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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容大仓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年产 1.5 万吨物流仓储设备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罗萍联系方式18698859239 建设地点沈阳近海经济区南三路 9-甲号 地理坐标122 度 49 分 42.374 秒,41 度 30 分 45.02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11 金属结构制 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66 结构 性金属制品制造 331其 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 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 含量涂料 10 吨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500环保投资(万元)126 环保投资占比 () 8.4施工工期1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26678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2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 规划 审批部门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政府 审批文号沈辽中政[2020]17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评名称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审查机关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 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辽中环审 字(规划)〔2021〕2 号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1、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符、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本项目对照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 性详细规划进行符合性分析。 表表 1-1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符合性 分析分析 文件 要求 具体要求内容本项目情况 用地 范围 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 北起迴水堤,南至东环街,东临规划北五 路,西至沈辽公路,占地面积 7 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沈阳 近海经济区南三 路 9-甲号, 属于沈 阳近海经济区新 材料及智能制造 产业园范围 总体 定位 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 的发展定位为“新材料产业示范区、智能 制造产业聚集区以及辽中区东部核心区。 ” 基于宏观区域分析和自身条件的梳理,并 以辽中区撤县设区、经济区转型升级为契 机,以绿色与科技为导向,提出产业园的 发展策略为以 3D 打印为核心的智能制造 产业、高铁配套新材料产业为重要产业, 与传统的装备制造产业和食品加工产业共 同发展;商业配套、综合服务为支撑,以 资源有效利用为目标,城乡统筹发展。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 产品为物流 仓储设备, 属于传 统的装备制造产 业, 符合园区总体 定位。 3 布局 模式 布局模式主要围绕产业集群打造,在主导 产业周围发展其上下游产业。 结合综保区以及现状居住用地,规划形成 产业园区的综合服务中心,满足产业区的 商业及商贸需求,打造产业区的核心区。 结合 3D 打印产业集群, 规划形成公共服务 设施中心,形成产业区的商业服务中心, 满足周边各企业日常需要。 产业用地和周边生活区之间以道路防护绿 带或市政管线防护绿带进行隔离。保障产 业园便捷的交通联系。 本项目最近的周 边生活区为东荒 地村, 与本项目之 间以道路防护绿 带进行隔离, 与布 局模式相符。 用地 布局 结构 规划形成“一轴三心三组团”的空间结构, 形成一定的功能分区,片区之间职能相互 补充,共同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依 据现状主导产业类型、集聚方式和未来用 地的开发时序,形成三个特色产业组团, 即以 3D 打印为核心的智能制造产业组团、 新材料产业组团以及以传统制造业和食品 加工业为主的传统产业组团,配备相宜的 上下游产业和相关配套设施,满足各类产 业的发展需求。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 产品为物流 仓储设备, 属于传 统制造业, 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 符 合园区总体定位。 2、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规划环评符合性、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规划环评符合性 分析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 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1-2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规划环评符合性分析 文件 要求 具体要求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 性 企业 入园 区要 求 企业必须符合国家的产业政 策和环保政策, 企业项目 (产 品) 应符合国家关于环境保护 的规定和要求。 本项目符合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修正本,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文件要求 符合 企业项目来源清晰 (有合法产 权,如专有技术、专利技术、 经鉴定的科技成果等) , 手续 完备 本项目占地类型为工 业用地、 土地证见附件 3 符合 企业产品有先期开发的基础, 处于中试或小批量试制阶段。 本项目属于传统产业, 采用的工艺较成熟。 符合 4 有较强的开发潜力和相应的 资金。 本项目具有较强的开 发潜力和相应的资金 符合 符合园区产业规划的产业发 展方向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 属结构制造, 产品为物 流仓储设备, 属于传统 的装备制造产业, 符合 园区总体定位。 符合 生产技术规范、 产品技术质量 标准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本项目生产技术符合 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符合 属于国家鼓励发展的高新技 术产业,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 发和生产,以自主开发的为 主, 商品化、 产业化前景较好、 市场潜力较大。 本项目产业化前景较 好,市场潜力较大。 符合 企业负责人熟悉企业产品研 究开发, 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 能力。 本项目负责人熟悉产 品研究开发, 具有较强 的经营管理能力。 符合 企业产权明晰, 自主经营, 自 负盈亏、 企业资格证书有效齐 全 企业产权明晰, 自主经 营,自负盈亏。 符合 属于技术密集型、 知识密集型 企业 本项目属于技术型企 业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 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 3、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关于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 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表 1-3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具体要求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5 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 园位于沈阳市辽中区沈阳近海经济区 内,北起迴水堤,南至东环街,东临规 划北五路,西至沈辽公路,规划产业园 总用地面积 698.3 公顷 本项目位于沈阳近 海经济区南三路 9- 甲号,属于沈阳近 海经济区新材料及 智能制造产业园范 围 符合 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 园的发展定位为“新材料产业示范区、 智能制造产业聚集区以及辽中区东部核 心区。”基于宏观区域分析和自身条件 的梳理,并以辽中区撤县设区、经济区 转型升级为契机, 以绿色与科技为导向, 提出产业园的发展策略为以 3D 打印为 核心的智能制造产业、高铁配套新材料 产业为重要产业,与传统的装备制造产 业和食品加工产业共同发展; 商业配套、 综合服务为支撑,以资源有效利用为目 标,城乡统筹发展。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制造,产 品为物流仓储设 备,属于传统的装 备制造产业,符合 园区总体定位。 符合 规划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的核心功 能有两个产业职能和服务职能。产业 职能包括智能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 传统优势产业;服务职能主要包括综合 服务职能、科教研发职能、和商业商务 职能等。 本项目属于产业职 能中的传统优势产 业 符合 规划将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 业园区用地布局分为六类规划工业用 地、规划居住用地、商业设施用地、道 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绿地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用地规 划图见附图 2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近海经济区工业区起步区规划 方案调整补充评价报告规划审查意见的要求。 6 其他符合性 分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租用沈阳东缘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场地,位于沈阳近 海经济区南三路 9-甲号,规划为工业用地,土地证见附件 3(用 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租赁协议见附件 4,地理坐标为东经 12249′42.374″,北纬4130′45.021″,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项 目东侧为沈阳龙鼎塑业有限公司,南侧为南三路,西侧为辽宁家 家好食品有限公司(酸菜加工),北侧为沈阳盛晞鼓风机有限公 司、港华燃气有限公司,周边关系示意图详见附图 3。 项目符合沈阳近海经济区新材料及智能制造产业园控制性 详细规划,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特别需要保护 的环境敏感目标,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产生影响。运营期各工序 污染源采取相应的污染控制措施后,均可实现达标排放,不会对 区域环境产生明显影响,项目选址可行。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制造,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9 年本)(2021 年修订),不属于其中的“鼓励 类”、“限制类”、“淘汰类”。因此,本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 目录中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沈阳市沈阳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 下表。 表表 1-4““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项目具体情况结果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 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 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 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 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 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 本项目位于重点 管控单元,管控单 元名称沈阳近海 经济区,环境管控 单元编码 ZH21011520042 符合 7 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 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 土面积的 28.81。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 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 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 “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 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 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 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 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项目污染物排 放对环境质量贡 献值较小,各项环 保措施经济技术 可行,污染物可达 标排放,对周边环 境影响较小 符合 本项目位于沈阳近海经济区南三路 9-甲号,根据沈阳市环境 管控单元图(见附图 4), “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申请表(见 附件 5),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名称沈阳 近海经济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21011520042,本项目与沈 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 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生态环境准入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准入符合性分析 生态环境管控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 性 主导 产业 铸锻造加工业、装配制造业、有色 金属加工业、医疗器械业、饲料加 工业和新型材料业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 产品为物流 仓储设备, 属于装 配制造业 符合 空间 布局 1.严格禁止“两高”项目。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 不属于 “两 高”项目 符合 污染 物排 放 1.水环境农业重点管控区工业园 区内生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 禁止偷排漏排;近海污水处理厂稳 定达到一级 A 及以上达标排放;逐 生活污水排入化 粪池, 经化粪池停 留后排入污水管 网, 排入沈阳近海 符合 8 步推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 40 蒸吨以 下非工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 企业; 新增燃煤项目实行减排置换。 3.加强颗粒物排放监管。 4.园区 VOCs 排放的重点企业加强 VOCs 过程回收,严格落实“一厂 一策”,制定错峰生产计划。新建 机动车制造涂装项目,水性涂料等 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占总涂料 使用量比例不低于 80。 经济区污水处理 厂集中处理, 无燃 煤锅炉, 废气经过 各自处理设施处 理后达标排放, 不 属于机动车制造 涂装项目 综上所述, 本项目的建设符合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环发[2021]31 号)的管 控要求。 4、、与辽宁省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 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 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生态环 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 政府制定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 〔2022〕8 号)。本项目与该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6“辽宁省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符合性符合性分析分析 方案要求该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对 “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 动态监控。严格把好新建、扩建钢铁、水 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 放项目准入关。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停 批停建不符合规定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属于C3311 金属结构制造, 不 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严格落实“三线 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区域 生产力布局。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 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 评准入。 本项目符合沈阳 市“三线一单”分 区管控要求, 符合 沈阳近海经济区 新材料及智能制 造产业园控制性 详细规划要求 符合 9 实施清洁取暖攻坚行动。充分发挥热电机 组和大型热源厂能力,推进燃煤锅炉关停 整合。在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城中村、 城乡结合部,因地制宜推进供暖清洁化, 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工作。 本项目不使用燃 煤, 供热采用电取 暖 符合 实施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行动。加快城 镇生活污水收集管网建设、更新修复。到 2025 年, 基本消除城市建成区生活污水直 排口和收集处理设施空白区。 生活污水排入化 粪池, 经化粪池停 留后排入污水管 网, 最终进入沈阳 近海经济区污水 处理厂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 施方案相关要求。 5、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中重点行业治理任务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7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方案要求 项目具体情 况 相符性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 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 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 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 织排放。 本项目对固 化设备安装 集气罩,生产 过程均在封 闭车间内,废 气通过“二级 活性炭吸附 装置”吸附后 经 15m 高排 气筒有组织 排放;本项目 湿加工会使 用到切削液, 切削液为水 溶性,主要成 分为水,占比 95,剩余成 分为添加剂, 因此VOCs 质 量占比小于 符合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 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 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 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 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 浓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 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 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 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 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 符合 10 10,湿加工 的非甲烷总 烃可无组织 排放 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 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 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 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 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 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 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塑、溶剂集中回 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 高 VOCs 治理效率。 全面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加快家具等行业排污 许可证核发工作。对已核发的涉 VOCs 行业, 强化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确保排污单位落实 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的环境管理主体责任。 定期公布未按证排污单位名单。 项目建成后, 按照固定污 染源排污许 可分类管理 名录要求,依 法办理排污 许可手续 符合 综上可知,本项目符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 案相关要求。 6、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 〔2020〕33 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8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符合性分析 方案要求 项目具体 情况 符合 性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 VOCs 产生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 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的 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 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 成分、VOCs 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 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 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 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 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艺可不要求建设末 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 比)均低于 10的工艺,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 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采 用低 VOCs 含 量的原材 料, 建立原 辅材料台 账 符合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11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 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 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 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 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 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 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 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 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 (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 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处置单位在贮 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 VOCs 无组织 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 本项目含 VOCs 物 料均为密 闭储存, 在 粉末固化 设备安装 集气罩, 生 产过程均 在封闭车 间内 符合 三、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 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 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 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 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 于 0.3 米/秒,达不到要求的更换大功率风机、增 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 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 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 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企业新建治污 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 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 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 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 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 克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 生产过程 均在封闭 车间内, 采 用密闭集 气罩, 废气 通过 “二级 活性炭吸 附装置” 吸 附后经 15m 高排 气筒有组 织排放, 活 性炭碘值 不低于 800 毫克/ 克 符合 综上可知, 本项目符合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 中相关要求。 7、与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与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 出问题的通知相符性分析出问题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 通知(环大气[2021]65 号)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12 表表 1-9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与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方案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相符性 产生 VOCs的生产环节优先采用密闭设 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 气罩收集方式,并保持负压运行。对采 用局部收集方式的企业,距废气收集系 统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 无组织 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m/s;推广 以生产线或设备为单位设置隔间,收集 风量应确保隔间保持微负压。当废气产 生点较多、彼此距离较远时,在满足设 计规范、风压平衡的基础上,适当分设 多套收集系统或中继风机。废气收集系 统的输送管道应密闭、无破损。 本项目生产过程均 在封闭车间内,粉末 固化设备采用集气 罩,废气通过“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吸 附后经 15m 高排气 筒有组织排放,符合 排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中密闭要求。 符合 采用活性炭吸附工艺的企业,应根据废 气排放特征,按照相关工程技术规范设 计净化工艺和设备,使废气在吸附装置 中有足够的停留时间,选择符合相关产 品质量标准的活性炭,并足额充填、及 时更换。采用颗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 时,其碘值不宜低于 800mg/g;采用蜂 窝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时,其碘值不宜低 于 650mg/g;采用活性炭纤维作为吸附 剂时, 其比表面积不低于1100m2/g (BET 法)。一次性活性炭吸附工艺宜采用颗 粒活性炭作为吸附剂。活性炭、活性炭 纤维产品销售时应提供产品质量证明 材料 本项目选用符合产 品质量标准的活性 炭,碘值不低于 800mg/g,足额填充, 每两个月更换一次 符合 综上可知,本项目符合关于加快解决当前挥发性有机物治 理突出问题的通知相关要求。 8、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21]4 号)的符合性分 析见下表。 13 表表 1-10与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 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方案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 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 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 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 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位于沈阳 近海经济区新材 料及智能制造产 业园, 符合规划准 入要求 符合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 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 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 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 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 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 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 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 均在封闭车间内, 粉末固化设备采 用集气罩, 废气通 过 “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 吸附后经 15m 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切削液 为水溶性, 水占比 95,剩余成分为 添加剂,因此 VOCs质量占比小 于 10, 湿加工的 非甲烷总烃可无 组织排放 符合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 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 率要达到 80以上。 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 规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 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 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 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本项目不属于汽 车制造业,产生 VOCs环节设置集 气罩,符合排风 罩的分类及技术 条件 (GB/T16758-200 8)中要求。 符合 14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 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 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本项目生产过程 均在封闭车间内, 粉末固化废气通 过 “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 吸附后经 15m 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属于排 污许可中废气污 染防治可行技术。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 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 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 于 800 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 粉末固化废气通 过 “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 吸附后经 15m 高排气筒有 组织排放, 选用碘 值不低于 800 毫 克/克的活性炭, 规定活性炭每二 个月更换一次。 符合 综上可知,本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关要求。 9、与、与“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环大气[2019]56 号)号)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四 部委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6 号),本项目与该方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1““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方案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 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严格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 要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重 点区域严格控制涉工业炉窑建设项目,严禁 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 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 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原则上禁止 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园区现有企业统一 建设的清洁煤制气中心除外)。 本项目位于沈 阳近海经济区 南三路 9-甲号, 在沈阳近海经 济区新材料及 智能制造产业 园范围内,配备 布袋除尘器,不 新建燃料类煤 气发生炉。 符合 15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力度。 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 类工业炉窑。天津、河北、山西、江苏、山 东等地要按时完成各地已出台的钢铁、焦 化、化工等行业产业结构调整任务。鼓励各 地制定更加严格的环保标准,进一步促进产 业结构调整。对热效率低下、敞开未封闭, 装备简易落后、自动化程度低,无组织排放 突出,以及无治理设施或治理设施工艺落后 等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炉窑,依法责令停业 关闭。 根据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 本项目不涉及 淘汰类工业炉 窑。且无热效率 低下、敞开未封 闭,装备简易落 后、自动化程度 低,无组织排放 突出,以及无治 理设施或治理 设施工艺落后 的严重污染环 境的工业炉窑。 符合 加快燃料清洁低碳化替代。 对以煤、 石油焦、 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加快使用 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 等进行替代。重点区域禁止掺烧高硫石油焦 (硫含量大于 3)。玻璃行业全面禁止掺 烧高硫石油焦。 加大煤气发生炉淘汰力度。2020 年年底前, 重点区域淘汰炉膛直径 3 米以下燃料类煤气 发生炉;集中使用煤气发生炉的工业园区, 暂不具备改用天然气条件的,原则上应建设 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加快淘汰燃煤工业炉窑。重点区域取缔燃煤 热风炉,基本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 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加快推动 铸造(10 吨/小时及以下)、岩棉等行业冲 天炉改为电炉。 本项目生产过 程使用天然气 炉,不使用煤、 石油焦、渣油、 重油等为燃料 的工业炉窑。 符合 实施污染深度治理。推进工业炉窑全面有组 织排放。已有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严 格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相关规定,配套建设高 效脱硫脱硝除尘设施,确保稳定有组织排 放。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 标准执行。重点区域钢铁、水泥、焦化、石 化、化工、有色等行业,二氧化硫、氮氧化 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 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已核发 排污许可证的,应严格执行许可要求。暂未 制订行业排放标准的工业炉窑,包括铸造, 本项目不属于 重点区域,热风 炉经低氮燃烧 后的废气通过 布袋除尘器处 理后有组织排 放。颗粒物、二 氧化硫、氮氧化 物排放限值分 别不高于 30、 200、300 毫克/ 符合 16 日用玻璃,玻璃纤维、耐火材料、石灰、矿 物棉等建材行业,钨、工业硅、金属冶炼废 渣(灰)二次提取等有色金属行业,氮肥、 电石、无机磷、活性炭等化工行业,应参照 相关行业已出台的标准,全面加大污染治理 力度,铸造行业烧结、高炉工序污染排放控 制按照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执行;重点区 域原则上按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排放限值分别不高于 30、200、300 毫克/立 方米实施改造,其中,日用玻璃、玻璃棉氮 氧化物排放限值不高于 400 毫克/立方米; 已 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地区,执行地方 排放标准。 立方米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 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 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 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 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采取密闭、封闭 或设置集气罩等措施。煤粉、粉煤灰、石灰、 除尘灰、脱硫灰等粉状物料应密闭或封闭储 存,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 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 式输送。粒状、块状物料应采用入棚入仓或 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储存,粒状物料 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物料输送过程 中产尘点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 本项目燃气热 风炉经低氮燃 烧后的废气通 过布袋除尘器 处理后有组织 排放 符合 开展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综合整治。各地要 加大涉工业炉窑类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的 综合整治力度,结合“三线一单”(生态保 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划环评等要求,进一 步梳理确定园区和产业发展定位、规模及结 构等。制定综合整治方案,对标先进企业, 从生产工艺、产能规模、燃料类型、污染治 理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提升产业发展质量 和环保治理水平。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 表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 业升级改造。加强工业园区能源替代利用与 资源共享,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 洁低碳能源中心等,替代工业炉窑燃料用 煤;充分利用园区内工厂余热、焦炉煤气等 本项目属于 C3311 金属结构 制造,对照环环 评[2016]150 号 文关于以改善 环境质量为核 心加强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 通知,本项目 符合现行环境 管理要求,符合 “三线一单”等 要求。 符合 17 清洁低碳能源,加强分质与梯级利用,提高 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形成清洁低碳高效产业 链。 涉工业炉窑类产业集群主要包括陶瓷、玻 璃、砖瓦、耐火材料、石灰、矿物棉、铸造、 独立轧钢、铁合金、再生有色金属、炭素、 化工等行业。各地应结合当地产业发展特征 等自行确定。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2019]56 号)中相关要求。 10、、 与与“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 ((辽环函辽环函[2020]29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2020 年 2 月 21 日,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 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辽环函[2020]29 号) 。 本项目与该方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12“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辽宁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方案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新建涉工业 炉窑的建设项目,原则上要入园区, 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新(改、 扩)建工业炉窑以及工业炉窑搬迁改 造项目在满足产业政策的前提下,按 照相应行业排放标准的特别排放限值 和污染治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污 染治理设施。 本项目位于沈阳近 海经济区南三路 9- 甲号,在沈阳近海经 济区新材料及智能 制造产业园范围内, 配备布袋除尘器,废 气执行工业炉窑大 气污染综合治理方 案 (环大气[2019]56 号)中要求。 符合 加大落后产能和不达标工业炉窑淘汰 力度。结合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 分行业清理产业结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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