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拉默车辆部件(沈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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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 格拉默车辆部件(沈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 格拉默车辆部件(沈阳)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格拉默车辆部件(沈阳)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忠明 联系方式 18501776367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县(区)二十一号路乡(街道)164号(具体地址) 地理坐标 (123度8分10.499秒,41度40分40.652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670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三、汽车制造业 71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建设性质 R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20000 环保投资(万元) 72 环保投资占比() 0.36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7292.6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年) 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18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环审【2020】31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号路164号,被纳入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位于沈阳市西部。2015年12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18 号)。2018 年,为了适应发展需求,沈阳市人民政府将西南侧7平方公里用地纳入管辖范围。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管委会组织编制了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 年),2020年3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总体规划(2018-2035)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20]31号)。规划主导产业包括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业。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五大产业集聚区;四环以东依托工业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导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同时配套规划相关基础设施。以下结合该规划环评报告书报批稿进行规划的相容性分析。 (1)规划范围 ①区域范围 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规划范围为东至沈阳市铁西区中央大街,西至浑河二十八街,南至浑河,北至沈辽路及开发十九号路,总面积55km2。 ②产业布局 四环以西形成全产业链条,依托宝马厂区形成汽车制造、高端装备、智能制造、战略新兴及工业服务五大产业集聚区;四环以东依托工业大学建立国际合作科创基地,并引导原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2)规划时限 规划年限总体规划期限为2018-2035年。近期到2020年,中期到2025年,远期到2035年,远景到2050年。 (3)产业规划 中德园立足本土基础,聚焦德国优势,改造传统产业,打造新兴产业。中德园的产业门类主要为智能制造、高端装备、汽车制造、工业服务和战略新兴产业。其中,高端装备产业发展定位以低碳化、集群化、智能化为核心特征的高端装备产业集聚区。包括新能源利用、装备制造业和新材料等新兴制造产业;以及节能环保、微电子、云计算等新兴信息产业;生物生命科学、航空等新兴科技产业,包括相关生活配套。功能布局依托现状装备制造集聚基础,发展集轨道交通装备、数控装备、新能源与节能装备、通用装备、特种装备等功能的高端装备制造园区。 本项目建设地点为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号路164号,位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内。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且制造的产品主要为华晨宝马汽车有限公司提供汽车零部件和汽车配件,符合园区总体规划要求。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的符合性分析见表1-1。 表1-1 本项目与园区规划环评审查意见符合性 规划环评审查意见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加强规划引导,坚持绿色发展、协调发展,体现高端制造业的定位特点。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战略,做好与沈阳市城市、土地等相关规划以及区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协调街接,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按照国际化、智能化、绿色化高端装备制造业要求优化园区主导产业,确保产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相协调。 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号路164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要求。 符合 严格空间管控,优化规划布局。加快园区绿化带、公园绿地、浑河滩地等生态空间的建设,严格保护并逐步提井生态功能。做好规划控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生活空间周边环境准入和产业布局管控要求,严禁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污染工业企业退出地块的调查、修复与管控。 本项目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行业,符合环境准入和产业布局管控要求。 符合 严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相关要求,明确园区环境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和污染物允许排放总量管控要求,细化园区污染减排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严格控制重金属等特征污染物排放,确保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均采用相应的治理措施,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严格入区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报告书生态环境准入要求,限制与主导产业不相关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入园,引进项目的生产工艺、设备,以及单位产品能耗、物耗、水耗和污染物排放等均需达到同行业国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符合园区产业定位要求,产业布局规划合理,满足环保、能耗等要求。 符合 强化园区污染减排和防治措施,建立健全园区环境风险防控体系。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现有不符合规划企业退出转型清单,对不满足环境管理要求的企业进行全面整改。建立健全区域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环境应急响应联动机制,提升园区环境风险防控和应急响应能力,保障区域环境安全。 本项目符合产业定位,制定风险防范措施,满足相关要求。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行业类别属于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规定的鼓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属于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中禁止准入类项目,不属于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中调整退出、不再承接的产业。属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鼓励类项目。综上,项目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号路164号,租用沈阳继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闲置空厂房进行建设,地类为工业用地。项目所在地地址条件稳定,无不良地址现象,项目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特别需要保护的区域,项目运行后对周围环境及敏感目标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不会改变当地的环境功能,故该项目选址合理。 3. 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相符性分析 表1-2 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规范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VOCs 排放的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制鞋、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 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 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 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 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合理,满足环保、能耗等要求。 符合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 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使用水性胶,且配备了完善废气收集设施,并采用高效的治理设施对其处理,项目在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园区内,符合环境准入条件。 符合 (2)与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1-3 本项目与沈阳市“十三五”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VOCs排放的涂料、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机合成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中间体、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沈阳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合理,满足环保、能耗等要求。 符合 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 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配备了废气收集设施,并采用高效的治理设施对其处理。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 减排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在非正常工况下产生的废气通过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不会出现直接排放的情况;出现事故工况,开展事后评估,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符合 加快推进化工业行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 本项目排放污染物严格执行相应排放标准限值,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3)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的符合性分析。 表1-4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的符合性 政策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位于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内,VOCs排放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产品监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VOCs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GB33372、GB38508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GB24409、GB30981等)的项目。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 项目使用的胶为水性胶,不属于化学危险品,水性胶是以水为溶剂或分散剂,取代对环境有污染的有毒有机溶剂。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凡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VOCs收集率要达到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监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加强泄漏修复监测(LDAR)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LDAR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漏监测与修复”(LDAR)工作。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LDAR工作。 本项目使用水性胶,且用胶量较小,水性胶均为桶装密闭储存,喷胶柜子为三面密闭设备,产生有机废气采样先进的处理工艺处理后排放。 符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高浓度(VOCs初始浓度≥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RCO或CO)、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直燃式焚烧炉(TO)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始浓度V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 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成分的VOCs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含酸、碱大气污染物的有机废气,应当采取中和等措施预处理后,方可采用RCO、CO、RTO、TO等处理技术。喷漆废气应当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使用水性涂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式漆雾过滤工艺。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加油站、油罐车、储油库项目必须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要达到85以上。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当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储油库应当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 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VOCs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 本项目用胶量较小,且为水性胶,喷胶柜子为三面密闭设备,产生有机废气使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 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VOCs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要明确要求其所有涉VOCs废气排污口均应安装挥发性有机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与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其它排污单位应当配套用电监管措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采用先进的处理工艺 ,有机废气使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1根18m高排气筒排放。 符 合 六、落实建设项目VOCs总量审核制度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在我市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区域内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不得审批未落实总量替代要求的建设项目。 按要求执行 符合 七、加强涉VOCs项目后评价管理 全面开展现有企业涉VOCs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全市所有涉VOCs排放企业中,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已经超过3年的项目,必须在4月30日前完成环境影响后评价。环境影响后评价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涉VOCs排放控制的最新要求,全面评估原有项目涉VOCs排放控制和治理措施,提出深度治理方案,提升企业治理水平,以满足现行政策和标准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要报所在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根据日常管理情况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 各区、县(市)生态环境分局对建设单位备案的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可以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措施提出改进要求,并将其作为后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依据。 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文件由企业自行组织编制。已经编制VOCS“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并通过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审核的,其“一厂一策”深度治理方案可以代替环境影响后评价。严禁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任何形式为企业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不涉及此项 / (4)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分析。 表1-5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相符性 规范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性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本项目采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组合的工艺处理有机废气,提高VOCs治理效率。 符合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 本项目使用胶水为水性胶,且用胶量小,从源头上大大减少了VOCs产生。 符合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本项目采用过滤棉活性炭吸附装置催化燃烧组合的工艺处理有机废气,提高VOCs治理效率。 符合 (5)本项目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符合性分析具体见表1-6。 表1 -6 与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的符合性 政策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大力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将全面使用符合国家要求的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的企业纳入正面清单和政府绿色采购清单。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台账,记录 VOCs原辅材料名称、成分、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回收方式、回收量等信息,并保存相关证明材料。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要求家具、印刷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优先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鼓励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将低VOCs含量产品纳入政府采购名录,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优先使用;引导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胶粘剂等纳入政府采购装修合同环保条款。 企业在进行生产时建立台账记录含VOCs原辅料使用量、回收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相关信息,并保存至少3年。 符合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物料的包装容器、含VOCs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 本项目VOCs物料为喷胶工序使用的水性胶,至使用前均为购买时原始密封状态,仅在添加物料时开封,添加完成后即刻封闭盛装容器。 符合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 本项目用胶量较小,且为水性胶,喷胶柜子为三面密闭设备,喷胶过程均在密闭喷胶房内进行。 符合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建设项目“三线一单”及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负面清单符合性分析,具体见下表1-7,本项目与生态保护红线位置关系见附图5。 表1-7 建设项目与“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表 内容 具体要求 建设项目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被纳入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重要生态系统主导功能 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二十一号路164号,不属于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中PM10和PM2.5超出相应标准。针对超标问题,辽宁省、沈阳市以及铁西区人民政府为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本项目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献值较小,各项环保措施经济技术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或合理处置。采取相应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资源高效利用、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量角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高限值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等,均由市政及公司提供,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允 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辽宁省产业政策要求,且满足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0年版),满足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产业项目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满足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园区总体规划要求。 符合 54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内容 1.建设内容及规模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二十一号路164号,占地面积为7292.62m2,建筑面积为13000m2。项目建设内容组成见表2-1,厂区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厂区平面布置图见附图2。 表2-1 项目组成表 工程类别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及规模 备注 主体工程 生产车间 2层,建筑面积13000m2,钢结构框架,1层为注塑车间、总装车间、原料储存区、成品储存区、装配区及危废间。2层为缝纫车间、缓冲区、控制台及办公区。 新建 辅助工程 办公区 位于2层右侧,建筑面积600m2,用于日常办公和休息,包含办公室、更衣室等 新建 公用工程 供水 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年新增新鲜水量为2240m3/a 依托 供电 电源由当地电网提供,年新增用电量215万kWh/a 依托 供热 由沈西热电厂统一供给 依托 排水 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水采取雨污分流制,雨水排入厂区雨水管网;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处理后,排入污水市政管网 依托 废气治理 注塑工序、焊接工序、喷胶工序产生的废气由集气罩收集后,采取过滤棉进行预处理,然后由活性炭吸附催化燃烧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经18m高排气筒排放 新建 废水治理 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化粪池(总容积为15m3)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 依托 噪声治理 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减振措施 新建 固废治理 废边角料统一收集后,定期外售处理; 废包装材料(Sika胶桶)、废胶渣(水性Sika胶渣)、废过滤棉(含废Sika胶过滤棉)及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面积为23m2)内,统一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员工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新建 2.产品方案 项目产品方案见下表2-2。 表2-2 项目产品方案一览表 序号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规模 (万件/a) 用途 去向 1 中央扶手、后排座椅扶手 BMW F4X 系列 10.9 汽车零部件及配件 华晨宝马 2 BMW G68 系列 19.65 3 汽车中控台 BMW F49 系列 10.9 4 BMW G08 系列 15.4 5 BMW U12 系列 23.5 6 BMW G68 系列 19.65 7 合计 100 3.主要生产设备 本项目主要生产设备见表2-3。 表2-3 主要生产设备一览表 序号 设备名称 单位 数量 规格型号 1 注塑机 台 1 250T 2 注塑机 台 3 800T 3 注塑机 台 4 900T 4 注塑机 台 3 1300T 5 注塑机 台 4 1600T 6 喷胶设备 套 1 / 7 热板焊 台 13 / 8 热铆焊 台 7 / 9 复合机 台 6 / 10 U12中控扶手装配线 条 2 / 11 U12中控扶手装配线 条 3 / 12 G68中控扶手装配线 条 2 / 13 G68后排扶手装配线 条 2 / 4.主要能源及原材料消耗情况 建设项目主要原辅材料、能源消耗情况如下表2-4、表2-5所示。 表2-4 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序号 原辅料名称 使用量 储存方式 一次最大储存量 来源 1 聚乙烯(PE) 23t/a 厂房仓储区 5t 外购 2 聚丙烯(PP) 50t/a 10t 外购 3 聚酰胺(PA) 35t/a 8t 外购 4 PVC 装饰皮革 297128m2/a 80000m2 外购 5 水性胶(SIKA) 21.26t/a 5t 外购 6 固化剂 1.16t/a 0.2t 外购 7 发泡件 90万件/a 5万件 外购 表2-5 能源消耗情况一览表 序号 名称 消耗量 来源 1 电 215万kWh 当地电业局 2 水 2240吨/年 市政供水管网供给 主要原辅料简介 聚乙烯无臭、无毒、表面无光泽、乳白色蜡状颗粒,密度约0.920g/cm3, 熔点130℃145℃,具有优良的耐低温性能,化学稳定性好,能耐大多数酸碱的侵蚀(不耐具有氧化性质的酸)。常温下不溶于一般溶剂,吸水性小,电绝缘性优良。 聚丙烯有很突出的刚性,高温(90℃)抗应力松弛性能良好,耐热性能较好,可在100℃以上使用,如无外力150℃也不变形,除浓硫酸、浓硝酸外,在许多介质中很稳定,低分子量的脂肪烃、芳香烃、氯化烃,对它有软化和溶胀作用,几乎不吸水,高频电性能不好,成型容易。作一般结构零件,作耐腐蚀化工设备和受热的电气绝缘零件,广泛的应用于汽车内饰件材料。 聚酰胺疲劳强度和刚性较高,耐热性较好,摩擦系数低,耐磨性好。一般适用于中等载荷、使用温度≤100120℃、无润滑或少润滑条件下工作的耐磨受力传动零件。吸湿性大,吸湿后流动性下降,易出现气泡,银丝等弊端,在注塑前要干燥。成型收缩率范围大、收缩率大,易发生缩孔、凹痕、变形等弊端,成型条件应稳定。 水性胶是以天然高分子或合成高分子为黏料,以水为溶剂或分散剂,取代对环境有污染的有毒有机溶剂,而制备成的一种环境友好型胶黏剂。水性胶水的主要成分为羧酸型水性聚氨酯,含量为5055;邻苯二甲酸二丁酯,含量为510;十二烷基苯磺酸钠,含量为01,其余含量为水。优点主要是无污染、无毒性、不燃烧、使用安全、易实现清洁生产工艺等,缺点包括干燥速度慢、耐水性差、防冻性差。 固化剂是一类增进或控制固化反应的物质或混合物,经过缩合、闭环、加成或催化等化学反应,使热固性树脂发生不可逆的变化过程,固化是通过添加固化(交联)剂来完成的。固化剂主要成分为亲水性聚异氨酯,含量为50100;丙烯碳酸酯,含量为1020;环己烷二异氰酸酯,含量为0.161。不同范围的产品具有不同的性能;反应活性高,室温或低温下可以快速固化。 5.劳动定员及工作制度 劳动定员本项目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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