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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远大生命科学(辽宁)有限公司可吸收性外科缝线车间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无 建设单位联系人 董敬 联系方式 13840226762 建设地点 辽宁省(自治区)沈阳市 浑南新区县(区)南屏东路乡(街道)18-1号 地理坐标 ( 123 度 32分 38.012秒, 41 度 44 分 29.194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四、医药制造业49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278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 1795 环保投资(万元) 145 环保投资占比() 8.08 施工工期 1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生产线已建设,污水处理站已建设 用地(用海) 面积(m2) 项目不新增用地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无,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专项评价设置原则,本项目无需进行专项评价。具体见下表 表1-1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 专项评价设置要求 本项目情况 是否设置 大气排放废气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500米范围内有环境空气保护目标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排放废气主要为非甲烷总烃、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不属于左列废气范围内 否 地表水新增工业废水直排建设项目(槽罐车外送污水处理厂的除外);新增废水直排的污水集中处理厂 本项目废水经市政管网进入桃仙污水处理厂,属于间接排放 否 环境风险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危险物质存储量超过临界量 的建设项目 本项目Q<1 否 生态取水口下游500米范围内有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的新增河道取水的污染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 否 海洋直接向海排放污染物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 不涉及 否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 规划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 召集审查机关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沈环保审字【2015】0023号)。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1、规划符合性分析 表1-2 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总体发展规划相符性 序号 类别 内容 实际情况 相符性 1 规划范围 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位于东陵区北部,规划范围东至三环高速,南至规划全运南路,西至沈李公路,北至浑河,规划总用地面积51km2。 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东路18-1号,在规划范围内。 符合 2 用地布局 规划居住用地共1096.91hm2,占规划总用地的22.25;公共设施用地(含商住混合用地)总规模166.52 hm2,占总用地的3.38;商住混合用地共6.43hm2,占规划总用地的1.55;划工业用地1287.66 hm2,占总用地的26.62;普通仓库用地共192.94hm2,占规划总用地的3.91;对外交通用地共0.51hm2,占规划总用地的1.02;道路广场用地规模为744.39hm2,占总用地的5.10;绿地与水系面积1244.48hm2 ,占总用地比例25.26。 本项目用地为二类工业用地。 符合 3 产业定位 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结合自身产业发展条件 ,通过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实现产业向聚集化、规模化发展规划结合近期实施项目及起步区内已建设项目,由东向西、由北向南打造五个产业集群,分别为高端装备产业集群、保税加工与保税物流产业集群、节能环保与新能源产业集群、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集群、生物医药产业集群 本项目为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生产过程添加生物酶。属于生物医药产业 符合 2、与规划环评及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 表1-3 与园区规划环评环境准入建议符合性分析 主要 目标 产业 方向 国家产业鼓励发展内容 环境准入建议 本项目 突出 高品 质发 展, 提升 生物 医药 产业 竞争 力 大力 开展 生物 技术 药物 创制 和产 业化 促进疫苗升级换代,重点推动新型疫苗(包括治疗性疫苗)研发和产业化。加速治疗性抗体等蛋白质和多肽药物的研制和产业化,促进核酸类药物发展。加快长效注射剂、非注射给药系统等新型制剂技术及产品的开发。促进血液制品综合利用水平的升级,支持重组血液制品的研制和产业化。发展细胞治疗、基因治疗等新技术与装备。支持抗体规模生产、新型生物反应器和佐剂等关键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生物技术药物高品质规模化发展。建设生物技术药物发现、评价、检测、安全监测等公共技术平台,完善生物技术药物产业体系。推动我国生物技术药物的质量标准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推动生物技术药物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关国家或国际组织的认证,提高产品国际市 1、禁止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的企业进入 2、禁止单纯原料药生产型企业进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其复方制剂,医疗用毒性药品等企业禁止包含原料药工序) 3、禁止以中药提取物为销售产品的企业进入 1、本项目不涉及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 2、本项目为缝合线生产项目。非单纯原料药生产,复方制剂生产及医疗用毒性药品生产 3、本项目非中药提药项目 推动 化学 药物 品质 全面 提升 围绕心脑血管疾病、代谢性疾病、恶性肿瘤、免疫性疾病、感染性疾病、神经和精神性疾病等重大疾病的防治需求,加速化学创新药物的产业化,高品质开发通用名药品,开展基本药物临床使用综合评价。重点推进缓释、靶向、长效等新型制剂研发和关键工艺技术产业化,鼓励新型辅料的研发和应用,推广应用先进的生产管理规范,提高我国制剂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推动制剂产品进入国际主流市场。推进绿色制造和过程控制等新技术的应用,减少环境污染,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强化我国原料药在国际市场的优势地位。提高产业集中度,完善国际认证服务体系,完善特色化合物库、测试和评价共享平台等创新支撑体系 提高 中药 标准 化发 展水 平 以中药标准体系建设和推广应用为核心,加速规范化中药材基地建设,推动道地中药材优良品种的选育和无公害规范种植,促进中药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建立健全中药材种植(养殖)、加工、运输的工艺标准、质量标准和操作规范,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的中药材现代质量控制体系。加大中药制药过程的关键技术开发和推广,提升装备制造水平。打造一批从原料药材到药品的中药标准化示范产业链。加快作用机理明确、物质成分可控、临床疗效确切、使用安全的中药品种的开发,培育现代中药大品种。 突破 核心 部件制约 ,促 进生 物医 学工 程高 端化 发展 推动高性 能医学装 备规 模化 发展 有效整合优质资源,推动产学研医深度结合,优先发展高性能医学影像、放射治疗、活体检验、体外诊断等医学装备及核心部件的设计和制造能力,促进高分辨率、低剂量、多模态、数字化和一体化的医学影像装置的产业化发展。推动基于互联网、物联网的全数字医疗集成系统、远程医疗系统的标准化和规模化发展。大力推进精准、微创外科和放射治疗中虚拟仿真、精确定位、智能反馈、光学成像等新型技术和装置的产业化,促进无创、低负荷、穿戴式等先进医疗技术和装 备的发展和应用。推进生理监测、生命支持、血液净化、物理治疗、家庭保健等新型数字化生物医学工程产品高品质、规模化发展。发展先进的医疗器械产业链,提高市场竞争力 允许 本项目不涉及 加速 高附 加值 植介 入材 料及 制品 的产 业化 推动仿生医学、再生医学和组织工程与生物技术的融合,促进新型高生物相容性医用材料的研制和产业化。开发以药械结合、分子设计学为技术特征的植介入体设计和制作关键技术及其精密加工装备和生物反应器,推动新型生物医用材料及相关医疗器械的产业化发展。针对血管、关节等疾病置换、修复的不同临床治疗需要,创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涂药支架、人工瓣膜、骨修复材料、人工关节、人工皮肤等医疗器械产品,加快临床应用推广,扩大我国植介入医疗器械的产业化发展规模。加强技术集成,支持新一代残障人员医用康复辅具的研制和生产。 允许 本项目采用生物技术,生产医用可吸收缝合线,为新型医用材料。符合 大力 发展 新型 体外 诊断 产品 围绕早期筛查、临床诊断、疗效评价、治疗预后、出生缺陷诊断等需求,开发高通量、高精度的检测仪器、试剂和体外诊断系统。加快发展分子诊断、生物芯片等新兴技术,加速免疫、生物标志物、个体化医疗、病原体等体外诊断产品的产业化;发展可现场快速检测的血液、生化、免疫、病原体等体外诊断仪器及试剂的制备技术,促进规模化生产。建设体外诊断试剂研发和产业化平台,加强原料酶、诊断性抗体等试剂原料基地建设,构建量值溯源体系及其参考实验室网络,推动我国体外诊断产业的发展。 允许 本项目不涉及 5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属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中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C2780)类别,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正),本项目不属于其中的“鼓励类”、“限制类”和“淘汰类”,为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建设不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规定的项目。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对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的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本项目不属于“目录”中的环境限制准入项目,符合地方产业政策要求。 2、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 ①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 表 1-4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 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东路18-1号。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 1524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准入清单位内的项目,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能、水源等资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 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 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浑南区南屏东路18-1号。属于重点管控单元。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符合 ②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沈环发〔2021〕31号)符合性分析 查询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对照本项目,本项目属于汪家街道,重点管控单元(大气环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代码ZH21011220022。 表 1-5与“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 分区管控 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果 空间布局约束(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4)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1)项目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 (2)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污染排放管控(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 100吨及以上燃煤锅炉为重点,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行业、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1)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2)项目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特别排放限值。 (3)根据要求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符合 资源利用效率 (1)将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分为 I 类(一般)、Ⅱ类(较严)和Ⅲ类(严格),Ⅱ类较严高污染燃料包括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 20 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Ⅰ类一般高污染燃料包括单台出力小于 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含硫量大于 0.5、灰分大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2)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燃料。 项目热源为电 符合 3、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符合性分析 表1-6 本项目与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析 序号 内容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①项目选址为工业用地 ②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正)鼓励、限制和淘汰类,视为允许类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①2020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的数据,沈阳市城区属于环境空气不达标区。随着辽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通过严控,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逐渐改善。 ②项目集中供热。项目采取措施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够满足污染物达标要求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企业原有项目环评手续完备,且领取排污许可证,无历史遗留污染问题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引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年环境质量公报数据 符合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项目属于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类别 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项目不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项目 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的新建炼油、 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项目不属于新建炼油、 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 项目不属于低速电动车项目 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城高速公路) 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项目属于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类别 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项目不涉及“头顶库”、危库、险库、尾矿库 符合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符合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项目不属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项目属于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类别 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项目污水经处理后,排至污水处理厂 符合 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项目不属于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不排放重金属和难以生化的高盐废水 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项目所在区域市政供应自来水 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 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项目属于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类别,不属于新增化工园区、不属于具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不属于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 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符合 五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不属于煤矿项目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煤炭开采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项目不使用高污染燃料 符合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项目不建设燃煤供热锅炉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项目污水处理站采用生物除臭化学除磷技术,并喷除臭剂,有效减少污水处理过程产生臭气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项目不属于用煤项目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符合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不涉及自然保护区 符合 七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项目建设地埋式污水处理站,采取防渗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底泥、尾矿、矿渣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周围无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 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项目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依法处置 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项目不涉及 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项目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 符合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项目不属于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不属于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属于涉重金属重点行业 符合 八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非固体废物贮存储、利用、处置项目 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项目不涉及境外垃圾 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项目生活垃圾排放参照执行辽宁省沈阳市城市垃圾管理规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及处置执行(GB18599-2020)。 危险废物暂存及处置执行(GB18597-2001)及2013修改 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项目不涉及境外危险废物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项目不涉及 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 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立开发区、度 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项目不涉及 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应当按照 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项目不涉及 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 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 项目不涉及 符合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 (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 (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 (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项目不涉及 符合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 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项目不在产业结构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修正)鼓励、限制和淘汰类。项目不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之列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年版)出台后按2021版执行) 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内容 符合 十二 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符合园区环评准入要求 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项目位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不是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氯酸铵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项目 符合 二、环境准入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VOC、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沈阳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执行总量指标替代政策。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辽宁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 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 本项目不在所列的十二个行业中 4、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相符性分析 表1-7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沈环发[2021]4号) 文件要求 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项目要严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 项目位于浑南国际新兴产业园区,符合园区准入要求。 符合 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VOCs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CMA和CNAS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MSDS),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 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VOCs含量标准(GB/T38597、GB38507、GB33372、GB38508等)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GB18581、GB24409、GB30981等)的项目。 项目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为主工艺治理项目生产过程产生的有机气体。项目为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项目,不涉及涂料、胶等使用。 符合 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 新建、扩建、改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VOCs管控评价审查。VOCs物料是指VOCs质量占比大于等于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均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对于VOCs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性。 项目遵循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项目为C2780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项目,由于国家没有颁布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相关的规范,本项目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生物药品制品制造(HJ1062-2019),严格遵守执行 符合 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管控 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建设项目涉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处理评价,配套的VOCs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中的可行技术。 高浓度(VOCs初始浓度≥5000ppm)的废气应当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采用催化燃烧(RCO或CO)、蓄热式热氧化炉(RTO)、直燃式焚烧炉(TO)等处理技术。中等浓度或低浓度(初始浓度VOCs≤1000ppm)、大风量废气,应当尽可能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脱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浓度后焚烧处理。 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UV光催化/光解化、低温等离子等单一处理工艺。在涉VOCs废气处理工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现场再生)技术。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 项目可吸收缝合线半成品制作过程产生有机气体采用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可吸收缝合线制作过程采用水吸收二级活性炭吸附工艺。经治理后的废气有组织排放。项目选择碘值不低于800毫克/克的活性炭,活性炭50d更换一次,全年更换5次。 符合 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 对新建、改建、扩建涉VOCs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审查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排污口设置情况,根据企业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全密闭的收集系统或车间统一收集至一个废气排污口,原则上同一密闭厂房只设一个VOCs排污口,由于安全等因素确需保留多个的,也要最大限度减少排污口数量,涉及不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在合并前设置采样口进行监控。对于拥有多条生产线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一条生产线设置一个排污口。 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新建、改建、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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