔手术 设施,故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致诚华远(辽宁)建设工程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接受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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