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卓越动物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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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 沈阳市卓越动物医院建设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 高德才联系方式15940245393 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 57 号(5 门) 地理坐标(123 度 28 分 25.291 秒,41 度 48 分 51.761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O8222 宠物医 院服务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 123 动物 医院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部门/项目审批文号/ 总投资(万元)42环保投资(万元)4.4 环保投资占比 () 10.5施工工期无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80.935 专项评价设置 情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编码CNJX)控制性详细 规划 规划审批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批准文号沈政﹝2019﹞34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影响报告书 正在报批阶段 规划及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符 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编码编码 CNJX))控制性控制性 详细规划相符性详细规划相符性 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编码 CNJX)控制性详细规划 主要内容①规划范围东、北至北海街,西至长大铁路线,南至 沈吉铁路线,规划面积约为 257015 公顷。②功能定位以吉祥特 2 色商业街为中心,集商业服务、文化教育、休闲娱乐和生态居住等 功能于一体的高品质综合功能单元。③用地布局居住用地为二类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主要为行政办公、文化、 教育科研、 中小学、 医疗卫生用地。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包括商业、 公共设施营业网点加油加气站用地。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包括城市 道路、交通场站、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设施用地包括供应设施、环 境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包括公园绿地、水面用地。商业居住 混合用地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建设用地包括区域交通设施、铁路用 地。④五线控制本规划“五线”控制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 筑(含各类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控制紫线、城市各类绿地范 围的控制绿线、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地域的控制蓝线、基础设 施用地的控制黄线、城市规划道路的控制红线。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 57 号 5 门,土地性 质为商业用地,为动物医院项目,位于规划混合用地,具体详见附 图 8,符合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编码 CNJX)控制性详细 规划。 2.本项目与本项目与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 响报告书(报批稿)相符性响报告书(报批稿)相符性 根据 沈阳市中心城区吉祥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书(报批稿)(2020 年 12 月),吉祥单元功能定位为以吉祥特 色商业街为中心,集商业服务、文化教育、休闲娱乐和生态居住等 功能于一体的高品质综合功能单元。 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详见 表 1-1 表表 1-1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本项目与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序号准入内容准入内容相符性相符性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1禁止不符合规划的工业项目入驻。 本项目为动物医院项 目, 不属于工业项目。 符合 3 2 入驻单元产业具有较大的关联性, 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的提升,提升商 业服务水平和居民居住体验。 本项目为动物医院项 目。 符合 3 限制现状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的 企业,单元内工业企业应逐步进行 搬迁。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 委员会发布的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 目属于国家允许类项 目,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 符合 4 规划单元在引进项目时要把环境 保护和节约资源,发展低碳经济作 为项目引进的重要准则,严格执行 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入驻企业 应取得项目环评文件批复或备案 后方可开工建设,并按其环评文件 批复和备案件中的要求严格落实 各项污染防治措施,保证废气、废 水、噪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得到 妥善处置。 本项目废气、废水、 噪声达标排放,固体 废物合理处置。 符合 其他符合 性分析 1. 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项目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本项目不属于该目录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属 于国家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项目与项目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3.(1)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评〔2016〕150 号)的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落实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约束,建立项目环评审批与规划环评、现有项目环境管理、区域环境质 量联动机制,更好地发挥环评制度从源头防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 用,加快推进改善环境质量。 表表1-2“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判定符合性判定 要求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结果结果 生态保护 红线 2016 年 9 月 9 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 [2016]113 号),同时结合沈阳市大东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分 布图,判定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5。 符合 环境质量 底线 项目实施后不会改变区域环境质量现状,项目所在地大气 环境现状质量处于不达标区,本项目不新增 PM2.5和 PM10 符合 4 排放,对环境空气质量产生影响较小。声环境质量现状满 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本项目的建设可以满足区域环 境质量底线要求。 资源利用 上线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量相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 符合 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 57 号(5 门),参考国 家发改委、商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 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 关部门制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及沈 阳市环境保护局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等内容,本项目均不在其列。项目的建设 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 符合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 (2)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符合性分析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中发〔2018〕 17 号)精神,推动辽宁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辽宁省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2 月 17 日发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三 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就实施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 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相应意见。项目与辽 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的符合 性见表 1-3。 表表1-3项项目目与与关关于于实实施施“三三线线一一单单”生生态态环环境境分分区区管管控控的的意意见见符符合合性性分分析析一一览览表表 标题标题内容内容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结果结果 分区管 控 (一)环境管控单元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 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 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 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 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 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 主要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 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 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 管控单元以外的其他区域。(二)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 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 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 本项目位于辽 宁省沈阳市大 东区辽沈二街 57 号(5 门), 周边无自然保 护区、饮用水 源保护区等生 态保护目标, 项目选址不在 生态保护红线 范围内;项目 所在区域为重 点管控单元, 详见附图 6, 项 符合 5 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414N”四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 为全省总体管控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 都市圈、辽宁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 冀协同发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 (以下简称“一圈一带两区”)等重点区 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境管控 基本要求;“N”为生态环境管控单元具体 准入要求。各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 态环境问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依法制 定发布市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 态环境准入清单。(三)分区环境管控要 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 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 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 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 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 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 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 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 量持续改善。 目运营过程, 废水可达标排 放,噪声可以 稳定达标排 放,可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 本要求,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 要求。本项目 不属于高污 染、高能耗和 资源型的产业 类型,因此, 本项目应为环 境准入允许类 别。 (3)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 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4项项目目与与关关于于实实施施““三三线线一一单单””生生态态环环境境分分区区管管控控的的意意见见符符合合性性分分析析一一览览表表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判定 结果结果 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全市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点管控和一般管控 单元三类。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 涵盖生态保护红线、 一般生态空间、 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 个,主要 包括工业集聚、人口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 域; 一般管控单元 7 个, 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 区辽沈二街 57 号(5 门),租赁二层商业用 房,项目所在地周边无 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 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本项目不在优先保 护单元区域,属于重点 管控单元。符合环境管 控单元划分要求。 符合 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根据划定环境管控单 元的类型特征, 从空间布局约束、 污染物排放 管控、 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 定针对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市总体 管控要求;“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生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 区辽沈二街 57 号(5 门)。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 能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 6 态环境准入清单。(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 态环境保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环境底 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2)重点管控单 元。 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污 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 人口集中 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 为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3)一般管 控单元。以促进生产、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 融合为导向,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 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 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 4. 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大东区辽沈二街57号(5门),地理坐标为东 经12328′25.291″,北纬4148′51.761″。项目选址不在大东区生态 保护红线范围内。项目评价范围内无文物单位、生活饮用水源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点分布。本项目为“O8222宠物医 院服务”项目,租赁两层商品房(房屋租赁合同见附件5),用房符合 国家商品房管理法律法规的条件,地理位置图见附图1,所在地土地性 质为商业用地,选址合理可行。 5.““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5 年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十条),选取其中 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5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水十条水十条””相关条款相关条款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是否 符合符合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项目废水为医疗废水和生活污水, 该项 目医疗废水经小型医疗废水处理设备 经小型医疗废水处理设备经二氧化氯 片消毒后与生活污水分别经各自污水 收集管线收集后, 共同汇入小区共用防 渗化粪池, 经停留后, 最终通过市政管 网排入沈阳市北部污水处理厂集中处 理 符合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 汰落后产能。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相关分类,本项目不属于限 制类、 鼓励类及淘汰类产业, 可视为允 许类。 符合 7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本项目用水较少。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 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示范 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 进技术。 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 医疗 废水经消毒装置消毒处理后经单独的 管网同生活污水通过总排口排向小区 化粪池 符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不涉及/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不涉及/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 根据本项目特点, 本项目总量控制指标 为COD 0.0213t/a; NH3-N 0.00213t/a。 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 全。 不涉及/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 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 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 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 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 风险防范等责任。 企业设有专人负责各项环保措施的运 行和管理。 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 督。 不涉及/ 6.““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3 年国务院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气十条),选取其 中相关内容与本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6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气十条气十条”相关内容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 排放。 (一)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 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 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 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 进行供暖,依托市政供 暖。 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 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 高环保、航能、安全、质量等标准,分 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 转型升级。 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年本)中相 关分类,本项目不属于限 制类、鼓励类及淘汰类产 业,可视为允许类。 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 能力。 不涉及/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本项目不使用燃煤锅炉符合 8 供应。 (十二)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进行供暖,依托市政供 暖。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 布局。 不涉及/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 政策。 不涉及/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 管理。 不涉及/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 治理。 不涉及/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 重污染天气。 不涉及/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 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不涉及/ 7.““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2016 年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十条),选取其 中相关内容与本项目进行对比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7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土十条土十条””相关内容相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是否符 合合 一、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 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不涉及/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 体系。 不涉及/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 全。 (八)切实加大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大东区 辽沈二街 57 号 5 门,商业用地, 非农用地。 符合 四、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本项目位于辽宁 省沈阳市大东区 辽沈二街 57 号 5 门,商业用地。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放重点污染 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 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 染的具体措施。 本项目为动物医 院项目,对土壤 污染较小。 符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十八) 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 全面整治尾矿、 煤矸石、工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 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 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失、防 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 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 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 不涉及/ 9 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 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 量。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有序开展治理与修复,监督目标任务落实,2017 年底前, 出台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成效评估办法。 不涉及/ 八、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 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不涉及/ 九、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完善管理体制。按照“国家统筹、省负总责、市 县落实”原则,完善土壤环境管理体制,全面落 实土壤污染防治属地责任。 不涉及/ 十、 加强目标考核, 严格责任追究。 2016 年底前, 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土壤污染防治目 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不涉及/ 8.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 (1)本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相符性分析 2018 年 10 月 13 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 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辽政发[2018]31 号,项目与其相符 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1-8与与辽辽宁宁省省打打赢赢蓝蓝天天保保卫卫战战三三年年行行动动方方案案((2018-2020年年))相相符符性性分分析析 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 动方案动方案((2018-2020 年年))相关内相关内 容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符是否符 合合 推进清洁取暖。坚持从实际出发, 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 宜热则热,确保北方地区群众安 全取暖过冬。严格执行北方地 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 年,按照由城镇到农村分层次 全面推进的总体思路,稳步实施 清洁燃煤供暖,有序推进天然气 供暖,积极推广电供暖,科学发 展热泵供暖,探索推进生物质供 暖,拓展工业余热供暖,加快提 高清洁取暖比重,落实低电价电 源,保证电力供应。县城和城乡 结合部构建以集中供暖为主、分 散供暖为辅的基本格局。2018 年 清洁取暖率达到 54;2019 年达 到 55;2020 年达到 57。 本项目冬季供暖依托市政集中 供暖。 符合 10 优化产业布局。各地区要完成生 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 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清单编制 工作,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 和资源型行业准入条件,环境空 气质量未达标城市要制定更严格 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 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 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应满足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要求。 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符合 严控“两高”行业产能。严控新 上“两高”行业项目,严禁新增 钢铁、电解铝、水泥和平板玻璃 等产能。新、改、扩建涉及大宗 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 得采用公路运输。 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执 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 规标准。严防“地条钢”死灰复 燃。严格执行钢铁、水泥、平板 玻璃等行业产能置换。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行业。符合 加强扬尘综合治理。严格施工扬 尘监管。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 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 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 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 分百”。严格执行施工及堆料 场地扬尘排放标准,城市主要 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将施工工地 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 范畴,将工地安装视频监控费用、 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费用、 处置费用等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 程造价。 本项目租赁原有商铺, 无土建工 程,施工期主要是进行设备安 装。 符合 (2)本项目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 析 2019 年 11 月 28 日, 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四次会议修订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9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析年修正)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年修 正)相关内容正)相关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11 第二十一条本市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制度。 不涉及/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和公布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并报省生态环境主管部 门备案。 不涉及/ 第二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土空 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或者热 电发展规划, 鼓励大型热电联产项目和大型 区域热源项目建设, 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 热。 项目冬季供暖采取 集中供暖。 符合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 省的有关规定,制定燃煤锅炉设施整治计 划,限期淘汰、拆除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 锅炉和不能达标排放的其他燃煤设施。 不涉及/ 第二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民用散 煤替代和补贴政策, 推广使用太阳能、 风能、 电能、燃气、沼气、地热能等清洁能源。 不涉及/ 第二十六条严格按照国家高能耗、 高污染 行业准入条件规定,控制煤炭、钢铁、水泥 等重点产能过剩行业新增项目, 改建、扩建 项目应当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 不涉及/ 第二十七条严格控制新建、 扩建排放恶臭 污染物的工业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为“O8222 宠物医院服务”项 目,恶臭排放量很 小。 符合 (3)本项目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 析分析 2019 年 7 月 30 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 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沈阳市环境噪 声污染防治条例〉的决定修正,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 表表 1-10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与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相符性分析年修正)相符性分析 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噪声污染防治条例((2019 年修正年修正)) 相关内容相关内容 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是否符合是否符合 第二十条从事工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 当对生产设施合理布局,采取隔声、消声、 减震等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减轻环境噪 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项目采取选用低噪 声设备, 合理布局, 隔声减振,距离衰 减等措施。 符合 第二十一条在城市范围内设置工业设施或 者从事机械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工业生 产活动,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 定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本项目不属于工业 生产活动 符合 第二十二条因工程爆破等生产活动,确需 排放偶发性强烈噪声的单位,按照管理权限, 必须提前 5 日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不涉及。/ 12 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 售、进口国家禁止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设 备。 不涉及。/ 4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相符性 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 相符性分析见下表。 表表1-11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限制政策限制政策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 是否是否 列入列入 一、综合性政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项目选址、 布局、 规 模均符合环境保护 法律法规和相关规 划。 否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 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本项目位于不达标 区域, 建设单位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可以 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改善目标管理要求。 否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项目采取的废气、 废 水和噪声等污染物 防治措施可以使污 染物达标排放。 否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 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 本项目为新建项目。否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 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重大缺 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 合理。 //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规 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扩建化 工类建设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 否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限制 类和淘汰类的“两 高”项目。 否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目。 不涉及/ 9.低速电动车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低速 电动车项目。 否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危险 化学品生产和储存 项目。 否 13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目。 本项目不属于 “头顶 库”、危库、险库、 尾矿库项目。 否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 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本项目选址不在生 态红线一类区及二 类区,详见附图 5。 否 2.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 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 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 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 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 擅自取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 目应当控制规 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 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 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 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 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 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不涉及/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原料 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不涉及/ 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 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 聚区,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建设项目。 不涉及/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 (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 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 排放含重金 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 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 施。 不涉及/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不涉及/ 14 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 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 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作, 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 量控制,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 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 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 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 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 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 境风险的生产项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 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 高污染行 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不涉及/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本项目位于辽宁省 大东区辽沈二街 57 号(5 门),所在区 域无水源保护区。 否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 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 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 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 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 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 旅 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 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 得增加排污量。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 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 不涉及/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 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不涉及/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不涉及/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不涉及/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 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 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 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不涉及/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不涉及/ 15 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 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 本项目所在区域为 环境空气质量二类 区。 否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 设任何生产设施。 本项目不涉及自然 保护区。 /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 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 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 已经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 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 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 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 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本项目不涉及土壤 污染。 / 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 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 和学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 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 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者污染土壤 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 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 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 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 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 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 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 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 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6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 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 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 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 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并可 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企 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禁止建设工 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 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本项目不涉及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 基本农田集中区域 和其他需要特别保 护的区域。 否 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 倾倒、堆放、处置。 不涉及/ 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本项目拟建设工业 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 的设施、 场所, 符合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否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不涉及过境 转移危险废物。 否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 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本项目不涉及森林 环境。 否 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 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 设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 坏生态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 湖采沙、围护造田、开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 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本项目不涉及湿地。否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 的,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 湿地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位在办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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