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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娃哈哈荣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供汽改造工程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刘春宇联系方式15840099860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苏家屯 县(区) 沈水街道 乡(街 道)瑰香北街 12 号(具体地址) 地理坐标( 123度18 分 14.680 秒, 41 度 40 分 41.242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D4430 热力生产和 供应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一、电力、热力生产和 供应业-91 热力生产和供应 工程(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 用的供热工程)-燃煤、燃油 锅炉总容量 65 吨/小时 (45.5 兆瓦)及以下的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 填) / 总投资(万元)270.00环保投资(万元)10.00 环保投资占比()3.7施工工期/ 是否开工建设否 用地(用海) 面积(m2) 1000 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 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北营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规划文件名称沈阳市中心城区北营子单元控制性详细规 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机关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 审查文件名称关于苏家屯区北营子等五个单元控制性详细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情况报告;审批文号沈环 苏【2020】103号。 2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 分析 北营子单元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新城中部,用地范围 东至沈大高速公路,南至雪松路,西至玉竹街,北至银梨路。 规划面积约 68.485 平方公里。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 北街 12 号,属北营子单元规划范围内,本项目与北营子单元环 境准入要求符合性分析详见下表 1-1。 表表1-1北营子单元北营子单元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本项目建设情况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新建 3 台(2 用 1 备)6t/h 生物 质气化炉及配套管线 1、禁止新建、扩建重污染、高耗能工业 生产项目; 2、改建项目需对环境产生正面效应。 由上表,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高耗能工业生产项目,不 在北营子单元负面清单内。 其他符合性分析 1.选址合理性分析选址合理性分析 沈阳娃哈哈荣泰食品有限公司选址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 北街 12 号,厂址用地为工业用地,本项目为新建锅炉项目,原 有锅炉房内建设,不新增占地面积,土地证详见附件 3。本项目 所在地周边无环境敏感点、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和饮用水源 地等。综上所述,本项目选址合理。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1)产业政策分析)产业政策分析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2020 年 1 月 1 日),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项目,因此属 于“允许类”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规划符合性分析)规划符合性分析 ①“气十条”符合性分析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气十条”),根据 企业现状,分析本项目“气十条”相符性情况,结果详见表 1-1。 3 表表 1-1项目与项目与“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一条 加大综合治理力度, 减少多污染物 排放(详细内容略) 本项目为建设 3 台 6t/h 燃生 物质气化炉, 无设施改造情 况,不安装生 物质燃料和煤 炭两用燃烧设 施,不掺烧其 他任何高污染 燃料。 符合 第二条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推动产业转型 升级(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三条 加快企业技术改造, 提高科技创新 能力(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四条 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增加清洁能源 供应(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五条 严格节能环保准入, 优化产业空间 布局(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六条 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完善环境经济 政策(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七条 健全法律法规体系, 严格依法监督 管理(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八条 建立区域协作机制, 统筹区域环境 治理(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九条 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 妥善应对 重污染天气(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十条 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 动员 全民参与环境保护(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2)“水十条”符合性分析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根据企 业现状,分析本项目“水十条”相符性情况,结果详见表 1-2。 4 表表 1-2 项目与项目与“水十条水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号分析内容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第一 条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详细内 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二 条 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详细 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三 条 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详细内 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四 条 强化科技支撑(详细内容略)不涉及符合 第五 条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详细 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六 条 严格环境执法监督(详细内容 略) 不涉及符合 第七 条 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详细内 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八 条 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详 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九 条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详细 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十 条 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详 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3)“土十条”符合性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根据 企业现状,分析本项目“土十条”相符性情况,结果详见表 1-3。 表表 1-3 项目与项目与“土十条土十条”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编 号 分析内容 本项目 情况 相符 性 第 一 条 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二 条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 体系(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三 条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 全(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四 条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5 第 五 条 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六 条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七 条 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 量(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八 条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九 条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详细内容略) 不涉及符合 第 十 条 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详细内容略 ) 不涉及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气十条”、“水十条”和“土十条”中相 关规定。 ((4))与与 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 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沈环保【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沈环保【2018】】395 号)及号)及 其补充通知的符合性分析(以下简称通知及补充通知)其补充通知的符合性分析(以下简称通知及补充通知) 具体详见表 1-4 及表 1-5。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 容。 表表 1-4 地方政策符合性分析地方政策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一、区域与容量规定 1 沈阳市三环内区域以及三环 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域建成 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 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可以安装使用单台容量 20 吨/小时及以上的生物质成 型燃料燃烧设施。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 屯区瑰香北街 12 号,属 于三环外,四环内,所 在区域不属于城市建成 区、县域建成区、市级 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发 区(工业园区、产业集 符合 6 聚区) 范畴, 项目新建 3 台 6t/h 的生物质气化炉 用于生产使用,性质为 临时使用。 2 除上述区域外,可临时安装使 用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 不受容量限制。当该地区实施 集中供热时,需无条件拆除。 二、燃烧设施规定 2 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 外的城市建成区、县域建成 区、市级及市级以上的经济开 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 区),所安装使用的生物质成 型燃料燃烧设施必须是生物 质成型燃料气化炉窑(气化燃 气发生器燃气炉窑)。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三环 与四环之间,新建 3 台 6t/h 生物质气化锅炉 (气化燃气发生器燃 气炉窑)。 符合 三、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 1 全市范围内生物质及生物质 成型燃料热电联产项目执行 热电厂超低排放标准。 本项目生物质气化炉为 生产供热,不属于热电 联产项目。 符合 2 沈阳市四环内区域以及四环 外的建成区、市级及市级以上 的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产 业集聚区)非发电生物质成型 燃料燃烧设施,执行锅炉大 气 污 染 物 排 放 标 准 (GB13271-2014) 表 3 中燃气 锅 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 值标准。 本项目位于三环与四环 之间,执行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14) 表 3 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 符合 四、生物质成型燃料规定 1 生物质成型燃料是指以草本 植物或木本植物为主要原料, 经过机械加工成型,具有规则 形状的燃料产品。 本项目外购符合文件要 求的成型生物质燃料。 符合 五、生产销售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和配套燃烧设施规定 1 生产销售生物质及生物质成 型燃料和配套燃烧设施的单 本项目外购符合要求的 设备及成型生物质燃 符合 7 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产品须经 质量、安全、环保、节能等相 关管理部门的认证,符合相关 技术规定和标准。 料,生物质燃料检测结 果见附件 6 六、使用要求 1 用户必须应使用符合上述要 求的专门设计和制造的生物 质燃料专用燃烧设施,由正规 厂家生产,技术参数、规程、 技术条件达到相关国家及行 业标准 本项目使用 3 台(2 用 1 备)6t/h 生物质气化炉, 并且 由正规厂家生产, 满足相关要求。 符合 2 禁止煤炭燃烧设施改造生物 质燃 料燃烧设施;禁止安装 生物质燃料和煤炭两用燃烧 设施;禁止生物质燃烧设置掺 烧改烧其他任何高污染燃料。 综上所述,本项目生物质气化炉符合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沈环保【2018】395 号)要求。 表表 1-5 本项目锅炉与本项目锅炉与“补充通知补充通知”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序序 号号 文件要求文件要求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1 鼓励推行电、天然气等清洁能 源供热方式。在已经实行清洁 能源供热的区域内,不得建设 燃煤或生物质燃料锅炉。在燃 气管网覆盖且气源充足的区 域内,应当逐步压减燃煤和生 物 质燃料供热能力。对于属 地政府已经确定推行清洁能 源供热的区域,除符合规划的 民用供 热用途外,原则上不 允许新建生物质燃料锅炉。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 屯区瑰香北街 12 号,不 属于实行清洁能源供热 的区域,不属于燃气管 网覆盖且气源充足的区 域。 本项目使用 3 台 6t/h 生物质气化炉(2 用 1 备), 当该地区实行清 洁能源供热区域或气源 充足时,建设单位将无 条件拆除锅炉或改为清 洁能源。 符合 2 对于位于沈阳市城市供热规 划和沈阳市城市热电发展 总体规划覆盖区域内,但不 属于前述规划内的热源项目, 禁止新、改(扩)建燃煤或生 物质燃料锅炉。 本项目在沈阳市城市 供热规划和沈阳市 城市热电发展总体规 划覆盖区域内,本项 目规划区热源引自金山 热电厂,但是由于金山 热电厂管路损耗太大、 蒸汽含水量太高、停汽 降压频繁等原因造成蒸 汽指标无法满足项目部 分饮料生产需求,本项 符合 8 目新建 3 台 6t/h 生物质 气化炉,作为临时备用 锅炉,自用于生产,锅 炉使用情况为 2 用 1 备 (备用锅炉仅在已使用 锅炉检修、故障时使用) 当金山热电厂满足本项 目蒸汽压力需要求时或 该地区实行清洁能源供 热区域或气源充足时, 建设单位将无条件拆除 锅炉或改为清洁能源。 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 生物质及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补充通知 相关 要求。 ((5))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年版)的通知符合性分析 根据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 , 对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如下表 1-6。 表表 1-6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版版))环境准入政策环境准入政策 分析判定分析判定 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情 况 一、综合性政策 (一)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 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 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且建设项目拟采取 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 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 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 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 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 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影 项目类型及其选 址、布局、规模等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 法规和相关规定规 划。 项目采取的污染防 治措施能确保污染 物排放达到国家和 地方排放标准。引 用沈阳市环境质 量报告书(2020 年)数据、补充监 测。 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项目。 符合 9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 遗漏, 或者环境影响 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 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 新、改、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 项目; 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 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 及一次炼油项目; 9.低速机动车项目; 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 和储存项目; 11.新建“头顶库”、危库、险库、无设 计或运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 高扩容项目。 (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 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 设与生态保 护无关的项目。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 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 服务设施 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 农 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 护红线二类区内 建设其他项目。生态 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 水、有 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 物; 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 采石、 开矿; 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 水。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 在建项目应当控 制规模,不得增加污 染负荷。 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 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 础 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严控各类 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 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 开发项目的环 评文件。 项目不在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内。本项 目选址不涉及各类 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 符合 (三)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 砷、炼汞、炼油、电 镀、农药、石棉、 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 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 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 本项目不新增员 工,无新增生活废 水,项目锅炉排污 水和软水装置排水 排入现有污水处理 站处理后通过市政 污水管网排入沈阳 南部污水处理厂处 符合 10 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 化学 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3.对未建 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 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 并联网、 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 行的工业集聚区, 按规定暂停审批涉水 建设项目。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 印染、 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有工业 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 标准的 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 难以 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 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 水处理设施。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 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红线和 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 辽宁 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 , 开展封闭地 下水取水工 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 行总量控制, 全面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 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 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 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 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 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 除国家另有规 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 范围内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 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严格控制缺 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 感 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 改建、扩 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 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 置换。 理后最终排入浑 河。现有污水处理 站处理工艺为 UASB水解SBR 处理法,处理规模 为 1700m3/d,已安 装污水在线监测设 备。 (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 禁止设置排 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内新建、 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 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 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 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 旅游等活动的, 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 符合 11 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 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五)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 1.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 洗选设施, 使煤炭的硫分、 灰分含量达 到规定标准。 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 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规定标准的煤 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 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 扩建燃用高污 染燃料的设施。 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 地区, 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炉。 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 应 当科学选址, 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 并 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 排放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 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 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 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 禁止新建和扩 建大气污染源。 项目在环境空气质 量二类区内。本项 目不建设燃煤设 施,不建设排放恶 臭气体的设施。 符合 (六)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 不得建设污染环境、 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 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自然保护区 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设施, 其污染物排 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应当限期治理; 造成损害的, 必须采取 补救措施。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 带建设的项目, 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 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 应当限期 治理。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生态 保护红 线区域。 符合 (七)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设施,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 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2.禁止 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 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 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 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 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 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周围不 涉及基本农田。本 项目厂区采取分区 防渗。本项目不属 于土壤污染项目。 符合 12 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 生活垃圾或 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 本农田集中区域, 不得新建可能造成土 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未达到土壤污染 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 修复目 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 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7.严格 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 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 化工、 焦化、 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 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 目。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 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 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 提出防范土 壤污染的具体措施。 需要建设的土壤污 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9.继续淘汰 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 禁止新建 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减量置换”或“等量 替换”的原则, 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 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对全口径清 单内企业落 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 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 经监测 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 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 来源。 (八)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 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禁止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危险废 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2.禁止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 放、处置。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 境转移危险废物。 本项目无危废产 生。除尘灰、炉灰 收集后外售;废离 子交换树脂收集后 由环卫部门定期清 运;本项目用地性 质为工业用地,周 围不涉及基本农 田。本项目选址不 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 符合 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 及其他毁坏 林木和林地的行为。2.禁 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 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 污泥, 以及可 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 渣等。 本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周围不 涉及森林。 符合 十 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本项目用地性质为符合 13 关要求 1. 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 段不得设 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 设污染环境、 破坏生态 的项目和设施, 不得从事挖湖采沙、 围护造田、 开荒取 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 动。 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 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则 进行补偿. 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 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确需 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的, 依法 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建设单 位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 开工建设。 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 续时,应当征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的 意见。 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 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 途; 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 湿地; 3非法挖砂、采矿; 4过度 放牧或者擅自捕捞、 取土、 取水、 放生; 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 6破坏湿地野 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游通道,在 湿地 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投肥、投 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向湿地 内排放污水、 倾倒有毒有害物质、 废 弃 物、 垃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 光伏发电设施、 建筑物和构筑物;10 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 工业用地,周围不 涉及湿地。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 要求 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对于属于淘汰类 和限制类的项目, 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 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 一律不得 审批。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 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 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 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属允许类项 目 符合 (十二)综合性政策十二园区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 不得引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 意见的入园建设项 目。2.限制审批新 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 氯气、 氨气等有 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 炸性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 本项目所在区域无 规划环评。本项目 不涉及爆炸性危险 性化学品以及涉及 硝化工艺、剧毒化 学品生产 符合 14 剧毒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 ((6))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符合性分析号)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瑰香北街 12 号,属沈水街道规 划范围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 境分区管控的意见(辽政发〔2021〕6 号)中附件 3 沈阳市环 境管控单元清单,本项目位于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管 控要求为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 升资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环境污染治 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重点。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分布示意 图见附图 9。 本项目 3 台生物质气化炉均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烟 气通过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原有 45m 高排气筒排 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 3 中 “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排放浓度限值要 求,对环境影响较小;本项目运营过程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资 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综上所述,本项目 符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中对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 区要求。 ((7)与)与““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的通知 (环评 [2016]150 号)要求,判定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相符性见表 1-7。 表表 1-5 项目项目“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序 号 内 容 要求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15 1 生 态 保 护 红 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 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 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 保护的区域。在生态保护红 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区 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 目的环评文件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 苏家屯区瑰香北街 12 号,根据沈阳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强生态保护 红线管理工作的通 知沈政办发 [2016]113 号,本项 目所在地不属于沈 阳市划定的水源涵 养、水土保持、防风 固沙、 生物多样性保 护等生态红线区域 符合 2 环 境 质 量 底 线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 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 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 质量的基准线。环境质量现 状超标地区以及未达环境 质量目标考核要求地区上 新项目将受到限制,对环境 质量现状超标的地区,项目 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 域环境质量改善管理要求 的,依法不予审批环评文 件。 项目选址区域为环 境空气功能区二类 区,执行二级标准。 本项目建成后企业 废气、废水、噪声经 治理后均能达标排 放, 对区域环境质量 影响可接受。 从环境 现状监测结果, 项目 环境空气、 声环境均 能达到相应标准要 求,综上,项目的实 施符合环境质量底 线要求的。 符合 3 资 源 利 用 上 线 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要 求,即各地区能源、水、土 地等资源消耗是不得突破 “天花板”。 资源利用上线 是促进资源节约,保障能 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 用,完善水资源、土地资源 开发利用和能源消耗的总 量、强度、效率等要求。 本项目运营过程中 消耗一定量的电源、 水资源等资源消耗, 项目资源消耗量相 对区域资源利用总 量较小, 符合资源利 用上限要求。 符合 16 4 环 境 准 入 负 面 清 单 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是基于 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 线和资源利用上线,以清单 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等差 别化环境准入条件和要求。 要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 试点的基础上,从布局选 址、资源利用效率、资源配 置方式等方面入手,制定环 境准入负面清单,充分发挥 负面清单对产业发展和项 目准入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根据沈阳市生态环 境局 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项目 不在负面清单中, 为 环境准入允许类别 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各项要求。 17 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建设 内容 1、主要工程内容、主要工程内容 沈阳娃哈哈荣泰食品有限公司总投资 3500 万美元,注册资本 1500 万美 元,总占地面积 320 亩,总体规划 209167 平方米,于 2008 年 4 月动工建设, 2009 年 2 月正式投产。公司员工 360 人,年工作 250 天,每天两班制、每班 12 小时,主要产品为碳酸饮料、咖啡饮料(含乳品饮料)、果蔬饮料、茶饮 料、罐头食品(八宝粥系列)。 2017 年改用了金山热电厂管道蒸汽。通过这几年的使用发现,热电厂蒸 汽指标无法满足我公司部分饮料生产需求,表现在蒸汽压力长期在 6 公斤上 下,只能满足酸性饮料生产,无法满足中性饮料 8 公斤蒸汽压力的需要;由 于蒸汽管网距离长,保温不好导致蒸汽温度无法达到饱和蒸汽所要求的 200 度的温度,到户蒸汽温度长期在 180 度以下,且蒸汽含水量太高,影响我司 饮料杀菌效果,存在严重质量隐患,根据建设单位实际生产资料,旺季生产 高峰时需要 10t/h 蒸汽用于生产,淡季生产所需蒸汽为 2-3t/h 即可,故为满足 生产所需蒸汽的灵活使用,我公司拟新建 3 台 6t/h 生物质气化炉,作为临时 备用锅炉,锅炉使用情况为 2 用 1 备(备用锅炉仅在已使用锅炉检修、故障 时使用)。本项目在原有锅炉房内新建 3 台 6t/h 生物质气化炉用于生产,年 用生物质颗粒量为 8800t/a, 本项目仅是在原有锅炉房内新建 3 台 6t/h 生物质 气化炉,其他生产工艺、产品等均未发生变化。 本项目主要是为了保证生产过程蒸汽使用,因此结合现状问题,此项目 建设内容主要为对厂区内管路重新设计,优化线路走向,减少送汽距离, 并进行架空处理;减少分汽包,更换疏水阀,彻底清洁各换热板片,对破损 板片进行更换;对车间各处阀门、管路切换口、用热罐体进行彻底保温;各 处用汽终端流量计重新检测校准;建设 3 台(2 用 1 备)6t/h 生物质气化炉用 于生产。 项目不新增用地,企业生产工艺、产品及产量均不变化,建设项目组成 见表 2-1。 18 表表2-1本项目建设内容组成表本项目建设内容组成表 类别项目名称内容与规模说明 主体 工程 锅炉房 原有锅炉房建筑面积 1000m2,原有燃煤锅炉已于 2017 年拆除,新建 3 台(2 用 1 备)6t/h 生物质 气化炉及配套管线; 全厂蒸气最大使用量为 12t/h, 本项目满足用汽需求 锅炉房依 托原有, 生物质气 化炉及配 套管线新 建 供汽管路、 阀门等改造 厂区内管路重新设计,优化线路走向,减少送汽 距离,并进行架空处理;减少分汽包,更换疏水 阀,彻底清洁各换热板片,对破损板片进行更换; 对车间各处阀门、管路切换口、用热罐体进行彻 底保温;各处用汽终端流量计重新检测校准 新增及利 旧 储运 工程 灰渣贮存间 面积为 400m2,位于锅炉北侧区域。依托原有的 燃煤灰渣贮存间,现改成生物质颗粒燃烧生成的 灰渣贮存间,采用袋装存放方式,定期外售 依托原有 生物质颗粒 贮存间 面积为 600m2,位于锅炉房内西侧区域。依托原 有的燃煤原料贮存间,现改成生物质颗粒燃烧生 成的原料贮存间,采用袋装存放方式 依托原有 公用 工程 给水依托厂区现有供水设施依托原有 排水 锅炉排污水和软水装置排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 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南部污水处理 厂处理后最终排入浑河,排水许可证见附件 8 依托原有 供电依托厂区现有变电所,由市政电网提供依托原有 供暖依托集中供暖依托沈阳苏家屯金山热电有限公司依托原有 环保 工程 废气防治 本项目废气经低氮燃烧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 处理后经原有 45m 高排气筒排放 新建 噪声防治低噪声设备、经隔声、减振处理等新建 废水防治 锅炉排污水和软水装置排水排入现有污水处理站 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沈阳南部污水处理 厂处理后最终排入浑河 依托原有 固废防治 除尘灰、炉灰收集后外售;废离子交换树脂收集 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新建 2、主要设备、主要设备 本项目主要设备详见表 2-2。 表表2-2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 序号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 1生物质气化炉DZL6-1.25-M台3 2鼓风机 4-72-11№4.5A 7.5KW 台3 3引风机 AY7-41№10.5D 37KW 台3 19 4二次风机9-26№4A5.5KW台3 5补水泵CDM10-187.5KW台3 6控制柜KZ-6台3 7调速机台3 8旋风除尘器TD-6台3 9布袋除尘器MHMC-6台3 10除渣机CZJ-6台3 11上料机SLJ-6台3 12省煤器SMQ-6台3 13一次仪表阀门台3 14空气预热器KYQ-6台3 15水处理JYF-6台1 16软水箱10 ㎥台1 17分汽缸台3 18生物质燃烧机BN-600-BF-9.0台1 19生物质燃烧机BN-360-DL-9.0台1 3、主要能源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主要能源及原辅材料消耗情况 项目原辅材料消耗情况见表 2-3。 表表2-3原辅材料原辅材料消耗一览表消耗一览表 名称用量 t/a最大储存量 t/a贮存方式储存地点 生物质成型燃料88002001t 袋装生物质颗粒贮存间 生物质检测结果见表 2-4 及附件 6。 表表2-4生物质生物质颗粒颗粒检测结果一览表检测结果一览表 成分空气干燥基干燥基收到基干燥无灰基 水分5.52/// 灰分0.630.670.62/ 挥发分81.5586.3180.7986.89 固定碳12.3013.0212.1913.11 氢5.075.375.025.40 全硫0.030.030.030.03 全水//6.4/ 20 高位发热量 MJ/kg /21.13// 低位发热量 MJ/kg //18.60/ 项目用锅炉及燃料需满足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生物质 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沈环保[2018]39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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