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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 名称 沈阳梦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新建厂区项目 项目代码2020-210111-33-03-097897 建设单位 联系人 马克文联系方式13654039997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东榕树路北 2 号地块 地理坐标 (123 度 19 分 40.564 秒,41 度 36 分 57.21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130 金属家具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36 金属家具制造 213*-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 门 (选填) 沈阳市苏家屯区发展和改革 局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 (选填) 沈苏发改备[2020]65 号 总投资 (万元) 10500环保投资(万元)129 环保投资 占比() 1.23施工工期8 个月 是否开工 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0117.51m2 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 况 项目位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 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 2006 年 6 月经辽 宁省人民政府批准为省级开发区 (辽政[2006]117 号) , 2012 年 2 月取得 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调整区位及扩区的批复(辽政 [2012]21 号)。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规划面积 800 公顷,规划范围北至 四环快速路,南临规划路,东临清州街,西至沈大高速公路。开发区以发 展金属加工、新材料研发、电力电器制造等产业为主的综合性产业单元。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情 况 规划环评名称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 2 规划环评审查机关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辽环综函【2020】816 号)。 规划及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符 合性分 析 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 符合性分析,详见表 1-1。 表表 1-1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相符规划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规划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规划布局 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规划把满足各种功能的 用地相对集中布置, 集聚不同的工业门类, 形 成功能集聚的产业园区,满足规模经济的需 求。工业园区的功能布局结构为“组团式结 构”。以工业门类为主要依据整体划分为两大 产业功能组团, 分别为电力电器制造产业组团 和黑色、 有色金属深加工及新材料研发与制造 产业组团, 其中黑色、 有色金属深加工及新材 料研发与制造产业组团位于整个园区的西部、 北部和南部, 电力电器制造产业组团位于园区 的东北部。 另外, 在园区的东部偏南规划公共 服务中心和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心。 (1)电力电器制造产业组团规划引进电力 电气原辅材料及成品生产等相关项目。(2) 黑色、 有色金属深加工及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产 业组团依托园区北部中铝沈阳加工厂, 主要包 括高性能铝合金中厚板;高性能镁合金加工 材; 贵金属加工材; 钛材、 镍材、 铬锆铜合金; 铜板带;高档电解铜箔;汽车用差厚板;高效 节能硅钢薄带; 节能环保型高性能新型耐热材 料和特种合金材料; 工模具加工; 高性能稀土 永磁材料; 冷轧不锈钢带钢及延伸产品; 汽车 制造行业金属材料加工; 建筑行业金属材料加 工等项目。(3)公共服务中心、共性技术协 同创新中心 为满足功能集聚、 近远期发展的 需要, 依托清州街良好的交通条件, 在基地东 部规划电子交易中心和综合服务中心形成的 园区公共服务中心以及共性技术协同创新中 心。 项目位于规划中黑色、有色金属 深加工及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产业 区(详见附图4),用地性质为工 业用地, 属于金属家具制造行业, 原辅材料钢板采用冷轧钢板或不 锈钢板,符合园区冷轧不锈钢带 钢及延伸产品,不属于沈阳雪 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 境影响报告书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规定的禁入类别项目 符合 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内容见下表 1-2。 3 表表 1.2规划产业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规划产业禁止及限制准入环境负面清单 分 类 行业清单工艺清单本项目情况 禁 止 引 入 电力电器制造 产业 禁止引入排放高浓度有机废气, 且 不能有效控制的项目; 禁止引入各 类污染物排放不能做到稳定达标 排放的项目; 引进企业禁止包含污 染物排放量较大生产工艺,包括 冶炼、熔炼、热轧,使用油、水等 淬火、退火等工艺进行冷轧等。 入 住企业禁止采用再生金属为原料, 采用煤、 油作为燃料生产; 禁止引 入粗铜冶炼、 海绵钛等有重金属污 染项目和钢铁冶炼等重污染项目 及一切属三类工业用地的重污染 项目;禁止建设新增铅、汞、铬、 砷、镉、镍、铜等重金属排放总量 的项目 本项目属于金属家具制 造行业,不属于医药、化 工、印染、造纸、电镀等 高污染、高能耗企业,且 不属于化学制浆、印染、 皮革鞣制、冶炼、焦化类 等高耗水、 高排放建设项 目; 项目不产生异味或高 浓度有机废气, 有机废气 经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 达标排放; 项目生产工艺 不属于污染物排放量较 大生产工艺; 本项目建设 不新增铅、汞、铬、砷、 镉、镍、铜等重金属排放 总量 黑色、有色金 属深加工 新材料研发与 制造产业 医药、化工、 印染、造纸、 电镀等高污 染、高能耗企 业; 禁止引入 化学制浆、印 染、 皮革鞣制、 冶炼、焦化类 等高耗水、高 排放建设项目 禁止引入 其他行业 禁止引进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所列淘汰类、 限制类项目 本项目属于金属家具制 造行业,不属于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所列淘汰类、 限制类项目; 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不属于禁止 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 本) 所列项目; 不属于 限 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所列项目 禁止引进禁止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所列项目 禁止引入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2 年本)所列项目 禁止引进生产工艺或生产设备不 符合国家、辽宁省、沈阳市相关产 业政策、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 禁止引入排放异味或高浓度有机 废气,且不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项目不产生异味或高浓 度有机废气, 有机废气经 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达 标排放; 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 项目废水水质满足 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 标准(DB21/1627-2008) 表 2 标准和 污水综合排 禁止引入与规划用地性质不符的 企业 禁止引入与规划产业相悖的项目 禁止引进废水经预处理, 特征污染 因子达不到行业排放标准、 常规污 染因子达不到公共污水处理厂接 4 放标准 (GB8978-1996) 表 4 标准; 项目不涉及危 险化学品仓储; 项目建设 不属于左列内容 管水质标准的项目 禁止引入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 禁止建设新增铅、 汞、 铬、 砷、 镉、 镍、铜等重金属排放总量的项目 项目建设不涉及铅、汞、 铬、砷、镉、镍、铜等重 金属排放总量 限 制 准 入 所有行业 (1)国家和省、市限制投资的金 属加工其它行业;(2)燃料必须 采用煤、油的生产企业;(3)固 定投资低于 3000 万元企业(科技 成果转化区除外);(4)高耗水、 高耗能、污水排放量大的行业 本项目金属家具制造行 业, 不涉及左列项目内容 限制引入与园区规划发展方向不 一致的产业, 在满足园区各项准入 前提下,经管委会同意,安全、环 保等部门论证可行性后, 方可准入 项目建设不属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禁止进入清单和限制准入清单内容,故项目符合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 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符合 性分析内容见下表 1-3。 表表 1-3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项目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结论及审 查意见符合性查意见符合性 规划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环保准入条件选址符合开发区发展规 划、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建设项目各项 规划技术指标符合规划条件的规定; 项目位于规划中黑色、 有色金属深加工 及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产业区 (详见附图 4),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属于金属 家具制造行业, 原辅材料采用冷轧钢板 或不锈钢板, 符合园区冷轧不锈钢带钢 及延伸产品, 符合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 环保准入条件 符合 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 项目建设满足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 应向项目所在其余生态环境局申请总 量申请书,填报申请排污许可证 符合 采用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国 内行业先进水平及以上;生产工艺必须 达到安全生产、消防、卫生等有关要求 项目属于工艺成熟、污染物较少的工 艺,设备、生产工艺和技术水平达到国 内行业先进水平 符合 禁止引进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中所列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禁止引进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2015 修正)中所列禁止类;禁止引进禁 按照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 符合 5 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所列项 目; 禁止引入 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所列项目;禁止引进生产工艺或 生产设备不符合国家、辽宁省、沈阳市 相关产业政策、 达不到规模经济的项目; 准入负面清单 ,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 淘 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 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 险”产品名录及沈阳市建设项目环 境保护限制目录 (2021年版) 等内容, 项目不在其列 禁止引进废水经预处理,特征污染因子 达不到行业排放标准、常规污染因子达 不到公共污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的项 目 项目锅炉排污水经沉淀池絮凝沉淀后 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生活污水经化 粪池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全部废 水通过园区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市 苏家屯区污水处理厂, 水质满足公共污 水处理厂接管水质标准 符合 禁止引入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且不 能有效处置的项目 项目不产生异味或高浓度有机废气, 有 机废气经废气治理措施处理后达标排 放 符合 禁止引入医药、化工、印染、造纸、电 镀等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北沙河环境 容量有限,禁止引入化学制浆、印染、 皮革鞣制、冶炼、焦化类等高耗水、高 排放建设项目;禁止引入危险化学品项 目;限制引入环保保护综合名录2015 年版高污染、高风险产品项目 项目属于金属家具制造行业, 不属于左 列所述项目 符合 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要求,不得入 驻报告书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规定的禁入 类别项目,满足国家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计划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引进 的项目应严格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 续,禁止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 展规划的项目入驻 项目符合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环保准 入条件, 供暖采用燃气锅炉和燃天然气 热辐射采暖装置, 新建厂房严格施工扬 尘监管, 项目产生废气采取有效措施达 标排放,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 计划(国发[2018]22号,2018年6月 27日)要求相符;项目不属于“十小” 企业,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与水污染 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 17号)要 求相符;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 用农田,不属于严控企业,符合产业政 策要求,不排放重金属污染物,与土 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 号) 要求相符。 综上, 项目建设符合“审 查意见的函” 符合 根据开发区及周边规划发展状况、开发 时序及阶段用汽用热需求,生产、生活 用汽用热应全部依托规划区域集中热 源,符合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2017-2020年)环评要求,优化该区域热 源布局。企业自建供汽锅炉,必须采用 清洁能源,严禁使用燃煤锅炉 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暂未全部实现集 中供热,供热管道未覆盖项目所在区 域,详见附图9,项目采用燃气锅炉和 燃天然气热辐射采暖装置供热, 待沈阳 雪松经济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 拆除天 燃气锅炉和燃天然气热辐射采暖装置。 符合 开发区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满 足“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削减 项目不属于高VOCS排放企业,喷涂、 固化废气经1套二级旋风除尘水喷淋 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的复合处理工 符合 6 行动计划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等要求。鼓励企业采用 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 备代替人工喷 涂,采用绿色胶粘剂等材料,采用高固 体分、粉末涂料、水性涂料和绿色涂装 技术,调漆、涂装、流平、晚于、烘于 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中进行,加强有机 废气的收集与处理,确保满足大气环境 功能要求 艺31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开发区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应纳入沈阳 市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规划统一管理,危 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有效处 理。综合考虑开发区及周边的生活垃圾 处置设施规划建设,产生的生活垃圾应 分类收集送市政部门统一安全处理,不 得随意堆放,确保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 置 项目危险废物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 单位处理,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 理 符合 其他符 合性分 析 1、规划选址可行性分析、规划选址可行性分析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东榕树路北 2 号地块,行政区 划分属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该地块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国有建设 用地土地手续详见附件 4。项目所在地块位于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黑色、 有色金属深加工及新材料研发与制造产业区,项目所属行业符合开发区产 业发展要求,项目相对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位置关系详见附图 4。项目东 侧、北侧为空地;南侧为农田;西侧紧邻辽宁省吉盛达机械设备销售有限 公司。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暂未全部实现集中供热,供热管道未覆盖项目 所在区域(详见附图 5),项目办公楼及办公楼附属生活设施楼采用燃气 锅炉供热,待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实现集中供热(详见附图 6),拆除天 燃气锅炉;项目所在区域未铺设市政供水管网(详见附图 7),用水采用 地下水井提供,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正在办理中,待正式投产前若未取 得取水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则项目用水外购;项目所在区域交通外部环境 基本满足建设条件。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水源 保护地,选址符合规划要求。本项目实施后,其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 固废等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均可接受,因此本项目的选址可行。 2、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修订版),项目 7 属于“C21 家具制造业-C2130 金属家具制造”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 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即属于允许类项目。项目生产选用的 设备不属于落后设备。本项目已取得沈阳市苏家屯区发展和改革局下发的 项目备案证明(详见附件 2),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的要 求。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保部发布的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 理的通知(以上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境审批与规划环评、 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以下简称“三挂钩”),更好 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 境质量。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本项目本项目“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 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 线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丁香街东榕树路北 2 号地 块,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图(苏家屯区)可知,判定 项目不在沈阳市苏家屯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附图 9)。项 目建设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 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3 号)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 项目环境空气质量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发布的 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中数据, 项目所在区 PM2.5监测数据 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二 级标准,超标倍数分别为 0.09,因此判定为超标区。沈阳 市已制定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开展限期达标 规划,待规划实施后,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可以得到进一步 改善。项目经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后,各污染物均达标排放, 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状况。项目厂区污水排入园区污水 管网,最终由沈阳市苏家屯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对水环境 影响较低。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项目运行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 水、电等能源消耗,但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 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8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 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 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保审 批准入特别限制措施(负面清单)〉 (试行)的通知 (沈 环保[2017]76 号)、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综上,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本项目本项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号)”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 〔2021〕 10 号)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符 合 性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一划分环境 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 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 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 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 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 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 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 一般管控单 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 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 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本项目不在预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且项目不在自然保护区、风 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森林 公园、地质公园等重要生态功能区、 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要求 禁止建设的环境敏感区内, 不位于人 口密集的中心城区, 位于产业园区和 开发强度大、 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 域等, 位于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 元编码为 ZH21011120020, 详见附图 10、附件 8。 符 合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 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IN”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1”为全市总体管 控更求;“N”为全市 137 境准入清单管 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项目运营期 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 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 合 3、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 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 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 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 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 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 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 详见附图 8,项目锅炉排污水经沉淀池絮凝沉 淀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生活污 水经化粪池后排入园区市政污水管 网; 全部废水通过园区市政污水管网 排入沈阳市苏家屯区污水处理厂; 项 目打磨工序和焊接工序产生的颗粒 符 合 9 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 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物分别采用1台工业吸尘器和1台移 动式焊接烟尘处理器进行收集后 31m 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切 割颗粒物经大型环保中央回收设备 (除尘器)收集于车间无组织排放; 喷涂、 固化工序废气采用 1 套二级旋 风除尘水喷淋过滤棉二级活性 炭吸附的复合处理工艺31m 高排气 筒(DA001)排放;项目天然气炉燃 烧废气和燃天然气热辐射采暖装置 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装置31m 高排 气筒(DA001)排放;燃天然气锅炉 废气通过低氮燃烧装置29m 排气筒 DA002 排放;废边角料、大型环保 中央回收设备、 移动式焊接烟尘处理 器、 工业吸尘器等设备收集的颗粒物 和颗粒物收集于固废暂存间(占地 8m2),外售综合利用;废离子交换 树脂由更换厂家回收处理, 不在厂内 储存;废活性炭、含油抹布、废油手 套、废液压油、废液压油桶、废过滤 棉暂存于危废暂存间(8m2)内,委 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水喷淋废 液、废皮膜剂液、废槽渣委托有资质 单位进行处理不在厂区内贮存; 生活 垃圾集中收集, 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中收集,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落实 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 符合沈阳市 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 〔2021〕 10 号) 综上,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要求。 2、、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年版)相符性分 析析 建设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年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一综合性政策 10 (一)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予批 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 项目为新建项目, 位于规 划中黑色、 有色金属深加 工及新材料研发与制造 产业区(详见附图 4), 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 选址合理, 平面布置 合理 符 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 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 不 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 符 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 坏 污染物达标排放, 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 方排放标准 符 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无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等问题 符 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按照要求编写了环境影 响报告表, 基础资料数据 属实,结论明确合理 符 合 7、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和“淘汰类”的“两高” 项目 符 合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 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 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 关的项目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苏家屯区丁香街东榕树 路北 2 号地块, 根据苏家 屯区生态保护红线图, 不 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一类 区,详见附图 7 符 合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 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 他项目 根据苏家屯区生态保护 红线图, 该项目选址不涉 及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 详见附图 7 符 合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 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根据苏家屯区生态保护 红线图, 该项目选址不涉 及生态保护红线, 详见附 图 7 符 合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 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属于金属家具制造 行业, 不属于左列所述项 目 符 合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 项目排水依托的沈阳市 苏家屯区污水处理厂已 符 合 11 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 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 建设项目 投入运行, 且已安装自动 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 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 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重大生态 环境风险生产项目; 本项 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 合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 污口 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 于沈阳市部分县级及以 上集中式饮 用水水源保 护区的批复(辽 政 【2022】10 号),项目 拟建厂区范围不占用水 源一级及二级保护区。 符 合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 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 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 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符 合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 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符 合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 符 合 (五)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不涉及煤炭开 采 符 合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 本项目使用燃料为天 然气,不涉及燃用高污 染燃料设施 符 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 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 境空气质量二类区 符 合 (六) 自然保 护区环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 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 项目位于工业园区, 不在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符 合 12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 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 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范围内 (七) 土壤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 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 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项目不建设和运行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建设固废 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 间,采取分区防渗措施 符 合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 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或 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污水、 污泥以及清 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符 合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 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 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位 于工业园区内 (详见附图 4),项目周边无居民区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 不会影响 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环境 质量, 满足相关布局选址 要求 符 合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危废暂存间、 脱脂槽、 陶 化槽、 水洗槽为重点防渗 区, 防渗性能等效黏土防 渗层 Mb≥6.0m,K≤1 10-7cm/s;项目生产厂 房、 原料仓库、 产品仓库、 化粪池、 沉淀池、 一般固 废暂存间为一般防渗区, 防渗性能等效黏土防渗 层 Mb≥1.5m,K≤ 10-7cm/s。项目办公区、 设备用房为简单污染防 渗区, 进行简单防渗, 采 取地面硬化措施 符 合 (十 一)产 业政策 和准入 条件的 相关要 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 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项目属于工艺成熟、 污染 物较少的工艺, 按照 部 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 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 目录(2010 年本)、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参考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 , 及国 家工信部发布 淘汰落后 产能 公告等内容, 项目 不在其列, 符合沈阳雪松 经济开发区环保准入条 件, 符合国家、 地方的产 符 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 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符 合 13 业政策和准入条件要求。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 单(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十 二)园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 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项目符合 沈阳雪松经济 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要求 符 合 综上,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 版)相关要求。 3、、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环境保护相关规定符合性分析 3.1 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年)”相符性相符性 分析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相符 性分析见表 1-7。 表表 1-7 项目与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年)”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 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 严格执行 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 (20172021 年) , 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 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 科学发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能供暖,拓展工业余 热供暖,加快提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源,保证 电力供应。 2018 年清洁取暖率达到 40; 2019 年达到 44; 2020 年达到 49。抓好天然气产供销体系建设。新增天然 气量优先用于城镇居民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 按照 辽 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落 实工作的通知(辽政办〔2018〕13 号)要求,加快储气 设施建设步伐,做好供用气合同全覆盖,“煤改气”坚持 以气定改,有序做好“压非保民”。 项目办公室区域 采用燃气锅炉供 暖,生产车间采 用燃天然气热辐 射采暖装置供 热,燃料为清洁 能源天然气,不 涉及煤炭 符 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落实辽宁省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工 作方案(20182020 年),做好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工作。大力淘汰关停能耗、安全、环保等不达标的 30 万千 瓦以下燃煤机组,对于关停机组的装机容量指标,允许进 行交易或置换, 可统筹安排建设等容量超低排放燃煤机组。 到 2020 年,全省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控制到 58.6以 下。支持背压机组、煤炭清洁燃烧技术、燃煤耦合生物质 发电技术。推动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淘汰和高 沈阳雪松经济开 发区暂未全部实 现集中供热,供 热管道未覆盖项 目所在区域,详 见附图 5,办公 室区域采用燃气 锅炉供暖,生产 符 合 14 效节能锅炉推广工作。在不具备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条件的 地区,现有多台燃煤小锅炉的,可按照等容量替代原则建 设大容量燃煤锅炉。2018 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一 体化供热;2019 年,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高效 一体化供热;2020 年底前,依据城市供热专项规划要求, 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暖 半径15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燃煤小热电全部关 停整合,实现高效一体化供热。 车间采用燃天然 气热辐射采暖装 置供热,待沈阳 雪松经济开发区 实现集中供热, 拆除天燃气锅 炉,不涉及煤炭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加大燃煤小锅炉(包括燃煤锅 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淘 汰力度。按照拆小并大和推动清洁能源利用的原则,统筹 制定拆除方案,建立管理清单和台帐。加强环保、住房城 乡建设、质监部门联动,严控新建燃煤锅炉。2018 年,以 10 蒸吨/小时(或 7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为重点,淘汰县 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内全部老旧低效燃煤小锅 炉,完成 2503 台小锅炉拆除任务;2019 年,提高淘汰燃煤 锅炉标准,扩大实施范围,推进淘汰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 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到 2020 年,除依据 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需保留的供暖锅炉以外,城市建成区 20 蒸吨/小时(或 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全部予以淘汰。 本项目办公室区 域采用燃气锅炉 供暖,生产车间 采用燃天然气热 辐射采暖装置供 热,不涉及燃煤 锅炉 符 合 4、实施散煤替代。研究制定我省散煤替代指导意见,按照 由城市到农村分类推进的总体思路,以清洁取暖为主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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