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宝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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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市宝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市宝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2021 年 5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 1 -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市宝亮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史宏联系方式13940484242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区)开发 二十六号路 11 号(具体地址) 地理坐标( 123 度 15 分 26.924秒,41 度 42 分 57.974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_3720 城市轨道 交通设备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四、铁路、船舶、航空 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37 ”中“72 铁路运输设备制造 371;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制造 372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总投资(万元)100环保投资(万元)26 环保投资占比()26.00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 审查机关沈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2019年第一次城乡规划委员会 主任会议纪要(沈阳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2019年1月29日) 第1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 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 2 - 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环审【2020】31 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的符 合性 本次规划立足本土基础,聚焦德国优势,改造传统产业, 打造新兴产业。中德园的产业门类主要为智能制造、高端装 备、汽车制造、工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业。 ①智能制造产业 发展定位研发、生产、展示为一体的智能制造产业集 聚区。 功能布局依托库卡机器人及未来瑞士机器人等项目, 结合东部战略新兴组团与南部高端装备制造组团,形成以智 能机器与机械装备制造等产业为主体的现代智能制造园区, 并承担园区内智能化生产性服务职能。 ②高端装备产业 发展定位以低碳化、集群化、智能化为核心特征的高 端装备产业集聚区。 功能布局依托现状装备制造集聚基础,发展集轨道交 通装备、数控装备、新能源与节能装备、通用装备、特种装 备等功能的高端装备制造园区。 ③汽车制造产业 发展定位围绕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中心,打造全球领先 的汽车产业集群。生产各种汽车主机及部分零配件或进行装 配的工业簇群。 功能布局围绕现状宝马工厂与宝马发动机等汽车产业 优势基础,圈层式布局以汽车整车与零部件生产制造、新能 - 3 - 源汽车、汽车零部件生产、汽车电子与装饰等配套产业为主 的汽车产业集聚区。 ④工业服务产业 发展目标构建公共技术、行业技术、企业技术创新平 台,打造中德科技国际合作基地核心区。 功能布局围绕中德公园,毗邻服务汽车簇群与高端装 备簇群,形成以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数据服务、 工业金融等 2.5 产业的科技生产服务集聚区。 ⑤战略新兴产业 围绕沈阳工业大学形成的科研孵化基地,逐步融合科技 资源要素、改造升级节能环保、信息技术、新材料等新兴产 业及其配套功能。 本项目为轨道交通类产品提供配件,属于高端装备产业 中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因此符合中德(沈阳)高端装备 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符合性 根据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 (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规划产业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中规定,在判断限制或禁止入区项目时要参考国家、地 方、外商等的产业政策以及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政策。 在满足入区企业环境准入指标负面清单的前提下,将与中德 园所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不相符的产业列入负面 清单,与中德园资源环境约束条件和区域大气、水环境容量 不相符的列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为轨道交通类产品提供配件,属于高端装备产业 中的“轨道交通装备”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产业环 境准入要求规定“1、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限制的 - 4 - 项目;2、新建和改扩建企业采取水性、高固份、粉末或者紫 外光固化涂料等第挥发性有机物涂料,占比不低于80;3、 禁止新建超过重大危险源临界量的重点环境管理危险化学品 项目;4、禁止在生态红线内建设项目;5、禁止冶炼、再生 金属熔炼等前段工序进入;6、电镀工序实现废水回收率60 以上;7、禁止采用非清洁燃料;8、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 水平”,本项目使用有机涂料,水性漆比例为91,满足“高 端装备制造产业”中的产业环境准入要求规定。 因此本项目符合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 规划和产业园环评规划。 其他符合性分析 1、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 制类、淘汰类”项目,属于国家允许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的 建设符合国家现行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厂址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六号 路 11 号,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 项目四邻东侧为沈阳机床第三机械厂,南侧为浑河十街, 西侧为开发二十六号路,北侧为新正数控机床厂。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见附图 1,本项目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2,本项目四邻情况图见附图 3。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表 1-1“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 单” 名称 判定 结果 生态保护 红线 根据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 布图可知,该项目选址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离最近的细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750m, 离浑河水源涵养红线区 1100m, 不属于重要生 态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开 符合 - 5 - 发区。最近无饮用水源。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相应环境质 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中的 PM2.5超标、PM10 超标。本项目所在的沈阳市为环境空气质量不 达标区, PM2.5、PM10浓度超标,主要是由于 污染物排放、气象条件不利、机动车辆增加以 及城区扬尘未得到有效治理等原因导致。根据 辽宁省出台的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20182020 年)明确以环沈阳城市 群包括沈阳、鞍山、抚顺、本溪、辽阳、铁岭 6 个市委重点区域, 以“精准溯源、科学分析、 精细管理、联防联控”为工作思路,统筹推进控 煤、治企、管车船、降尘、控秸秆、强科技、 抓重污染天气应对和治挥发性有机物等 8 项 攻坚行动,33 条具体措施。在此趋势下,项目 所在区域大气环境能明显得到改善。本项目废 气经“水漩柜干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催化 燃烧脱附”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活污水经化 粪池后排入污水处理厂;固体废物全部合理处 置。因此,本项目建设不会对当地环境质量底 线造成冲击。 符合 资源利用 上线 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 本项目不新增员工,无新增生活污水排放。资 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 源利用上限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 六号路 11 号,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 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 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 录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2020 年 9 月 8 日)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 其列。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4、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2013 年 9 月, 国务院发布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 发[2013]37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2,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 6 - 表 1-2建设项目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建设项目情况 相符 性 1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 面整治燃煤小锅炉。 加快推进集中供 热、“煤改 气”、“煤改电”工程建设, 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 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 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 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 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 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 改用电、 新 能源或洁净煤, 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 保型锅炉。 项目生产时间 为 3 月中旬至 10 月底,无需 供暖 符合 2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 积极推进绿色施 工,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 围挡墙, 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现场 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 渣土运输车辆 应采取密闭措施, 并逐步安装卫星定 位系统。 推行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 作业方式。 大型煤堆、 料堆要实现封 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 建设项目施工 现场采取全封 闭设置围挡 墙,渣土运输 车辆采取密闭 措施。原料采 用封闭库储 存,并定期对 路面采取洒水 抑尘措施 符合 3 修订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 入条件, 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 排放等指标。 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 合当地功能定位、 严于国家要求的产 业准入目录。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 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 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根据相关文 件,项目符合 产业政策及沈 阳市管理要求 符合 4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鼓励产业集聚发 展, 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 推进能源 梯级利用、 水资源循环利用、 废物交 换利用、 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促进企 业循环式生产、 园区循环式发展、 产 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 系。 项目生产用水 循环使用,产 生的固废均收 集后进行合理 处置 符合 5 强化企业施治。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 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 加强内部管理, 增加资金投入, 采用 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 确保达 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 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 接受社会 监督。 建设项目采用 先进的生产工 艺和治理技 术,各项污染 物全部达标排 放 符合 (2)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 7 - 2015 年 4 月,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 发[2015]17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3,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表 1-3建设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序 号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建设项目情况 相符 性 1 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 业。 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 环保设施 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 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全部 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 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 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不属于 “十小”企业 符合 2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 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 区、 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 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 达到集中处理要求, 方可进入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 新建、 升级工业集聚区 应同步规划、 建设污水、 垃圾集中处 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项目生产用水 循环使用,不 外排 符合 3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自 2015 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 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 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水质 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 制定并实 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报工 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备案。 未 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 暂停审批和核 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 项目符合产业 政策要求 符合 4 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 用。 项目生产用水 循环使用 符合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2016 年 5 月, 国务院发布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 发[2016]31 号),建设项目对照行动计划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4,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表 1-4建设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 8 - 序 号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要求建设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1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 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 实行 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 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 除法律规 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 法避让外, 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 用。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业 用地 符 合 2 防控企业污染。 严格控制在优先 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 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 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现 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 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 伐。 建设项目不属于上述 行业企业 符 合 3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土地 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 量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业 用地 符 合 4 鼓励工业企业集聚发展, 提高土 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 减少土壤 污染。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 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学 校、 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 业;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 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 有 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壤造成 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建设项目用地为工业 用地,项目行业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要求 符 合 5 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 严 格执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标准 并落实相关总量控制指标 项目不排放重金属污 染物 符 合 (4)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相符性 2018 年 10 月,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辽宁省打赢蓝天 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建设项目对照行 动方案的相符性分析见表 1-5,建设项目全部满足相应要求, 因此建设项目的建设满足文件要求。 表 1-5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相符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建设项目情况相符性 - 9 - 1 (一)深入调整能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理。 4.实施散煤替代。 项目生产时间为 3 月 中旬至 10 月底,无需 供暖 符合 2 (二)推进调整产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 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 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 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 严格 执行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 型行业准入条件, 环境空气 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 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 项目符合区域三线一 单相关要求 符合 3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持续 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排放 建设项目采用先进的 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 各项污染物全部达标 排放 符合 4 (四)深入治理扬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建设项目施工现场采 取全封闭设置围挡墙, 渣土运输车辆采取密 闭措施。 原料采用封闭 库储存, 并定期对路面 采取洒水抑尘措施 符合 5 深化工艺污染治理。推进实 行特别排放限值。 2019 年全 省新、改、扩建项目执行特 别排放限值; 项目废气排放执行 工 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标准 (DB21/3160-2019) 符合 6 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物 (VOCs)治理。采取源头 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 的全过程防治措施,严控工 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严格 执行辽宁省“十三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 工作实施方案。 喷漆废气采用“水漩柜 干式过滤箱活性炭 吸附催化燃烧脱附” 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5)建设项目与关于印发“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 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 防治技术政策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1-6 建设项目与 “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对照表 政策要求 建设项目 情况 相符 性 - 10 - “十三 五”挥 发性 有机 物污 染防 治工 作方 案 加大工业 涂装 VOCs 治 理力度。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 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 重点行业以及机动车、 油品储运销等交通源 VOCs 污染防治,实施 一批重点工程。各地应 结合自身产业结构特 征、VOCs 排放来源 等,确定本地 VOCs 控制重点行业;充分考 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 产工艺特征以及污染 物排放情况等,结合环 境空气质量季节性变 化特征,研究制定行业 生产调控措施。 新建喷漆 生产线,并 配套 VOCs 治理装置 符合 严格建设 项目环境 准入。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 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项目位于 经济技术 开发区,位 于中德沈 阳高端装 备制造产 业园 符合 加大工业 涂装 VOCs 治 理力度。 全面推进集装箱、汽 车、木质家具、船舶、 工程机械、钢结构、卷 材等制造行业工业涂 装 VOCs 排放控制, 在 重点地区还应加强其 他交通设备、电子、家 用电器制造等行业工 业涂装 VOCs 排放控 制。 喷漆废气 采用“水漩 柜干式过 滤箱活性 炭吸附催 化燃烧脱 附”装置处 理后,由 1 根 15m 高 排气筒排 放 符合 挥发 性有 机物 VOC s污 在涂装、 印 刷、粘合、 工业清洗 等含 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 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 涂料、油墨、胶黏剂和 清洗剂 建设项目 通过环境 标志产品 认证的环 保型涂料 符合 - 11 - 染防 治技 术政 策 VOCs 产 品的使用 过程中的 VOCs 污 染防治技 术措施包 括 根据涂装工艺的不同, 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 固份涂料、粉末涂料、 紫外光固化 (UV) 涂料 等环保型涂料;推广采 用静电喷涂、淋涂、辊 涂、浸涂等效率较高的 涂装工艺;应尽量避免 无 VOCs 净化、回收 措施的露天喷涂作业; 本项目水 性漆占比 为 91,喷 漆在移动 式密闭的 喷漆房中 进行,废气 采用“水漩 柜干式过 滤箱活性 炭吸附催 化燃烧脱 附”装置处 理后,由 1 根 15m 高 排气筒排 放,无露天 喷涂作业 符合 含 VOCs 产品的使用过 程中,应采取废气收集 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 率,减少废气的无组织 排放与逸散,并对收集 后的废气进行回收或 处理后达标排放。 采用伸缩 式喷漆房, 相对密闭, 收集效率 很高 符合 末端治理 与综合利 用 对于含低浓度 VOCs 的废气,有回收价值时 可采用吸附技术、吸收 技术对有机溶剂回收 后达标排放;不宜回收 时,可采用吸附浓缩燃 烧技术、生物技术、吸 收技术、等离子体技术 或紫外光高级氧化技 术等净化后达标排放。 喷漆废气 采用“水漩 柜干式过 滤箱活性 炭吸附催 化燃烧脱 附”装置处 理后,由 1 根 15m 高 排气筒排 放 符合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 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 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 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 关规定处理处置。 建设项目 废活性炭、 废催化剂、 废过滤棉、 废漆渣均 为危险废 物,按危险 废物贮存 要求贮存, 交有资质 单位处理 符合 - 12 - (6)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 减工作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对照辽宁省“十三五”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辽环发[2018]69 号),建设项目符合其要求,详见下表。 表 1-7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对照表 序 号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 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建设项目 符 合 性 1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 业结构调整,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 提高 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 保准入门槛, 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 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控制新增 污染物排放量。 新建涉 VOCS排放 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 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 发区,位于中德沈阳 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符 合 2 二.主要任务, (二)深入推进工 业源 VOCs 减排,3.加大工业涂装 VOCs 治理力度,(8)采用溶剂 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 推广使用 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 等涂料和现金涂装工艺。 调漆、 涂 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 密闭环境 (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 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 外) 中进行, 加强有机废气的收集 与处理。 本项目水性漆占比为 91,调漆、喷漆均 在移动式密闭的喷漆 房中进行,废气采用 “水漩柜干式过滤箱 活性炭吸附催化燃 烧脱附”装置处理后, 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 排放 符 合 (7)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 气[2019]53 号)符合性分析 表 1-8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 析表 编 号 内容建设项目情况 分析 结果 - 13 - 1 三、控 制思 路与 要求 (一) 大力 推进 源头 替代 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 低 VOCS含量的木器涂 料、车辆涂料、机械设 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 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 护涂料等;使用的原辅 材料 VOCS含量(质量 比)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 排放收集措施 本项目涂料中大部分 使用水性漆,占比为 91 符合 2 四、重 点行 业治 理任 务 (三) 工业 涂装 VOCS 综合 治理 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 涂料、稀释剂、清洗剂 等原辅材料应密闭存 储,调配、使用、回收 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 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采用密闭管道或密 闭容器等输送,除大型 工件外,禁止敞开式喷 涂、晾(风)干作业。 除工艺限制外,原则上 实行集中调配。调配、 喷涂和干燥等 VOCS 排放工序应配备有效 的废气收集系统 建设项目原料存储在 原料库内,原料库密 闭设置。调配工序、 喷漆工序均在喷漆房 进行, 无敞开式作业, 废气采用“水漩柜干 式过滤箱活性炭吸 附催化燃烧脱附”装 置处理后,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8) 与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表 1-9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 年版) 符合性分析 序 号 文件要求 项目建设 情况 符 合 性 1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 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 能的生态农业、旅游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 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项目位于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位于中德 沈阳高端 装备制造 产业园, 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 区 符 合 - 14 - 2 (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与供水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 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 用水水体的活动。 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 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 除或者关闭; 项目位于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位于中德 沈阳高端 装备制造 产业园, 不属于饮 用水保护 区 符 合 3 (四)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 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 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采取补救措施。 项目位于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位于中德 沈阳高端 装备制造 产业园, 不属于自 然保护区 符 合 4 (八)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引进建 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 等相关要求。 2.不得受理、审批未完成规划及规划环评工 作,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稳定 达标排放、且未完成理,环境风险隐患突出 且未完成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计划的园区园内新.建、扩建、改建 化项目环评。 项目位于 经济技术 开发区, 位于中德 沈阳高端 装备制造 产业园, 符合园区 入园规划 符 合 (9)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的符合性分析 表 1-1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对照表 序 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 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建设项目 符 合 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1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 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 项目位于经济技术开 发区, 位于中德沈阳高 端装备制造产业园 符 合 - 15 - 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 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 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要求的建设项目。 2 新建、 改建、 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 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 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 行国家、 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 生产过程中排放的有 机废气执行辽宁省 工 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 机物排放标准 (DB21/3160-2019) 漆雾颗粒执行 大气污 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中 二级标准。 符 合 3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 迁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 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 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 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 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改扩建项目, 现有项目不涉及VOCs 排放 符 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4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 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 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 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 组 分、含量等(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 使用产品的 MSDS),明确是 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原辅料检测报 告见附件, 本项目所用 原辅材料均不属于危 险化学品 符 合 5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 应当优 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辅 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 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及有 害物质限量(GB38468、 GB18581、GB24409、GB30981 等)的项目。 本项目原料使用符合相 关标准限值 符 合 6 制药行业应当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 剂,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 保产品;橡胶制品行业应使用 新型偶联剂、粘合剂等产品, 本项目不属于制药行业符 合 - 16 - 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 烃油、煤焦油等助剂。 7 汽车制造业新建、扩建项 目,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 物含量涂料占涂料总使用量比 例要达到 80以上;改建项目 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 固化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 量涂料的使用比例要达到 50 以上,生产过程中使用涂料的 有害物质含量应符合车辆涂 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24409)和环境标志产 品技术要求水性涂料 (HJ2537)等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汽车制造 行业 符 合 8 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应当全 面使用水性胶粘剂; 使用水性、 紫外光固化涂料,使用比例要 达到 6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 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料, 或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比 例要达到 30以上。钢结构制 造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 料,或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使 用比例要达到 50以上。 本项目不属于木质家具 行业 符 合 9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 装企业, 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 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 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包装印 刷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能 量固化等低 (无) VOCs 含量的 油墨和低 (无) VOCs 含量的胶 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 水、涂布液的综合使用比例要 不低于 60。在塑料软包装领 域,要优先使用无溶剂、水性 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印 刷工序水性油墨使用比例不低 20;复合工序无溶剂胶粘剂、 水性胶粘剂使用比例不低于 70。 本项目涂料中大部分 使用水性漆,占比为 91 符 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10 新建、 扩建、 改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 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 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 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 本项目为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项目 物料在原料库房密闭储 存,物料转移、 输送时加 盖密闭, 配料、 使用环节 在喷漆房密闭空间操作, 符 合 - 17 - 制标准(GB37822-2019)和 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 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 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 和输送、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 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价审 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 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 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 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 施。 可有效减少无组织排放 11 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 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 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 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 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 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 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 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 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 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 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 性。 项目物料在原料库房密 闭储存, 物料转移、 输送 时加盖密闭,配料、 使用 环节在喷漆房密闭空间 操作,可有效减少无组织 排放 符 合 12 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 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 确保应 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 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 率要达到 80以上;木质家具 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 率要达到 80以上;卷材制造 行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 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 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 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 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 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 术条件(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 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 件 (GB/T16758-2008)、 局 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 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 项目物料在原料库房密 闭储存, 物料转移、 输送 时加盖密闭,配料、 使用 环节在喷漆房密闭空间 操作, 废气采用“水漩 柜干式过滤箱活性 炭吸附催化燃烧脱 附”装置处理后,由 1 根 15m 高排气筒排放 符 合 - 18 - 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 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 13 加强泄漏修复检测 (LDAR) 工作。 现代煤化工行 业、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 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 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 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 其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 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 (LDAR)工作。制药、涂料、 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 建设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 况实施 LDAR 工作。 本项目动静密封点不超 过 2000 个 符 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14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 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 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 项目涉 VOCs 有机废气的收集 与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 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 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 术。 废气采用“水漩柜干 式过滤箱活性炭吸附 催化燃烧脱附”装置 处理, 符合排污许可的 可行性技术 符 合 15 高浓度(VOCs 初始浓度 ≥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 行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 (RCO 或 CO)、蓄热式热氧 化炉(RTO)、直燃式焚烧炉 (TO)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 或低浓度(初始浓度 VOCs≤1000ppm)、大风量废 气,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 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 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 焚烧处理。 本项目废气为低浓度 废气, 采用活性炭吸附 脱附, 提高浓度后焚烧 处理 符 合 16 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 成分的 VOCs 废气,宜采用非 焚烧技术处理。含酸、碱大气 污染物的有机废气,应当采取 中和等措施预处理后,方可采 用 RCO、CO、RTO、TO 等处 理技术。喷漆废气应当设置高 效漆雾处理装置,使用水性涂 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式漆雾过 滤工艺。 本项目废气中不含有 机卤元素、 硫元素成分 符 合 - 19 - 17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 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 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 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艺中, 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 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 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 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 先选用活性炭吸附 (现场再生) 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 处理。 本项目废气采用“水漩 柜干式过滤箱活性 炭吸附催化燃烧脱 附”装置处理,不属于 单一处理工艺; 活性炭 的碘值为 900 毫克/克 符 合 18 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 项目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 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 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要达到 85 以上。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 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 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 顶罐时,应当安装压力控制系 统,采用密闭排气将 VOCs 蒸 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 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 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 理。 本项目不属于加油站、 油罐车、储油库项目 符 合 19 对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 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 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 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 产量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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