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东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薄膜生产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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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沈阳市东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薄膜生产 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市东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 年 12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市东海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薄膜生产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 人 刘欣欣 联系方式 13478229286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 2 号 地理坐标 (123 度 33 分 9.611 秒, 41 度 54 分 26.574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921 塑料薄膜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 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 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 目 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 元) 500 环保投资(万元) 26 环保投资占比 () 5.2 施工工期 2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 2) 0(利用现有,无新增)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年-2035年)暂未审 批;沈阳市中心城区辉山西单元(编码HNSX)控制性详细规 划,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审批文号沈政﹝2020﹞35 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年-2035年)环境影响 报告书暂未审批;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 影响报告书,审查文件名称沈北新区辉山西单元控制性详 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审批文号沈环沈北发 ﹝2021﹞60号 2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一、项目与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境影 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位于蒲河新城东部,东临棋盘山, 开发区用地面积为 12km2,主导产业为农产品加工、食品制造、机 械加工、轻工、热力生产、生物制剂类(不含合成制药)、房地 产及服务业、热电、航空航天零部件加工、汽车零部件加工、装 备制造业、畜禽养殖、智能制造。 1、项目与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 析 项目利用现有车间生产 CPP 膜、PE 膜及镀铝膜,产品为周边 农产品、食品行业等做配套,主要用于食品、农产品等行业成品 包装。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 2 号,地理坐标东 经 E12333′9.611″,北纬 N4154′26.574″,项目用地性质为沈阳 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20 年-2035 年)用地规划中的 工业用地,选址符合用地规划要求。 2、项目与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功能定位符合性分析 项目属于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其 他,为轻工业,符合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要求。 二、项目与辉山西单元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辉山西单元范围为东至沈哈高速公路,西至黄泥河,南至兴农 街,北至四环路,规划面积约 17.558 公顷,辉山西单元与沈阳辉 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部分区域重合,其中包含了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的全部工业用地。辉山西单元功能定位为以农业高新技术产业 为主导的产业片区。 1、项目与辉山西单元土地利用规划符合性分析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 2 号,地理坐标东经 E12333′9.611″,北纬 N4154′26.574″,项目用地性质为辉山西单元 3 土地利用规划中的工业用地,选址符合用地规划要求。项目地理位 置图见附图 1,项目与辉山西单元用地规划位置关系见附图 2。 2、项目与辉山西单元功能定位符合性分析 项目利用现有车间生产 CPP 膜、PE 膜及镀铝膜,产品为周边 农产品、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等做配套,主要用于食品、农产品等 行业成品包装,符合辉山西单元主导产业要求。 项目与辉山西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1。 表 1-1 项目与辉山西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 清单 类型 准入内容 项目情况 产业 类型 本区域禁止引进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 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 带有污染转移性质的项目;禁止引进新 (扩)建燃煤发电(规划外)、钢铁、 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 冶炼、多晶硅冶炼等以煤炭为主要原料 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 项目为塑料制品业,不 属于辉山西单元禁止项 目, 不属于高耗能、 重污 染项目 产业 政策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 本);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值政策目录(2020 年版) 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 正本) , 不在 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 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及 2021 年版中限制范 围内 用地 布局 单元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主要为工业 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居住、公共管理 与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服务业设施。 规划居住用地为二类居住用地,占区域 小部分, 用地总面积 42.8 公顷, 占城市 建设总用地的 3.1。 分别分布在辉山大 街东侧和兴农路北侧,包括香蓝蒲河、 丽水湾等,居住用地内应适当配建管理 设施及商业服务业设施。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 要为行政办公、文化设施、医疗卫生用 地,用地总面积 5.0 公顷,占城市建设 总用地的 0.4。 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公 共设施营业网点用地,主要 分布在道义大街沿线地区。用地总面积 25.8 公顷, 占城市建设总用地的 1.9。 规划工业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占区域 大部分, 用地总面积 87.6 公顷, 占城市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 沈北新区宏业街 2 号, 利用现有厂房扩建,用 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 址符合用地规划要求 4 建设总用地的 7.2。 规划物流仓储用地,分布在辉山大街西 侧,用地总面积 42.5 公顷,占城市建 设总用地的 3.1 项目与辉山西单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见表 1-2。 表表 1-2 项目项目与与辉山西单元规划环境辉山西单元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符合性审查意见符合性 分析分析 审查意见审查意见 项目项目情况情况 符合性符合性 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 2020 , 规划区域用地范围内为允许建 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和一般农田。规划 区域未占用基本农田保护区、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 规划用地包括二类工业用 地、绿地与广场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 用地和居住用地等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 市沈北新区宏业街 2 号,利用现有车间扩 建,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 地 符合 供水水源为规划区城内的农高区水厂 排水实行用污分流, 区域污水排入规划 区域内的蒲河北污水处理厂; 供电为规 划区域内的辉山变电站、农高变电站、 柳岗变电站和河北变电站; 供热热源为 规划区域内的辉山热源厂 项目用水为市政供水; 雨污分流, 废水通过市 政管网排入蒲河北污 水处理厂处理; 用电由 电业局提供; 生活供暖 及生产均采用电加热 符合 规划区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二氧化 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 有机物、氨和恶臭等,通过采取合理的 环保措施, 减少废气对周围敏感点的环 境影响 项目废气经二级活性 炭 吸 附 处 理 后 通 过 15m 高排气筒达标排 放 符合 规划区合理布局, 要求入区企业选用低 噪声设备、 同时建议采取吸声和消声等 措施,减少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 强规划区绿化,利用树木的吸声、消声 作用减小噪声影响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 采取减振、 隔声等措施 后达标排放 符合 规划区产生的危险废物, 由有危废处理 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 物按照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 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处 置;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进行 无害化处理 项目一般固废按照 一 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9-2020 要 求 处置, 危险废物委托有 资质单位处置 符合 规划区引进项目需严格执行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和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 项目不在 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 策目录 (2021 年版) 、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版) (沈阳 市生态环境局) 等限制 范围内 符合 5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相关要求,本项目 镀铝膜属于产业政策中鼓励类“十九、轻工-真空镀铝”,CPP膜、 PE膜不属于产业政策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年本)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表 1-3 项目项目与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内容 项目建设情况 符合性 鼓励类 真空镀铝、 喷镀氧化硅、 聚 乙烯醇(PVA)涂布型薄膜、功能性 聚酯(PET)薄膜、定向聚苯乙烯 (OPS) 薄膜及纸塑基多层共挤或复 合等新型包装材料 项 目 采 用 原 材 料 PP、PE 等生产 CPP 膜、 PE 膜、 镀铝膜, 主要用于食品、农 产品、快餐类等行 业成品包装使用 项目镀铝膜属 于产业政策中 鼓励类 “十九、 轻工-真空镀 铝” , CPP 膜、 PE 膜不属于 产业政策中鼓 励类、 限制类、 淘汰类,为允 许类项目,建 设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 限制类聚氯乙烯(PVC) 食品保鲜 包装膜 淘汰类 超薄型 (厚度低于 0.025 毫 米) 塑料购物袋生产; 厚度低于 0.01 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2号, 东侧为宏业街、 南 侧隔兴农路为蒲河支流、西侧为沈阳小俊男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北 侧为沈阳峰喜农副产品进出口有限公司及阿法拉伐沈阳服务中 心,四邻情况见附图3。 项目利用现有车间进行扩建,根据土地证可 知,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不在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不 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单位,项目选址合理。项 目土地证见附件2。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对照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 知 (环环评[2016]150 号),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内容要求。 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6 表表 1-4 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三线一单三线一单”要要 求求 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宏业街 2 号,根 据沈阳市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划 分结果,项目用地不在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区 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 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项目所在 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 PM10、PM2.5浓度值 超标,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 废水、 噪声经 环保设施处理后,均能达标排放,固体废物的处置 亦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质量现状影响较小,不会 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等资源消 耗,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 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对照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项目不在其限制范围内,对照生态 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沈阳市生态环境 局),项目属于二十六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29-53 塑料制品业 292 其他,为轻工业,符合辉山经济 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要求,符合生态环境准入 清单(2021 年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要求 符合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 项目项目与与沈政发〔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号相符性分析分析 沈政发〔2021〕10 号内容 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 性 划 分 环 境 管 控 单 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 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 类。 其中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 主要涵 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 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 235610 km2,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 单元 48 个, 主要包括工业集聚、 人口集 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km2,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般 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km2, 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 81。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 阳市沈北新区宏业 街 2 号, 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不属于 生态保护红线范围 内、 自然保护地、 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的 保护单元;位于沈 阳辉山经济技术开 发区及辉山西单位 内,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但本项目各 污染物采取污染治 理措施后均达标排 符合 7 放,对周边环境影 响较小 制 定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 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管控、 环境风 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 总体管控要求; “N” 为全市 137 个环境 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 为原则, 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 业和城镇建设, 严守生态环境底线, 确保 生态功能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 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 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 境风险为重点。 3 一般管控单元。 以促进生产、 生活、 生 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 能力, 引导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 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属于重点管 控单元,项目所在 区 域 环 境 质 量 超标,项目各污 染物采取污染治理 措 施 后 均 达 标 排 放,对周 边 环 境 影 响 较小;本项 目满足生态环境准 入要求 符合 综上所述,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项目与沈阳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位置关系见图 1-1。 图图 1-1 项目与沈阳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位置关系项目与沈阳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位置关系 本项目 8 4.生态功能区的符合性分析生态功能区的符合性分析 项目所在地不属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 区和其它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 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113 号,本项目不在沈北新区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管控区和二类管控区内,符合文件要求。 项目与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见图 1-2。 图图1-2 项目与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项目与沈北新区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 5.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1)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符性分析 根据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新、 改、 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 应从源头加强控制, 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本项目原 材料为 PP 聚丙烯、PE 聚乙烯,各产污环节采用集气装置,废气收 集后采用高效末端治理设施, 做到了全过程控制, 减少无组织排放, 确保有机废气达标排放,与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 案要求相符。 (2)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 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本项目 9 施方案要求“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炼 焦化学、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VOCs 污染防治。”项目 有机废气收集后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处理,减少无组织排 放,确保有机废气达标排放,符合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 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3)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相符性分析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中(八)实施挥 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方案要求“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 治理。采取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 控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严格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 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本项目工艺废气收集后采 用高效末端治理设施,做到了全过程控制,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 有机废气达标排放,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要 求相符。 (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根据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 〔2019〕53 号】要求,“重点对含 VOC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 材料、含 VOCs 产品、 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 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加强制药、农药、涂料、 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VOCs 治理力度。重点提高 涉 VOCs 排放主要工序密闭化水平,加强无组织排放收集,加大含 VOCs 物料储存和装卸治理力度。 ” 本项目原材料为 PP 聚丙烯、 PE 聚乙烯,生产在车间内进行,各产污节点采用集气装置等措施,收 集后采用高效末端治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确保有机废气达标 排放。 (5)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 10 (环大气【2020】33 号)相符性分析 关于印发 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的通知(环 大气【2020】33 号)规定,“大力推进低(无)VOCs 含量原辅材 料替代;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 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 加强含 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 , “组织 企业对现有 VOCs 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 自查,重点关注单一采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一次性活 性炭吸附、喷淋吸收等工艺的治理设施”。 本项目主要原材料为 PP 聚丙烯、PE 聚乙烯,在密闭车间及设 备中生产,废气采用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原有工程 采用单一活性炭吸附处理有机废气,本项目对现有工程废气治理措 施“以新带老”,升级改造为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符合文件要求。 (6)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园区及新建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提示函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园区及新建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准入要求的提示函规定,“石化、 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重点行业及其他工业行业中 VOCs 排 放量大、排放强度高的新建项目,原则上需要进入园区方可审批”, 本项目为塑料制品业,位于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及沈北新区辉 山西单元内,利用现有车间扩建 1 条薄膜生产线,项目建设符合文 件要求。 (7)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 项目建设与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 项目项目与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相符性分析性分析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 按照国家、 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 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 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要求的 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 区宏业街 2 号,利用现 有车间进行扩建,位于 沈阳辉山经济技术开发 区及辉山西单元内。 符合 11 建设项目。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 查,有行 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 标准应执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排放 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 “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 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 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 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项目加热挤出塑化工序 产生非甲烷总烃,有组 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 排放标准(GB31572- 2015)表 5 标准要求。 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 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 GB37822-2019 ) 表 A.1 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 “以新带老” ,对原 有项目废气治理措施进 行技术升级改造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 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 质、 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 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明 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 VOCs 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 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GB33372、 GB38508 等 ) 及 有 害 物 质 限 量 (GB38468、GB18581、GB24409、 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对 于本项目涉及 VOCs 排 放的原辅材料理化性质 均进行了详细分析(见 报告 P26 及附件 8), 项 目主要原辅材料为PP聚 丙烯、PE 聚乙烯,均采 用低 VOCs 含量原辅材 料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 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 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 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 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 技术规范, 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 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 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 (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 项目废气非甲烷总烃通 过集气罩收集后(收集 效率 80) , 经二级活性 炭处理后(处理效率 90),通过 15m 高排 气筒有组织排放。车间 封闭生产减少无组织废 气排放。废气收集系统 排风罩(项目集气罩均 位于生产车间内)的设 置符合排风罩的分类 及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 规 定 符合 12 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 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 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排 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 技术条件 (GB/T16758-2008) 规定, 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 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 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 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 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 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 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 速不应低于 0.3m/s。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与 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 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高 浓 度 ( VOCs 初 始 浓 度 ≥ 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溶剂 回收,采用催化燃烧(RCO 或 CO)、 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直燃式焚 烧炉(TO)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或 低浓度 (初始浓度 VOCs≤1000ppm) 、 大风量废气,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 轮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 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 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 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 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 信息; 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 含量,VOCs 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 量、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 原辅材 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 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 处理设施相关耗材 (吸收剂、 吸附剂、 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更换、处 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记 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 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项目废气主要为非甲烷 总烃,经集气罩收集后 通过二级活性炭装置处 理后, 由 15 米高排气筒 有组织排放,治理措施 为排污许可规范中的可 行性技术 为了保证吸附效率,应 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 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 吸附设备每三个月更换 1 次。应根据排污许可 申请与核发规范要求设 置台账,记录主要产品 产量及 VOCs 原辅材料 名称及其 VOCs 含量, VOCs 原 辅 材 料 采 购 量、 使用量、 库存量及废 弃量,VOCs 原辅材料 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 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 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购 买、 更换、处置记录, 台 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符合 13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 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 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 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 个 VOCs 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 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 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 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 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 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 求其所有涉 VOCs 废气排污口均应安 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 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 位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 环境部门联网。 由于场地限制及安全等 因素,公司设置 2 个排 气筒, 本项目与原有 2条 薄膜生产线经一套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 通 过 15m 高 排 气 筒 (DA001) 排放; 剩余原 有 2 条薄膜生产线经一 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 筒(DA002)排放。企业 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应 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 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符合 六、落实建设项目 VOCs 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 改建、扩建涉 VOCs 建设项目,一律 实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削减替 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 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 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对原有项目“以 新带老”,原有污染物有 机废气排放放量削减, 本项目 VOCs 排放采取 等量削减替代 符合 6.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年版 环境准 环境准 入符合性分析入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 环境准入符合性分析见表 1-7。 表表 1-7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年版环环 境准入符合性分析境准入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 本项目本项目情况情况 符合性符合性 一、政策符合性(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 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 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 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布局、规模均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和相关规划 符合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 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区域, 建设单位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可以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14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 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废气、废水和噪声等 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可以使 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4.改建、 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未针 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 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针对原有项目存在 的环保问题提出“以新带 老”措施 符合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 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 或者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不涉及 符合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 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 区内新、改、扩化工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符合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 “两高”新 建项目; 不涉及 符合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 (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 乙烯、 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 符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 不涉及 符合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 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 产和存储项目; 不涉及 符合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限库、无 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 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 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不涉及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自 然保护区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项目一般固体废物外售综 合利用,危险废物由有资 质单位处置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 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项目镀铝膜属于产业政策 中鼓励类“十九、轻工-真 空镀铝”,CPP 膜、PE 膜 符合 15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国家 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 、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 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 予审批。(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1 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为允许类项目。因此,项 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 业政策,符合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不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 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 /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 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标准 和地方标准要求;污染物 排放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符合 3.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 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 艺, 合理、 利用自然资源, 防止环境 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 定量的电、水资源,项目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 利用总量较少。能耗小、 污染物产生量小,不会造 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塑料制品业 1、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塑料制品 企业应进入工业园区 项目位于沈阳辉山经济技 术开发区及辉山西单元 内,利用现有车间扩建 1 条薄膜生产线 符合 2、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划 确定或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 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源 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 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新建废 塑料综合利用企业;已在上述区域 投产运营的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 要根据该区域规划要求,依法通过 搬迁、转产等方式逐步退出 项目选址不在自然保护 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 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 区域内 符合 3、禁止在居民区加工利用废塑料。 新建废塑料再生利用项目的选址应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得建在城市 居民区、商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 内;现有再生利用企业如在上述区 项目选址不在居民区、商 业区及其他环境敏感区内 符合 16 域内,必须按照当地规划和生态环 境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限期搬迁 4、不得回收和再生利用属于医疗废 物和危险废物的废塑料 不涉及 符合 5、不宜利用废塑料生产食品用塑料 袋。再生塑料制品或材料在生产过 程中不得使用氟氯化碳类化合物作 发泡剂;制造人体接触的再生塑料 制品或材料时,不得添加有毒有害 的化学助剂 不涉及 符合 6、废塑料综合利用企业所涉及的热 塑性废塑料原料,不可使用受到危 险化学品、农药等污染的废弃塑料 包装物、废弃一次性医疗用塑料制 品等塑料类危险废物,以及氟塑料 等特种工程塑料 不涉及 符合 7、废塑料综合利用行业的生产经营 规模等必须符合废塑料综合利用 行业规范条件(工信部公告 2015 年第 81 号) 和 废塑料加工利用污 染防治管理规定 (环境保护部发展 改革委商务部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中相关规定要求 不涉及 符合 8、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 0.025 毫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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