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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七三九医院(南院区)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沈阳七三九医院 编制日期 2022 年 4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 项目 名称 沈阳七三九医院(南院区)建设项目 项目 代码 无 建设 单位 联系 人 芦鑫 联系方式 18804061118 建设 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千山路 3 号 地理 坐标 (123 度 24 分 57.286 秒,41 度 52 分 21.474 秒) 国民 经济 行业 类别 Q8411 综合医院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九、卫生 84;108 医院 841; 其他 (住院床位 20 张以下的除外) 建设 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 审批 (核 准/备 案)部 门(选 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无 总投 资 (万 元) 951.9 环保投资 (万元) 71.3 环保 投资 占比 () 7.4 施工工期 - 是否 开工 建设 否 是已建完投入运营。详见附件环 境监察大队对沈阳七三九医院申请办 理环保审批验收工作的意见的函 (沈 阳市环境保护局皇姑分局 2021 年 9 月 20 日) 用地(用海)面积 (m2) 0m2 2 专项 评价 设置 情况 无 规划 情况 1.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 DNST)控制性详细规 划(沈政(2019)80 号),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2.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审批机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文件及文号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 的批复(国函[2017]92 号)。 规划 环境 影响 评价 情况 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环境影响篇章,原沈阳市环境 保护局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出具关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 环境影响篇章技术论证意见。 规划 及规 划环 境影 响评 价符 合性 分析 1.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沈阳市市域为沈阳市行政 辖区范围,包括市区、1 个县级市和 3 个县,面积 12881 平方公里。划定市区 范围为城市规划区,面积 3471 平方公里,规划区内实行城乡规划建设的统一 管理。中心城区以四环路为基础,面积 1545 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千山路 3 号,本项目为医院,符合沈 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要求。 2.根据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环境影响篇章,本项目属医 疗类,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环境影响篇章及其批复 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教育、医疗、市政等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和建设”要求。 根据该规划中“沈阳市域城镇发展重点形成六大产业片区的总体布局结 构”。“六大产业片区为西部产业片区、南部产业片区、东部产业片区、北部 产业片区、中部现代服务业片区、棋盘山产业片区。”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 区千山路 3 号,属于中部现代服务业片区,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3. 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 (编码 DNST) 控制性详细规划 (沈政 (2019) 80 号) 3 ①规划范围东至陵园街,西至黄河北大街,南至白山东路,北至闾山东路, 单元面积约 8.2 平方公里。 ②规划定位沈飞航空产业集群及其配套生活区。 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千山路 3 号,对照该规划 图,本项目用地为 F2 混合用地(具体见附图 4),该规划中 F2 混合用地包 含住宅、医疗用地等其它性质用地,因此本项目位于 F2 混合用地是合理的。 其他 符合 性分 析 一、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沈阳七三九医院(南院区)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千山路 3 号。 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 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 (沈 政(2019)80 号)本项目属于混合用地,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二、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医院建设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 “三十七、卫生健康”,“5、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项目。本项目与国家产业 政策相符。 三、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2015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 号), 本项目对该文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1 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 符合性 说明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 2、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 设施建设与改造。 3、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 4、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 符合 本项目生活污水和医疗 污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 后通过市政管网进入沈 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处 理后外排。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 规模。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 符合 本项目为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的鼓励类。 4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 2、提高用水效率,抓好工业节水,加强城镇节 水,发展农业节水。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 体系。 符合 本项目用水主要为职工 和医疗用水,用水总量较 少。 四、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2、攻关研发前瞻技术。 3、大力发展环保产业。 - 不涉及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 不涉及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 全面达标排放。 3、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 符合 本项目排放的废气、废水 污染物均做到达标排放。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强化环境质量日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 保护目标。 2、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 监测体系。 3、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 4、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 - 1 本项目污水运维已委托 沈阳力尔环境工程有限 公司进行日常管理; 2 本项目废水污染物排 放,需申请总量指标为 COD 和氨氮。 3 本项目在环评批复之后 将申报排污许可证。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1、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 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2、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 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3、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 防治方案。 4、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5、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 护。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范围内。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 2、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 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 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 建设和运行管理, 开展自行监测, 落实治污减排、 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4、严格目标任务考核。 符合 本项目在环评批复之后 将申报排污许可证,并按 照规定开展污染源例行 监测。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符合 医院将按照规定执行要 求。 5 2、加强社会监督。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2.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2021 年 10 月 21 日国务院发布地下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 第 748 号),本项目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2 本项目与“地下水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一章 总则 符合 第三条 地下水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节水优先、高效利用、系统治 理的原则。 本项目采用市 政供水不涉及 地下水。 符合 第六条 利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地下水取水工程管理, 节约、保护地下水,防止地下水污染。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符合 第三章 节约与保护 符合 第二十一条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取水总量控制和定 额管理要求, 使用先进节约用水技术、 工艺和设备, 采取循环用水、 综合利用及废水处理回用等措施,实施技术改造,降低用水消耗。 对下列工艺、设备和产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生产、销 售、进口或者使用 (一)列入淘汰落后的、耗水量高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名录的; (二)列入限期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 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设备名录的。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 量设施。已有地下水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应当按照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安装。 单位和个人取用地下水量达到取水规模以上的,应当安装地下水取 水在线计量设施,并将计量数据实时传输到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 管部门。取水规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制定、公布,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取用地下水的取水许可申请不 予批准 (一)不符合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地下水水位控制要求; (二)不符合限制开采区取用水规定; (三)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和节水规定; (四)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五) 水资源紧缺或者生态脆弱地区新建、 改建、 扩建高耗水项目;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垦种植而取用地下水。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地下工程建设对地 下水补给、径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对开挖达到一定深度 或者达到一定排水规模的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工程开 工前,将工程建设方案和防止对地下水产生不利影响的措施方案报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6 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开挖深度和排水规模由省、自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第二十七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 (一)应急供水取水; (二)无替代水源地区的居民生活用水; (三)为开展地下水监测、勘探、试验少量取水。 已经开采的,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当采取禁止开采、限制开采措施,逐步实现全面禁止开采;前款规 定的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取用地下水。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第五章 污染防治 第四十条 禁止下列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一)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 式排放水污染物; (二)利用岩层孔隙、裂隙、溶洞、废弃矿坑等贮存石化原料及产 品、农药、危险废物、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和处理后的污 泥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三)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等输送或者贮存含有毒污染 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他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污染或者可能污染地下水的行为。 本项目医疗污 水和生活污水 经医院污水站 处理消毒后由 市政管网排入 沈阳市北部污 水处理厂。 符合 3.对照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经判定 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3 本项目与“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五章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符合 第三十五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下列物质 (一) 工业废渣、 生活垃圾、 粪污和其他废弃物; (二)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三) 放射性固体废弃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 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 (五) 不符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规定和标 准的含低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六)不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的含热废水; (七)含病原体的污水; (八)其他污染水体的物质。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 车辆和容器。禁止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直接埋入地 下。 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 应当采取防水、 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禁止在江河、湖泊、运 医院严格按照此规定要求进 行日常废物管理。 符合 7 河、 渠道、 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 放、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七条 企业、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 检验检疫机构、 环境监测等单位的实验室、 检验 室和在线监测设备等产生的酸液、 碱液及其他有 毒有害废液, 应当单独收集,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 规定进行安全处置, 不得与其他废水、 污水混合 处理, 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或者外环 境。 本项目为医疗机构,其检验室 产生的酸液、碱液及其他有毒 有害废液,均单独收集,存放 在医疗垃圾暂存间内; PCR 分 析实验使用的试剂均为外购 试剂盒,为配置好的试剂,不 产生废酸、废碱液,实验过程 结束后,经过压力蒸汽灭菌器 中消毒、灭菌后,作为医疗废 物存放在医疗垃圾暂存间内。 医疗垃圾委托沈阳瀚洋环保 实业有限公司处理。 符合 第五章 第三节 城镇水污染防治 符合 第四十六条 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并进入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进行处理的污水, 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排放标准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进行 预处理,并达到规定的标准 (一)排放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内的污染 物; (二)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含有病原体的污水; (三)含有难以生物降解有机污染物的废水; (四) 可能影响公共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废 水。 本项目为医院项目,产生的生 活污水和医疗污水,经处理达 标后由市政管网进入沈阳市 北部污水处理厂处理。 符合 4.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2016 年 5 月, 国务院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6]31 号) , 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下表,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4 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符合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符合 4、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5、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符合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8、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9、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10、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本项目未涉及农用地 符合 8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符合 12、明确管理要求。 13、落实监管责任。 14、严格用地准入。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千山路 3 号,项目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根据沈 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 DNST) 控制性详细规划 , 本项目属于混合用地, 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符合 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符合 1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 土壤污染。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医院医疗垃圾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已按 照要求做好防渗。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符合 18、严控工矿污染 19、控制农业污染 20、减少生活污染。 医院生活垃圾期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 理。 符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符合 2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2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2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符合 25、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26、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27、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符合 28、强化政府主导。 29、发挥市场作用。 30、加强社会监督。 31、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预防土壤污 染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符合 32、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3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34、落实企业责任 35、严格评估考核 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相符 行分析 2016 年 8 月 24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6〕58 号,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 要求。 表 1-5 与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9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符合 1、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2、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符合 4、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 5、制定地方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6、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符合 7、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8、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9、着力推进安全利用。 10、全面落实严格管控。 11、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 本项目未涉及农用地 符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符合 12、明确管理要求。 13、落实监管责任。 14、严格用地准入。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千山路 3 号, 项目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 根据 沈 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 DNST) 控制性详细规划 , 本项目属于混合用地, 符合规划用地要求。 符合 五、强力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符合 15、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 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医院医疗垃圾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站已按 照要求做好防渗。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符合 18、严控工矿污染 19、控制农业污染 20、减少生活污染。 医院生活垃圾期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 理。 符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符合 21、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22、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23、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 24、监督目标任务落实。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符合 25、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26、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27、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符合 28、强化政府主导。 29、发挥市场作用。 30、加强社会监督。 31、开展宣传教育。 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 预防土壤污 染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符合 10 32、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33、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34、落实企业责任。 35、严格评估考核 6.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8]22 号)相符性分析 对照该文件,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6 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1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 色发展 本项目为医院,属于鼓励类项目。 符合 2 (五)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3 (六)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本项目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4 (七)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5 (八)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7.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符 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对照该文件,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7 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符合性分析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1 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继续实施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推进重点领域和重点 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抓好电力、冶金、石化、建材等高耗能行 业的能耗管控,开展能效“领跑者”引领行动,推进行业能效水 平提升。环境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 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 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 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本项目能耗 较低,仅涉 及少量电和 水的使用。 符 合 2 优化产业布局 各地区要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 业准入条件。 本项目不属 于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 源型行业。 符 合 3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严控新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 玻璃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 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行质 本项目不属 于“两高”行 业。 符 合 11 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严 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 4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严格施工扬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 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 闭运输“六个百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 准,城市主要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建筑垃圾 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本项目不涉 及施工期。 符 合 8.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2021 年 11 月 2 日)相符性分析 对照该文件,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8 与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相符性分析 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1 (四)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处理好减污降碳和能源安 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粮食安全、群众正常生活的关 系,落实 2030 年应对气候变化国家自主贡献目标,以能 源、工业、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领域和钢铁、有色金 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为重点,深入开展碳达峰行 动。在国家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和重 点行业、重点企业率先达峰。统筹建立二氧化碳排放总 量控制制度。建设完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扩 大覆盖范围,丰富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并纳入全国统 一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强甲烷等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 排放管控。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 2035。大力推进 低碳和适应气候变化试点工作。健全排放源统计调查、 核算核查、监管制度,将温室气体管控纳入环评管理。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2 (六)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在保障能源安全的前提 下,加快煤炭减量步伐,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十 四五”时期,严控煤炭消费增长,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提 高到 20左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煤炭消 费量分别下降 10、5左右,汾渭平原煤炭消费量实现 负增长。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 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 坚持“增气减煤”同步,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 清洁取暖需求。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重点区 域的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有序扩大清洁取暖试点城 市范围,稳步提升北方地区清洁取暖水平。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3 (七)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严把高耗 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口,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 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坚决停批停建。依法依规淘 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推动高炉-转炉长流程炼 钢转型为电炉短流程炼钢。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 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 本项目为医院项 目,属于“鼓励类” 符合 12 能,合理控制煤制油气产能规模,严控新增炼油产能。 4 (八)推进清洁生产和能源资源节约高效利用。引导重 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 产评价认证。大力推行绿色制造,构建资源循环利用体 系。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清洁高效利用。加强重点领域 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强化农 业节水增效、工业节水减排、城镇节水降损。推进污水 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5 (九)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 和用途管制要求,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的硬约束落实到环境管控单元,建立差别化 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加强“三线一单”成果在政策制定、 环境准入、园区管理、执法监管等方面的应用。健全以 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 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 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本项目符合沈阳 市人民政府关于实 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 [2021]10 号) 要求。 符合 6 (十四)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 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城市保洁和清扫。 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 利用和禁烧管控。到 2025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型规 模化养殖场氨排放总量比 2020 年下降 5。深化消耗臭 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 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 2025 年,地 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 国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 85。 本项目污水处理站 定期喷洒除臭剂。 符合 7 (十五)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统筹好上 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城市和乡村,系统推进城市黑 臭水体治理。加强农业农村和工业企业污染防治,有效 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强化溯源整治,杜绝污水直接排 入雨水管网。推进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对进水情况出 现明显异常的污水处理厂,开展片区管网系统化整治。 因地制宜开展水体内源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增强河湖 自净功能。充分发挥河长制、湖长制作用,巩固城市黑 臭水体治理成效,建立防止返黑返臭的长效机制。2022 年 6 月底前,县级城市政府完成建成区内黑臭水体排查 并制定整治方案,统一公布黑臭水体清单及达标期限。 到 2025 年, 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 京津冀、 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力争提前 1 年完成。 本项目废水经污水 处理站处理后排入 沈阳市北部污水处 理厂,可满足排放 要求。 符合 8 (二十三)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严格建设 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 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地块,不得 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 从严管控农药、 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 确需开发利用的, 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完成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搬迁改造,推进腾退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 本项目采取了分区 防渗污水处理站和 医疗垃圾暂存间是 重点防渗区域,可 有效降低项目对土 壤的污染。 符合 9 (二十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持续开展地下水 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 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 本项目不在地下水 保护区内,项目已 划定重点污染防治 符合 13 风险管控。健全分级分类的地下水环境监测评价体系。 实施水土环境风险协同防控。在地表水、地下水交互密 切的典型地区开展污染综合防治试点。 区,并按要求做防 渗处理,可有效降 低对地下水的污 染。 9.与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行分析 对照该文件,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9 与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相符行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三章 坚持高质量引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1 第一节 完善绿色发展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 强化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约束和政策引领,应用于相关专项规划编制、产业政策制 定、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建设项目选址、执法监管等方面, 健全完善 “三线一单”分区管控、 规划环评审查和建设项目环评 审批联动机制。各市 “三线一单”实施方案印发实施.依法依规 推行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实现重点产业园区规划环评全覆 盖。2022 年底前,完成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措施落实情况检查, 加快推进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2024 年底前, 逐步健全 “三线 一单”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政策。2025 年底前,形成基本完 善的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本项目符合 沈阳市人 民政府关于 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 意见(沈政 发[2021]10 号)要求 符合 第八章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质量 2 第一节 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源头防控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 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 位周边,禁止新 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 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本 项 目 不 涉 及 符合 3 第三节 实施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 强化地下水环境风险管控。加强地表水与地下水污染、土壤与 地下水污染协同防治。实施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保护, 对人为污染造成水质超标的,采取水厂处理或更换水源等处理 措施,确保饮用水安全。加强地下水污染防治,非地质背景导 致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或地下水质量为Ⅴ类的区域,实施地下 水质量达标或改善行动。选择典型区域,探索建立地下水污染 防治重点区管控模式,并制定配套政策。2022 年起,化学品生 产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场、垃圾填埋场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地下水污染防渗和水质监测相关义务,按规定落实自行监测、 溯源断源、管控治理等措施。 2025 年底前,以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等产业为主导的工业集聚区地下水污染风险得到有效管 控。 本项目不在 地下水保护 区内, 项目已 按地下水污 染防治重点 区划定重点 污染防治区, 并按要求做 防渗处理。 符合 第十章 强化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 4 第四节 加强重金属、尾矿和高风险化学品管控 持续推进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金属污染防控.严格涉 本 项 目 不 涉 符合 14 重金属企业环境准入管理,重点区域新 改、扩建涉重金属重 点行业建设项目,实施 “等量替代”或 “减量替代”。 完善涉重 金属重点行业企业清单,依法依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推 动实施一批重金属减排工程,持续减少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及 5 第五节 强化环境风险预警防控与应急管理 强化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涉危涉重企业、化工园区、集中 式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流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实施分类分级 风险管控,建设一批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和风险防控示范工程。 医院正在编 制突发环境 应急预案即 将完成备案。 符合 10.与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2021年7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 议通过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经判定本项目满足其要求。 表 1-10 与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 性 1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 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 传染病专用门诊和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 生机构涉疫情封闭治疗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作为医疗废 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院按照 此项要求 进行日常 医疗废物 进行管 理。 符合 2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对医疗 废物进行登记, 并按照所在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医院对医 疗废物进 行登记已 对医疗废 物进行登 记,可按 照卫生健 康和生态 环境主管 部门的要 求提供相 关资料。 符合 3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除 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 求 (一) 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及贮 存方式; (二)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转移联单; (三)保证备用收集容器容量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 (四)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收集周 期的贮存要求,并留有运送操作空间; (五)禁止在医疗废物周转箱外散堆医疗废物。 医 院 日 常 管 理 均 按 照 此 项 要 求进行。 符合 4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向医疗废物 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并及时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 方的权利和义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 医院已与 沈阳瀚洋 环保实业 符合 15 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 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 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 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 卫生机构暂存, 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 中处置单位处置。 市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在合适地点的 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公共区域设置固定的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 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 协议,将医疗废物就近投放到医疗废物中转贮存设施,再由医疗 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和处置。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费用的收费标准,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 会同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医疗 卫生机构总量和结构、 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及处理成本等因素制 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有限公司 签订医疗 废物转运 合同。转 运合同生 效期间转 运单位无 拒绝接收 符合接收 条件的医 疗废物的 情况发 生。 5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 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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