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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铁西康盛中医院有限公司中医院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铁西康盛中医院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 2022年6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沈阳铁西康盛中医院有限公司中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铁西康盛中医院有限公司中医院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祁亚娟 联系方式 15840268529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24甲号(6门) 地理坐标 (123度 20分 13.273秒,41度48分43.410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Q8412中医医院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九、卫生中“医院”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填) 无 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500 环保投资(万元) 15.5 环保投资占比() 3.1 施工工期 2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1389.35 专 项 评 价 设 置 情 况 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本项目无需进行专项评价,判定情况见下表 表 1专项评价设置原则表 专项评价类别 设置原则 本项目情况 设置情况 大气 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1、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为H2S、氨、臭气浓度,无有毒有害气体 不设置 地表水 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医疗废水生活废水均间接排放至沈阳市仙女河污水处理厂 不设置 环境风险 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涉及的主要风险物质为液氧、乙醇,最大储量均未超过临界量。 不设置 生态 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用水由市政统一供给,不涉及取水 不设置 海洋 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不设置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铁西区启工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审批文件名称文号沈政[2018]63号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 无 规 划 及 规 划 环 境 影 响 评 价 符 合 性 分 析 项目与铁西区启工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相符性分析 表 2 与铁西区启工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相符性分析 规划项目 具体内容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分析 一、规划范围 东至卫工北街,西至重工北街,南至建设西路,北至北一西路,总用地面积4.5平方公里。 本项目位于北三西路,位于规划范围内(附图 4) 符合 二、功能定位 以工业文化为特色,集居住、商业、文化创意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功能区。 本项目为中医医院建设项目,属于医疗服务,属于居住的辅助配套服务、是组成综合功能的一环;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2号)“(七)进一步放宽规划限制。政府对社会办医区域总量和空间布局不作规划限制。 符合 三、用地布局 北二路与北四路将单元划分为三个居住片区。沿北二路、建设大路控制城市级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居住片区内控制社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结合居住用地,控制五处公园绿地,沿铁路、高压线控制防护绿地。为更好的保护与活化利用工业遗产,减少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不利影响,将工业用地控制为一类工业用地。 符合 四、五线控制 绿线控制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及水面用地等。黄线控制包括规划交通枢纽,停车场,加油站,加气站,供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排水,环卫,消防设施等。红线控制包括重工街、建设大路、北一路、启工街、卫工街、北二路、肇工街等道路 本项目不在规划五线范围(红黄蓝紫绿线)内 符合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铁西区启工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地区规〔2019〕1683号)中的相关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中“三十七、卫生健康5、医疗卫生服务设施建设”,符合产业政策要求。 2.“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的要求,应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如表 3所示。 表 3 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要求 要求内容 项目具体情况 结果 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经核实,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肇工北街,根据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指南,本项目不在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占地及评价范围内无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红线位置关系图见附图 5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项目地处北方供暖区域,受供暖影响2021年度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区域PM2.5未能达标,属于不达标区。本项目无基本污染物的排放,不会突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底线,通过补充监测可知,项目所在区域其他污染物硫化氢、氨可以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中附录D限值要求;本项目四周边界昼夜间声环境能够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限值;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间接排放至沈阳市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废气、废水及噪声经合理处置可以满足排放标准要求,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故本次环评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控制污染。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及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 符合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铁西区内5个优先保护单元、4个重点管控单元。 ①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②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③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判断本项目生态保护红线情况。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24甲号(6门),属铁西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不在铁西区优先保护单元内,即不在铁西区生态保护红线内,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目标范围内,不占用基本农田,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项目位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中位置见附图 6 )。本项目与该重点管控单元的符合性分析如下 表4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 符合性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ZH21010620014),项目运营期产生污染物均采取有效措施。 符合 实施要求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全面强化“三线一单”指导作用;不断完善应用机制和技术保障;实行动态更新与定期评估。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等,本项目不在其列,符合环境准入要求。 符合 3.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表5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编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1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所在区域现有建筑为闲置商业用房、用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铁西区启工北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所在区域规划用地为第二类居住用地。因项目周围以居民居住为主,需要相应的地方医疗设施,且根据国卫医发[2019]42号 “(二)扩大用地供给”,本项目选址可行、符合规划。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区域环境质量不达标区,项目废水废气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符合 2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内(附图 5)。 符合 3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小”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在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且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本项目废水包括医疗废水和职工生活污水,均属于一般排放口,职工生活污水、医疗废水均经“一级强化消毒”处理达标后排入小区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排入仙女河污水处理厂。 符合 4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符合 5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本项目供暖方式为市政集中供暖 符合 6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自然保护区内。 符合 7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内新建有色金属治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不涉及耕地 符合 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 项目用地非污染地块 符合 8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位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 医疗废物执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环发[2003]206号)、医疗废物处理处置污染控制标准(GB39707-2020)、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符合 9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森林环境保护区内。 符合 10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详细内容略。 项目所在地不在湿地环境保护区内。 符合 11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存在落后、淘汰工艺。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出台后按2021版执行) 本项目符合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本项目排放的CODCr、氨氮在沈阳市铁西区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为中医院建设项目,用水量符合辽宁省地方标准行业用水定额(DB21/T1237-2020)。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根据文件,重点行业主要为石化化工业、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冶金铸造业、塑料制品业、畜禽养殖业、电力热力生产业、制浆造纸业、水泥制造业、钢铁业、废钢加工业、“三磷”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重点 行业。 符合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4.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24甲号(6门),属铁西区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0620014),重点管控区指涉及水、大气、土壤、水资源、土地资源、能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对重点管控区,工业聚集的重点产业园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街道(乡、镇)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表 6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序号 类别 具体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相符 1. 主要环境属性 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 是 2.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40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本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鼓励类项目且符合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 (2)本项目不涉及燃煤发电且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燃煤,冬季供暖依托市政集中供暖 是 3. 污染物排放管控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改、扩建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涉VOCs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不涉及VOCs的排放 是 4. 环境风险防范 / / / 5. 资源利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I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20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不涉及燃料使用 是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 5.与“气十条”、“水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 为切实改善空气、水以及土壤环境环境质量,国务院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气十条”)、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以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土十条”)。根据本项目情况,分析本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及土十条”相符性情况,详见下表 表 7 项目与“气十条”、“水十条”及“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分析内容 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 相符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 本项目冬季供暖方式为市政集中供暖 符合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发改地区规〔2019〕1683号),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 符合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拟建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淘汰类、限制类和鼓励类,属于鼓励类且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至第三批)之内,符合要求。 符合 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加快落后产能淘汰步伐。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本项目用地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用途为城镇混合住宅用地/商业,见附件 3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本项目排放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硫化氢、氨、臭气浓度,排放的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及医疗废水,排放方式为间接排放;项目位于闲置商业用房且用地范围内已进行地面硬化且项目属于Ⅳ类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未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符合 6. 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年1月1日实施)相符性分析 表8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 文件要求 相符性分析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本项目已采取相应措施(密闭、喷洒除臭剂及空气净化剂)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 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因维修、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使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限产或者停产等措施,并报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非正常工况下,企业采取立即停产措施,并立即处理故障,修复完成后方可进行生产。 7.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相符性分析 表 9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相符性 分析内容 要求 本项目情况 结果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有效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全取暖过冬。集中资源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等区域散煤治理,优先以乡镇或区县为单元整体推进。2020年采暖季前,在保障能源供应的前提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的平原地区基本完成生活和冬季取暖散煤替代;对暂不具备清洁能源替代条件的山区,积极推广洁净煤,并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销售使用劣质煤行为。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 本项目冬季供暖方式为市政集中供暖 符合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产能;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 本项目非“两高”行业。 符合 优化调整用地结构,推进面源污染治理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尘监管。2018年底前,各地建立施工工地管理清单。因地制宜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重点区域建筑施工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设备,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加强道路扬尘综合整治。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20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达到70以上,县城达到60以上,重点区域要显著提高。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渣土运输车要密闭。 本项目施工过程仅为设备安装、装修,建设内容简单,产生扬尘量较少。 符合 8.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2022年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16号),发布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本项目与之相符性分析如下 表 10 辽宁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 规划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合 第三章坚持高质量引领,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建立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机制逐步健全“三线一单”配套的规章制度和管理政策。2025年底前,形成基本完善的区域生态环境空间管控体系。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重点管控单元(ZH21010620014) 是 第五章 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提升环境空气质量 以冬季采暖期、夏季臭氧 O3污染高发期为重点管控期,继续加强PM2.5污染防治,补齐O3污染治理短板,协同控制PM2.5与O3污染。大力推进VOCs和NOx减排,带动多污染物、多污染源协同控制。 本项目不涉及VOCs和NOx的排放 是 第六章 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巩固提升水生态环境质量 以水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 “保好水”“治差水”,推进河流水系连通,开展 “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努力实现 “清水绿岸、鱼翔浅底”。 本项目医疗污水预处理达标后排入小区化粪池经污水管网进入仙女河污水处理厂,对水生态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是 第八章 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提升土壤和农村环境质量 加强空间布局管控。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风险合理规划土地用途,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禁止规划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居住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禁止新 (改、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新 (改、扩)建涉及有毒有害物质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提出并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要求。 本项目周边无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且本项目为医院项目,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是 第十章 强化风险防控,保障环境安全 加强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设。2022年底前,县(市、区)全部建成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建成区医疗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鼓励偏远地区建设移动式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实现医疗废物就地处置。完善医疗废物应急处置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依托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等资源,建立协同应急处置设施清单,设区的市级政府至少明确1座协同应急处置设施,确定应急管理流程和规则。 本项目医疗废物暂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通过专用楼梯外运处置 是 9. 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表 11 项目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符性分析 条例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相符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依法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并按照所在地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单位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 相符 第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依法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除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建设单位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分区贮存 相符 (一) 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分类包装及贮存方式; 建设单位与有资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共同确认医疗废物的分类包装、贮存方式,并在交接时共同填写转移联单。院内医疗废物均收集至医疗废物专用收集桶,无散堆 相符 (二) 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交接时共同填写转移联单; (三) 保证备用收集容器容量多于医疗废物实际产生量; (四) 医疗废物贮存设施应当能够满足医疗废物产生量和收集周期的贮存要求,并留有运送操作空间; (五) 禁止在医疗废物周转箱外散堆医疗废物。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移交医疗废物,并及时签订集中处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不得拒绝接收符合接收条件的医疗废物。因拒绝接收造成医疗废物长期堆存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上报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近没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且无住院病床的医疗卫生机构,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协商后,可以委托有贮存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暂存,并由受委托的医疗卫生机构统一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建设单位与有资质医疗机构签订处置合同,由有资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运输并处置项目产生的医疗废物 符合 第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各环节的特点,制定下列管理制度和措施 / / (一) 实行分类收集,明确收集容器要求以及需要进行特殊处置的操作程序和规则; 建设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至医疗废物专用收集桶并在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分区暂存 符合 (二) 明确规定收集时间、运送路线、贮存地点等内容的操作规范; 医疗废物暂存间内医疗废物由有资质单位通过西侧专用楼梯外运,院内暂存时间不超过48小时 (三) 内部运送及内外部交接、转移的管理措施; 医疗危废物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由有资质单位通过二层西侧紧邻医疗废物暂存间的专用楼梯外运处置 (四) 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达到卫生标准的保证措施; (五) 设施设备和工具达到卫生和环境保护标准的保证措施; (六) 防范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和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措施以及应急处理方案; 医疗废物收集至医疗废物专用收集桶 (七) 记录、评价、监测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设置专人进行档案管理 (八) 与外部报告制度相衔接的内部报告规范。 第十二条 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到同一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到同一传染病定点救治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专用门诊收集、运送涉疫情医疗废物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根据卫生健康或者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要求提高医疗废物转运频次。 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外运处置医疗废物的间隔在48小时内 符合 第十三条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等情况时,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减少危害的紧急处理措施,对致病人员提供医疗救护,并立即向事发地县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对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等事件进行调查,督促其开展内部调查处理工作,提出内部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要求,并视情况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渗漏、扩散等情况时,建设单位先用吸湿材料去除可见污物,然后消毒剂进行消毒,并立即向铁西区卫生健康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向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个人通报。 符合 第十四条 流失、泄漏、渗漏、扩散下列医疗废物的,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流失、泄漏、渗漏、扩散左述医疗废物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规定处理 符合 (一)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及其相关耗材; (二)废弃的血液、血清; (三)未作消毒处理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生活垃圾及其治疗使用过的物品、器具。 第十六条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根据防控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设置专门收集防护用品废弃物的设施,并在收集设施上张贴明确标识,引导群众定点投放个人使用过的防护用品。 重大传染病疫情期间定点收集的个人使用过的防护用品,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处置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建设单位按照左述要求进行管理 符合 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利用卫星定位系统、电子标签、二维码等信息化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智能跟踪和计量监控,并将数据实时上传监管信息化平台。具备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数据采集、识别等功能的医疗废物智能化周转箱、暂时贮存设施和处理处置设备。 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实现医疗废物全流程只能跟踪和计量 符合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疾病防治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及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建设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收集、运送、贮存医疗废物 符合 由上述分析可知,本项目的建设运营符合辽宁省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10. 与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置管理的通知(沈环发〔2021〕24号)相符性分析 表 12项目与沈环发〔2021〕24号相符性分析 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相符 (一)处置闭环 1.污泥收集 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设备需建立污泥收集池(浓缩池、消毒池)用于收集医疗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 本院污水处理设施设有污泥池对污泥进行收集 相符 2.污泥消毒 可采用化学消毒方法,通过投加石灰和漂白粉等消毒剂对污泥池内污泥进行消毒,投加过程可采取人工或机械方式进行充分搅拌。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采取紫外线辐照方法进行消毒。 本项目采用化学消毒方法对污泥进行消毒,消毒剂为石灰 相符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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