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体育学院动物实验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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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沈阳体育学院动物实验室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单位联系人孙艳凌联系方式15802497155 建设地点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 36 号沈阳体育学院校内 地理坐标123 度 22 分 52.669 秒, 40 度 40 分 19.375 秒 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 M7310 自然科学研 究和试验发展 建设项目 行业类别 四十五、研究和试验发展类 别中的“98 专业实验室、研发 (试验)基地”的“其他(不产 生实验废气、废水、危险废 物的除外)” 建设性质 □新建(迁建) □改建 扩建 □技术改造 建设项目 申报情形 ☑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 □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部门(选填) / 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 / 总投资(万元)150环保投资(万元)30 环保投资占比()2施工工期3 个月 是否开工建设 ☑否 □是 用地(用海) 面积(m2) 不新增用地,沈阳体育学 院现校区内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 规划情况 规划名称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审批机关国务院 审批文件关于的批复 审批文号国函〔2017〕92号 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情况 辽宁省人民政府委托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于2013年10月编制 沈阳市城 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环评影响评价篇章 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 项目地址位于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中教育科研用 地(见附图),根据沈阳体育学院现有土地证,所在土地类型为教育用 地,符合沈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年)。 2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 1、、“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东路 36 号沈阳体育学院校内,不在沈 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中规定的生态红线范围内,详见附图 8。 (2)环境质量底线 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 PM2.5出现超标, 其余指标满足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现状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昼间 1 类标准要求。根据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1 月 1 日)中针对环境空气具体整改措施,沈阳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 本项目运营期产生污染物较少,对环境空气影响较小,环境质量基本可以保持 现有水平,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内水资源、能源和土地均供应充足,不存在资源枯竭及供 给不足的情况。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水等,资源消耗量相对区域 可利用总量较少,所用资源不会突破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 意见及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等内容,本 项目均不在其中,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和沈阳市 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要求,本项目属准入类。 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要求。 2、、 与与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辽 政发政发[2021]6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辽政发[2021]6号)相符性见表1-1。 表表1-1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相符性 分析一览表分析一览表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 判定结判定结 果果 环境管控单元划分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钱松 符合 3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重点管 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 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 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重点管控单元 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 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 包括人口密集的中心城区、产业园区 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 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 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东路 36 号沈阳体育学院校内,项目 所在地周边无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 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所在环 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区,环境 管控单元编码为 ZH21011120020。符 合环境管控单元划分要求。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环境管控单元为 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 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 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 建立 1414N”4 级塔型生态环境准 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全省总体管控 要求;“4”为沈阳现代化都市圈、辽宁 沿海经济带、辽西融入京津冀协同发 展战略先导区、辽东绿色经济区等重 点区域管控要求;“14”为各市生态环 境管控基本要求;“N”为全省 1524 个 环境管控单元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各 市应结合区域发展格局、生态环境问 题及生态环境目标要求,制定发布市 域管控要求和环境管控单元的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 本项目属于 M7310 自然科学研究和 试验发展,项目布局比较合理,各设 施布置紧凑,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 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足达标 排放要求。综上,本项目符合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要求 符合 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 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 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 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 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 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 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 环境问题。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 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 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 质量持续改善。 本项目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金 钱松东路 36 号沈阳体育学院校 内,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 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 为 ZH21011120020。项目运营期各项 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 综上,经过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4 意见(辽政发〔2021〕6 号)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 境管控要求。 3、、 与与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沈沈 政发政发[2021]10 号)相符性分析号)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的符合性见表1-2。查询“三线一单”管控单元,本项目位于苏家屯区中兴街道, 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元编码为ZH21011120020。 项目与沈阳市环境管控单元位置关系见附图3。 表表1-2 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项目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符合 性分析一览表性分析一览表 分区管控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该项目具体情况 相符相符 性性 优先保护单元 8 个(竞赛水源、李官水源、 沈阳白清寨市级自然保护区、苏西水源、沈 阳滑石台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苏家屯 区一般生态空间、翟家水源、苏家屯区生态 保护红线生态功能重要区域)。苏家屯区 重点保护单元 6 个苏家屯区大气环境布局 敏感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2 个(沈水街道、 八一红菱街道);苏家屯区水环境城镇生活 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6 个(沈水街道、解 放街道、民主街道、中兴街道、林盛街道、 沙河街道);苏家屯区水环境农业重点管控 区,涉及街道 7 个(八一红菱街道、林盛街 道、十里河街道、沙河街道、陈相街道、佟 沟街道、白清姚千街道);苏家屯区大气环 境受体敏感重点管控区,涉及街道 4 个(解 放街道、中兴街道、民主街道、林盛街道);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涉及街道 1 个(沈水 街道);沈阳雪松经济开发区,涉及街道 6 个(沈水街道、八一红菱街道、解放街道、 中兴街道、沙河街道、林盛街道)。一般管 控单元 1 个苏家屯区一般管控区,涉及街 道 3 个(八一红菱街道、沈水街道、永乐街 道) 本项目位于苏家屯区中兴街道, 所 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为重点管控 区 , 环 境 管 控 单 元 编 码 为 ZH21011120020。 符合 重点管控区重点管控区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 1.大气受体、布局敏感区尽量避免大规模 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项目布局建设。 2.限制新 增淘汰类、限制类化工企业。 3.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 本项目属于M7310 自然科学研究 和试验发展,项目布局比较合理, 各设施布置紧凑, 项目运营期各项 污染物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后能 符合 5 口;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 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 目,限期迁出或关停;二级保护区内禁止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 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限期迁出或 关停。 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21 修改版)和沈阳市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相关要求,不涉 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污染排放管控污染排放管控 大气布局重点管控区 淘汰 40 蒸吨以下非工 业燃煤锅炉;清退“散乱污”企业;新增燃煤 项目实行减排置换; 低矮面源采取替代清除、 清洁化改造。重点排放企业编制 VOCs 治理 “一厂一策”,实行错峰生产。禁止建设新 增铅、汞、铬、砷、镉、镍、铜等重金属排 放总量的项目。禁止包冶炼、熔炼、热轧, 使用油、水等淬火、退火等工艺进行冷轧等。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不涉及 铅、汞、铬、砷、镉、镍、铜等重 金属排放。 符合 资源利用率资源利用率 1.高污染禁燃区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 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扩建燃用高污染 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当 拆除或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 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禁止直接燃用生物质 燃料。 本项目不涉及燃煤锅炉 符合 综上,经过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 意见进行对照分析,项目符合意见中的分区环境管控要求。 4、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相符性分析年版)相符性分析 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相符性分析见表1-3。 表表1-3 项目与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年版)年版)符合性分析一览表符合性分析一览表 分区管控符合性分析 判定 结果 空间布局约束空间布局约束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属 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属 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 修改版)和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本项目不 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符合 1.严格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 、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2021 年版)、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 单)、 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 面清单)。 2.严格执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 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3.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划定 6 不涉及燃料使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直接燃 用生物质燃 料。 4.严格执行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生物质及 生物质成型燃料燃烧设施环保管理的通知 及其补 充通知。 5.严格执行关于切实加强风险防范严格环境影响 评价管理的通知,禁止新建或扩建可能引发环境 风险的项目。 6.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沈 阳市畜禽禁养区划定方案。 污染物排放管控 本项目位于苏家屯区中兴街 道,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为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 元编码为ZH21011120020。 本 项目运营期各项污染物能满 足达标排放要求,污染影响 较小。 符合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 染防治条例 、 沈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 沈 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 作方案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2. 严格执行辽宁省机动车污染防治条例。 3. 严格执行辽宁省施工及堆料场地扬尘排放标 准。 4.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5. 严格执行沈阳市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 划(2021-2023年)、沈阳市2021年度环评与 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 、 2021年沈阳市锅 (窑) 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 辽宁省工业炉 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关于切实加强 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 6. 严格执行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国家、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严格执行相关地方大气污染 物排放标准,强化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管控。 7. 严格执行沈阳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暂行办 法。 8. 严格执行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 行),在土地开发过程中,属于污染地块土壤 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疑似污染地块,土 壤污染状况普 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建设用地地块,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 服务用地的, 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 要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等。 9. 严格执行沈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区域(含绕城高速公 7 路) 及各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放区域禁止燃放烟花 爆竹。 10. 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农用 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 农用地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防治工矿用地、农 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11. 完善区域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成区加 快雨污分流改造,逐步实现雨污分流。 环境风险防控 本项目位于苏家屯区中兴街 道,所在环境管控单元类别 为重点管控区,环境管控单 元编码为ZH21011120020。 项 目运营期间严格执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 应急预案、企业事业单 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 案管理办法(试行)、 沈 阳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 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提高项目环境风险防范 能力。 符合 1.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 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家突 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 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沈阳市 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沈阳市水污染防治条例 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提 高区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2.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污染 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加强工矿用地土 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防治工矿用地和地 下水污染。 资源利用效率 本项目严格执行沈阳市人 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民 用建筑能耗标准以及沈阳 市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系 列标准。 符合 1.严格执行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 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2.执行民用建筑能耗标准以及沈阳市单位产品 能源消耗限额系列标准,强化建筑、交通、工业等 领域的节能减排和需求管理。 8 (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 录(2021 年版)相关要求,禁止淘汰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准入;(2)不予批准城市建成区、地级 市及以上城市规划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 项目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除“上大压小”和 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发电项目。(3)新建燃煤发 电项目原则上应采用60万千瓦以上超超临界机组, 平均供电耗煤低于 300 克标准煤/千瓦时。(4) 在已经实行清洁能源供热的区域内, 不得建设燃煤 或生物质燃料锅炉。 城市建成区的改建生物质燃料 锅炉需满足超低排放要求。(5)城市建成区原则 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40 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 炉。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属 于禁止淘汰类和限制类,属 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1 年 修改版)和沈阳市建设 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年版)。本项目不 属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加强全省高耗能、高 排放项目准入管理的意见, 不涉及燃料使用。符合 (1)城市建成区内单台容量100 吨及以上燃煤锅 炉为重点, 实行除尘器超低排放升级改造。(2)新、 改、 扩建涉VOCs 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 (行业、 国家或省级)排放标准,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制 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3) 涉 VOCs 排放企业执行“一厂一策”管理。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 不涉及燃煤锅炉,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能满足达标排放要 求,污染影响较小。 综上,经过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进行对照分析, 项目符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1 年版)中要求。 5、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符合性分析、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版)符合性 分析见表1-4。 表表1-4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项目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性政策目录(2021版)符合性分析表版)符合性分析表 序号文件要求项目情况判定结果 1 (二)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 相关要求 1、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 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 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 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 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 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 其他项目。 3、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 根据苏家屯区生态保护红 线图,项目用地不在生态 保护红线内,周边无自然 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源保护区等生态保护 目标,符合生态保护红线 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符合 9 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 开矿,禁止私自挖 塘、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 4、 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 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 荷。 5、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 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 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 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 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 件。 2 (三)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 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 造纸、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 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 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 河流域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 工、化学原料药制造、印染等项目。 3、 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 控装置并联网、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 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定暂停审 批涉水建设项目。 4、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 药制造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 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 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 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 水,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 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 资源保护条例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 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工 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 实施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 地下水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审批,严 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资源合理 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 心,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辽河、浑河、 太子河干流1公里范围内禁止新增化工 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 区和环境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本项目为实验室项目,不 属于小型造纸、制革、印 染、炼焦、炼硫、炼砷、 炼汞、炼油、电镀、农药、 石棉、水泥、玻璃、钢铁、 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 环境的生产项目,不属于 冶金、电镀、化工、印染、 原料药制造等工业企业, 项目用水由市政供给,不 开采地下水,本项目实验 废水、饲养废水、动物游 泳废水经消毒过滤处理后 与生活污水及软化水尾 水、高压灭菌锅排水排入 化粪池,经市政管网排入 浑南桃仙污水处理厂,且 项目选址不属于工业集聚 区,因此,符合水环境保 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符合 10 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 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 换。 3 (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 污口。 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 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 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 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 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 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 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本项目选址处不属于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因 此,符合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符合 4 (五)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 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 规定标准。 2、 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 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 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 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 的设施。 4、 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 禁止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5、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 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 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 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 恶臭气体。 6、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 改建、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 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 扩建大气污染源。 本项目位于环境空气质量 二类区,不新建锅炉,采 用市政集中供暖。本项目 运营期使用集中供暖。 符合 11 5 (六)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 要求 1、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 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 2、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 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 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 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 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 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 3、 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 项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 量;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 本项目选址处无自然保护 区,因此,符合自然保护 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 求 符合 6 (七)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 关要求 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 废物处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 关标准的要求, 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 2、 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 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 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 尾矿、 矿渣等。 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医院、疗养院、 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扩建可 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4、 禁止将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或 者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 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 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 6、 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 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 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 关的项目。 7、 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 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 目。 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 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 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 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 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本项目对现有建筑内部装 修, 不会对土壤造成污染, 因此,符合土壤环境保护 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符合 12 同时投产使用。 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 能,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 行业项目。 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 设项目必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 “减量置换”或“等量替换”的原则,无明 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批相关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 业落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 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 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改、扩建 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 7 (八)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 的相关要求 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 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 生活垃圾填埋场。 2、 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 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3、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 处置的设施、 场所,应当符合国家环境 保护标准。 4、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 废物。 危险废物实验废液、废 样本、废活性炭、废UV灯 管、病死鼠消毒后危废间 暂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 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和 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 清运 符合 6、与辽宁省、与辽宁省“水、气、土十条水、气、土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 政发[2015]79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 宁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4]8 号)(以下简称 辽宁省“气十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的通知(辽政发[2016]58 号)(以下简称辽宁省“土十条”),本项目与辽宁省 “水十条、气十条、土十条”相符性分析见表 1-5、表 1-6、表 1-7,所列条目及规 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 表表 1-5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水十条水十条”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 条文明细相符性分析符合性 全面 控制 污染 物排 放 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 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 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 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 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 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 本项目不属 于以上不符 合产业政策 及专项整治 十大重点行 符合 13 业,项目营 运期废水均 可以得到有 效处理达标 排放,本项 目建设与该 条款是相符 的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 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 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 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 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 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 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 集中处理要求, 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新建、 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 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 推动 经济 结构 转型 升级 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 2015 年起, 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 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 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 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本项目不属 于淘汰落后 产能,与本 条款相符 符合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 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 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 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 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 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 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 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 着力 节约 保护 水资 源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 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 害危险性评估。 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 地热水、 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 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 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 以关闭。 项目用水不 采用地下 水,与节约 保护水资源 要求是相符 的 符合 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 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 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 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 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 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 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 2020 年,电力、钢铁、 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 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 充分 发挥 市场 机制 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 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 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 范。 本项目营运 期器皿清洗 废水、清洁 废水、动物 符合 14 作用游泳废水经 消毒过滤处 理后与软化 废水、高压 灭菌锅废水 排入化粪 池,再经市 政污水管网 排入污水处 理厂 严格 环境 执法 监管 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提高环 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 等专业技术培训 项目污染物 均可达标排 放 符合 切实 加强 水环 境管 理 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 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 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 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 性指标体系。 项目建成 后,将完善 污染物监测 体系,符合 要求 符合 规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 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 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 2017 年底前公布优先 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 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 全力 保障 水生 态环 境安 全 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 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 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 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 2016 年起 每季度向社会公开。 营运期器皿 清洗废水、 清洁废水、 动物游泳废 水经消毒过 滤处理后与 软化废水、 高压灭菌锅 排水排入化 粪池,由市 政管网排入 污水处理 厂,对地下 水影响很 小。 符合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 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 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 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 明确 和落 实各 方责 任 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 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 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 本项目严格 执行此条款 符合 强化 公众 参与 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 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 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 本项目企业 内部定期培 训,提高环 符合 15 和社 会监 督 观规律的认识。境保护和循 环经济认识 综上所述,本次新建项目符合辽宁省“水十条”要求。 表表1-6 与辽宁省与辽宁省“气十条气十条”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 条文明细 相符性分 析 符合性 加大 综合 治理 力度, 减少 多污 染物 排放 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 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 的以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 禁止新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 下的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 1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 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高效节 能环保型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革、制药 等产业集聚区,通过集中建设热电联产机组逐步淘 汰分散燃煤锅炉。 本项目由 电供暖 符合 加快重点行业脱硫、脱硝、除尘改造工程建设。所 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 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 都要安装脱硫设施, 每小时 20 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 炉要实施脱硫。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 均应安装脱硝设施,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实施低氮燃 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 现有除尘设施要实施升级改造。 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 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 限时完成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的油气回收治理, 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完善涂 料、胶粘剂等产品挥发性有机物限值标准,推广使 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 性有机溶剂。 调整 优化 产业 结构, 推动 产业 转型 升级 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 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本项目不 属于淘汰 落后产能, 不属于产 能过剩行 业 符合 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 指导目录(2010 年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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