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山子现代化奶牛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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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团山子现代化奶牛养殖场粪污治理工程改造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徐兴龙 联系方式 建设地点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 地理坐标 (E123度8分16.579秒,N42度24分18.287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N7723 固体废物治理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七、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103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含污水处理污泥)处置及综合利用 其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R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R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3214.86 环保投资(万元) 100 环保投资占比() 3.11 施工工期 6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R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全厂占地面积为200666.668m2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 审批机关法库县人民政府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法库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的通知(法政发〔2022〕1号(2022年2月25日)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相符性分析 表1-1 与法库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2021-2025)相符性分析 要求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强化粪污资源利用与种植业结合 法库县范围内,自有消纳土地面积充足,养殖场户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农用。 本项目固体粪污进入垫料系统后回用于牛舍卧床;液体粪污经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处理后,施肥季还田;本项目共签订团山子村和秀水河子村5816.46亩自有种植地,可以满足沼液所需消纳土地面积,可轮作施肥;沼液采用密闭罐车,通过固定运输路线至农田,加强运输车辆管理,防止运输过程液体泄漏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影响。 符合 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利用设施建设 堆肥和沼气产物应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经无害化处理后进行还田综合利用的。粪肥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的养分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施用量时,应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符合当地环境容量的要求;同时应有一倍以上的土地用于轮作施肥,不得长期施肥于同一土地。鼓励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粪肥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粪肥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符合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及2021年修改单,本项目行业类别为N7723 固体废物治理,属于目录中“一、农林业 53、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畜禽粪污肥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垫料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属于鼓励类项目,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本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对粪污处理设施进行技术改造,属于技改项目,不新增建设用地。团山子现代化奶牛养殖场于2015年12月22日取得环评批复,批复文号为法环审字〔2015〕47号;于2019年9月7日取得自主验收意见。项目厂界周边为农田,500m范围内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环境敏感目标等;本项目废气、噪声经治理后可做到达标排放,废水不外排,固体废物做到合理处置,根据环境影响分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影响可接受。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3、“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1)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号)中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限”的要求,对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的符合性进行分析,详见表1-2。 表1-2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内容 具体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生态保护红线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及沈北新区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被纳入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重要生态系统主导功能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不在法库县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 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符合 资源利用上线 环境空气质量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1类;地表水环境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Ⅴ类标准,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资源高效利用、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量角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高限值 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2021年环境质量公报可知,2021年建设项目所在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中仅PM2.5超标,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规定,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不达标区。沈阳市政府通过“实施散煤治理攻坚战役、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攻坚战役。”等市政行为来加强对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的治理与管理。采取上述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质空气质量中PM2.5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 符合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是基于“三线一单”编制成果,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为约束,立足沈阳市战略定位,严格落实法律法规及国家与地方标准,丛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资源利用效率四个方面提出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 项目所在行政区、街道(乡镇)及管控单元编码法库县双台子乡 管控单元编码ZH21012420048 主要环境属性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 管控类别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范、资源利用效率。 管控要求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 详见表1-5 符合 (2)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 表1-3 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本项目情况 相符性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本项目属于法库县双台子乡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2420048。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4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1524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能,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属于法库县双台子乡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3)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符合性分析 表1-4 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意见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 本项目具体情况 符合性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137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82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面积为2356.10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18.32;重点管控单元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6798.61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52.87;一般管控单元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3705.46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28.81。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查询可知本项目位于法库县双台子乡,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2420048;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本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图位置关系见附图2。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N”为全市137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排放、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为此,项目针对污染物排放均采取了严格的环保措施,确保达标排放。 符合 (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法库县双台子乡,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2420048,本项目所在地属于重点管控单元(水环境农业污染重点管控区)。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沈环发〔2021〕31号)符合性分析见表1-5。 表1-5 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管控类别 主要内容 符合性分析 符合性 空间布局约束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规定,本项目属于鼓励类项目;对照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项目 符合 (2)各类开发建设活动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详细规划等相关要求 本项目符合上述规划要求 符合 (3)禁止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单元。 本项目工程建设内容不涉及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符合 (4)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上述行业。 符合 污染物排放管控 (1)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本项目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建设地埋式污水管道输送系统及雨水沟渠输送系统,确保项目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 符合 (2)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符合 (3)推动实施测土配方施肥,推广高效新型低污染肥料,鼓励引导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施用及有机养分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应用,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 本项目粪污治理设施改造后,干粪经垫料制作系统处理后回用于牛舍卧床垫料,实现资源化利用。 符合 (4)加快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及收集管网建设,乡镇所在地行政村配套建设污水收集管网和处理设施,并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本项目严格执行“雨污分流”,建设地埋式污水管道输送系统及雨水沟渠输送系统,确保项目雨水和污水收集输送系统分离。 符合 环境风险防控 / / / 资源利用效率 / / /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 4、项目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辽委发〔2022〕8号)相符性分析 表1-6 项目与辽宁省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表 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加快推动绿色低碳发展 2 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优化能源供给结构,适度超前布局风电和太阳能发电,安全稳妥发展核电,加快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发挥天然气在低碳利用和能源调峰中的积极作用。到2025年,全省非化石能源发电装机容量达到4260万千瓦,占发电装机容量比例达到50. 9;风电光伏装机容量力争达到3700万千瓦以上;红沿河二期工程新增装机容量224万千瓦,全省核电装机容量力争达到672万千瓦。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鼓励自备电厂转为公用电厂。稳妥推进天然气气化工程,“按照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原则,在具备条件的地区推进居民煤改气,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提升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 本项目不使用煤炭。 符合 3 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对“两高”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分类处置、动态监控。严格把好新建、扩建钢铁、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等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关。支持符合规定特别是生产国内短缺重要产品、有利于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的项目发展。稳妥做好存量“两高”项目管理,合理设置政策过渡期,积极推进有节能减排潜力的项目改造升级。强化常态化监管,坚决停批停建不符合规定的“两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产能过剩等行业。 符合 5 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围绕构建“一圈一带两区”,区域发展格局,衔接国土空间规划分区和用途管制要求,推进城市化地区高效集聚发展,促进农产品主产区规模化发展,推动重点生态功能区转型发展,形成主体功能明显、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严格落实“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优化区域生产力布局。健全以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严格规划环评审查和项目环评准入。开展重大经济技术政策的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和重大生态环境政策的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符合 (二)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1 着力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攻坚战。聚焦细颗粒物CPM2.5)污染,以秋冬季(10月至次年3月)为重点时段,强化区域协作机制,坚持精准应对、科学应对、依法应对,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体系,实施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等“四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7以内。 本项目仅固液分离存间恶臭排放,经除臭剂和碱喷淋设备处理后可以满足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符合 实施大气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行动。推动重点行业落后产能退出,推进钢铁、焦化、有色金属行业技术升级。加快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建设,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推进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以菱镁、陶瓷等行业为重点,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 本项目使用电锅炉,不使用煤炭。 符合 实施清洁取暖攻坚行动。充分发挥热电机组和大型热源厂能力,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在空气质量未达标的城市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因地制宜推进供暖清洁化,有序开展农村地区散煤替代工作。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 本项目厂区内使用电锅炉供暖。 符合 2 着力打好臭氧污染治理攻坚战。聚焦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协同减排,以每年5月至9月为重点时段,以辽宁中部城市群为重点区域,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等“五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涉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达到3.27万吨和7.96万吨以上,遏制臭氧浓度上升趋势。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完善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标识制度。以汽车整车、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行业为重点,提升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使用比例。开展含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达标联合检查,曝光不合格产品并依法追究相关企业责任。 本项目建成运营后通过定期喷洒除臭剂对恶臭污染物进行处理,同时对固液分离间进行负压收集后经碱喷淋处理,由1根15m高排气筒有组织排放,减少了无组织排放情况。 符合 实施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达标行动。以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牙口油品储运销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高效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到2023年,万吨及以上原油成品油码头(及对应的储油库)、现役8000总吨以上的油船基本完成油气回收治理。 实施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组分监测站建设和大气环境非甲烷总烃监测,提升臭氧污染预报水平。加强涉挥发性有机物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和企业环境监测。开展夏季臭氧污染区域联防联控。 实施污染源监管能力提升行动。推动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排放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强化治理设施运维和旁路监管,坚决查处违法排污行为。夏季围绕石化、化工、涂装、医药、包装印刷、钢铁、焦化、建材等重点行业,精准开展监督帮扶。 3 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以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为监管重点,聚焦煤炭、焦炭、矿石运输通道以及铁矿石疏港通道,推进运输结构调整和车船清洁化,实施柴油货车清洁化等“四大行动”。到2025年,全省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超过90,铁路货运量占比力争达到15左右。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4 加强大气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推进低尘机械化清扫作业,加大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等城乡重要路段清扫保洁力度。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恶臭异味治理力度。全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2022-2024年)。深入开展秸轩“五化”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深化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三)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1 持续打好辽河流域综合治理攻坚战。以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为核心,统筹水资源利用、水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污染减排与生态扩容两手发力,推动河流水系连通,统筹实施水润辽宁工程,合理调配水资源,逐步恢复水体生态基流,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等“四大行动”。到2025年,辽河流域优良水体比例在达到国家考核标准基础上有所提升。 实施工业园区污水整治行动。排查整治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异常、污水管网老旧破损、混接错接等问题。鼓励工业企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到2025年,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污水管网质量和污水收集处理效率显著提升。 本项目无废水排放 2 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的总体思路,实施地级及以上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巩固提升等“两大行动”,到2025年,县级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新民、瓦房店、庄河市力争提前1年完成。 符合 (四)深入打好净土保卫战 3 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以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为重点,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未依法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以及未达到风险管控和修复目标的地块,不得开工建设与风险管控和修复无关的项目。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推进重点地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地块的风险管控和修复。强化风险管控与修复活动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均能够得到有效治理并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4 稳步推进“无废城市”建设。健全“无废城市”建设制度、技术、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城市固体废物精细化管理。推进沈阳、大连和盘锦市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进尾矿、煤砰石、粉煤灰、冶炼废渣、工业副产品石膏等固体废物综合利用。 本项目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零外排。 符合 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的符合性分析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本项目建设内容与该标准的符合性分析结果见表1-7。 表1-7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属于技改项目,项目选址、布局、规模均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划 符合 2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为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主要为PM2.5,本项目运营期仅固液分离间排放恶臭,经除臭剂和碱喷淋设施处理后可以满足排放标准,符合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符合 3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合理污染治理措施并确保达标排放。 符合 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技改项目,对粪污处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固液分离间,恶臭由无组织排放整改为有组织排放。 符合 5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本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来源真实,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的现象。 符合 6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7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8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9 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0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11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 符合 (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本项目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的电资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会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一)石化化工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二)医药制造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三)汽车制造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四)畜牧养殖业 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法库县双台子乡团山子村,不在禁止养殖区域内。 符合 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米,同时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 本项目所在区域不属于禁建区,且位于农村地区,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畜禽养殖业选址问题的回复村屯居民区不属于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因此,不属于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3.1.2规定的人口集中区。故本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无禁建区。 符合 3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和受养殖污染影响较大的支流沿岸依法划定300米至500米的禁(限)养区。 本项目不在禁养区范围内 符合 (五)、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七)、塑料制品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八)、水泥制造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九)、铸造和锻造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钢铁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二)、“三磷”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涉及 符合 6、本项目与畜禽养殖业相关文件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为针对厂区内粪污处置工程进行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工程内容与畜禽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见表1-8。 表1-8 本项目与畜禽养殖行业相关政策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 厂区已严格执行“雨污分流”。本工程为对厂区现有的粪污治理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干粪由还田整改为垫料制作,回用于牛舍卧床垫料;同时针对厂区产生的病死牛胎衣,本次改造将原有的处理罐取缔,建设一座冷库进行病死牛暂存,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外运处理。 符合 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本次升级改造后粪污经固液分离处理后,液体经黑膜沼气池处理后排入沼液暂存池,施肥季还田利用;分离后固相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卧床垫料。 符合 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 本项目按要求签订沼液消纳协议书;厂区采用消毒剂定期对牛舍、牛饲槽、饮水器及其他用具定期进行消毒,人员出入牛舍时均进行消毒。 符合 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本次升级改造后粪污经固液分离处理后,液体经黑膜沼气池处理后排入沼液暂存池,施肥季还田利用;分离后固相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垫床;厂区产生的病死牛,本次改造将原有的处理罐取缔,建设一座冷库进行病死牛暂存,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外运处理。 符合 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高温降解、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 本次改造将原有的处理罐取缔,建设一座冷库进行病死牛暂存,委托第三方单位进行外运处理。 符合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 4.3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法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采用水冲粪、水泡粪湿法凊粪工艺的养殖场,要逐步改为干法清粪工艺。 本次改造将原有的铲车清粪改为自动刮粪板清粪,清粪方式为干清粪,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系统,经固液分离系统处理后的液体经发酵后还田,固体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垫料。 符合 5.1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每个牛舍地面粪污经过自动刮粪板进行收集,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系统,经固液分离系统处理后的液体经发酵后还田,固体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垫料。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均能够得到有效地治理,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5.3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工艺,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 本项目粪污贮存及治理区域进行防渗处理,防渗性能不低于1.5m厚,其渗透系数K≤110-7cm/s 符合 6.1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固液分离系统处理后,液体经发酵后还田,固体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垫料。 符合 6.2.1在畜禽养殖场与还田利用的农田之间应建立有效的污水输送网络,通过车载或管道形式将处理(置)后的污水输送至农田,要加强管理,严格控制污水输送沿途的弃、撒和跑、冒、滴、漏。 本项目废水经发酵后进入沼液暂存池内储存,施肥季节沼液由密闭罐车运送至农田施肥。 符合 6.3.2进行沼气发酵,对沼渣、沼液应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同时要避免产生新的污染,沼渣及时清运至粪便贮存场所;沼液尽可能进行还田利用,不能还田利用并需外排的要进行进一步净化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沼气发酵产物应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 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经固液分离系统处理后的液体经发酵后还田,固体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垫料。 符合 7.1.1畜禽粪便必须经过无害化处理,并且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 每个牛舍地面粪污经过自动刮粪板进行收集,将粪便刮至牛舍的集粪沟内,后经输送管网输送至固液分离系统,分离后液体经黑膜沼气池-沼液暂存池处理后还田,固体经发酵后回用于牛舍垫料。项目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恶臭污染物均能够得到有效地治理,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 符合 7.1.2经过处理的粪肥作为土地的肥料或土壤调节剂来满足作物生长的需要,其用量不能超过作物当年生长所需养分的需求量在确定粪肥的最佳使用量时需要对土壤肥力和粪肥肥效进行测试评价,并应符合当地环境容量要求。 本项目按要求签订沼液消纳协议书。经过计算,周边土地可以满足本项目沼液消纳要求。 符合 7.2.1固体粪肥的堆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或其他适用技术和方法,以杀死其中的病原菌和蛔虫卵缩短堆制时间,实现无害化 分离的干粪经自动控制发酵罐发酵处理后全部用于牛床垫料,不外排环境。 符合 9.1病死禽畜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丟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 本项目建设病死牛暂存间1间,本项目病死牛及分娩胎衣临时放置全封闭结构冷库暂存间,暂存温度-15℃,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 符合 三、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 一鼓励含污还田利用。国家支持畜禽养殖场户建设畜禽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生产有机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已获得环评批复的规模养殖场在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如需将粪污处理由达标排放含按农田灌溉水标准排放变更为资源化利用不含商业化沼气工程和商品有机肥生产,在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前变更的,按照非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在竣工环保验收后变更的,按照改建项目依法开展环评。 本项目液体粪污还田、固粪制作为垫料回用于牛舍卧床,实现资源化利用,属于鼓励含污还田利用类。 符合 二明确还田利用标准规范。畜禽粪污的处理应根据排放去向或利用方式的不同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对配套土地充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具体要求及限量应符合畜禽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B/T36195和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对配套土地不足的养殖场户,粪污经处理后向环境排放的,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B18596和地方有关排放标准。用于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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