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祥顺恒加油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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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全能王 创建 扫描全能王 创建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市祥顺恒加油站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无 建设单位联系 人 赵增建联系方式13252859787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15号玉屏路与河北街交叉路北150米 地理坐标(E 123度 22分 47秒,N 41 度 76 分 38秒) 国民经济行业 类别 F5265 机动车燃油零售 建设项目行业类 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119 加油、加气站-城市建成区新 建、扩建加油站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申报情 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 准/备案)部门 (选填)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 填) 总投资(万 元) 260 环保投资(万 元) 61 环保投资占比 () 23.5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现有已建 成项目 用地(用海)面 积(m2) 1773.3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浑河湾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沈政〔2019〕80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浑河湾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符 合性分析详见表1-1。 表表1-1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规划要求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分析 2 规划 定位 浑河湾单元功能定 位为功能完善的现 代居住生活区。 本 项 目 为 加 油 站 建设项目,项目运 营 为 区 域 内 提 供 汽油、柴油加油服 务,方便区域商业运营及居民生活。 符合 用地 布局 规划用地以居住为 主,公共服务设 施、商业设施用地 主要分布于居住区 之间,绿地主要沿 玉屏路北侧及胜利 大街东侧布置。 本 项 目 建 设 所 在 地 块 为 规 划 中 加 油 加 气 站 用 地 ( B41) , 项 目 在 规 划 中 的 位 置 详 见 附 图 。 符合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其他符合性分 析 1、产业政策相符性、产业政策相符性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本项目为机 动车燃料零售,不在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之列,属于允许 类,符合国家、地方的产业政策。项目用地不在禁止用地项目 目录(2012 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之 列。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政策。 2、选址合理性、选址合理性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北街15号,租用沈阳一运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土地从事加油站项目,根据沈阳市中心城区浑河湾 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该地块用地性质为规划中加油加气站用 地(B41),因此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中规划用地要求。具体 见附图。 根据2018年11月1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沈阳市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辽 政[2018]163号),本项目距离最近的砂山4水井512m,位于砂山 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水源井保护范围与企业位置关系见附 图。但是,2022年1月19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发布的辽宁省人民 政府关于沈阳市部分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复 (辽政[2022]10号),已同意撤销了砂山饮用水源保护区。 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做的“三线一单”管控单元 查询,本项目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优先保护区 (ZH21010210008)、重点管控区(ZH21010220002),涉及的优 3 先保护区(ZH21010210008)即砂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其于2022年 已撤销。 因此,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 求。 3、、“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环境保护部文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 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中的强化“三线一 单”约束作用,本项目均符合“三线一单”现行环境管理要求, 因此,本项目与“三线一单”现行环境管理政策相符。 表表1-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项目内容符合性分析相符性 生态 保护 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 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 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相关规划环 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 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 的,在规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 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 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条件 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 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 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 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项目周边无自然保护 区、饮用水源保护区 等生态保护目标,不 在沈阳市生态红线范 围内,符合生态保护 红线要求。 符合 环境 质量 底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 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 是改善环境质量的基准线。有关规 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 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 排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 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 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区域环境质 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 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 施和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项目实施后,采取相 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加强污染物达标排放 与监控,项目废气对 周边环境影响很小, 废水依托公共设施, 对水环境无明显影 响。项目实施后可维 持项目周边环境空 气、地表水、声环境 质量现状等级。符合 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符合 资源 利用 上线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资源利用上线 是各地区能源、水、土地等资源消 耗不得突破的“天花板”。相关规 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 开发利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 本项目运营过程消耗 一定量水、电能等, 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 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 求。 符合 4 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 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保护措 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 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环境 准入 负面 清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生态保护 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 线,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 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要 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试点的基础 上,从布局选址、资源利用效率、 资源配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负面清 单对产业发展和项目准入的指导和 约束作用。 参考国家发改委、商 务部制定的市场准 入负面清单,国家 工信部发布的淘汰 落后产能公告,环 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 部门指定的“高污 染、高环境风险”产 品名录及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 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沈阳市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 (2021年版)等内 容,本项目均不在其 列。 符合 由上表可知,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三线一单”的管控原 则。 4、、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 年版)符 合性分析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 版)符合性分析见表1-3。 表表1-3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符合性分年版)符合性分 析一览表析一览表 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 符合性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 存在下列 情形之一 的环境影 响报告书 (表)不 予批准 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选址合理、 平面布置合 理 符合 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 各污染物达 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采取相应污 染治理措施 并确保达标 排放 符合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 现有项目无 环保问题, 且污染物均 达标排放 符合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资料可信,符合 5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 内容完整, 结论合理 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不涉及符合 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 版)的新建炼油、乙烯、PX项目及一 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符合 低速电动车项目不涉及符合 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 目。 不涉及符合 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 目。 不涉及符合 (二)生 态保护红 线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 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 目。 选址所在区 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 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 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 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符合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 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 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 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 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 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符合 (三)水 环境保护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 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 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 的生产项目。 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 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 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符合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 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 不涉及符合 6 项目。 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 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 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接入城 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不涉及符合 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 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 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 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对 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 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 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 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 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不涉及符合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 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 流 1 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 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 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 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 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 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不涉及符合 (四)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口。 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 水源保护区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 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 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 活动。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 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 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 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 用水水体。 符合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 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 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符合 (五)环 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 准。本项目不涉 及相关内容 符合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 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符合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符合 7 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 施。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 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符合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 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 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 体。 符合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 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 量或者减量替代。 符合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 大气污染源。 符合 (六)自 然保护区 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 关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 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选址不涉及 自然保护区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 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 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 和地方规定的污架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 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 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 取补措施。 符合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符合 (七)土 壤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 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 的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未涉及符合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 等。 未涉及污染 地块 符合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 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 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 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者污染 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不涉及符合 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 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 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 目。 不涉及符合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不涉及符合 8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 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 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 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 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使用。 不涉及符合 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 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 目。 不涉及符合 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 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 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 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 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 排放总量的来源。 不涉及符合 (八)固 体废物环 境保护环 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 要求 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 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 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 场。 不涉及符合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不涉及符合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 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不涉及符合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 物。 不涉及符合 (九)森 林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 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 不涉及符合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 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不涉及符合 (十)湿 地环境保 护环境准 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 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 境、破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 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 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 不涉及符合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不涉及符合 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 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 其他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 府批准,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 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 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然资源主管部 门的意见。 不涉及符合 9 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1)开(围) 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 地;(3)非法挖砂、采矿;(4)过度放 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破坏湿地 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乡回游通道,在湿 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投肥、 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向湿 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 物、垃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 施、光伏发电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 动。 不涉及符合 (十一) 产业政策 和准入条 件的相关 要求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 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 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 本项目符合 相关产业政 策,不属于 淘汰类和限 制类 符合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 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符合 (十二) 园区环境 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 求 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 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 园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 氨气等有毒气体,硝酸按、硝基肌、氨酸 按等爆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 艺、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不涉及符合 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 1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 范的要求。 按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 导则以及 相关标准、 技术规范的 要求编制 符合 2 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 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 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污染物符合 相关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符合 3 工业建设项目应当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 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利用 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符合符合 三、重点行业政策要求 1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 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原料林 基地工程选址符合林业发展规划、生态功 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 符合符合 10 求。 2 新建、扩建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并符合 园区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原则 上避开居民集中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 感区 符合符合 3 不予批准位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永久基本农田等环境 敏感区的项目和严重缺水地区、城市建成 区内的新建、扩建项目。原料林基地工程 选址避开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生态公益 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域, 严重缺水地区禁止建设灌溉型林基地工程 不涉及符合 5、、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其他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 (1)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 年行动方案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1-4。 表表1-4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 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加强油品质量管理。严格 成品油市场准入,禁止企 业无证无照、证照不符或 超范围经营。开展成品油 生产、销售监督检查。加 油站不得销售和供应不符 合国五标准的车用汽、柴 油和普通柴油 本项目加油站已取得沈阳市服务业 委员会颁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 准证书(油零售证书第LS0104 号),经审核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 业务;销售油品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要求。 符合 (2)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符 合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符 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 1-4。 表 1-4 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符合性分析 政策要求项目情况 是否 符合 第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大 气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市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的规定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并保证正常 使用,或者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控制、减少大气污 本项目采取了三 次油气回收措 施,污染物可以 直接排放。 符合 11 染物排放。 第十七条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 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的自动监测监控系统联网,保证正常运行,并按 照规定公开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数据。原始监测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本项目不属于重 点排污单位 符合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准 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等重点产能 过剩行业新增项目,改建、扩建。 本项目不属于高 能耗、高污染行 业 符合 推进实行特别排放限值。沈阳市作为国家划定的 重点地区,继续执行国家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建 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本次环评污染物 排放执行特别排 放限值要求 符合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高污染燃 料禁燃区,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 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逐步停 止使用或者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 气、电等清洁能源。 本项目已使用天 然气清洁能源 符合 (3)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 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的意见 (中发[2018]17号),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 水平保护,辽宁省人民政府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关意见。 本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号)符合性分析见下表1-5。 表表1-5与辽宁省与辽宁省“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 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 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 护红线、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 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 区域,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 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 的区域等。一般管理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和平 区河北街 15 号,根据 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 关于实施“三线一单”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沈政发[2021]10 号),项目属于优先保 护区、重点管控区。涉 及的优先保护区为砂山 饮用水源。但根据辽 / 12 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沈阳 市部分县级及以上集中 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 复(辽政[2022]10 号),砂山饮用水源已 撤销,因此本项目位于 重点管控区。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约束、污 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 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 求,建立“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要 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沿海经 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 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点区域管控要 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基本要求; “N”为全省 1524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 准入清单。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 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 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F5265 机动 车燃油零售,项目厂区 布局比较合理,各生产 设施布置紧凑,符合工 艺操作流程;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 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排 放要求;运营过程中消 耗一定量的电能等资 源,资源消耗量相对区 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且不在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所 列行业内。因此,本项 目为生态环境准入项 目。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 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 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 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 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 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运营期各项污染物采取 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因 此,本项目符合分区环 境管控要求。 符合 (4)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 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1-6。 表表1-6“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表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表 分区管理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 结果 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规划 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 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其中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和平区河 北街 15 号,沈阳市人民政 府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 / 13 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 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等区域,面积为 2356.10,占全市 国土面积的 18.32;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 境质量超标区域,面积为 6798.61 平方 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52.87;一 般管控单元 7 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 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面积为 3705.46 平方公里,占全市国土面积的 28.81。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 见 ( 沈 政 发 [2021]10 号),项目属于优先保护 区、重点管控区。涉及的优 先保护区为砂山饮用水源。 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 于沈阳市部分县级及以上集 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批 复(辽政[2022]10 号), 砂山饮用水源已撤销,因此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区。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 定环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 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 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性的 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生活环 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 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 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 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 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 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 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 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理 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 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 (3)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 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执行 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 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 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 定。 本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均 能达标排放,资源消耗量相 对区域总量较小,对周边环 境复合影响较小。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 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号)中相关要 求。 (5)与辽宁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 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辽宁省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 (2013.1.31发布)文件中规定“沈阳市于2013年底前完成辖区 内所有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其他市及绥 中、昌图县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 14 本项目建有三次油气回收系统,因此符合辽宁省储油库、 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方案的规定要求。 (6)与“水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水十条”、“土十条”符合性详见表表1-7、表1- 8。 表表1-7“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本项目不属于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 符合 2、调整产业结构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不在过剩产能 和淘汰落后工艺范围内。 符合 3、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 2017 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 成防渗池设置,自 2018 年起, 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加油站应当 依法暂停运营,直至改造任务 完成。 本项目已完成双层罐改造工作。符合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表表1-8“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1、明确管理要求。 2、落实监管责任。 3、严格用地准入。 本项目用地类型为 加油加气站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1、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 2、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3、强化空间布局管控。 本项目符合要求。 符合 注本项目未涉及条款未罗列在本表中。 (7)与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符合性 分析 2013年5月24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发布了挥发性有机物 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其中要求“储油库、加油站和油 罐车宜配备相应的油气收集系统,储油库、加油站宜配备相应的 油气回收系统;VOCs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和过程控制与末端治 理相结合的综合防治原则。鼓励企业自行开展VOCs监测,并及 时主动向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本项目设置油 15 气回收管线,采用油气回收性的加油枪,设置三次油气回收系 统;制定VOCs的监测计划,加强监测监控。由此可见,本项目 符合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要求。 (8)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符合性分 析 2019年6月2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 综合治理方案中指出“加大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 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VOCs排放控制,重点推进加油 站、油罐车、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埋地油罐全面采用电子液位 仪进行汽油密闭测量。规范油气回收设施运行,自行或聘请第三 方加强加油枪气液比、系统密闭性及管线液阻等检查,提高检测 频次,重点区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 运行;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储存、转 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 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无组织排放。加强监测监控”。本项目安装有三次油气回收 系统,有效地减少了VOCs的排放,降低了对大气的影响。项目 采用液位仪和人工量油检尺相结合的方法对汽油进行密闭测量, 并制定VOCs的监测计划,加强监测监控。由此可见,本项目符 合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要求。 (9)与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 实施方案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 施方案(辽环发[2018]69号),建设项目符合其要求,详见表 1-9。 表表1-9与辽宁省与辽宁省“十三五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 符合性分析表符合性分析表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减少油品周转次数,强化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和 监督管理工作。在已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 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基础上,加强油气回收设 本项目油气采取的 三次回收系统回收 效 率 均 不 低 于 符合 16 施监管,开展专项检查和抽查,确保油气回收设 施正常使用,油气综合回收效率达到 85以上。 85。 全面加强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严格按照排 放要求,加快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 回收治理工作,重点地区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所 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建设油气回收自动监测 系统平台;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 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 料,加强废气收集,配套安全高效收集治理设 施。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 本项目安装有三次 油气回收系统,有 效减少了VOCs的 排 放 , 并 制 定 VOCs 的 监 测 计 划 , 加 强 监 测 监 控。 符合 由此可见,本项目符合辽宁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防治与削减工作实施方案要求。 (10)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相 符性分析 对照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建设项目 符合其要求,详见表1-10。 表表1-1-1010本项目本项目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符合性分析与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符合性分析 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 判定 结果 为防止加油站油品泄漏,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加 油站需要采取防渗漏和防渗漏检测措施。所有加 油站的油罐需要更新为双层罐或者设置防渗池, 双层罐和防渗池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 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设置时可进行 自行检查,检查内容见附录。加油站需要开展渗 漏检测,设置常规地下水监测井,开展地下水常 规监测。 本项目油罐均为SF 双层罐,且设置地 下水监测井,开展 地下水常规监测。 符合 埋地油罐采用双层油罐时,可采用双层钢制油 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内钢外玻璃纤 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既有加油站的埋地单层钢 制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时,可采用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材料进行衬里改 造。 本项目油罐均为SF 双层罐(内钢外玻 璃纤维增强塑料双 层油罐)。 符合 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 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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