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赛航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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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建建设设项项目目环环境境影影响响报报告告表表 (污染影响类送审稿) 项目名称 沈阳赛航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赛航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2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赛航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杨洋联系方式13709836873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 18-11-9 号 2 门 地理坐标(123 29 45.272“,41 43 53.915“)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6 塑料包装箱 及容器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 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86环保投资(万元)20 环保投资占比 () 10.75施工工期(天)60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无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 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中“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 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 (2019年本)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 该项目属于允许类,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符合 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8-11-9号2门 (沈阳台州 巨子塑料模具创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子产业园”)内), 沈阳台州巨子塑料模具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于2006年8月9日 通过沈阳市浑南新区环境保护局审批,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沈阳台 州巨子塑料模具创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建设符合产业政策和浑南区总 体规划要求;根据沈阳赛航妙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土地证明,房屋 产权归沈阳台州巨子塑料模具创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本项目租赁 该地块。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同时根据沈阳台州巨子塑料模具创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 环评报告可知,园区产业定位是拟接纳的企业以塑料类、模具类企 业为主。本项目属于塑料制品制造,不涉及生产有毒有害产品,符 合园区规划要求。 本项目东侧为沈阳欣海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南侧是汽车修理厂、 西侧为沈阳康盛发动机销售有限公司及沈阳市晟耀塑料制品有限公 司、 北侧为沈阳美嘉汇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周边情况示意图见附图2。 本项目在原有厂区内进行改建,不新增用地,用地为工业用地(土 地证明文件见附件3)。 3 项目占地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选址合理可行。 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 (环环评[2016]150 号) 中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落实 “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以及沈阳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 (沈环发[2021]31 号)的要求,对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 进行分析,详见表 1-1。本项目与准入清单的符合性分析见表 1-2,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见表 1-3。 本项目在沈阳市“三线一单”管控单元分布图中位置详见附图。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8-11-9号2门 (巨子产业 园内),经查询(见附件),本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1220026, 位于浑南区五三街道管控单元,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 表表 1-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工程类别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 生态保护红 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 18-11-9 号 2 门,不在生态环保红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 线及环境分 区管控 该项目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有效控 制和消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根据2021 年度沈 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和该项目污染物排放 影响预测可知,项目运营后对区域环境影响不 大,环境质量基本可以保持现有水平,符合环 境质量底线要求。本项目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有 机废气,采用“低温等离子二级活性炭”处理 装置,粉碎产生的颗粒物,采用布袋除尘器处 理;项目生产过程中无生产废水产生,生活污 水排入防渗化粪池后由市政管网进入污水处理 厂;项目生产设备均在密闭厂房中,通过基础 减振、距离衰减等措施,各固体废物均可得到 有效处置。该项目三废及噪声均能有效处理, 不会明显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因此该项目 建设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线造成冲击。 符合 资源利用上 线 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 水等资源, 不涉及燃煤使用,能耗较少,不属于高能耗行 业,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 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综合利用、污染治 符合 4 理等多方面采取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 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 的水、 电等资源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入负 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文件,本项 目建设符合准入清单要求。根据国家发改委、 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 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 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 风险”产品名录及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 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2。 表表 1-2与与分区管控意见分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分析分析 结果结果 1 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 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区域, 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 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 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 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 域,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 国土面积的 28.81。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浑南区长青 南街 18-11-9 号 2 门, 项目所在地周边 无生态保护红线、 自 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 所在环 境管控单元类别为 重点管控区, 环境管 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1220026。 符 合环境管控单元划 分要求。 符合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 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 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 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 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 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 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 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项目用地性质属于 工业用地, 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内, 项目所 在地属于工业用地, 本项目对各项污染 物均设置了环保措 施 有机废气治理采 用低温等离子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粉碎产生的颗粒物, 采用布袋除尘器处 理, 可有效减少污染 物排放。 符合 5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长青南街18-11-9号2门 (巨子产 业园内),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220026,本项目所在地属 于重点管控单元。 本项目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年版) (沈环发[2021]31 号)符合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3 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名称内容本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沈阳 市生态 环境准 入清单 空间布局约束 (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 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 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 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 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 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 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 标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 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 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 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 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 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本项目符合国家 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 符合国家 产 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和 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 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 (2)、 (3)本项目不 为燃煤发电项目; (4)、 (5)本项目不 使用锅炉。 符合 污染物排放控制 (1) 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 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 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改、扩建 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 (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 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 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 理。 (1)本项目不使用锅 炉。 (2)本项目生产过程 中会产生 VOCs, 经过 “低温等离子二级 活性炭” 处理后有组织 排放,只有少部分 VOCs 废气无组织排 放, 可以达到 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制标准要求。 (3)本项目投产后, 将执行 “一厂一策” 管 理制度 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 (1) 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 (1) (2)本项目不使 用锅炉。 6 分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 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 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 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 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 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 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 大于 0.5、 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 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 渣油、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禁止 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 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 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 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 他清洁能源; 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4、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环境管理政策相符性分析 (1)与“水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的建设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 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4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符合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化粪池处理达 标后进入上夹河污水处理厂,无生产 废水外排。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 也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范 畴。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符合 (五)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属于允许类,不在过 剩产能和淘汰落后工艺范围内。 符合 (六)优化空间布局 本项目布局、结构和规模合理,不属 于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 的项目。 符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符合 (八)控制用水总量 本项目新增少量生活用水及冷却循 环水,用水量较小。 符合 (九)提高用水效率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四、强化科技支撑符合 7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符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符合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 本项目水污染物取得总量控制指标。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符合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 安全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内。 符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符合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 息 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符合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 局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节约用 水。 符合 由上表可知,该项目符合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要 求。 (2)与“土十条”相关要求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的建设与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 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项目与项目与“土土十条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情况项目情况 符合符合 情况情况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符合 (六)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项目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非甲烷 总烃,土壤影响方式主要为大气沉 降,污染物均得到合理处理,不会 对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符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符合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 境质量类别 未涉及农用地符合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未占用基本农田符合 (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 地土壤环境管理 未涉及农药使用符合 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严控新增土壤污染新增土壤污染符合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 增污染 未涉及重点污染物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符合 (十八)严控工矿污染 项目各种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 不会对土壤和地下水造成污染。 符合 8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由环卫部门定 期清运处理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符合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预防 土壤污染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符合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符合 由上表可知,该项目符合土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中的相关要 求。 (3) 该项目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 表表 1-6沈阳市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项目 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要求。 项目用地属于工业 用地,符合要求。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 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 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 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建设单位设 有有机废气处理等 环保措施,经处理 后废气可达标排 放,可以满足区域 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管理要求。 符合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 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 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设置有机废 气处理设施,经处 理后废气可达标排 放 符合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 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 措施。 本项目为改建项 目,原有项目已停 产,设备已搬离。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所在地不在生态保 护红线区内。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所在地不在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本项目为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的项目, 符合 9 (2019 年修正本)、 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 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 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审批。 不存在落后、淘汰 工艺。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 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 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满足国 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要求;污染物排放 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 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 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为塑料打包 盒生产项目。营运 过程中消耗一定量 的电、水资源,项 目资源消耗量相对 区域资源利用总量 较少。能耗小、污 染物产生量小,不 会造成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七)塑料制品业 1.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企业 应进入工业园区。 本项目为改建项 目,不属于新建项 目。 符合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确定或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 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得新建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 域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要根 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搬迁、转产 等方式逐步退出。 本项目为塑料打包 盒生产项目,采用 原生料作为原料, 不涉及废塑料的综 合利用;且本项目 不属于新建项目。 符合 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新建废 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 要求,不得建在城市居民区、商业区及其 他环境敏感区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 上述区域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迁。 本项目不使用再生 塑料/废塑料综合 利用作为原料用于 生产,且本项目不 属于新建项目。 符合 4.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物和危 险废物的废塑料。 本项目不使用再生 塑料/废塑料综合 利用作为原料用于 生产。 符合 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袋。再 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程中不得使用 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发泡剂;制造人体接 触的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 毒有害的化学助剂。 本项目不使用再生 塑料/废塑料综合 利用作为原料用于 生产。 符合 10 6.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塑性废 塑料原料,不可使用受到危险化学品、农 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包装物、废弃一次性 医疗用塑料制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 氟塑料等特种工程塑料。 本项目不使用再生 塑料/废塑料综合 利用作为原料用于 生产。 符合 7.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等 必须符合 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 和废塑料加工利用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相关规定要求。 本项目不使用再生 塑料/废塑料综合 利用作为原料用于 生产。 符合 8.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 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 0.01 毫米的聚 乙烯农用地膜。禁止以医疗废物为原料制 造塑料制品。 全面禁止废塑料进口。 到2020 年底,禁止生产和销售一次性发泡塑料餐 具、一次性塑料棉签;禁止生产含塑料微 珠的日化产品。 本项目不生产超薄 塑料袋及农用薄膜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 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 (4) 与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环大气 〔2019〕 53 号)符合性分析 表表 1-7 项目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 情况 (二)全面加强无组织控制。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 品、 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 储 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 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 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 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 本项目所用原料 均为封闭袋装, 且 储存在封闭式原 料库房内。 符合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 VOCs 物料 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 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 VOCs 物料转移和 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高 VOCs 含量废水 (废水液面上方 100 毫米 处 VOCs 检测浓度超过 200ppm,其中,重点 区域超过 100ppm,以碳计)的集输、储存和 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 VOCs 物料生产 和使用过程, 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 间中操作。 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 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 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 采用全密闭集 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 保持微负压状态, 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 本项目生产过程 中 VOCs 废气经 收集处理达标后 排放。本项目集 气罩距集气罩开 符合 11 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 不低于 0.3 米/秒, 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 行。 口面最远处的风 速大于 0.3m/s, 符 合要求。 (三)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 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 应依 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 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 VOCs 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 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 缩技术,提高 VOCs 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 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 采用高温焚烧、 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 (溶剂) 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 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 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 生物法主要适 用于低浓度 VOCs 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 理。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 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 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 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 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 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 VOCs 治理 效率 本项目挤出、 成型 有机废气采用 “低 温等离子二级活 性炭” 吸附系统处 理,处理效率约 92。 符合 四、重点行业治理任务(三)包装印刷行业 VOCs 综合治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加强 油墨、稀释剂、胶粘剂、涂布液、清洗剂等含 VOCs 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等工艺环 节 VOCs 无组织逸散控制。 含 VOCs 物料储存 和输送过程应保持密闭。 调配应在密闭装置或 空间内进行并有效收集, 非即用状态应加盖密 封。涂布、印刷、覆膜、复合、上光、清洗等 含VOCs物料使用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 闭空间内操作;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 收集措施,废气排至 VOCs 废气收集系统。凹 版、柔版印刷机宜采用封闭刮刀,或通过安装 盖板、 改变墨槽开口形状等措施减少墨槽无组 织逸散。 鼓励重点区域印刷企业对涉 VOCs 排 放车间进行负压改造或局部围风改造。 本项目所用聚丙 烯均储存于原料 库; 挤出、 成型工 序采用集气装置 进行废气收集, 最 终经“低温等离子 二级活性炭吸 附” 装置处理达 标后有组织排放 符合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 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 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 O3、PM2.5 来源解析, 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 应活性等, 确定本地区 VOCs 控制的重点行业 和重点污染物, 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 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 VOCs 治 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本项目特点, 已设置有效有机 废气处理工艺。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12 (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 (5)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该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工作要求的通知(沈环发[2021]4 号)相符 性分析具体见下表。 表表 1-8与与沈环发沈环发[2021]4 号符合号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编编 号号 分析内容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分析分析 结果结果 1 (一)严格项目准入级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 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 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 排放标准。 本项目VOCs排放执 行标准为合成树脂 工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GB31572-2015) 中特别排放限值要 求,为行业标准。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 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 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 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 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涉及 VOCS的 排放,项目所在地位 于巨子产业园工业 用地内,根据沈阳台 州巨子塑料模具创 业发展有限公司建 设项目的环评报告 可知,园区产业定位 是拟接纳的企业以 塑料类、模具类企业 为主。本项目属于塑 料制品制造,不涉及 生产有毒有害产品, 符合园区规划要求。 符合 2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 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 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 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 分、 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 品。 本项目涉VOCs物料 为聚丙烯颗粒等,已 对原料理化性质及 特性进行分析,并明 确了不属于危险化 学品。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 本项目使用的原料 均符合国家标准。 符合 13 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 准 ( GB/T38597 、 GB38507 、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害物 质 限 量( GB38468、 GB18581 、 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 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体分、 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 工艺。 本项目不涉及工业 涂装。 符合 3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 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 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 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 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 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 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 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 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 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 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 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 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涉VOCs物料 为聚丙烯颗粒,常温 储存时为固态,不会 产生有机废气,仅在 生产过程加热时产 生有机废气。项目在 每台设备出料口上 方均设置集气罩,废 气经收集后进入低 温等离子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 符合 4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主要要求建设项目配套的 VOCs 治 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 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原则 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 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 艺中, 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 毫克/克的 活性炭,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 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 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 本项目属于塑料制 品业,根据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相关要求,项目 采用低温等离子二 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且要求项目使 用 碘 值 不 低 于 800mg/g 的活性炭, 报告中已对活性炭 添加量和更换时间 作出规定。 符合 企业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建立管理台 账。 待企业产生排污行 为前,应依法在全国 排污许可证管理平 台填报排污许可信 息,并依照相关规范 建立台账。目前企业 已取得固定污染源 符合 14 排污登记管理,本项 目投产前应及时变 更排污许可信息。 (6)本项目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符合性 分析 表表 1-9本项目与本项目与((环大气〔环大气〔2020〕〕33 号号))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基本原 则 具体规定 本项目 情况 符合 情况 一、 大力推 进源头 替代, 有 效减少 VOCs 产生 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产品 VOCs 含量限值标 准。2020 年 7 月 1 日起,船舶涂料和地坪涂 料生产、销售和使用应满足新颁布实施的国 家产品有害物质限量标准要求。京津冀地区 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须满足建筑类涂 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 准要求。督促生产企业提前做好油墨、胶 粘剂、清洗剂及木器、车辆、建筑用外墙、 工业防护涂料等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实施准备 工作,在标准正式生效前有序完成切换,有 条件的地区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要提前 实施。 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料替 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 VOCs 含 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 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 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 含量、采 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 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 家有关低 VOCs 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 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 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 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 (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 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 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 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 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 性原辅材料;将低 VOCs 含量产品纳入政府 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 引导将使用低 VOCs 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 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本项目 采用聚 丙烯作 为原料。 挤出、成 型废气 均经集 气罩收 集后,采 用低温 等离子 二级活 性炭吸 附后排 放 符合 要求 二、 全 面落实 标准要 求, 强化 无组织 排放控 制 2020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 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 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各地要加大标准 生效时间、涉及行业及控制要求等宣贯力度, 通过现场指导、组织培训、新媒体信息推送、 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督促指导企业对照 标准要求开展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本项目 涉 VOCs 物料为 聚丙烯 颗粒,常 温储存 时为固 符合 要求 15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 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 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环节排查整治,对达不 到要求的加快整改。指导企业制定 VOCs 无 组织排放控制规程,细化到具体工序和生产 环节,以及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落实到 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严格按照 操作规程生产。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 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 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 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 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 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 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 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 将盛装过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 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交有资质的单位处 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 按要求对 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 处理。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 理环节,应加盖密闭。企业中载有气态、液 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 等于 2000 个的,应全面梳理建立台账,6-9 月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及时修复泄漏源;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 成树脂企业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开展 LDAR 工作,加强备用泵、在用泵、调节阀、 搅拌器、开口管线等检测工作,强化质量控 制;要将 VOCs 治理设施和储罐的密封点纳 入检测计划中。 态,不会 产生有 机废气, 仅在生 产过程 加热时 产生有 机废气。 项目在 每台产 气设备 出料口 上方均 设置集 气罩,废 气经收 集后进 入低温 等离子 二级活 性炭吸 附装置 处理。 三、 聚 焦治污 设施 “三 率” , 提 升综合 治理效 率 组织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 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重点关注 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 次性活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 施, 7 月 15 日前完成。 对达不到要求的 VOCs 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 实现达标排放。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 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 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 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 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 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 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 本项目 生产过 程加热 时产生 有机废 气。在每 台产气 设备出 料口上 方均设 置集气 罩,废气 经收集 后进入 符合 要求 16 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 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 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 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 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 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 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 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 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 距集气罩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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