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泰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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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辽宁泰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辽宁泰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二〇二二年三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辽宁泰盛合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薛亮 联系方式 15002491110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 市 于洪县(区)于洪街道洪滨路16号永兴街 地理坐标 (北纬 41 度 48 分 22.172 秒, 东经 123 度 14 分 21.947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N7724 危险废 物治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七、生态环保和环境治理业 101 危险废物(不含医疗废物)利用及处置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无 总投资(万元) 500 环保投资(万元) 30 环保投资占比() 6 施工工期 3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园区已经编制了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已编制规划环评,取得了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号(沈于 环发【2020】年9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项目位置见附图2。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规划面积60平方公里。包含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区、新兴产业发展片区三个区域。 本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本区域规划面积22.2平方公里,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高速公路,西至于洪区区界,北至秦沈铁路,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规划,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1-1 与规划及规划环评符合性 规划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总体规划定位 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将建成以智能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业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到 2030年,开发区主导产业体系基 本形成,主导产业集群集聚水平进一步提升,智能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业等产业集群产值持续提升,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配套率明显提升,形成集智能交通、智能市政设施配套于一体的保障体系,实现开发区的现代化治理和智能化运营。 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根据园区禁止准入目录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糖行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石灰制造行业、 金属冶炼、煤气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进入。本项目为危险废 物治理业,不在禁止准入目录中。本项目主要为周边乡镇(距本项目10km范围内)汽车修理厂4S店等机动车维修行业产生的废润滑油的回收储存,根据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2021)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本项目位于园区内,不在园区禁止准入目录中,符合总体规划定位。 符合 区域定位 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 本项目位于机床城,为危险废物治理,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先进制造产业基地的产业定位,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符合先进制造产业基地定位要求。 符合 用地布局规划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发1779hm2,现状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 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现状园区已形成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类型。 项目及周边为工业用地,附近无居住、商住用地,对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用地布局规划。 符合 产业结构分布 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发1779hm2,现状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家 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纺织服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等,现状园区已形成以设备制造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类型。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本项目不在园区规划准入负面清单及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 符合 规划准入负面清单根据规划定位及行业准入,本次规划的入驻企业均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规划设置的准入负面清单可行。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符合先进制造产业基地的产业定位,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 符合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不属于禁止引进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内,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 2、 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 表1-2 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 规划环评要求 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规划区域内禁止新、改、扩建除“上大压小” 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以总量定项目。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 本项目供暖采用市政供暖,无锅炉。储运过程产生少量VOC,实行污染物等量替代。 符合 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大于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置,重点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设施。 本项目涉及挥发性有机物,废气产生量较小,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 符合 1、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糖行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等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业、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石灰制造行业、 金属冶炼、煤气生产、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进入;2、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和限制的项目;3、禁止新建沈阳市第一批准入负面清单的项目;4、禁止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建设项目;5、位于上述禁止准入目录企业仅允许实施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不允许扩建。 本项目危险废物治理,主要储存废润滑油,闪点为180-230℃,引燃温度为300℃,不易燃,不属于为危险化学品。不属于以上禁止进入行业项目位于工业区,不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范围内。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 3、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号(沈于环发【2020】年9号),本项目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表1-3 与审查意见的符合性 序号 审查意见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1 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规划面积约22.2平方公里,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高速公路,西于洪区区界,北至秦沈铁路,依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街道洪滨路16号永兴街,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2 从总体上看,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符合沈阳市开发区产业空布局规划2019-2030年,拟发展的产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能源利用政策、水资源利用和生态保护红线等政策要求;本规划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沈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沈阳市城市供热规划2017-2025和于洪区总体发展规划等具体规划要求相一致。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引进项目应按照本规划提出环境准入条件要求,还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要求,严禁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的生产企业、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地续。 本项目为危险废 物治理,不涉及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的生产企业,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符合 3 (1)加快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扩建工程,加大区域污水治理,提升区城中水回用力度加快给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废水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在区域内排水管网未建成区城,相关依托项目禁建设,施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2) 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有效的地下水防渗措施。深入调查园区水文地质情况、结合园区区域含水层系统和地下水径流系统特征、布设地下水监测井,建立园区地下水长期动态监测计划,制定地下水风险防范施,免污染地下水。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园区企业采取集中供水,其规划保留五金园配水厂、沙岭配水厂、物流港配水厂等水为园区企业供水使用。(3)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及监测制度,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门,定期对规划区城进行的废气、废水、噪声及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土壤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所有监测数据存档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4)针对开发区产业按照报告规定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和应急工作体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配备相应设备,做好区域环境应急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本项目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限值;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沙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经降噪后达标排放,本项目建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本项目建立环境自行监测方案,定期对废气、噪声进行监测;本项目对办公楼等按一般防渗区进行要求,对生产车间、罐区、危废暂存间等按照重点防渗进行要求,对地下水及土壤影响较小 符合 4 开发区区域内应充分考虑入驻项目排污行为产生的累计影响,推行清洁生产,制定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方案,确保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减排要求、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 本项目废气有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监测限值;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沙岭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噪声经降噪后达标排 放,本项目建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 符合 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 其他符合性分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街道洪滨路16号永兴街。项目所在地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结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图,本区域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选址合理。 项目评价区内没有生态脆弱区,周围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名胜古迹等敏感目标,主要敏感点为厂界东侧92m的辽宁东华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该区域交通便利,环境状况良好;地区现有基础设施配套较为完善,符合三线一单要求。因此,厂址选择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本项目选址合理。 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1-4。 表1-4 三线一单相符性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分析 1 生态保护红线 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于洪街道洪滨路16号永兴街,根据于洪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本项目不在沈阳于洪区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符合 2 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区,当地政府已制定了大气污染物减排计划,项目采取了成熟的污染防治措施,废气、废水均满足排放标准,项目建成后污染物排放较少,对区域环境质量影响较小,不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目标。 符合 3 资源利用上线 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4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次环评从产业政策、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提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中的相关要求。 符合 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表1-5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永安经济开发区,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根据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染影响较小,实施精细化管理。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永安经济开发区,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3、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相关内容,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及淘汰类项目,为允许类建设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的通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1年6月23日),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汇总见表1-6。 表1-6 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断情况一览表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理、平面布置合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各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涉及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作为依据,项目基础数据已与企业核对,符合企业建设内容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为允许类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不涉及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不涉及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不涉及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所在区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 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不涉及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不涉及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 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不涉及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本项目为危险废物治理,不涉及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合 (五)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本项目所在区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不涉及相关内容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选址不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生产及危废暂存间等按要求进行防渗处理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本项目所在区域未涉及污染地块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符合总体规划定位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不涉及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工业用地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不涉及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本项目按规定划分防渗区,按要求进行建设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涉及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涉及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不涉及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本项目固废合理处置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固废暂存场所按标准建设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不涉及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不涉及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不涉及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湖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不涉及 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不涉及 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的意见。 不涉及 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洄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 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 筑物;(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不涉及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属允许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 出台后按2021版执行)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本项目建设符合园区规划相关要求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 硝酸铵、硝基肌、氨酸胺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 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对环境污染较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符合规划要求 符合 2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区。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不涉及保护区 符合 3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严 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不涉及保护区 符合 4、本项目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2021)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 表1-7相关政策相符性分析 政策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 加快 推进 “散乱污” 企业综合整治。 涉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化工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 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本项为新建项目,企业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不属于“散乱污”企业 符合 严格 建设 项目 环境 准入。 新、改、扩建涉 VOCs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监测限值 符合 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 减排。 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各地可依据当地产业结构特色,因地制宜推进木材加工、电子行业等VOCs治理工作。涉VOCs企业要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企业为危险废物治理,应建立完善“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全面实施石化行业达标排放。持续推进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导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泄压装置、储罐 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全密闭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 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使用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 VOCs 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鼓励对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采用密闭工艺, 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工艺弛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难以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或送火炬系统焚烧等销毁措施。 本项目废气产生量较小,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监测限值 因地 制宜 推进 其他 工业 行业 VOCs 综合 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 本项目所有产生有机废气量较小,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监测限值,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合 挥发性 有机物 VOCs污染防 治技术 政策 在油类(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过程中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措施 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 油类(燃油、溶剂等)储罐宜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当采用固定顶罐时,通过密闭排气系统将含VOCs气体输送至回收设备; 油类(燃油、溶剂等)运载工具(汽车油罐车、铁路油槽车、油轮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送入气体管网。 本项目产生有机废气量较小,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监测限值 符合 末端 治理 与综 合利 用 对于不能再生的过滤材料、吸附剂及催化剂等净化材料,应按照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本项目废气处理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油桶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危废暂存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符合 重点行 业挥发 性有机 物综合 治理方 案 加强政策引导。 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 本项目为废润滑油回收企业,挥发量较小,非甲烷总烃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排放浓度监测限值 符合 全面 加强 无组 织排 放控 制。 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 本项目废润滑油采油储罐储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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