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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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搅拌站项目 项目代码 2106-210111-04-01-537603 建设单位联系人 李国清 联系方式 13941499713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佟家村 地理坐标 123 度 35 分 30.607 秒, 41 度 32 分 10.96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30 55 石膏、水泥制品及类 似制品制造 302 石膏、 水泥 制品及类似制品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选 填) 苏家屯区发展和改革 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 沈苏发改备202164 号 总投资(万元) 11000 环保投资(万元) 248 环保投资占比 () 2.25 施工工期 1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 的类别的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 涉及涉及 情况情况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 1、二噁英、苯并[a]芘、 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 护目标 2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 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不涉及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3 的建设项目 未超过 2 由上表可知,该项目按照报告表编制指南无需设置专项评价。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 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 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注1.废气中有毒有害污染物指纳入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的污染 物(不包括无排放标准的污染物)。 2.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指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区、文化区和 农村地区中人群较集中的区域。 3.临界量及其计算方法可参考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 (HJ 169)附录 B、附录 C。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 影响评价符合 性分析 无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 、、产业政策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所采用的工艺与设备属于 国家发改委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中的“鼓励类”“十 二 建材”“13、储料区、主机搅拌楼、物料输送系统等主要生产区域 实现全封闭,并配置主动式收尘、降尘设备,采用信息化集成管理 系统进行运营管理,具备消纳城市固废(电厂粉煤灰、钢厂尾矿渣、 矿粉)能力的智能化预拌混凝土生产线”。因此,本项目为产业结 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项目,符合要求。 (2)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中所列的“禁止准入类”、“许可准入类”。因此,本项 3 目为市场准入项目。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 2、、选址选址合理性合理性分析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佟家村沈阳 山水工源水泥有限公司厂内, 利用现有空地,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选址合理。 3、、与环保与环保“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控制要求控制要求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 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 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 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佟家村,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113 号),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管控区和 二类管控区内(见附图 5)。同时所在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 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符合生态保 护红线相关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项目实施后,采取相应的污 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与监控,项目生产过程废气主要 为粉尘,在产尘点设置了收尘措施并配备袋式除尘器,能够稳定达 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空气影响很小;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经厂内污 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不外排,对水环境无影响。本项目建成后, 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相关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选用环保型设备, 能耗较低, 运营期间消耗一定量的电、 4 水等资源,总体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小,符合资源 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属于鼓励类项目。不在沈阳市生态 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所列行 业内,为环境准入项目。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三线一单”相关要 求。 4 、、与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 生态生态环环境境 分区管控的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号)符合符合性分性分析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 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发〔2018〕17 号),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 境高水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 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关意见。本项目与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 下表。 表表 1-1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三线一单三线一单”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 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 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 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 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 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 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 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 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 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 屯区白清姚千街道佟家村,根 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 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 发[2021]10 号),项目辽宁省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姚千街道 佟家村,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 5 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 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 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 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 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 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 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 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 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 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 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 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 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 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 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 C3021 水泥制品制 造,项目厂区布局比较合理, 各生产设施布置紧凑,符合工 艺操作流程;运营期各项污染 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运营过程中 消耗一定量的电能等资源,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少。且不在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所列行业内。 因此,本项目为生态环境准入 项目。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 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 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 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 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 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 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 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 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 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 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 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苏家 屯区白清姚千街道佟家村,根 据土地证,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 本项目属于重点管控单元。 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 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因此,本项目符合分区环 境管控要求。 符合 5、与沈阳市人民政、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府关于实施“三三线一单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控的意意见见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工作要求,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021 年 5 月 8 日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目与该意见符 合性分析见下表。 6 表表 1-2 与与 沈阳市沈阳市 “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 ” 生态环境分区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管控 分区管控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 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 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区域, 面积为 2356.10 平方公里,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18.32; 重点管控单 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 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 面积为 6798.61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 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 清姚千街道佟家 村,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 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 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建立“1N”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 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 建立“1N”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 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 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 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 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 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 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 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 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 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 清姚千街道佟家 村,根据土地证,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本项目属于重 点管控单元。运营 期各项污染物采取 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因此,本项目 符合分区环境管控 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中相关要求。 6 、、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年 7 版)符版)符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发布了建设项目 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与该目录符合性 分析见下表。 表表 1-3 与与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符合年版)符合 性分析性分析 内容 本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 (一)存 在下列 情形之 一的环 境影响 报告书 (表)不 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 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选址合理, 布局合理,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 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不属于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 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各污染物达标 排放,满足区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要求。 不属于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 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 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污染物达标 排放,且不会对生态 造成破坏。 不属于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 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 已针对项目原有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不属于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 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 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 不合理。 本项目基础质量属 实,且依据现行环境 影响评价导则、技术 规范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编制环境影响报 告表。 不属于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已完成沈 阳市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年耗能总量小于 1000 吨标煤,企业主 要污染物为粉尘,根 据环境保护综合名 录(2021 年版)本 项目不在双高“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行 业名录中,故本项目 既不属于“两高”也不 不属于 8 属于“双高”改扩建 项目,根据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 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 淘汰类,本项目属于 鼓励类。 (二) 生态保 护红线 区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 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 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一类区。 不属于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 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 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 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 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 态保护红线二类区。 不属于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 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 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 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 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 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 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 不属于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 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 控制规模,不得增加勿让负 荷。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 不属于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 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 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 环评文件 本项目为 C3021 水 泥制品制造,不属于 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 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 不属于 (三) 水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 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 生产生活、 废水均回用,不会对 水环境造成严重污 染。 不属于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 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 本项目生产、生活废 水均回用。 不属于 9 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 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 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 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 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 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 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 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 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 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 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 活污水处理设施。 本项目为 C3021 水 泥制品制造,不属于 新建冶金、电镀、化 工、印染、原料药制 造等工业企业。 不属于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 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 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 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 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 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 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 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 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 用。 本项目建成后用水依 托现有自备井,符合 文件要求。 不属于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 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 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 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 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 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 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 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 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 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 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不属于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 生产项目。 不属于 (四)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环 境注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属于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 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不属于 10 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 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 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 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 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 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 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 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 区。 不属于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 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 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不属于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 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 标准的煤炭。 本项目为 C3021 水 泥制品制造,无开采 活动。 不属于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 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设施。 本项目不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未建设 高污染燃料设施。 不属于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 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 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位于农村地 区,无供热管网。为 C3021 水泥制品制 造,主要能源为电。 不属于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 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 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 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 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 气体。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污水处理 站恶臭气体经活性炭 装置吸附后达标排 放。 不属于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 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 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 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 不属于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 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 质量二类区内。 不属于 (六)自 然保护 区环境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 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 生产设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 然保护区 不属于 11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 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 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 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 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 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 然保护区。 不属于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 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 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 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 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自 然保护区。 不属于 (七) 土壤环 境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的相关 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 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 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 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生产、生活废 水依,处理达标后回 用。 产生的废矿物油、 活性炭暂存在新建危 废暂存间内,委托有 资质单位合理处置。 建设均符合法律法规 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不会对土壤造成污 染。 不属于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 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 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污水、 污泥以及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不属于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 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 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根据附图 10,本项目 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且根据土地 证,本项目用地为工 业用地。 不属于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 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 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本项目不涉及土地复 垦。 不属于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基本永 久农田。 不属于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 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 目,利用现有厂区。 不属于 12 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 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 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 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 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 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 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优 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 域。 不属于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 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 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不属于排放重 点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不属于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 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 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 业项目。 本项不属于落后产能 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 项目。 不属于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 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 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 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 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 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 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 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 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本项目不涉及重金属 重点行业。 不属于 (八) 固体废 物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 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 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 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 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 护红线区域、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 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 不属于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 放、处置。 本项目不涉及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 不属于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废矿物油、活 性炭暂存在新建危废 暂存间内,委托有资 质单位合理处置,不 不属于 13 外排。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 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固体废 物进境倾倒、堆放、 处置。 不属于 (九)森 林环境 保护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 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 木和林地的行为。 本项目不涉及毁林开 垦、采石、采砂、采 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 和林地的行为。 不属于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 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 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 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 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不涉及向林地 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 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 标的污水、污泥,以 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 的清淤底泥、尾矿、 矿渣等。 不属于 (十一)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的相关 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 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 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 批。 本项目为 C3021 水 泥制品制造,经查阅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19 年本) , 该建设项目属于鼓励 类。 不属于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 版) 、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 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本项目属 于鼓励类项目。不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 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所列行业内, 为环境准入项目。 不属于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 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要求 已按照要求编写环境 影响报告表 符合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 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 必须 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的要求。 本项目不新增二氧化 硫、 氮氧化物、 VOCs、 化学需氧量、氨氮等 总量指标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 本项目选用环保型设 备,能耗较低,运营 期间消耗一定量的 电、水等资源,资源 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已合 理利用自然资源,防 符合 14 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 坏。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一个行业中。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中相关要求。 7、、与水污与水污染防治行染防治行动计划动计划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2015 年 4 月 2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 [2015]17 号),简称“水十条”,本项目与“水十条”的符合性分析见 下表。 表表 1-4 “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符合性分析分析 文件要求 该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本项目生产过程污水全部 回用、 生活污水经厂区污水 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 不 外排 符合 (二) 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厂区污 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回用, 不外排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本项 目属于 C3021 水泥制品制 造,为鼓励类。 符合 (六)优化空间布局 本项目布局、 结构和规模合 理。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一)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 本项目无新增废水排放 / (二十三)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 现有项目已办理排污许可 登记, 本项目取得环评批复 后,依法进行变更。 /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二十四) 保障饮用水水源安 全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范围内。 符合 (二十五) 深化重点流域污染 防治 本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对 周围水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三十五) 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本项目加强员工环境保护 宣传教育,节约用水。 / 15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水十条”相关要求。 8、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 为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2016 年 5 月 28 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国发[2016]31 号),简称“土十条”。本项目与“土十条”的符合性 分析见下表。 表表 1-5 “土十条土十条”符合符合性性分析分析 文件要求 该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性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七)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 / /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根据土地证,本项 目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不占用基本 农田。 符合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十四)严格用地准入 根据土地证,本项 目用地性质为工业 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本项目生产区域做 好地面硬化,危废 暂存间做好地面防 渗 /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二十)减少生活污染 生活垃圾收集后定 期送至乡镇垃圾中 转站,由环卫部门 统一处理。 符合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 本项目加强员工环 境保护宣传教育, 预防土壤污染。 符合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三十二)明确地方政府主体责任 / / (三十三)加强部门协调联动 / /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 / 符合 (三十五)严格评估考核 / /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土十条”相关要求。 9、、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 通知(国发〔2018〕22 号)精神,加快解决辽宁省大气污染防 16 治重点难点问题,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 号)。本项目 与该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 1-6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符合符合性分性分析析 方案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性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态 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 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 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 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气质量未达 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 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 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 环境影响评价要求。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 单”要求,为 C3021 水泥制品制造,主要 能耗为电能,属于高 耗能行业,企业采用 环保型设备,尽量降 低能耗,合理利用区 域资源。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10、、与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的指的指导意见导意见””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关于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的决策部署,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项目 盲目发展,推动绿色转型和高质量发展;本项目与该指导意见符合 性分析如下 表表 1-7 与与““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 的指导的指导意见意见””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方案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性 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新建、 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生 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碳排放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环评文件审批 原则要求。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 应纳入国家产业规划。新建、扩建 石化、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 平板玻璃项目应布设在依法合规设 立并经规划环评的产业园区。各级 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要严 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依法不予审批。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已完成沈 阳市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年耗能总量小于 1000 吨标煤,企业主 要污染物为粉尘,根 据环境保护综合名 录(2021 年版)本 项目不在双高“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行 业名录中,故本项目 既不属于“两高”也不 属于“双高”改扩建 项目 符合 17 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两高” 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通 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 案,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 施,腾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 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 域内新建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 采取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 使用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 措施。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已完成沈 阳市工业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节能登记表, 年耗能总量小于 1000 吨标煤,企业主 要污染物为粉尘,根 据环境保护综合名 录(2021 年版)本 项目不在双高“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行 业名录中,故本项目 既不属于“两高”也不 属于“双高”改扩建 项目 符合 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评审 批程序、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 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 收。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 煤化工、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 熟料、平板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 环境影响大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 别,不得以改革试点名义随意下放 环评审批权限或降低审批要求。 本项目为 C3021 水泥 制品制造,不属于水 泥熟料。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相关要求。 11、、与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全省高耗能、高排能、高排放放 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三去一降 一补”,全面强化产业政策刚性约束,严格控制全省产能过剩和高 耗能行业新建项目,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以下简称“两高”) 项目准入管理工作,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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