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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大东分院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 编制日期2022 年 9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大东分院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李枫联系方式18504048078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66 号 地理坐标( 123 度 11 分 32.754 秒, 41 度 43 分 39.34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专科医院 Q8415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九、卫生 84”中 108 专科疾 病防治院(所、站)8432 的其他 (住院床位 20 张以下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 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 / 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 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411 环保投资 (万元) 20 环保投资占比 () 4.86施工工期0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项目包括主体工 程、辅助工程、共用工 程、均已建设完成,环 保工程已建设完成医疗 废物暂存间与污水处理 站及废气处理措施。 用地面积 (m2) 1500 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 设置情况无 依据 表表 1-1 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专项评价设置相符性分析 专项评价专项评价 的类别的类别 设置原则设置原则是否涉及是否涉及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 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 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 项目 不涉及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 [a]芘、氰化物、氯气,不设置大气环境 专项评价 2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 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 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次扩建不新增生活废水、生产废水, 现有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经污水 管网排入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餐饮废 水经隔油池处理后经污水管网排排入 西部污水处理厂处理,冷却水用于厂区 洒水抑尘,不外排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 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危险物质储量不超过临界值 生态 取水口下游 500 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 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 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 项目 不涉及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 项目 不涉及,本项目不直接向海排放污染 物,且不属于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规划 情况 规划名称规划名称沈阳市大东区北关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情 况 无 规划及 规划环 境影响 评价符 合性分 析 1.本项目与沈阳市大东区北关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相符性 沈阳市大东区北关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主要内容 (1)规划范围 东至北海街,西至小北关街,南至北顺城路,北至沈吉铁路,规划面积 417.7 公顷。 (2)功能定位 以居住和教育、行政办公、商业服务功能为主的盛京城北部高品质生活区。 (3)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沿天后宫路、 大北关街等主要道路两侧布置, 形成多个居住片区。 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沿大北关街西侧和北顺城路南侧布置。 (4)五线控制 紫线控制包括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孙烈臣公馆旧址、 常荫槐公馆旧址, 历史建筑 天齐庙。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水面用地等。 黄线控制包括规划地 铁一、四、七、八、十号线线位及站点、停车场、加油加气站、排水、通信、供电 设施等。红线控制包括快速路天后宫路-草昌路;主干路北顺城路、小北关街、德 增街;次干路小北街、大北街、小什字街等。 3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什字街 166 号属规划中中小学校建设用地, 本项目为精神患者医疗康复医院 (专科疾病防治院) , 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于 1989 年购置东陵区人民法院所占用的大东区小津桥路一段二号 46、47、48 等三栋直管 房产用于建设精神科门诊,因房屋老旧沈阳市精神卫生中心于 1997 年在原址翻盖 3 层门诊楼及相关配套房屋,占地面积为 1500m2,建筑面积 3438.03m2,房屋用途 为医疗,根据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 [2019]42 号第一条(二)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 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本项目法定权人同意 建设医疗机构,且本项目房屋用途为医疗,故符合沈阳市大东区北关单元控制性 详细规划。 其他符 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产业政策符合性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2019 年修改),本项目为专 科医院 Q8415。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修正)(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1 号) , 本项目属名录中三十七、 卫生健康, 6、传染病、儿童、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和康复医院(中心)、护理院(中心、站)、 安宁疗护中心、全科医疗设施建设与服务当中的“精神卫生专科医院”,属于鼓励 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本项目建设符合现行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1)用地性质 本项目地理位置见附图 1,根据企业提供的房产证(附件 3)及情况说明附件 4,本项目为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 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 本项目法定权利人同意用于医院建设, 故项 目用地合理。 (2)外环境关系 项目周边关系附件附图 2。北侧为沈阳市兴东中学,南侧为天星小区(居民小 区),西侧为大东培智学校,东侧为香檀 1917(居民小区)。 (3)公辅设施 4 项目东侧为道路,设有给水管网、污水管网、市政电网等,用水、供电、通讯 等均能满足本项目建设的配套需要。 (4)环境质量现状 本项目选址符合规划, 无明显环境制约因素, 公辅设施配套较完善, 交通便捷。 且项目所在地不涉及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评价范 围内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地,本项目从环保角度选址可行。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地不属于沈阳市生态红线管控范围(附图 4)。距离本项目最近的生态红 线为环城水系生态保护红线区,最近距离约 938m。 (2)环境质量底线 根据2021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2021 年沈阳市城市环境空气 PM2.5 质量不能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其修改单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内,区域水资源、能源和土地均供应充足,不存在资源枯竭及 供给不足的情况,且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 资源利用总量较少,所用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021 年 5 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 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 号),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表 1-3。 2021 年 6 月 23 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 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目与其符合性分析见表 1-4。 2021 年 9 月 20 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附图 4),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0420007(附件 7)。本项目与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3。 表表 1-2 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 性性 序号分区管控本项目情况结果 5 1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 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项辽宁省沈阳市大 东区大什字街 166 号,本项目不在优 先保护单元区域, 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 符合 2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 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 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 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 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 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 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 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 风险为重点。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 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 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 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运营期各项 污染物采取相应的 环保措施后能满足 达标排放要求,污 染影响较小。 符合 3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 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 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 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 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 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 重点管控单元。项 目运营期各项污染 物采取相应的环保 措施后能满足达标 排放要求。 符合 表表 1-3与津桥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与津桥街道重点管控单元管控要求相符性分析 管控单元名称 津桥街道重点管控单元 管控单元编码ZH21010420007 管控要求 本项目具体 情况 判定结 果 空间 布局 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 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 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 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 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 目原则上应采用 60 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 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 (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 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 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 燃煤锅炉。 本项目不属 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项目, 本项目不涉 及建设燃煤 或生物质锅 炉。 符合 污染 物排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 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改、扩建 本项目不涉 及建设燃煤 符合 6 放管 控 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 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 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 一策”管理。 或生物质锅 炉, 污染物不 涉及 VOCs。 资源 利用 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般)、 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 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 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 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 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 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 油、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 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 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 页岩气、 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不使 用高污染燃 料。 符合 表表1-4与与沈沈阳市建设项阳市建设项目目环境准入限环境准入限制制政策目录政策目录((2021年年版版)符合)符合 性分性分析析 项目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对存在 下列情 形之一 的环境 影响报 告书 (表) 不予批 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大 什字街 166 号,房屋用途为医疗, 项目平面布置合理,符合规划及法 律法规要求。 符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 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经排污许可推 荐的可行技术处理后,均可达标排 放。 符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 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 生态破坏。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经排污许可推 荐的可行技术处理后,均可达标排 放。 符合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 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符合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基础资料数据与企业核实, 真实准确。 符合 6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 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 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项目。符合 7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 目。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符合 8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 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 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系项目。符合 9低速电动车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0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7 和储存项目。 11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 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 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生态保 护红线 区环境 准入限 制的相 关要求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 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 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 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 内建设其他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3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 或者倾倒固 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 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坝、开采地下水。 本项目选址不在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4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 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 负荷。 本项目选址不在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5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 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 目外,在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 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 文件。 本项目选址不在各类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水环境 环保环 境准入 限制的 相关要 求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 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属专科医院 Q8415 不涉条 款中所列项目类型。 符合 2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 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 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符合 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 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 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 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4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 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 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 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 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 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 理设施; 不涉及。符合 5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 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 本项目不开采地下水。符合 8 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 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 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 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 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 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 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 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 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 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 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 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 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 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技改重点 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 符合 饮用水 水源保 护区环 境准入 限制 1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 污口。 本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2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 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本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3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依法拆除或者 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 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 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饮用水水体。 本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 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 符合 自然保 护区 1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 区的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 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 家和地方规定 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 损害的,必 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 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在各类自然保护区 范围内。 符合 9 环境空 气保护 环境准 入限制 1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 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选址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 类区内。 符合 土壤环 境保护 1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均妥 善处理,不向农用地排放。 符合 2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 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 设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优先保护类耕地 集中区域。 符合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 1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 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 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国 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 面清单(2020 年版)等相关政策要 求, 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 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 中鼓励类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 园区准 入 1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 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 入要求。 符合 生物质 专用燃 料锅炉 1 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对 于属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清洁能源供 热的区域,除符合规划的民用供暖用 途外,原则上不允许新建生物质燃料 锅炉。 本项目集中供暖,不设锅炉。符合 2 对于符合 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 沈 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 的热源, 在规划确定的总容量范围内,允许将 原规划确定的燃煤锅炉以等容量替代 的方式改建为生物质燃料专用锅炉, 其中城市建成区内的改建生物质燃料 专用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3 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 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覆 盖区域内,但不属于规划内的热源项 目,禁止新、改(扩)建燃煤或生物 质燃料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0 4 对于属于县域建成区、市级及以上的 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 范围,但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和 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划未 覆盖区域,禁止新建单台容量 40 吨/ 小时及以下的生物质燃料锅炉。 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通过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综合政策方面对比, 本项目不存在综合性政策中不予批准的情形; 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自然保护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土壤环境保护区内;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中的重点行业包括石化化工业、医药制造业、汽车 制造业、畜禽养殖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塑料制造业、水 泥制造业、铸造和锻造业、钢铁业、废钢铁加工业、“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磷 化工和磷石膏库),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的重点行业。项目符合沈阳市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的要求。 6、、“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 通知(辽政发〔2014〕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气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本项目与辽宁省本项目与辽宁省“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加大综 合治理 力度, 减 少多污 染物排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 “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 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 的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 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 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 造纸、印染、制革、制药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 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 本项目由市 政集中供暖。 符合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有 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 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 装脱硫设施,每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要实施 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均应安装脱 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 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现有除尘设施要 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 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 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限时完成 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在原油成 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料、胶粘剂 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 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有机溶剂。 11 调整优 化产业 结构, 推 动产业 转型升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 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属 于淘汰落后 产能, 不属于 产能过剩行 业。 符合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 导目录 (2010 年本) 、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1 年本)(修正)的要求,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 电解铝、平板玻璃等 21 个重点行业的落后产能淘汰任 务。2015 年再淘汰炼铁 1500 万吨、炼钢 1500 万吨、 水泥(熟料及粉磨能力)1 亿吨、平板玻璃 2000 万重 量箱。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 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 理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2016 年、2017 年,各地区 要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再 淘汰一批落后产能。 认真清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 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 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地方人民 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坚决遏制产能严重 过剩行业盲目扩张。 明确政 府企业 和社会 的责任, 动员全 民参与 环境保 护 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 求,加强内部管理,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 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 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产生 的废气污染 物, 采用排污 许可推荐的 可行技术处 理, 可确保达 标排放。 符合 7、、“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 政发〔2015〕79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6。 表表 1-6本项目与辽宁省本项目与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相符性 全面 控制 污染 物排 放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 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 全部取缔不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 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以上不符 合产业政策及专项整治 十大重点行业, 项目营运 期废水均可以得到有效 处理达标排放。 符合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 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 制造、 制革、 农药、 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 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 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 12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 强化经济技术开 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 业集聚区污染治理。 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 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 方可进入污水集中 处理设施。 新建、 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 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推动 经济 结构 转型 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 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 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水质改 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 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 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 保护部备案。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 产能。 符合 严格环境准入。 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 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 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 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 能力监测预警, 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 水污染物削减方案, 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 结构。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 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 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着力 节约 保护 水资 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 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 应进 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 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 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 登记已建机井, 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 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 项目用水不采用地下水, 符合节约保护水资源要 求。 符合 提高用水效率。 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 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 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 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 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抓好工业节水。 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 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 取用水定额标准。 开展节水诊断、 水平衡测试、 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 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 准。 充分 发挥 市场 机制 作用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 鼓励节能减排先 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 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 污染治理等示范。 本项目产生医疗污水先 由化粪池处理, 食堂废水 经隔油池处理, 处理后医 疗污水与食堂废水排入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 经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排入小区化粪池, 在由小 区化粪池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 本项目废水经处理 符合 13 后可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切实 加强 水环 境管 理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 将工业、 城镇生活、 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 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 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项目建成后, 将完善污染 物监测体系。 符合规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 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 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 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 对高风险化 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 代。 全力 保障 水生 态环 境安 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 地方 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 检测和 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 供水厂出水和 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 地级及以上 城市自 2016 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本项目产生医疗污水先 由化粪池处理, 食堂废水 经隔油池处理, 处理后医 疗污水与食堂废水排入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 经 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 排入小区化粪池, 在由小 区化粪池排入市政污水 管网, 本项目废水经处理 后可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符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 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 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 石化生 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 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明确 和落 实各 方责 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 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 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 任。 本项目严格执行此条款。符合 强化 公众 参与 和社 会监 督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 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 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 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识。 本项目企业内部定期培 训, 提高环境保护和循环 经济认识。 符合 8、、“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 政发〔2016〕5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7。 表表 1-7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实施建设用地 准入管理,防 范人居环境风 险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 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 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地方各级国土 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 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 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沈阳市大东区大什 字街 166 号,房屋用 途为医疗,符合土地 利用规划。 符合 强化未污染土 壤保护,严控 新增土壤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 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 体措施;加强规划区划和建设项目布局 论证,根据土壤等环境承载能力,合理 确定区域功能定位、空间布局。鼓励工 本项目重点区域按 要求做好重点防渗 处理,对土壤环境影 响较小。 符合 14 业企业集聚发展,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 用水平,减少土壤污染。严格执行相关 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 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结合 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 过剩产能等,有序搬迁或依法关闭对土 壤造成严重污染的现有企业。 加强污染源监 管,做好土壤 污染预防工作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 矿、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 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碱渣 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 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 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 加强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 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 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 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 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 水。 本项目固体废物均 得到了有效处置。 符合 加强目标考 核,严格责任 追究 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污染 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 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确保重 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企业内部已建立完 善的管理机制。 符合 9、沈阳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表 1-8与沈阳市与沈阳市“十四五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表 规划重点任务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 第一节 持续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 1.深入 开展抗 霾攻 坚,推 进环境 空气质 量达标 三是加强移动源污染防治。 本项目使用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的运输车辆。 符合 五是强化扬尘污染整治。 本项目施工期为设备安装,无土 建工程。 符合 七是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 本项目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 废气治理措施,面对重污染天气 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符合 2.巩固 水生态 环境治 理成 果,持 续稳定 提升水 环境质 量 一是进一步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 能力。 本项目所在地区设有市政污水 管网。 符合 三是强化工业企业和固定污染源管 控。 本项目产生医疗污水先由化粪 池处理,食堂废水经隔油池处 理,处理后医疗污水与食堂废水 排入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经自 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排入小区 化粪池,在由小区化粪池排入市 政污水管网,本项目废水经处理 后可满足相关排放标准。 符合 五是加强水资源管理本项目用水采用市政管网供水。符合 3.推进 一是推进土壤污染工矿企业源头防 治。 本项目不属于工矿企业。符合 15 土壤污 染防 治,保 障土壤 环境安 全 三是严格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医疗用地,符 合建设要求。 符合 4.强化 危险废 物无害 化处 置,推 进固废 资源化 利用 四是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 本项目产生的各类医疗废物设 医疗废物暂存间暂存,委托有资 质单位处理,企业应加强危险废 物环境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 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制度。 符合 六是加强一般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 本项目产生厨余垃圾与生活垃 圾集中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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