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工业沈飞新建喷漆房项目环境评价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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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航空工业沈飞新建喷漆房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张丹 联系方式 13940461046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 地理坐标 (1232622.251“,415226.282“)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三十、金属制品业-67-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R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380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26.3 施工工期(天) 60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216(在厂区内建设)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及文号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沈政[2019]80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范围东至陵园街,西至黄河北大街,南至白山东路,北至闾山东路,单元面积约8.2平方公里。规划定位为沈飞航空产业集群及其配套生活区。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现有厂区内,属于规划范围内,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故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三台子单元(编码DNST)控制性详细规划。 其他符合 性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本项目属于“三十、金属制品业-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中的其他(仅分割、焊接、组装的除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C36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经查阅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或淘汰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选址合理性分析 项目选址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空地,用地为工业用地。项目三面紧邻33厂的701号厂房,北面为院内道路。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周边情况示意图见附图2。本项目不在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皇姑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见附图6),选址合理可行。 3、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1)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 表1-1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本项目情况 判定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1524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C36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依托现有车间布局合理,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仅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属于“C36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2)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管控编号为ZH21010520009,重点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1-2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所在为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运营期产生污染物均采取有效措施。 符合 实施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全面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应用机制和技术保障;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等,本项目均不在其列,符合环境准入要求。 符合 重点管控单元三台子单元 一、空间布局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关停;准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2.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量避免大规模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3.限制新增淘汰类、限制类化工企业。 1、本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2、不涉及 3、不涉及 符合 二、污染物排放 1.水环境工业重点管控区工业园区内 企业生产废水必须集中收集处理,禁止 偷排漏排,西部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稳 定达到一级A及以上;工业园区建成区 内逐步推行雨污分流;建成区外乡镇应 配套农村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重 点排污单位应做好监管,生产废水稳定 达标排放。 2.大气重点管控区淘汰40蒸吨以下非 工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 增燃煤项目实行减排置换;低矮面源采 取替代清除、清洁化改造。 3.加强园区内化工、装备制造、制造等 重点行业VOCs的监管工作,重点企业 执行“一厂一策”,错峰生产。 4.“化工园”内企业实施废水“一企 一管”、“明管输送”改造,全面更新 污水、雨水系统,建设中水系统,提高 水资源利用效率。入驻项目清洁生产水 平不得低于国内先进水平,“两高”项 目应达到清洁生产一级水平或同行业先 进水平。 1、本项目排放废水主要为冷却循环水、生活污水,经管网排西部污水厂处理 2、不涉及 3、不属于重点企业 4、不涉及,不属于两高行业 符合 4、 资源利用效率 1. 高污染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燃料。 2.制定万元产值用水量标准,考核园区内重点企业。 1、不涉及燃料 2、不属于重点企业 符合 (3)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相符性分析 表1-3 与通知中强化“三线一单”约束作用相符性分析 工程类别 具体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一)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 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 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 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飞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厂区内,不在生态环保红线范围内,距离最近的北陵水源井2的二级保护区1530m。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二)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 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空气质量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实施后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导致区域大气环境恶化,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三)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 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电能,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四)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 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本次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面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等内容;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业,选址合理 符合 4、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23日)相符性分析。 表1-4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规范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符合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位于工业用地,选址符合 符合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及淘汰类两高企业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符合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二类区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不涉及基本农田等区域 符合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危废暂存间符合标准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不涉及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符合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限制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 符合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符合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所在区域无规划 符合 2、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胺、硝基肌、氨酸胺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高污染及危化品等物质 符合 5、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 (1)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性分析 表1-5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相符性分析 大力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要加大源头替代力度;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加快对芳香烃、含卤素有机化合物的绿色替代。企业应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木器涂料、车辆涂料、机械设备涂料、集装箱涂料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防护涂料等,在技术成熟的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油墨和胶粘剂,重点区域到2020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鼓励加快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等研发和生产。 加强政策引导。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经收集处理后排放,符合要求。 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VOCS废气经收集处理达标后排放。本项目采用全密闭喷漆间,符合要求。 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本项目有机废气采用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处理,VOCs处理效率约为85。 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地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本地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根据本项目特点,已设置有效有机废气处理工艺。 (2)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相符性分析 表1-6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相符性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已采取相应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限产或者停产等措施,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非正常工况下,企业采取立即停产措施。 (3)生态环境部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号)相符性分析 表1-7 2020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相符性 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 本项目涉及VOCS物料主要为涂料及稀释剂,储存、装卸、输送过程常温常压,密闭包装储存,符合要求。 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推动取消废气排放系统旁路,因安全生产等原因必须保留的,应将保留旁路清单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旁路在非紧急情况下保持关闭,并通过铅封、安装自动监控设施、流量计等方式加强监管,开启后应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做好台账记录。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0.3米/秒,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VOCS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有机废气在密闭喷漆间内经过风机负压收集后通过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 (4)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辽宁省环境保护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辽环发【2018】69号)) 表1-8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 文件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2018年,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橡胶制品、炼焦化学等行业,严格按照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2019年,全面启动印刷和工业涂装行业VOCS综合治理,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治理;2020年,开展木材加工、电子行业、钢铁行业的VOCS治理。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排放,环保措施可保证废气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到2020年,全省涉VOCS排放企业基本完成低挥发性原辅料替代、清洁工艺改造和末端废气治理, 重点工程减排VOCs10.5万吨以上。基本建立VOCS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密闭喷漆间负压收集后,经过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符合 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实施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 措施。实施VOCS与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点源与面源协同减排、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突出重点行业和活性强的VOCS物质及恶臭类VOCS物质的排放控制。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深入推进化工、包装印刷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工业涂装VOCS治理力度,因地制宜推进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强化交通源、生活源、农业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动实施一批重点减排工程,切实削减VOCS排放总量。强化新增污染物排放控制,严格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加强监测监控和执法监管,建立VOCS 污染防治长效机制,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和产业绿色发展。 本项目涉及VOCS的涂料密闭桶装储存于库房,调漆工序在密闭喷漆间内进行,原料采用密闭桶装转移。项目生产和存储均在密闭厂房内,配备有效的废气收集系统,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32m高排气筒排放,严格执行有机废气的全过程管理和管控。 (5)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蓝天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8 年11月27日发布关于印发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本项目与其相符性分析如下 表1-9 与沈阳市“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相符性分析 序号 相关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结合“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专项行动,对涉VOCS排放的涂料、工业涂装、橡胶和塑料制品、有机合成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中间体、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木业、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散乱污”行业开展综合整治。实行拉网式排查和清单制、台账式、网格化管理。按照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制定沈阳市“散乱污”工业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本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产业布展规划合理,满足环保、能耗等要求,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2、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我市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逐步提高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高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保准入门槛,实行严格的控制措施。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新建涉VOCS排放的重点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进入符合区域规划和规划环评要求的化工园区或化工集聚区块。严格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区域VOCS排放等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排放VOCS 的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不属于重点企业,不涉及新增VOCs。本项目废气收集后经催化燃烧处理,处理效率较高 符合 (二) 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 减排 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石化企业应严格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等相关要求,全面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 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严格执行苯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可以达到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企业应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在正常工况下产生的废气通过有机废气处理系统处理,不会出现直接排放的情况;出现事故工况,立即停产,开展事后评估,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符合 加快推进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加大制药、农药、橡胶制品、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化学助剂(塑料助剂和橡胶助剂)、日用化工等化工行业VOCS治理力度。橡胶制品企业应严格执行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有关要求,加强精细化管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排放。到2020年,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本项目排放的污染物严格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可以达到稳定达标排放 符合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加快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橡胶制品行业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常压连续脱硫工艺。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本项目生产在密闭喷漆间内进行,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 符合 (6)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 表1-10 与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 项目情况 相符情况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陵北街1号,为技改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不在园区内,无规划环评,项目不新增污染物。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准。 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 3160-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 符合 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 要贯彻“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已对原有项目环境问题进行了技术改造,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均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已明确涉及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信息(已附产品MSDS文件,详见附件)。 符合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VOCs 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 GB33372、GB38508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GB24409、GB30981等)的项目。 本项目为技术改造项目,不新增使用VOCs原料,原料可以提供检测报告均满足国家标准。 符合 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应当尽可能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能量固化等涂料和先进涂装工艺。包装印刷行业使用水性、大豆基、能量固化等低(无)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无)VOCs含量的胶粘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的综合使用比例要不低于60。在塑料软包装领域,要优先使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印刷工序水性油墨使用比例不低20;复合工序无溶剂胶粘剂、水性胶粘剂使用比例不低于70。 企业所用涂料由于航空设备功能性需要,无法进行源头替代,本次技术改造主要对末端治理严格要求,对VOCs排放进行削减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本项目为对原有工程技术改造项目,严格控制VOC无组织排放。按照应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采用密闭喷漆间负压集中收集,加强了无组织排放控制。已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 37822-201 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了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喷漆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装置处理达标后,经32m排气筒有组织高空排放。 符合 对于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釆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项目生产过程中涉VOCs物料均密闭储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均密闭喷漆间进行负压收集。 符合 凡涉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VOCs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 局部排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AQ/T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本项目所用涂料和稀释剂等材料均密闭储存,调漆过程在密闭喷漆间内进行;喷漆工序在密闭喷漆间内进行,车间进行整体换风,不设置集气罩。 符合 加强泄漏修复检测(LDAR)工作。现代煤化工行业、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LDAR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制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LDAR工作。 本项目行业为航空设备制造业,不属于上述行业,因此可以无需实施LDAR工作。 不涉及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可行技术。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属于可行性技术。 符合 高浓度(VOCs初始浓度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RCO或CO)、蓄热式热氧化炉(RIO)、直燃式焚烧炉(TO)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始浓度C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含有有机卤元素、硫元素成分的VOCs废气,宜采用非焚烧技术处理。含酸、碱大气污染物的有机废气,应当采取中和等措施预处理后,方法可采用RCO、CO、RTO、TO等处理技术。喷漆技术应当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使用水性涂料的应当优先采用干式漆雾过滤工艺。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机废气均由密闭喷漆间负压收集后,经“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厂房外32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光催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后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本项目涉VOCs处理设施为“二级活性炭”处理设备,不属于单一治理VOCs设备;且选择的活性炭碘值不低于800mg/g。 符合 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VOCs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 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 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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