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智联建材有限公司轻质复合墙板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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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 项目名称沈阳市智联建材有限公司轻质复合墙板生 产项目 建设单位(盖章)沈阳市智联建材有限公司 编制日期二 O 二一年十二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市智联建材有限公司轻质复合墙板生产项目 项目代码2109-210111-04-05-656601 建设单位联系人赵金环联系方式13940176314 建设地点 辽宁 省(自治区) 沈阳 市 苏家屯 县(区) 十里河 乡(街道) 五里街村胜利 89-1 号 (具体地址) 地理坐标( 123 度 20 分 7.301 秒, 41 度 30 分 46.250 秒) 国民经济行业类别 C3034 隔热和隔音材料 制造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二十七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6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沈阳市苏家屯区发展和 改革局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沈苏发改备[2021]83 号 总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6 环保投资占比()12施工工期1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面积(m2)6782.10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专项评价 规划情况 无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无 2 其他符合性分析 1、、与沈阳市与沈阳市“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 环境质量底线、 资源利用上线及环境 准入负面清单。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十里河镇五里街村胜利 89-1 号。 根据 沈 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 〔2021〕10 号),项目区域属于重点管控单元,见附图 6,根据沈阳 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2016 版),本项目不属于生态红线的一类、 二类管控区,具体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见附图 5。因此,本项目符合生态 红线保护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①环境空气 根据2020 年沈阳市环境质量公报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 气环境(HJ2.2-2018)要求,沈阳市为不达标区。根据国务院关于印 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 号)和省政 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的 通知(辽政发〔2018〕31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沈阳市制定了 2020 年沈阳市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采取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 质空气质量中 PM2.5及 PM10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的治理,环境空气质 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 同时, 委托检测单位对项目所在地及项目东北 790m 敏感点五里街村 TSP 进行监测,项目所在地及敏感点 TSP 日均值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 准(GB3095-2012)表 2 标准要求。 本项目水泥料仓废气通过自带过滤器过滤后仓顶排放;食堂油烟经 油烟净化器处理后楼顶排放。采取以上措施后,项目产生废气可达标排 放,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较小。 ②声环境 东、南、西、北厂界声环境监测点监测结果昼、夜间均符合声环 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 1 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的限值要求。 3 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厂房隔声等措施后,厂界 噪声可达标排放,对声环境影响较小。 整体来说,项目的建设对区域环境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可保持现有 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材料制造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消耗一定量的 水、电,不属于高耗能行业,本项目周围配套设施较为完善,项目资源 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年版),本项 目不在沈阳市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中,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要求, 具体见表 1-3。 表表 1-3 3与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 1 年版年版))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 符 性 一、 综合 性政 策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 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 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 法定规划; 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 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 善目标管理要求; 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 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 生态破坏; 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 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 有效防治措施。 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 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 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6、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 项目。 1.本项目厂房为租赁, 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 2.本项目所在区域空气 不 达 标 因 子 为 PM10、 PM2.5, 本项目排放的主要 废气污染物为颗粒物,搅 拌机已采取封闭措施,水 泥料仓安装过滤器,采取 了有效的防治措施; 3.本项搅拌机已采取封 闭措施。水泥料仓安装过 滤器,采取了有效的防治 措施,符合大气污染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要求; 4.本项目性质为新建。 5.本项目基础资料、数 据属实,评价结论明确合 理。 6.本项目不属于限制类 和淘汰类两高项目。 符 合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 本项目选址不在饮用 水水源地的一级、二级以 及准保护区内。 符 合 4 置排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 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 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 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 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 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 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 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 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 的建设项目; 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十一)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 关要求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 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本)、对于 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 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 目,一律不得审批。 2 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 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对于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 体不得进入, 行政机关不予审批。 ( 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出台 后按 2021 版执行) 本项目属于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的非淘汰类和限制 类。 本项目符合市场准入 负面清单(2020 年版)。 符 合 二、 环境 准入 的符 合性 要求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 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2.建设产生污染的项目必须遵守污 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 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域内,必 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 求; 3.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 达到国家、行业和辽宁省地方污染物排 放标准。 1.本项目按照环境影 响评价技术导则、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 类)(试行)等文件编 制; 2.本项目主要涉及颗粒 物排放,已计算总量; 3.本项目水泥料仓污染 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GB16297-1996)、饮 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 行)(GB18483-2001) 等相关标准。 符 合 三、(一)石化化工业本项目不属于重点行符 5 重点 行业 政策 要求 (二)医药制造业 (三)汽车制造业 (四)畜禽养殖业 (五)电力热力生产业 (六)造纸和纸制品业 (七)塑料制品业 (八)水泥制造业 (九)铸造和锻造业 (十)钢铁业 (十一)废钢铁加工业 (十二)“三磷”类建设项目(磷矿、 磷化工和磷石膏库) 业。合 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 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控制要求。 2、与、与“大气、水、土大气、水、土”十条相符性分析十条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水十条”、“气十条”及“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1表 1-3。 表表 1-1与与“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5]17 号“水十条”相符性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 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 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 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 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 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 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 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 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017 年底前, 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 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 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 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 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 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 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 本项目不属 于“十小”企 业; 本项目不 属于十大重 点行业; 本项 目生产废水 为冲洗设备 产生废水, 回 用不外排; 生 活污水, 经化 粪池处理后, 定期清掏 6 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 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 年底前,工业 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 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 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 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 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2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 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 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 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 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 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备案。 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 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 与) 本项 目属于 产 业结构 调整 指导目 录(2019 年 本)不属于 鼓励、限制、 淘汰 类。符 合。 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 3 (八)控制用水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 水总量控制体系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 资源论证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 和防洪要求。 本项 目运营 期生 产用水 为水 泥混料 用水, 用水量 较小。符合。 四、强化科技支撑 4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 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 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 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 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 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 洋局等参与) 本项 目运营 期生 产用水 为水 泥混料 用水, 用水量 较小。符合。 五、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5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 市应于 2015 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 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 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 超定额、 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发展改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 业部等参与) 本项 目每年 进行 水费缴 纳。符合。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6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 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 本项 目生产 废水 为冲洗 设备 产生废 7 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 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 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 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 等区域要于 2015 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机制。建 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 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水, 回用不外 排; 生活污 水, 经化粪池 处理后, 定期 清掏 。符合。 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7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制。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 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 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 年底前 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 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 息化部、卫生计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 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 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 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 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本项 目风险 物质为机油、 液化气, 并针 对风 险物质 提出 防治措 施。符合。 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 8 (二十四)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 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 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 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 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 2018 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 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 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 等参与) 本项 目未在 饮用 水源保 护区符合。 九、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9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 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 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 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 本项 目定期 进行 跟踪监 测。符合。 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0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 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 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 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 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 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 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 本项 目已经 进行 环评公 示。符合。 8 境保护部负责) 综上,本项目符合“水十条”相关要求。 表表 1-2与与“气十条气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3〕37 号“气十条”相符性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物排放 1 (二)深化面源污染治理。综合整治城市扬尘。 加强施工扬尘监管,积极推进绿色施工,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墙,严禁敞开式作业, 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渣土运输车辆应采 取密闭措施,并逐步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行道路 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大型煤堆、料堆要实 现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推进城市及周边 绿化和防风防沙林建设, 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 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 区, 施工期仅为生产设 备安装调试, 无施工扬 尘。符合。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2 (四)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高耗能、 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 和污染物排放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 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入目录。严格 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 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属于环保部六 个两高行业中的建材 业, 但本项目只有设备 耗电, 生产过程无燃料 消耗。污染物排放单 一,仅为颗粒物。浇灌 设备(包括搅拌机)已 采取封闭措施, 水泥料 仓上放安装过滤网。 生 产废水仅为设备冲洗 废水, 沉淀池中暂存回 用于生产不外排, 已采 取有效的环保治理设 施。符合。 3 (五)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 环境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 量等标准,分区域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 业转型升级。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 后产能。符合。 三、加快企业技术改造,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4 (十)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 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 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 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 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大力发展机电产 品再制造, 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发展。 到 2017 年, 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 2012 年降低 20左右,在 50以上的各类国家级园区和 30以上的各类省级 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主要有色金属品种以及钢铁 的循环再生比重达到 40左右。 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 产能, 不属于产能过剩 行业,符合要求。 四、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增加清洁能源供应 9 (十五)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 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 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新建高耗能项目 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本项目不属于高耗能 项目。符合。 五、严格节能环保准入,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6 (十七)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 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 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本项目各项污染物达 标排放。符合。 六、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7 (十九)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本着“谁污染、 谁负责,多排放、多负担,节能减排得收益、获补 偿”的原则, 积极推行激励与约束并举的节能减排新 机制。 本项目积极推行节能 减排制度。符合。 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督管理 8 (二十三)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 完善国家监察、 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加强对地方 人民政府执行环境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监督。加大环 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等能力建设力度,达到 标准化建设要求。 本项目定期进行追踪 监测。符合。 八、建立区域协作机制,统筹区域环境治理 9 (二十六)建立区域协作机制。建立京津冀、长 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由区域内省级人 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区域突出 环境问题,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 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区域大气 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 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 作任务,故不进行论 述。 九、建立监测预警应急体系,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10 (三十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 急响应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要依据重污染天气的 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引导公众做好卫生 防护。 此条款为政府部门工 作任务,故不进行论 述。 十、明确政府企业和社会的责任,动员全民参与环境保护 11 (三十四)强化企业施治。企业是大气污染治理 的责任主体,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内部管理, 增加资金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 确保达标排放,甚至达到“零排放”;要自觉履行环 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 本项目已采用可行性 污染防治技术, 保证废 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符 合。 综上,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气十条”要求。 表表 1-3与与“土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序 号 国发〔2016〕31 号“土十条”相符性 10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 (一)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在现有相关调查基础上, 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查, 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 的影响;2020 年底前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中的污染地块分布及 其环境风险情况。 制定详查总体方案和技术规定, 开展技术指导、 监督检查和成果审核。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每 10 年开展 1 次。(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农业 部、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 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 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论述 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2 (六)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 明确监管重点。 重点监测土壤中镉、 汞、砷、铅、铬等重金属和多环芳烃、石油烃等有机污染物,重 点监管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开采、石油加工、 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以及产粮(油)大县、地级以 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 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论述 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 3 (八)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 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 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 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 外,其他任何建设不得占用。产粮(油)大县要制定土壤环境保 护方案。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地区倾斜。 推行秸秆还田、增施有机肥、少耕免耕、粮豆轮作、农膜减量与 回收利用等措施。继续开展黑土地保护利用试点。农村土地流转 的受让方要履行土壤保护的责任,避免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等 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各省级人民政府要 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 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并依法采取环评限批等限制性措施。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 利部等参与)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 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论述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 4 (十四) 严格用地准入。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 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 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 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位 于 沈 阳 市 苏 家 屯 区 十 里 河 镇 五 里 街 村 胜 利89-1 号, 厂房 为租赁, 地 块 用 地 性 质 为工业。 11 符合。 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 5 (十六)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 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 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 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 2017 年起,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要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 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负责) 本 项 目 污 染 产 生 量 较 小 。 符 合。 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6 (十八)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 业副产石膏、粉煤灰、赤泥、冶炼渣、电石渣、铬渣、砷渣以及 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善防扬散、防流 失、防渗漏等设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加强工业固体废 物综合利用。对电子废物、废轮胎、废塑料等再生利用活动进行 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 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自 2017 年起,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部分城市开展污水与 污泥、废气与废渣协同治理试点。(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 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参与) 本 项 目 危 废 暂 存 间 等 均 采 取 硬化、 防 渗 等 措 施, 防止 污 染 土 壤 和 地 下水。 符 合。 七、开展污染治理与修复,改善区域土壤环境质量 7 (二十一) 明确治理与修复主体。 按照“谁污染, 谁治理”原则, 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 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 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 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 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 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参与)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 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论述 八、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8 (二十七)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放开服务性监测市场, 鼓励社会机构参与土壤环境评估等活动。通过政策推动,加快完 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 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 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 化示范基地。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建 立健全监督机制,将技术服务能力弱、运营管理水平低、综合信 用差的从业单位名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发 挥“互联网”在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全产业链中的作用, 推进大众 创业、万众创新。(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 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商 务部、工商总局等参与)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 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论述 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 12 9 (三十)加强社会监督。推进信息公开。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监 测和调查结果,适时发布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各省(区、市)人 民政府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各地级市(州、盟)土壤环境状况。 重点行业企业要依据有关规定, 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污染物名称、 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 情况。(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 部等参与) 此 条 款 为 政 府 部 门 工 作任务, 故 不 进 行论述 十、加强目标考核,严格责任追究 10 (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有关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将土壤 污染防治纳入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依法依规建设和运营污染 治理设施,确保重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应 承担损害评估、治理与修复的法律责任。逐步建立土壤污染治理 与修复企业行业自律机制。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要带头落实。 (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务院国资委等参与) 企 业 内 部 已 建 立 完 善 的 管 理 机制。 符 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我国“土十条”的规范要求。 3、与、与“三年行动计划三年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 相符性分析见表 1-4。 表表 1-4与与“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 年)年)”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分 析 (一)深 入调整能 源结构 1.推进清洁取暖 本项目供暖为电采暖符合 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3.深入实施燃煤锅炉治 理 4.实施散煤替代 5.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6.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和 新能源 (二)推 进调整产 业结构 7.优化产业布局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符合 8.严控“两高”行业产能 本项目属于环保部六个两高行 业中的建材业, 但本项目只有设 备耗电,生产过程无燃料消耗。 污染物排放单一,仅为颗粒物, 经环保措施处理后可达标排放。 符合 9.深入开展“散乱污”企业 整治 本项目废气、废水、固废均采取 有效的防治措施, 污染物达标排 放。 符合 10.深化工业污染治理 本项目废气污染物排放满足标 准限值 符合 11.开展工业炉窑治理专 项行动 不涉及符合 13 12.强化重点污染源自动 监控体系建设 本项目厂区内无 45m 以上的排 气筒,且不属于重点排污单位。 符合 13.整治镁产业区域污染不涉及符合 14.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 业 不涉及符合 (四)深 入治理扬 尘污染 20.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本项目租赁已建成厂区, 施工期 仅为生产设备安装调试, 基本无 施工扬尘产生。 符合 (八)实 施挥发性 有机物专 项整治方 案 30.深化工业挥发性有机 物(TVOC)治理 不涉及符合 31.强化居民生活、餐饮 业油烟污染排放治理 本项目厂区食堂油烟经油烟净 化器处理后达标排放。 符合 32.强化汽修行业污染排 放治理 不涉及符合 33.开展生活垃圾收集站 和城市污水处理厂恶臭 治理 不涉及符合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 案(2018-2020 年)的规范要求。 4、、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的符合性分析意见的符合性分析 建设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见表 1-5。 表表 1-5 与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相符 性分析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二、 生态 环境 分区 管控 2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 集区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 污染减排、 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为 重点; 人口集中区以有效降低资 源环境负荷、 强化精细化管理为 重点; 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 环境污染治理、 防控生态环境风 险为重点。 根据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 分布示意图, 本项目位于重点管 控单元内, 本项目搅拌机拟采取 封闭措施,水泥料仓自带过滤 网,经预测,颗粒物排放浓度满 足相应标准要求。 符合 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 综上,本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 分区管控的意见(沈政发〔2021〕10 号)相符。 5、、与与 关于加强高耗能关于加强高耗能、、 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 (环环评〔(环环评〔2021〕〕45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14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二、 严格 “两 高” 项目 环评 审批 (三) 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 新建、改建、扩建“两高”项目须符合 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 划,满足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碳排放达峰目标、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相关规划环评和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环 境准入条件、 环评文件审批原则要求。 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应纳入国家产 业规划。新建、扩建石化、化工、焦 化、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项目应 布设在依法合规设立并经规划环评的 产业园区。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行政 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对于不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不予审批。 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 材料制造,属于环保部六 个两高行业中的建材业, 但本项目只有设备耗电, 生产过程无燃料消耗。污 染物排放单一,仅为颗粒 物,搅拌机拟采取封闭措 施, 水泥料仓自带过滤网, 经预测,颗粒物排放浓度 满足相应标准要求。并已 提出总量控制指标。 符合 (四)落实区域削减要求。新建 “两高”项目应按照关于加强重点行 业建设项目区域削减措施监督管理的 通知要求,依据区域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 制定配套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 采取有效的污染物区域削减措施,腾 出足够的环境容量。国家大气污染防 治重点区域以下称重点区域内新建 耗煤项目还应严格按规定采取煤炭消 费减量替代措施,不得使用高污染燃 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 本项目属于环保部六 个两高行业中的建材业, 但本项目只有设备耗电, 生产过程无燃料消耗。污 染物排放单一,仅为颗粒 物,水泥搅拌机采取封闭 措施,水泥料仓自带过滤 器, 经拟采取措施处理后, 颗 粒 物 排 放 量 为 0.00912t/a,项目不涉及燃 煤。 符合 (五)合理划分事权。省级生态 环境部门应加强对基层“两高”项目环 评审批程序、 审批结果的监督与评估, 对审批能力不适应的依法调整上收。 对炼油、乙烯、钢铁、焦化、煤化工、 燃煤发电、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 玻璃、铜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或 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不得以改革 试点名义随意下放环评审批权限或降 低审批要求。 本项目为隔热和隔音 材料制造,不属于炼油、 乙烯、钢铁、焦化、煤化 工、燃煤发电、电解铝、 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铜 铅锌硅冶炼等环境影响大 或环境风险高的项目类别 符合 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注仅摘取与本项目有关的条款进行分析。 6、、与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高排放项目准入管 理的意见(辽政办发理的意见(辽政办发[2021]6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本项目情况 相符 性 (二) 严格“两高”项目投资准入。 各级投资主 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 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和我省有关投资政策 规定,依据行业准入条件按权限审批、核准或备 案。 新上“两高”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能效 本项目不属于 限制类和淘汰类新 建项目。 符合 15 达到行业先进水平,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新建 项目,一律不予审批、核准;属于限制类技术改 造的“两高”项目,确保耗能量、排放量只减不增。 (五)严把“两高”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关。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对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审 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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